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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光伏电站建设管理的意见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6-06-21 1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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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光伏电站建设管理的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光伏电站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光伏电站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林业厅、物价局、宁夏电力公司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光伏电站建设管理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7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光伏电站建设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329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我区光伏发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自治区光伏资源配置条件

  严格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光伏园区电站项目资源配置指导意见和光伏电站项目备案和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4号)要求,全区光伏电站项目按照“规模化、集约化、园区化”原则,在落实光伏电站项目资源配置条件的前提下,按比例配置光伏电站资源。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树立全区一盘棋的思想,不得另行制定光伏招商引资政策。对已经与企业签约、或正在招商引资的光伏项目要进行清理,对于未达到资源配置政策办法和有关标准的项目(产业投资类项目必须符合自治区鼓励类项目,其他项目不得计入配套投资),将不纳入指标管理范畴。按照“谁备案、谁负责”的原则引导投资企业自愿退出项目建设。对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违规收费行为要及时纠正并返还企业,情节特别严重的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二、停止市、县(区)地面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

  由于部分市、县(区)在未取得光伏年度开发指标的情况下,大规模备案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尤其是部分项目不符合国家对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的有关规定,例如不满足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等要求。为避免给相关企业投资光伏电站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各市、县(区)必须立即停止对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备案。各市、县(区)要开展已备案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的清理工作,凡已备案未开工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已开工的项目一律停建、缓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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