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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节能环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大汇总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6-06-15 2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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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节能环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大汇总  一、企业方面企业所得税优惠  1、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

  一、企业方面企业所得税优惠

  1、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设备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以下简称“节能环保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3、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三免三减半”)。

  4、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三免三减半”)。

  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及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还可享受增值税免税、退税政策:

  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相关优惠政策细则可查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的相关规定。

  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3、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收增值税。

  三、企业取得的资源综合利用收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条件

  1、企业应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并且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企业从事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3、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应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目录》规定认定,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方可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4、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污染物排放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纳税人排放污染物的类型,所确定的应予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纳税人在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事宜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取消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退税、免税的,应予追缴。其中,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是指已经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查证确认的,纳税人发生未达到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为的当日。

  四、企业购置专用设备享受投资抵免优惠的条件

  1、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设备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方可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如果企业购置的专用设备不符合《设备目录》的性能参数和应用领域的,或者虽然购置了但却没有实际使用的,都不能享受投资抵免的优惠。

  2、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3、如果企业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专用设备,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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