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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叫停地面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6-06-21 12: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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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叫停地面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光伏电站建设管理的意见》。为避免给相关企业投资光伏电站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各市、县(区)必须立即停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光伏电站建设管理的意见》。为避免给相关企业投资光伏电站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各市、县(区)必须立即停止对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备案。

据了解,由于部分市、县(区)在未取得光伏年度开发指标的情况下,大规模备案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尤其是部分项目不符合国家对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的有关规定,例如不满足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等要求。为避免给相关企业投资光伏电站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各市、县(区)必须立即停止对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备案。各市、县(区)要开展已备案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的清理工作,凡已备案未开工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已开工的项目一律停建、缓建。

《意见》要求,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树立全区一盘棋的思想,不得另行制定光伏招商引资政策。对已经与企业签约、或正在招商引资的光伏项目要进行清理,对于未达到资源配置政策办法和有关标准的项目(产业投资类项目必须符合自治区鼓励类项目,其他项目不得计入配套投资),将不纳入指标管理范畴。按照“谁备案、谁负责”的原则引导投资企业自愿退出项目建设。对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违规收费行为要及时纠正并返还企业,情节特别严重的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此外,按照有关规定,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对已备案但未及时开工建设,或备案期限内未按期建成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受理其新申请的项目。在光伏电站项目投产前,投资主体一律不得将项目转让,投资主体擅自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备案文件自动失效。项目实施中,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发生改变,要向项目备案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不符合自治区光伏产业资源配置办法的有关项目,自治区一律不再受理。

《意见》明确,对于不以自己为主投资开发为目的、而是以倒卖项目备案文件或非法转让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的企业,永久取消其作为投资主体在我区开发光伏电站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