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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及节能效益分配型财务核算方法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6-06-15 21:5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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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及节能效益分配型财务核算方法  作为新的业务模式,合同能源管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四方面的问题。因此,本文在简要介绍和分析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现行状况的基础上,着重从财务核

  作为新的业务模式,合同能源管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四方面的问题。因此,本文在简要介绍和分析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现行状况的基础上,着重从财务核算角度探讨节能项目资产投资额的归集与确认、合同价款结算、成本费用的确认与收益分配等会计处理问题。
  一、合同能源管理与节能服务公司的介绍
  1.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
  2.节能服务公司(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简称EMCo),国外也称ESCo(Energy Service Company),又称能源管理公司,是一种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以赢利为目的的专业化公司。它开展的EPC业务具有以下特点:商业性,风险性,多赢性以及整合性。
  二、节能服务项目投资的收回
  在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下,投资的收回通常采用的做法是:在项目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对与项目有关的投入(包括土建、原材料、设备、技术等)拥有所有权,并按合同约定与客户分享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在节能服务公司的项目资金、运行成本、所承担的风险及合理的利润得到补偿之后(即项目合同期结束),设备的所有权一般将转让给客户。客户最终获得高能效设备并享受节能设备在寿命期内的全部节能效益。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的投资收回具有明显的风险高、周期长的特点。
  三、国家现行有关政策
  1.对节能服务产业采取适当的税收扶持政策,主要包括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费用税前扣除等。
  2.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当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四、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财务核算探析
  1.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与租赁模式有很大的趋同性,在会计处理上可以将其认定为融资租赁或者经营租赁。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租赁的特殊表现形式,与现行准则规范的租赁业务也有不同。
  2.为准确确定节能项目投资额,应结合节能项目投资回收特点,依据所签节能合同的不同类型进行会计计量。
  3.合同期内,收益的确认有两方面:(1)按融资租赁确认,EMCo与用能企业比照融资租赁处理;(2)按经营租赁确认,EMCo按收到的节能分配收益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对节能资产视同固定资产,在合同期分摊节能资产及节能服务初始投资额。
  4.用能企业对节能项目资产的管理按融资租赁模式,建议用能企业节能项目投资额应当以合同期内支付服务费(节能设备及技术服务费)价款总额的现值为基础确定,设置“固定资产——节能项目资产”核算,合同期内计提折旧;按经营租赁模式,为了保证节能项目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用能企业应设置“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资产”备查簿作备查登记,以反映和监督节能资产的使用、接受和结存情况。同时,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
  五、节能效益分享型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举例
  由于节能效益分享型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不统一,实际工作中将视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变化,相关的财务核算处理举例如下。
  甲企业是生产型单位,过去的年耗电约5000万千瓦时,需付电费3500万元(0.7元/千瓦时)。2009年10月1日,甲企业与某EMCo达成“节能服务合同方案”;EMCo提供项目资金180万元,用于主要节能设备采购。2009年12月底,为提供项目设计、设备选型购买、安装调试、维修、培训等技术服务,EMCo累计支出30万元(有核算清单)。2009年12月底,节能工程当年完工,甲企业通过验收,接受该节能项目资产和节能技术服务。交付使用后,确保每月节约电费15万元(通过试运行测算获得,假定正常运行)。EMCo从节电效益中获取回报,由甲企业每年底支付(可以每年1期;也可以3个月1期或6个月1期等),其分成比例为6:4(即按节约电费,EMCo获得60%,甲企业获得40%)。节能服务合同内含利率为6%(按同期的贷款利率确认)。合同期:3年。合同期间为2010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节能设备的使用寿命约10年。收取甲企业保证金30万元,假设本例合同期内实现的节能收益用于支付节能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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