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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人民政府发文严格控制在天然林地上建设光伏电站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6-06-20 09: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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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人民政府发文严格控制在天然林地上建设光伏电站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林保护的通知
川办函〔2016〕9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林保护的通知

川办函〔2016〕9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省自1998年在全国率先启动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来,全面停止了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全省天然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恢复,森林生态系统稳定性和森林质量持续提高,为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奠定了坚实基础。但近段时间,少数地方出现了对天然林保护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力度放松、监督和管护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破坏天然林案件时有发生、防范和打击破坏天然林违法行为不力等现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保护天然林的决策部署,巩固天然林保护成果,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保护天然林重要性认识

天然林是自然界中生物群落最复杂、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结构最稳定、生态功能最完备的陆地生态系统重要组成部分,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应对气候变化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习近平总书记作出“要研究把天保工程范围扩大到全国,争取把所有天然林都保护起来”的重要指示。保护好天然林,是建设生态文明的根本要求,是践行绿色发展、维护生态安全和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深刻领会和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省委十届七次全会精神,充分认识加强天然林保护的重要意义,把天然林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长期坚持的方略,进一步抓紧抓实。

二、完善和严格执行天然林保护政策

(一)严格天然林采伐管理。严格执行凭证采伐、限额采伐制度和全面禁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规定。规范和加强天然林非商业性采伐管理,除占用征收林地和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除治采伐外,对天然林只能进行低强度择伐,禁止实施皆伐;按照节约和必要的原则,从严审批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用材采伐天然林,完善和细化管理措施,严格监督检查。严禁借低产低效林改造、森林抚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等名义实施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坚持保护优先、科学利用,完善天然林林地利用政策,积极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在保障天然林正常生长的前提下,有序适度发展林下经济和生态旅游业,探索天然林资源保护经营的新路子。

(二)严格控制低产低效天然林改造。各地要严格遵循天然林形成规律,坚持“保护优先、自然修复为主”原则,加大封山育林力度,尽量减少人为干扰。对低产低效天然林实施改造要以提升生态功能为目的,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程和政策要求,严格确定改造对象,从严控制规模和范围,科学设计改造方式和强度,以封育改造和补植改造为主,严禁实施皆伐改造;改造过程中要保持原有生态系统要素完整性,不得全面伐除灌木和全面整地,严禁任何形式的毁林开垦或毁林造林。禁止将天然林改造为人工林和将国家公益林改造为商品林。严禁对原生型天然低效林进行改造;天然林中的国家一级公益林要严格保护,原则上不可实施任何方式的改造。遭受林业有害生物、森林火灾、风雪、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危害的林木清理采伐,应视其受害情况,科学确定需清除林木的方式和强度,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

(三)严格控制天然树木采挖移植。严禁以营利为目的采挖移植天然林树木。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依法禁止采挖原生地天然濒危、珍稀树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以及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国家公益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省级以上森林公园、省级和国家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省级和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等生态脆弱地区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树木。

(四)切实加强天然林林地保护管理。各地要认真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严格天然林林地用途管制,严格控制占用天然林林地。禁止开垦、挖塘等将天然林林地转化为其他农用地行为;严禁在天然林林地采石、挖沙、取土;在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过程中,不得挤占天然林林地。各类工程项目应不占或少占天然林林地、不砍或少砍天然林木,因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以及省级及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等确需占用的,必须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城市开发和工业园区建设应尽量避免占用天然林林地。严格控制在天然林林地上建立光伏电站、风电场等项目;除国家规定的重要矿种大中型矿山外,从严控制在天然原始林林地上设置露天采矿权;有关部门批准在天然林区设立矿业权、修建风电场、光伏电站等之前,应征求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五)完善天然林管护体系和制度。各地要全面建立完善由县(森工局)、乡镇(林场)、村(组)和管护站点组成的森林管护组织体系,实行网格化管理,实现天然林管护全覆盖。建立完善天然林管护机制和制度,国有天然林由国有林业单位组织管护,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林可以由县(市、区)、乡(镇)政府聘请专职或兼职护林员管护,切实将管护措施全面落实到山头地块,管护责任全部落实到人头,严格考核和奖惩。组织引导林权所有人因地制宜采取专业管护、承包管护、联户管护等方式组织开展自主管护。县级人民政府应因地制宜划定天然林封禁保护区,实行严格保护,并在天然林保护范围边沿设立警示宣传标牌。

(六)研究完善天然林保护政策。严格落实天然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对生态脆弱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未划入公益林的天然林,应科学调整森林分类区划并划定为公益林。研究探索公益林分类补偿政策,完善天然商品林经营管理制度。

三、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破坏天然林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加大天然林保护监管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举报制度,加强天然林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坚决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占用天然林林地、盗伐滥伐天然林、违法运输和收购天然林木材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森林公安机关处理。对因监管或制止不力,致使破坏天然林案件频发的有关地方和单位,要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措施予以处理;对违规决策、知法犯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造成天然林破坏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责任。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天然林保护工作的领导,实行天然林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认真执行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目标、任务、资金和责任“四到市(州)、四到县(市、区)”制度,将天然林保护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要加大对天然林保护的投入,完善市(州)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林业部门具体操作、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天然林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林区基本建设投入。财政部门要加大天然林保护建设资金支持力度,强化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林业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做好天然林保护具体工作,开展天然林保护成效监测和考核,加强天然林管护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加强天然林保护管理队伍建设,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强化天然林保护能力。进一步加强天然林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治观念和森林保护意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