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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GB/T 19638.2-2005)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6-01-14 12: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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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GB/T 19638.2-2005)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固定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在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在静止的地方并与固定设备结合在一起的浮充使用或固定在蓄电池室内的用于通信、设备开关、发电、应急电源及不间断电源或类似用途的所有的固定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以下简称蓄电池)和蓄电池组。蓄电池中的硫酸电解液是不流动的,或吸附在电极间的微孔结构中或呈胶体形式。

  本标准不适用于机车起动用、太阳能充电用和普通的铅酸蓄电池和蓄电池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900.11蓄电池名词术语

  GB 5781六角头螺栓-全螺纹-C级

  GB/T 2408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

  JB/T 2599铅酸蓄电池产品型号编制办法

  JB/T 3076铅酸蓄电池槽

  JB/T 3941铅酸蓄电池包装

  3定义

  本标准采用GB/T 2900.11蓄电池名词术语及以下定义。

  3.1

  气体析出量

  蓄电池在通常的浮充电和过充电条件下对外排放的气体量。

  3.2

  大电流耐受能力

  蓄电池结构耐受短期不正常的大电流放电的能力。

  3.3

  防爆能力

  蓄电池在通常的过充电条件下排气阀装置阻止外部火源点燃内部气体的能力。

  3.4

  防酸雾能力

  蓄电池在通常的过充电条件下,抑制其内部产生的酸雾向外部泄放的能力。

  3.5

  耐接地短路能力

  蓄电池在特殊工作方向时耐受电解液传播所产生接地短路电流的能力。

  3.6

  材料的阻燃能力

  蓄电池塑料槽、盖耐受明火燃烧的能力。

  3.7

  热失控敏感性

  蓄电池在通常的过压充电条件下,对充电电流和温度的感应能力。

  3.8

  低温敏感性

  蓄电池在低温环境下容量的稳定性。

  5.2蓄电池的外形尺寸

  蓄电池的外形尺寸由制造商提供图样或文件。

  6技术要求

  6.1结构要求

  6.1.1蓄电池由正极板、负极板、隔板、蓄电池槽、蓄电池盖、硫酸(或胶体)电解质、端子、排气阀等组成;蓄电池槽与蓄电池盖之间应密封,使蓄电池内部产生的气体不得从排气阀以外排出,蓄电池组由单只蓄电池连接形成。

  6.1.2蓄电池的正、负极端子及极性应有明显标记,便于连接,端子尺寸应符合制造商产品图样。

  6.1.3蓄电池槽应符合JB/T 3076标准规定。

  6.1.4蓄电池外形尺寸应符合制造商产品图样或文件规定。

  6.1.5蓄电池外观不应有裂纹、污迹及明显变形。

  6.1.6蓄电池除排气阀外,其他各处均要保持良好的密封性,应能承受50kPa正压或负压。

  6.1.7蓄电池质量

  6.1.7.1蓄电池质量应不超过表1的要求,表1中的蓄电池质量为标称值,以1000Ah为界:1000Ah以下的质量上偏差不超过标称值的8%,1000Ah以上包括1000Ah上偏差不超过标称值的5%。质量下偏差不限。

  6.1.7.2特殊蓄电池的质量由制造商与用户协商确定。

  6.2安全性要求

  6.2.1气体析出量

  6.2.2大电流耐受能力

  蓄电池按7.8试验,端子、极柱及汇流排不应熔化或熔断;槽、盖不应熔化或变形。

  6.2.3短路电流与内阻水平

  蓄电池按7.9试验,示出其短路电流值和内阻计算值供用户参考。

  6.2.4防爆能力

  蓄电池按7.10试验,当外遇明火时其内部不应发生燃烧或爆炸。

  6.2.5防酸雾能力

  蓄电池按7.11试验,充电电量每1Ah析出的酸雾量应不大于0.025mg。

  6.2.6排气阀动作

  蓄电池按7.12试验,排气阀应在1kPa-49kPa的范围内可靠地开启和关阀。

  6.2.7耐接地短路能力

  蓄电池按7.13试验,不应有腐蚀、烧灼迹象及槽盖的碳化。

  6.2.8材料的阻燃能力

  有阻燃要求的蓄电池按7.14试验,槽、盖的有焰燃烧时间应(10s;有焰加无焰燃烧时间应≤30s。

  6.2.9抗机械破损能力

  蓄电池按7.15试验,槽体不应有破损及漏液。

  6.3使用性要求

  6.3.1端电压的均衡性能

  6.4耐久性要求

  6.4.1循环耐久性

  以下三项要求可任选一项进行试验。

  6.4.1.1浮充电循环耐久性

  蓄电池按7.22试验,浮充电循环应不低于300次。

  6.4.1.2过充电循环耐久性

  蓄电池按7.23试验,过充电循环2V蓄电池应不低于240d;6V、12V蓄电池应不低于180d。

  6.4.1.3加速浮充电循环耐久性

  蓄电池按7.24试验,加速浮充电循环2V蓄电池应不低于180d;6V、12V蓄电池应不低于150d。

  6.4.2热失控敏感性

  7检验方法

  7.1电流测量仪器

  7.1.1仪表量程

  所使用仪表的量程随被测电流和电压的量程值确定,指针式仪表读数应在量程后三分之一范围内。

  7.1.2电压测量

  测量电压用的仪表是具有0.5级或更高精度的电压表,其内阻至少为10000Ω/V。

  7.1.3电流测量

  测量电流用的仪表应是具有0.5级或更高精度的电流表。

  测量电流用的仪表应是具有0.5级或更高精度的电流表。

  7.1.4温度测量

  测量温度用的温度计应具有适当的量程,每个分度值不应大于1℃,温度计的标定精度应不低于0.5℃。

  7.1.5时间测量

  测量时间用的仪表应按时、分、秒分度,至少具有每小时±1s的精度。

  7.1.6长度测量

  测量蓄电池外形尺寸的量具精度应不低于±0.1%。

  7.1.7压力测A

  测量压力用仪表精度应不低于±l0%0

  7.1.8气体体积测f

  测量气体体积用的仪器精度应不低于±5%。

  7.2试验前的准备

  7.2.1完全充电

  a)蓄电池在20℃-25℃条件下,以2.40V±0.01V/单格(限流2.5I10A)的恒定电压充电至电流值5h稳定不变时,认为蓄电池是完全充电。

  b)按制造商提供的完全充电方法。

  7.2.2试验用的蓄电池必须是在三个月内生产的产品,并经完全充电后在单体蓄电池或蓄电池组沿竖直位置进行。

  7.3外观检验

  用目视检查蓄电池外观质量。

  7.4外形尺寸检查

  用符合精度的量具测量蓄电池外形尺寸。

  7.5极性检验

  用目视或反极仪器检查蓄电池极性。

  7.6密封性检验

  通过蓄电池排气阀的孔内充人(或抽出)气体,当正压力(或压力)为50kPa时,压力计指针应稳定3s~5s。

  7.7气体析出t试验

  7.7.6将蓄电池充电电压提高到2.40V±0.01V/单体,重复7.7.2-7.7.5。

  7.8大电流耐受能力试验

  7.8.1经7.17进行3h率容量试验并达到额定容量值的蓄电池完全充电后,在20℃-25℃环境中,以30I10(A)的电流放电3min,

  7.8.2检查蓄电池的内外部有否端子、极柱及汇流排熔化、熔断现象及槽、盖熔化、变形现象,并做好记录。

  注:试验期间应采取措施防备电池爆炸,电解液和熔融铅飞溅的危险。

  7.9短路电流与内阻水平试验

  7.14.3在离试样约150m的地方点燃本生灯,调节燃气流量。使灯管在垂直位置时产生(20±2)mm高的蓝色火焰。

  7.14.4将本生灯火焰对准试样下端面中心,并使本生灯管顶面中心与试样下端面距离保持为10mm,点燃试样10s。如果在施加火焰过程中,试样有熔融物或燃烧物滴落,则将本生灯在试样宽度方向倾斜45℃角,并从试样下方后退足够距离,以防滴落物进人灯管中,同进保持试样残留部位与本生灯管顶面中心距离仍为10mm。

  7.14.5对试样施加火焰10s后,立即把本生灯撤到离试样至少150mm处,同时用计时器测定试样的有焰燃烧时间t1。

  7.14.6试样有焰燃烧停止后,立即按上述方法再次施焰10s,并需保持试样余下部分与本生灯口相距10mm,施焰完毕,立即撤离本生灯,同时测定试样的有焰燃烧时间t:和无焰燃烧时间t3。此外要记录是否有滴落物及滴落物是否引燃了脱脂棉。

  8检验规则

  8.1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周期检验和型式检验。

  8.1.1出厂检验、周期检验

  凡提出交货的产品,必须按出厂检验项目和周期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及检验样品数量见表3。

  8.1.2型式检验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抽样进行型式检验,作型式检验必须是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

  a)试制的新产品;

  b)产品结构、工艺配方或原材料有更改时;

  c)批量生产的产品进行的定期抽样检验;

  d)政府行为的检验。

  同系列蓄电池型式检验时一般选取产量最大的型号抽样。

  8.2型式检验项目与全项试验程序见表2。

  8.3出厂检验和周期检验项目、样品数量和检验周期见表3。

  8.4检验判定准则

  8.4.1依检验现象评定的检验项目,以检验现象进行判定。

  8.4.2依检验数据评定的检验项目,以全部参试蓄电池的测试数据作为该项目的判定数据,若有一只参试电池的测试数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加倍复测,如仍有一只达不到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8.5产品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产品检验合格的文件。

  9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标志

  9.1.1蓄电池产品应有下列标志:

  满足6.4.4要求。

  9.1.2包装箱外壁应有下列标志:

  a)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

  b)制造厂名、厂址;

  c)出厂日期;

  d)每箱净重及毛重;

  e)标明“防潮”、“不准倒置”、“轻放”、“向上”等标志。

  9.2包装

  9.2.1蓄电池包装应符合制造厂有关技术文件规定。

  9.2.2随同产品出厂应供应下列文件:

  a)产品合格证;

  b)装箱单;

  C产品使用说明书。

  9.3运输

  9.3.1在运输过程中,产品不得受剧烈冲撞和曝晒雨淋,不得倒置、重压。

  9.3.2在装卸过程中,产品应轻放,禁止摔掷、滚翻、重压。

  9.4贮存

  9.4.1产品贮存应符合下列条件:

  a)应存放在温度5℃-40℃,相对湿度小于80%的清洁仓库内;

  b)应不受阳光直射,离热源(暖气设备等)不得少于2m;

  c)应避免与任何有毒气体、有机溶剂接触;

  d)不得倒置,不得重压撞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