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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协定》的不同之处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5-12-14 12: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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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协定》的不同之处巴黎气候变化大会12日晚通过《巴黎协定》,为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建章立制”。多位专家认为,这份协定标志着全球气候治理模式

巴黎气候变化大会12日晚通过《巴黎协定》,为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建章立制”。多位专家认为,这份协定标志着全球气候治理模式的改变,在人类应对气候变化进程中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对中国低碳转型、可持续发展也将发挥推动作用。而相比较以往的气候变化法律文件,此次《巴黎协定》有了更多不同。

变化一

“自下而上”的行动机制

在新协定下,各方将以“国家自主贡献”的方式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

《巴黎协定》以各国“自下而上”的方式作为行动机制。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第二份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它与第一份法律文件《京都议定书》有所不同。《京都议定书》对发达国家采取了“自上而下”的强制减排安排,导致部分发达国家不愿接受而退出,削弱了效力。

“《巴黎协定》这么做的好处是能得到广泛参与,”关注全球问题科学家联盟战略与政策部门主管奥尔登·迈耶说。目前已有180多个国家向联合国提交了自主贡献文件,涉及全球95%以上的碳排放。

中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副主任邹骥认为,《巴黎协定》确定的行动机制是一次新探索。“以往自上而下的做法,经过实践检验,执行得不是太好”。他说,美国未批准《议定书》、加拿大退出《议定书》、日本拒绝加入《议定书》第二承诺期……这些现实要求对全球气候治理模式重新尝试。

变化二

可改变投资者消费者行为

不过,“自下而上”并不意味着放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区分。《巴黎协定》依旧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依然要带头开展全经济范围绝对量减排,同时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帮助后者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在自主行动的透明度等问题上,区分也有所体现。

中国气候变化事务特别代表解振华指出,《巴黎协定》将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进一步加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

邹骥说,对中国而言,加入《巴黎协定》承担相关履约责任,会带来降低污染、减少极端天气、推动产业发展、创造就业等诸多好处。其中他最看好的是,《巴黎协定》释放出的政策信号,可以改变投资者、消费者的行为,推动中国加快向绿色低碳发展转型。

他认为,中国要避免落入“中等收入陷阱”,必须创新发展路径,能源结构、产业结构、人口素质、收入来源都需要转变,转变后才能保持长久持续增长。

展望

《巴黎协定》或让新能源更有“钱”景

巴黎气候变化大会通过的全球气候变化新协定为控制全球气温和温室气体排放设定一系列目标。不少环保组织、科研人员和政商界人士认为,这些“雄心勃勃”的目标将推动世界转向更为清洁的新能源

化石燃料面临终结

《巴黎协定》确定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升高幅度控制在2摄氏度之内的目标,并提出为把升温控制在1.5摄氏度之内而努力。新协定还指出,全球将尽快实现温室气体排放达标,本世纪下半叶实现温室气体净零排放。

不少环保组织和政界、商界人士预计,巴黎协定设立的这些目标将促使全球转向更为清洁的能源,可能预示着“化石燃料时代的终结”。

环保组织350.org主管梅·伯文则说:“这意味着化石燃料时代或将终结。如果不把煤、石油和气体燃料留在地下(不再开采使用),这一协定中确定的目标无法实现。”

实际上,这一转变已经露出苗头:发达国家市场的煤炭价格由于污染防控措施严格等压力,已经暴跌;英国仅存的一些深井煤矿由于太阳能设备日益普及,面临关闭;而美国、德国、中国等不少国家近年可再生能源设备急剧增长。

投资流向新能源

联合利华公司首席执行官保罗·波尔曼认为,巴黎协定的影响范围“远超各国政府的行动”,将体现在多个行业和层面。“当世界认识到正着手全球经济无碳化这一前所未有的计划时,这种影响在银行、股票交易所、企业董事会和研究中心也将被感受到。”

要实现巴黎协定设定的控温和减排目标,除了需要各国政府落实巴黎协定相关承诺,也有赖于企业、消费者、投资者等各方面共同应对。而在德国波茨坦气候影响研究所主管汉斯·约阿希姆·舍尔恩胡伯看来,投资者对达成目标尤为关键。

路透社13日援引多方估算报道,实现全球向低碳经济转变所需资金数以万亿美元计,包括用于可再生能源的投资、对新能源的补贴等。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学家杰弗里·萨克斯鼓励资本市场为此大胆行动起来。他说:“资本市场将成为这一转变的主要推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