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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是治霾唯一出路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5-12-08 12: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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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是治霾唯一出路“阅兵蓝”,“APEC蓝”,仅为一时现象,进入冬季,雾霾卷土重来,沈阳、哈尔滨、长春、北京再度出现&ldquo

“阅兵蓝”,“APEC蓝”,仅为一时现象,进入冬季,雾霾卷土重来,沈阳、哈尔滨、长春、北京再度出现“爆表”性雾霾,各地呼吸类疾病迅速增加。雾霾涉及数亿人口的安全与生活,与社会秩序息息相关,致使有关部门在发布代表“危机状态”的红色预警时也变得愈发“谨慎”,不得不重拾行政检查、严防重点单位偷排、地方约谈的老路。然而,工作一阵风,却吹不动一城灰霾,只能期盼“西北风”的到来。

今年的雾霾有几个新特点。经济下行而霾独上行,其中,东北GDP增速垫底,雾霾却占据第一。华北雾霾降低,行政治理效果有限,钢铁行业大萧条或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此外,热电季节是重度雾霾的直接原因,但偷排没有季节,偷排与数据造假依然是老常态。减排设备运行不起来,环保检查与企业偷排的猫鼠游戏依然如故。倘若现有的脱硫除尘设施都能够满负荷运行,相信会对现有的雾霾天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

上述问题的症结在于,趋利本性使然,使承担环境责任成为企业的被动行为,经济不景气的时候,更会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系统腐败的存在,直接或间接导致修改数据运行和热电偷排、超排放现象的普遍存在。更为关键的是,由于法律责任缺失,行政执行缺乏法律责任配套,使监察沦为儿戏、在线监测成为摆设。

霾锁京城,自媒体上关于雾霾的段子、吐槽在无奈而愤懑地刷屏,而科学界却近乎一致似的选择了沉默。大家的难言之隐或许在于:治霾不仅仅是科学问题,必定是跨学科、跨领域的问题;对雾霾的过多解释会加剧人们的担忧;治霾不力是否涉及环保领域里根深蒂固的问题?

近日,一些腐败的环保官员落马之后,并没有形成亡羊补牢的作用。因为浸透到环保系统的潜规则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我国仍然普遍存在着“口号环保,减排空转”的现象。要破解全国人民的“呼吸之疾”,法律责任必须取代行政责任和道德义务,法律意义上的减排承包责任制是唯一出路。只有建立能落实到“每个烟囱”的承包责任制,才能突破环境治理的种种怪圈。

首先,应实施法律意义的减排责任制,将法律责任贯穿在在线监测、企业减排设备运行、排放超标处罚等每一个环节。

其次,要大处着眼,热电企业率先实行,监测和热电运营网两网合一,实行即时电价、热能价格和排放历时兑现。将年度定价改为动态联动的价格和月度结算的办法。目前火力发电也实行所谓的环保电价,即环保部门对电厂排污进行验收、评估,报发展改革委评定上网电价,执行一年。这种做法仍难以杜绝企业拿到环保电价后进行偷排和篡改运行数据的行为。环保部曾发布《关于2010年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电厂名单及处罚结果的公告》,指出8家电厂二氧化硫排放均严重超标,脱硫设施的综合脱硫效率都没有超过70%。其中,情节最严重的四川乐山海虹发电有限公司,两台机组二氧化硫长期超标排放,全年综合脱硫效率为0%。

最后依然是以人性为基础,区别利益诱导,把减排设备运行和操作人员相对固定,人机结合,半独立运行。像《会计法》约束会计做假账一样,用环境审计规则,约束操作人员肩负法律责任。对超额完成减排目标的设立奖励机制。其中,设备操作员承包责任制是一个关键点,是破解企业普遍存在的偷排行为的人力保障。归结为一点,联动责任制就是“烟囱承包责任制”。

农村大包干责任制开启了改革开放的突破口,法律意义上的环保责任制则是治霾的唯一途径,也是产业升级的先声。相反,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减排责任制,任何刺激经济增长的举措最终都难以真正促进产业升级,反而落入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传统发展路径。雾霾不相信口号,也不相信悲情,唯有实行法律意义上的减排责任制才是真正出路。

(作者系美国夏威夷跨学科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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