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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治霾拟推新规:实行“约谈制” 超标排污将罚百万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5-12-01 16: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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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治霾拟推新规:实行“约谈制” 超标排污将罚百万日前,山东省法制办公布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其中,对于应急预案措施、约谈领导人、超标排污处罚、渣土

日前,山东省法制办公布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其中,对于应急预案措施、约谈领导人、超标排污处罚、渣土车运输、焚烧秸秆等方面作出细致规定。同时,意见稿中还倡导绿色、低碳出行,提到优化城市路网布局,以及实施错峰上下班等具体措施。

山东明确应急预案八项措施

违规单位将最高罚款10万元

从11月28日开始,山东各地城市空气质量再度恶化。济南、聊城、淄博、临沂等地也紧急启动应急预案响应。在新的意见稿中,山东对应急措施及相应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可以根据应急需要采取下列八大应急措施: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或者限制易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禁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停止组织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应急措施。

若违反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拒不执行停止或者限制生产作业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规中“最严厉处罚”:超标排污最高罚款100万元

数据显示,1到10月,省会城市群7市PM2.5平均浓度为79微克每立方米,同比下降10.2%,比全省平均水平低1.3个百分点,以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对17市进行质量排名,全省倒数前四名城市分别为淄博、聊城、德州、济南,均在省会城市群内,今年以来,虽然济南市的空气质量改善幅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但9、10月份均居全国十大污染城市之首。

在日前召开的省会城市群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会议上,山东治理大气污染再出重拳,省会城市群7市长签“军令状”,凝聚联防联控的共识。省会城市群七市,GDP占全省的35.8%,但主要污染物排放却超过全省的46%。其中,治污项目进展不平衡、违规排污就是重要因素。

今后,山东将对超标排污进行严厉处罚。新意见稿中显示,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山东还将实行“约谈制”,并将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意见稿提出,针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明令禁止露天烧秸秆 最高罚款2000元

今年秋收后,山东频现秸秆焚烧行为,据环保部监测,山东等地国庆假日期间秸秆焚烧火点数同比上升。

焚烧秸秆会产生呛鼻烟味,降低大气能见度,还会释放大量PM2.5和PM10,进而引发雾霾。在新的意见稿中,露天焚烧秸秆被明令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或者在禁止区域露天焚烧树枝、落叶、荒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规露天烧烤者 或将罚款2万元

为有效解决露天烧烤污染问题,还市民一个和谐、良好的城市环境,今年7月份,山东正式颁布了《环境友好型产品技术要求无烟烧烤炉》山东地方标准。据了解,该标准为我国发布的第一个无烟烧烤炉标准。

今后,山东将明确划定对露天烧烤的处罚。意见稿中提到,若在禁止区域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提供场地,或者其他区域内烧烤未使用无烟炉具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卫星定位渣土车行驶路线与时间

严防遗撒泄露 违规者罚款或罚款2万元

就道路运输方面,今后山东将对渣土车等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实行路线监督,防止遗撒泄露。新意见稿中明确规定,运输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浆、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并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遗撒、泄漏物料。

对于运输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浆、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若出现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的、未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的、在运输过程中遗撒泄漏物料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或者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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