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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给予秸秆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临时电价特殊支持措施的通知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5-11-30 16: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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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给予秸秆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临时电价特殊支持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物价局:现将《省物价局关于给予秸秆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临时电价特殊支持措施的通知》(鄂价环资〔

各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给予秸秆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临时电价特殊支持措施的通知》(鄂价环资〔2015〕14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省物价局关于给予秸秆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临时电价特殊支持措施的通知

鄂价环资〔2015〕14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人大第十二届三次会议《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26号)精神,促进秸秆等农林生物质综合利用,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结合我省实际,决定给予秸秆(主要包括稻草、麦秸、油料作物秸秆、棉秆、豆类秸秆、玉米秸、薯类秸秆等,下同)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临时电价特殊支持措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2015年年底前建成并网发电的秸秆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沼气发电除外)。

  二、电价支持标准。在规定的农林生物质发电上网电价的基础上按上网电量每千瓦时增加0.081元(含17%增值税)。所需资金来源于降低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腾出的空间。

  三、实施时间。暂定1年(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

  四、资金用途。各农林生物质发电企业享受特殊临时电价支持措施获得的收入,应该用于有计划地组织进行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宣传,优价收购农作物秸秆,促进农民增收和秸秆资源综合利用,支持生态环境建设。

  五、享受支持的条件。享受电价临时特殊支持的发电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违规在农林生物质燃料中掺烧煤炭等化石能源

  (二)企业当年农作物秸秆收购量占其燃料总收购量的比例达到或超过30%及以上。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享受电价临时特殊支持政策。已经发放支持资金的,从企业后续结算电费中予以扣减。对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除追回电价临时特殊支持资金外,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加强对生物质发电项目运行监管。市州物价部门根据环保部门在生物质电厂建设的烟气在线监测数据,对二氧化硫等相关敏感指标进行跟踪,对变化较大的有疑点的数据进行重点抽查。

  各级物价部门应及时受理群众通过12358价格举报系统等渠道关于农作物秸秆收购发电等方面的举报投诉。生物质电厂不得因季节燃料充足拒收农作物秸秆,不得因送货量少而拒收,在农忙季节应延长收储时间,做到应收尽收。

  七、支持资金结算。电价临时特殊支持资金一年一结。2016年11月底前,省电力公司和各农林生物质发电企业需向省物价局报送《湖北省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业务统计报表》(附件1)、《湖北省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2)及相关附件材料。省物价局对报送的资料审核后下达电价支持资金文件,省电力公司据此及时结算。

  八、考核与监督。各发电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燃料收购、上网电量、支持资金金额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的考核和监督检查。省级物价部门和市、州、县级物价部门采取集中检查或抽查的形式进行核实,切实做好上网电量及电价支持资金的统计核查工作,加强对电价支持资金结算情况的监管。

  九、2015年11月1日前已上网发电企业的电价临时特殊支持资金从2015年11月1日起计算,此后建成投产的发电企业电价临时特殊支持资金从并网发电之日起计算。

  附件:1.《湖北省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业务统计报表》

  2.《湖北省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基本情况表》

相关附件:鄂价环资〔2015〕145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