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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5-09-28 1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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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局,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局,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为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光伏电站项目管理,保障光伏电站和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及政策文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加快项目建设。充分利用全省光照资源充足、建设条件良好和产业基础雄厚等比较优势,把促进光伏发电发展作为调结构、治污染、增投资和扶贫攻坚的重要内容,在下大力争取国家安排更多建设规模的基础上,科学规划,正确引导,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确保到2020年全省光伏发电装机突破1000万千瓦,力争达到1500万千瓦。

(二)坚持资源高效配置。重点支持光照资源、土地资源、电网接入等条件好的重点区域;重点支持有实力、有诚信、有业绩和有战略合作的重点企业;重点支持符合规划、前期工作深入、连片规模化开发光伏电站和与扶贫相结合的农光、牧光、渔光等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经济社会效益好的项目。

(三)坚持严格审定程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要求,安排或调整并网补贴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必须按程序经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申报、组织专家评议、征求电网公司意见、省能源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审议、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审定、门户网站公示和报备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备案等程序,做到办理过程依法依规,程序规范,公正透明。

二、规划指导

(一)制定省光伏发电发展规划。根据国家和省能源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在论证各地太阳能资源、光伏电站技术经济性、电力需求、电网条件的基础上,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全省光伏发电发展规划,明确全省发展原则、目标和建设布局等,指导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开展规划制定工作。

(二)完善区域光伏发电发展规划。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应根据本地光照资源情况,按照省光伏发电总体规划思路,结合土地利用规划、林地规划、城镇建设规划、电网发展规划等,在基本落实可利用的土地、屋顶资源、电网接入条件和市场消纳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光伏发电项目的发展规划,确定发展目标、布局、建设时序和重点建设项目等。

(三)强化规划的指导作用。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应切实把规划作为申报年度开发计划的前提和条件,依据规划提出年度重点开发区域、开发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等。重点开发企业要相应制定本企业开发规划,并与市县规划相衔接。没有制定规划的市县,原则上不予安排光伏年度建设计划项目。

三、年度计划

(一)两种计划形式。光伏发电年度计划安排坚持采用并网补贴计划和建设计划两种形式分别下达。并网补贴计划按照国家下达的年度建设规模安排具体补贴项目和容量;省建设计划按照加快发展的总体要求,优选建设条件好的项目列入计划,给予备案,支持企业开展前期工作和落实建设条件,争取尽早开工建设。列入计划的项目同等条件下鼓励使用省内生产的光伏组件等产品。

(二)并网补贴计划。优先保障光伏扶贫等国家政策要求的光伏发电项目;优先安排已并网投产项目;优先安排已列入建设计划、具备并网发电条件和建设进度快、确保当年内能建成投产的项目;优先安排与省有战略合作、建设业绩突出受到表彰企业的续建项目和承担省重点任务企业的项目。对于国家和省专项推动的政策性项目,原则上全额安排补贴容量;对于并网投产项目,根据实际并网投产容量、投产时序等依次全额或差额安排;对于建设进度快的项目,视可安排的指标情况确定;对于建设规模较大,指标难以一次满足的,实行分年度、分期解决。

(三)省建设计划。省建设计划是安排并网补贴计划的基础,按照省、市及重点企业的发展规划,优先安排已落实用地、建设资金等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项目;优先安排已列入规划、有重要示范意义的项目;优先安排上年度建设业绩突出、受到表彰企业的项目;优先安排省内光伏组件生产企业延伸产业链条的项目;优先安排与我省开展战略合作企业的项目;优先安排在省内同步建设一定规模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的项目。

(四)计划动态调整。每年7月15日前,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向省发展改革委上报当年两个计划安排项目的进展情况报告,12月底前上报全年总结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在全面整理摸查后,将有关情况在全省通报,并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进行计划调整,对于不能按照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备案、开工、主体工程完成、并网等相关建设内容的项目,拒绝任何理由,调出已安排的并网补贴指标。调出的指标以及国家新增的指标,主要安排给已投产项目,按照项目并网投产时序依次安排。对列入省建设计划的项目,如不能如期达到进度要求,原则上在下年度安排补贴计划和新增建设计划项目时不予考虑。

四、项目管理

(一)实行分级备案管理。省发展改革委下达年度建设计划后,计划内项目可申报备案。对于规模不超过20兆瓦、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所发电量在并网点变压台区消纳的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由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改部门备案;其他光伏电站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项目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下年度补贴计划不予安排;两年内未开工的,备案证自动失效。以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需备案,直接在当地电网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报当地发改部门汇总,按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对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受年度建设规模限制,由市、县发改部门备案,项目建成后汇总上报并享受国家电价补贴。

(二)推进计划阳光操作。建立分级遴选机制,拟申报列入计划的项目,由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改部门初选推荐,并按照省规定的项目数量、容量和时间申报,超过数量和容量限额及逾期上报的,申报文件自动作废。建立专家评议机制,不断完善评议标准、方法和制度等,对市、县申报推荐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并严格规范操作行为。建立社会公示制度,对按照相关程序审议后的计划,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征求意见并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期间反映存在虚假等问题的项目,经核实确认后调出年度计划。

(三)加大项目督导力度。各地发改部门要按照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年度规模指标,协助项目单位抓紧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在办理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相关建设手续后及时开工建设,并与电网企业做好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的衔接实施。要强化对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进度督导检查力度,建立专门台账,采取网上调度、全面检查、不定期抽查、驻点监查相结合的方式,及时掌握项目进展、主要问题等,主动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对进展缓慢项目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督促企业按既定目标加快建设,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

(四)建立网上发布平台。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改部门和企业要安排专人负责项目建设信息的采集、统计和报送工作,按照月调度、月统计、月发布要求,每月15日前通过网络形式向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情况,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后将在每月20日左右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发布“全省已(新)并网投产光伏发电项目情况”、“全省计划项目建设进度情况”等相关信息。对新建成投产的光伏发电项目,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结合省级电网公司意见,确认项目并网时间及容量,定期在网上进行发布,作为今后计划安排和调整的依据。

(五)实行奖惩与通报制度。省发展改革委每年底对全省列入计划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考核通报,对提前和如期完成建设内容的项目给予通报表彰,并在下年度计划安排时给予重点支持;对未开工和建设进展缓慢的项目,给予黄牌警告,不予安排新增并网补贴指标;对两年内未能完成项目建设的,取消项目备案,有关企业不再作为安排年度计划的重点。对已发生明显弃光限电问题且未及时解决的地区,取消或消减该地区下年度新增规模指标;对建设实施情况差的地区,核减下年度建设规模。

(六)严肃查处倒卖建设指标等行为。项目单位不得将政府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有偿转让。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核实,参照“黑名单”管理,收回所安排的指标。已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的投资主体在项目投产之前,未经原备案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将项目转让给其他投资主体或变更控股业主。项目实施中,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发生改变,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出申请,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五、保障措施

(一)协调联动推进项目建设。各级发改部门要协调联动推进项目建设,强化上下沟通联动,并主动与国土、林业、税务、环保、水利、扶贫等部门对接,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和企业做好相关工作;国土、林业等部门在统筹资源的同时,应积极为光伏发展创造条件,加快办理土地、林地调规等手续,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前期和建设中的问题;税务部门应加大光伏项目支持力度,采取免征或降低税收标准的方式,减轻企业负担;各级扶贫部门要确保落实光伏扶贫建设补助资金,并监督管理好对贫困户资金发放等工作。

(二)加强电网服务支持。电网公司应按照国家和省要求,积极研究光伏发电项目的电力送出和市场消纳方案。进一步梳理、简化和规范项目前期及并网各项手续,对列入补贴计划的项目,应尽快出具电网接入意见,抓紧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对省建设计划内项目,尽快开展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审核等工作;对提交并网调试申请的项目,及时进行电力送出工程的并网调试、竣工验收以及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等工作,以便使项目尽早并网运行。对项目单位反映的问题,省级电网企业要及时协调、督导和纠正。光伏电站并网后,省级电网企业应及时掌握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三)加强工程质量和运行保障。各级发改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加强对光伏电站项目设计和施工执行规范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承担工程设计和建设的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电站建设所采用的电池组件、逆变器等关键设备应是获得国家认证机构认可的产品,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对并网运行项目及时掌握运行发电情况,确保光伏电站全额上网。省内光伏产品生产企业,要优先向省内光伏电站项目提供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产品,更好地保障省内建设项目需要。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