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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市实施细则(SZJG29—2009)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5-09-16 1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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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市实施细则(SZJG29—2009)1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深圳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当一栋建筑内既有居住建筑,又有公共建筑时,其公共建筑部分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深圳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当一栋建筑内既有居住建筑,又有公共建筑时,其公共建筑部分应按照本细则进行节能设计。

  1公共建筑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建筑:

  (1)办公建筑:政府办公楼、商务办公楼、企事业单位办公楼等;

  (2)商业服务建筑:百货商场、专业商店、银行、商业网点建筑等;

  (3)宾馆饭店建筑:酒店、采用集中空调的旅馆、餐馆、全部采用集中空调的公寓、公寓中采用集中空调的大堂及配套建筑等;

  (4)文化场馆建筑: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文化馆、纪念馆等;

  (5)科研教育建筑:各类学校教学楼与办公楼、各类实验室、各类科研楼等;

  (6)医疗卫生建筑: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医疗所、康复中心、急救中心、疗养院等;

  (7)体育建筑:体育馆、游泳馆、健身房等;

  (8)通信建筑:邮政楼、电信楼、广播电视建筑等;

  (9)交通建筑:汽车客运站、铁路旅客站、港口客运站、空港航站楼、城市轨道客运站等;

  (10)影剧院建筑:电影院、音乐厅、歌舞厅等;

  (11)多功能综合建筑;

  (12)其他公共建筑。

  2交通岗亭、报刊亭、10m2以下的独立门卫值班室、独立建筑的公共厕所以及垃圾站可不执行本细则。

  3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工业建筑的建筑节能设计,宜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细则的引用而成为本细则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然而,鼓励根据本细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 2680-1994建筑玻璃可见光透射比、太阳光直接透射比、太阳能总透射比、紫外线透射比及有关窗玻璃参数的测定

  GB 7107-2002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

  GB/T 15586-1995设备及管道保冷设计导则

  GB/T 21086-2007建筑幕墙

  GB/T 50033-2001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50176-93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 50189-200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J 15-51-2007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

  JGJ/T 151-2008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程

  3总则

  3.1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与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政策,改善深圳市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认真贯彻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根据深圳市的气候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3.2按本细则进行建筑节能设计,旨在通过改善建筑围护结构隔热性能,提高空调、通风设备及其系统的能效、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遮阳、余热回收、照明节能等措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条件下,有效地降低空调、通风和照明的总能耗。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舒适参数条件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公共建筑全年空调、通风和照明的总能耗应减少50%。

  3.3深圳市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细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4.1

  透明幕墙transparent curtain wall

  可见光可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幕墙。

  4.2

  可见光透射比visible transmittance

  透过透明材料的可见光光通量与投射在其表面上的可见光光通量之比。

  4.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building envelope trade-off option

  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规定的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所设计建筑的全年空调能耗,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

  4.4

  参照建筑reference building

  对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进行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全年空调能耗用的假想建筑。

  4.5

  设计建筑designed building

  正在设计的、需要进行节能设计判定的建筑。

  4.6

  窗墙面积比area ratio of window to wall

  某一朝向的外窗总面积,与同朝向外墙总面积(包括窗面积在内)之比。

  4.16

  太阳辐射吸收系数(ρ) absorption coefficient of solar radiation

  表面吸收的太阳辐射热与其所接受到的太阳辐射热之比。

  4.17

  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Ws)power consumption of unit air volume of fan

  空调和通风系统输送单位风量的风机耗功量,单位:W/(m3/h)。

  4.18

  输送能效比(ER)ratio of axial power to transferred heat quantity

  空调冷热水循环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轴功率,与所输送的显热交换量的比值。

  4.19

  名义工况制冷性能系数(COP)refrigerating coefficient of performance

  在名义工况下,制冷机的制冷量与有效输入功率之比,其值用 W/W 表示。

  4.20

  名义工况设备能效比(EER)energy efficiency ratio

  在名义工况下,空调设备的制冷量与有效输入功率之比,其值用 W/W 表示。

  4.21

  空调系统设计能效比(DEER)designing energy efficiency ratio of air-conditioning system

  整个空调系统的设计总冷负荷与设计总耗功率(包括冷热源设备、冷冻水系统、冷却水系统和风输送系统的总耗功率)的比值。

  4.22

  建筑内区inner zone of building

  体量较大的建筑物内部,无外围护结构、但存在内部发热量、需要全年供冷的区域。

  5室内环境节能设计计算参数

  5.1深圳市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应考虑夏季空调,可不考虑冬季采暖。高档旅馆、病房、医院等建筑可考虑冬季采暖。

  5.2空调室内计算参数宜符合表5.2的规定。

  6建筑与建筑热工节能设计

  6.1建筑布局与平立面设计

  6.1.1建筑总平面的规划布置和平面设计,应有利于夏季减少得热和充分利用通风季节和通风时段的自然通风。

  6.1.2建筑的主朝向宜在南偏东15°至南偏西15°范围内,不宜超出南偏东45°至南偏西30°范围,主要房间宜避开夏季最大日射朝向。

  1建筑平面布置时,不宜将主要办公室、客房等设置在正东、正西和西北方向。

  2不宜在建筑的正东、正西和西偏北、东偏北方向设置大面积的玻璃门窗或玻璃幕墙。

  6.1.3房间的采光系数或采光窗地面积比应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的规定。

  6.1.4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7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细则第6.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1立面朝向的规定:

  北向:北偏西30°~北偏东45°;

  南向:南偏西30°~南偏东45°;

  西向:西偏北60°~西偏南60°(包括西偏北60°和西偏南60°);

  东向:东偏北45°~东偏南45°(包括东偏北45°和东偏南45°)。

  2凸凹立面墙体朝向的规定:按各凸凹面的实际朝向计算与处理。

  3楼梯间和电梯间的外墙和外窗应参与计算。

  4外凸窗侧墙的规定:外凸窗的侧墙应按外墙面积计算,其朝向按实际朝向计算与处理;

  外凸窗的顶部非透明部分按屋顶面积计算。

  5外窗透明部位的规定:1)外墙上的外窗,窗面积是窗洞口面积,朝向同外墙。2)外墙上的凸窗,当凸窗侧面为不透明构造时,窗面积取窗洞口面积,朝向同外墙;当凸窗侧面也为透明窗时,外凸窗的透明侧面按实际面积和实际朝向计算与处理;外凸窗的顶部透明面按天窗计算与处理。

  6.1.5当建筑某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小于0.40时,该朝向玻璃(或其它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

  如果某个朝向的玻璃有多种类型,则每种类型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不应小于0.40。

  6.1.6除卫生间、楼梯间、设备房以外,每个房间的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外窗面积的30%;透明幕墙应具有不小于房间透明面积10%的可开启部分,对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100米以上部分的透明幕墙可开启面积应进行专项论证。

  1外窗的可开启面积占外窗面积的比例应以一个房间中的所有外窗计算。

  2同一房间若同时存在外窗和透明幕墙,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外窗面积30%,透明幕墙可开启部分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透明幕墙面积的10%。

  6.1.7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宜设置外部遮阳,外部遮阳的遮阳系数按本细则附录A确定,水平百叶和垂直百叶外遮阳装置的遮阳系数根据行业标准《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程》计算。

  6.1.8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细则第6.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坡屋顶的规定:当坡屋顶的坡度(坡屋顶所在平面与水平面的夹角)小于等于75°时,坡屋顶以实际面积按平屋顶计算与处理,同时坡屋顶上同坡度的天窗也按水平天窗计算与处理。当坡度超过75°时,坡屋顶按对应朝向的立面外墙计算与处理,同时坡屋顶上的天窗相应按立面外窗计算与处理。

  6.1.9建筑中庭夏季应利用通风降温,必要时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6.1.10建筑总平面布置和建筑物内部的平面设计,应合理确定冷热源和空调机房的位置,尽可能缩短冷、热水系统和风系统的输送距离。

  6.2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6.2.1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符合表6.2.1的规定。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值Km。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细则第6.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6.2.3外窗和透明幕墙的气密性应符合以下要求:

  1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 7107规定的4级。

  2 10层以下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幕墙》GB/T 21086规定的2级,10层及以上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幕墙》GB/T 21086规定的3级。

  外窗和透明幕墙的气密性,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6.2.4建筑的屋顶和外墙宜采用下列隔热措施:

  1浅色光滑饰面(如浅色粉刷、涂层和面砖等);

  2屋顶内设置贴铝箔的封闭空气间层;

  3用含水多孔材料做屋面层;

  4屋面遮阳;

  5屋面有土或无土种植;

  6东、西外墙采用花格构件或爬藤植物遮阳。

  计算屋顶和外墙总热阻时,上述各项节能措施的当量热阻附加值,可按表6.2.4取值。

  6.2.5建筑设计宜采用下列改善围护结构隔热性能的措施:

  1建筑门窗和玻璃幕墙的玻璃宜采用镀膜玻璃(包括阳光控制膜、Low-E膜等)、贴膜玻璃(包括阳光控制膜、Low-E膜等)等遮阳型的玻璃系统,或采用由上述玻璃品种组合的中空玻璃;

  2建筑的向阳面,特别是东、西朝向的玻璃窗和玻璃幕墙,宜采取各种固定或活动式外遮阳措施;在建筑设计中宜结合外廊、阳台、挑檐等处理方法进行遮阳;

  3屋顶、东墙和西墙宜采用通风构造,或采取遮阳、绿化等措施;

  4钢结构等轻型结构体系建筑,其外墙宜采用空气间层;

  5公共建筑的出入口处或频繁开启的外门宜设置空气幕或采用自动门、闭门器等防止空气渗透措施。

  6.2.6玻璃幕墙设计宜采用下列改善幕墙隔热性能的措施:

  1应在窗间墙和天花等部位采取保温隔热措施;在非透明幕墙面板背后的空间采用高效、耐久的保温材料进行保温;

  2当采用双层玻璃幕墙时,宜采用空气外循环的双层形式;空调房间的双层幕墙,其夹层内应设置可以调节的活动遮阳装置,并宜采用智能控制;

  3空调建筑大面积采用玻璃窗或玻璃幕墙时,宜根据建筑功能和建筑节能的需要,采用智能化控制的遮阳系统或通风换气系统。智能化的控制系统宜能感知天气变化,并能结合室内的建筑需求,对遮阳装置或通风换气装置等进行实时控制。

  6.3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6.3.1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根据设计建筑生成参照建筑;

  2计算参照建筑在规定条件下的全年空调能耗;

  3将参照建筑的全年空调能耗作为设计建筑的全年空调能耗限值;

  4计算设计建筑的全年空调能耗,如大于参照建筑的全年空调能耗限值,应调整窗墙面积比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使设计建筑的全年空调能耗不超过限值。调整后不超过参照建筑全年空调能耗限值的建筑,可判定其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

  5根据设计建筑的窗墙面积比,核查设计建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与屋顶透明部分的综合遮阳系数,使之满足本细则第6.2.2条的规定。

  6核查外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使之满足本细则第6.1.5条的规定;

  6.3.2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

  当设计建筑的窗墙面积比大于本细则第6.1.4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每个窗户(透明幕墙)均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窗墙面积比符合本细则第6.1.4条的规定。当设计建筑的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大于本细则第6.1.8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符合本细则第6.1.8条的规定。

  6.3.3参照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取值应完全符合本细则第6.2.1条和第6.2.2条的规定。

  6.3.4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全年空调能耗的计算必须按照本细则附录B的规定进行。

  6.3.5计算建筑的全年空调能耗时,可采用通过建设部或深圳市建设局鉴定认可的计算软件作为计算工具。

  6.4建筑和建筑热工节能设计步骤

  6.4.1在建筑总平面的规划设计阶段和建筑平面的初步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利用自然通风。

  6.4.2计算各朝向窗墙面积比,检查是否符合本细则第6.1.4条的规定。如不符合,则应调整外窗面积直至符合规定或用本细则第6.3节的方法进行权衡判断。

  6.4.3计算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与外窗面积的比值,检查是否符合本细则第6.1.6条的规定。

  如不符合,则应调整外窗的可开启面积直至符合规定。

  6.4.4计算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与屋顶面积的比值,检查是否符合本细则第6.1.8条的规定。如不符合,则应调整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直至符合规定或用本细则第6.3节的方法进行权衡判断。

  6.4.5计算围护结构各部位的传热系数K,其中外墙应计算平均传热系数Km,检查是否符合本细则第6.2.1条的规定。如不符合,则应调整围护结构的构造设计直至符合规定或用本细则第6.3节的方法进行权衡判断。

  6.4.6根据计算出的各朝向窗墙面积比,检查外窗玻璃(或其它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是否符合本细则第6.1.5条的规定;通过查表6.2.2,查出各朝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的综合遮阳系数SW限值,检查外窗的综合遮阳系数SW是否符合本细则第6.2.2条的规定。如不符合,则应调整外窗的类型直至符合规定。

  6.4.7检查屋顶透明部分的综合遮阳系数SW是否符合本细则第6.2.2条的规定。如不符合,则应调整屋顶透明部分的构造设计直至符合规定。

  6.4.8按照本细则第6.2.3条要求,选用合适的外窗和透明幕墙类型,并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对外窗和透明幕墙的气密性要求。

  7空调和通风节能设计

  7.1一般规定

  7.1.1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作为选择集中空调系统末端设备、确定管道尺寸、选择冷热源设备容量的基本依据。

  7.1.2集中空调系统在通风季节和通风时段,宜有实现全新风运行的条件,不宜在通风季节和通风时段启动制冷机。

  7.2空调

  7.2.1空调系统设计能效比不应低于表7.2.1-1的规定。

  7.2.2使用时间、温度、湿度等要求条件不同的空调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空调风系统中。

  7.2.3建筑内存在需要常年供冷的建筑内区时,空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节能要求:

  1建筑物空调内、外区划分应根据室内进深、分隔、朝向、楼层以及围护结构特点等因素划分;

  2内、外区宜分别设置空调系统并注意防止冬季室内冷热风的混合损失;

  3对有较大内区且常年有稳定的大量余热的办公、商业等建筑,宜采用水环热泵等能够回收余热的空调系统;

  4当建筑物内区采用全空气空调系统时,冬季和过渡季宜最大限度地采用新风作冷源,冬季不宜使用制冷机供应冷水。

  7.2.4房间面积或空间较大、人员较多或有必要集中进行温、湿度控制的空调区,其空调风系统宜采用全空气空调系统,不宜采用风机盘管系统。

  商场、影剧院、营业式餐厅、展厅、候机(车)楼、多功能厅、体育馆等公共建筑中的主要功能房间可不再分区控制各区域温度,宜采用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

  7.2.5设计全空气空调系统并当功能上无特殊要求时,应采用单风管送风方式。

  7.2.6下列全空气空调系统宜采用变风量空调系统:

  1同一个空调风系统中,各空调区的冷、热负荷差异和变化大、低负荷运行时间较长,且需要分别控制各空调区温度;

  2建筑内区全年需要送冷风。

  7.2.7设计变风量全空气空调系统时,宜采用变频自动调节风机转速的方式,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每个变风量末端装置的最小送风量。

  7.2.8设计定风量全空气空调系统时,宜采取实现全新风运行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同时设计相应的排风系统。新风量的控制与工况的转换,宜采用新风和回风的焓值控制方法。

  1在系统设计时其新风风道尺寸应能满足最大新风运行的需要,新、回风管上宜设置全自动的防火调节阀或全自动的多叶调节阀;

  2最大总新风比,不应低于50%,允许时宜取更大值;

  3空调机房宜尽量在靠近外墙设置,并预留进(排)风口(百叶);

  4排风系统应与新风量的调节相适应,可采取以下设计方式:

  (1)当空调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大于等于该房间面积的2%,空调风系统在最大新风比运行时,可通过打开全部外窗自然排风;

  (2)当空调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需要设置双风机空调系统或独立排风系统。

  7.2.9当一个空调风系统负担多个使用空间时,系统的新风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7.2.10在人员密度相对较大且变化较大的房间,宜采用新风需求控制。即根据室内CO2浓度检测值增加或减少新风量,使CO2浓度始终维持在卫生标准规定的限值内。

  7.2.11当采用人工冷、热源对空调系统进行预热或预冷运行时,新风系统应能关闭;当采用室外空气进行预冷时,应尽量利用新风系统。

  7.2.12设计风机盘管系统加新风系统时,新风宜直接送入各空调区内,不宜经过风机盘管机组后再送出。

  7.2.13建筑顶层、或者吊顶上部存在较大发热量、或者吊顶空间较高时,不宜直接从吊顶内回风。

  7.2.14建筑物内设有集中排风系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排风热回收装置(全热和显热)的额定热回收效率不应低于60%。

  1送风量大于或等于3000m3/h的直流式空气调节系统,且新风与排风的温差大于或等于8℃;

  2设计新风量大于或等于4000m3/h的空气调节系统,且新风与排风的温差大于或等于8℃;

  3设有独立新风和排风的系统。

  7.2.15有人员长期停留且不设置集中新风、排风系统的空调区(房间),宜在各空调区(房间)分别安装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

  7.2.16选配空气过滤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粗效过滤器的初阻力≤50Pa(粒径≥5.0μm,效率:80%>E≥20%);终阻力≤100Pa;

  2中效过滤器的初阻力≤80Pa(粒径≥1.0μm,效率:70%>E≥20%);终阻力≤160Pa;

  3全空气空调系统的过滤器,应能满足全新风运行的需要。

  7.2.17空调风系统不应设计土建风道作为空调系统的送风道和已经过冷、热处理后的新风送风道。不得已而使用土建风道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漏风和绝热措施,绝热材料应选用吸水性小的产品。

  7.2.18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闭式循环水系统;

  2只要求按季节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的空调系统,应采用两管制水系统;

  3当建筑物内有些空调区需全年供冷水,有些空调区则冷、热水定期交替供应时,宜采用分区两管制水系统;

  4全年运行过程中,供冷和供热工况频繁交替转换或需同时使用的空调系统,宜采用四管制水系统;

  5系统较小或各环路负荷特性或压力损失相差不大时,宜采用一次泵系统;在经过包括设备的适应性、控制系统方案等技术论证后,在确保系统运行安全可靠且具有较大的节能潜力和经济性的前提下,一次泵可采用变速调节方式;

  6系统较大、阻力较高、各环路负荷特性或压力损失相差悬殊时,应采用二次泵系统;

  二次泵宜根据流量需求的变化采用变速变流量调节方式;

  7冷水机组的冷水供、回水设计温差不应小于5℃。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宜尽量加大冷水供、回水温差;

  8空调水系统的定压和膨胀,宜采用高位膨胀水箱方式;

  9采用集中冷却的水环热泵空调系统,冷却水泵宜根据流量需求的变化采用变速变流量调节方式;

  10采用水/水或汽/水热交换器间接供冷供热的循环水系统,负荷侧的二次水循环泵宜根

  据流量需求的变化采用变速变流量调节方式;

  11应通过合理划分和均匀布置环路,并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合理选用水管管径,减少各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当相对差额大于15%时,应在计算的基础上,根据水力平衡要求配置必要的水力平衡装置。

  7.2.19选择两管制空调冷、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冷水循环水泵和热水循环水泵宜分别设置。

  7.2.20空调冷却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过滤、缓蚀、阻垢、杀菌、灭藻等水处理功能;

  2冷却塔应设置在空气流通条件好的场所;

  3冷却塔补水总管上设置水流量计量装置。

  7.2.21空调系统送风温差应根据焓湿图(h-d)表示的空气处理过程计算确定。空调系统采用上送风气流组织形式时,宜加大夏季设计送风温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送风高度小于或等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5℃;

  2送风高度大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10℃;

  3采用置换通风方式时,不受上述限制。

  7.2.22建筑空间高度H≥10m、且体积V>10000m3时,宜采用分层空调系统。

  7.2.23有条件时,空调送风宜采用通风效率高、空气龄短的置换通风型送风模式。

  7.2.24除特殊情况外,在同一个空气处理系统中,不应同时有加热和冷却过程。

  7.2.25经技术、经济比较可行的情况下,可采用温、湿独立控制(处理)的制冷空调系统。

  7.2.26空调风系统的作用半径不宜过大。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Ws)应按下式计算,并不应大于表7.2.26中的规定。

  7.2.29当小型公共建筑采用多联机或分体式空调机时,应考虑空调机的安放位置和搁板构造,设计安放位置时应避免多台相邻室外机排风气流的相互干扰,设计搁板构造时应有利于空调机吸入和排出气流的通畅,空调室外机的进、排风口不应被遮挡,为美观而设置的遮蔽百叶应采用水平百叶,且透气率应达到80%以上。不应将空调室外机设置在闭口天井内,或宽度小于4m且进深大于6m的凹槽内。

  7.3通风

  7.3.1公共建筑的通风,应符合以下节能原则:

  1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排除室内的余热、余湿量或其他污染物;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室内空间的通风换气要求时,应设置机械进风系统、机械排风系统或机械进排风系统;

  2体育馆比赛大厅等人员密集的高大空间,应具备全面使用自然通风的条件,以满足过渡季群众活动的需要;

  3建筑物内产生大量热湿以及有害物质的部位,应优先采用局部排风,必要时辅以全面排风。

  7.3.2当室外热环境参数优于室内热环境时,小型公共建筑宜采用自然通风使室内达到热舒适及空气质量要求;当自然通风满足不了要求时,可辅以机械通风;当机械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宜采用空调。

  7.4空调系统的冷热源

  7.4.1空调系统的冷、热源宜采用集中设置的冷水机组或供热、换热设备。机组或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建筑规模、使用特征,结合当地能源结构及其价格政策、环保规定等按下列原则经综合论证后确定:

  1具有城市、区域供热或工厂余热时,宜作为采暖或空调的热源;

  2具有热电厂或工厂余热的建筑,宜推广利用电厂或工厂余热的供冷、供热技术;

  3具有充足的天然气供应的建筑,宜推广应用燃气空气调节技术;在具有稳定热量消耗的项目中,宜推广应用分布式热电冷联供技术,实现电力和天然气的削峰填谷,提高能源的综合利用率;

  4具有多种能源(热、电、燃气等)的建筑,宜采用复合式能源供冷、供热技术;

  5具有天然水资源或地热源可供利用时,宜采用水(地)源热泵供冷、供热技术。

  7.4.2除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调系统的热源:

  1以供冷为主,采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2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3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蓄热式电锅炉不在昼间用电高峰时段启用的建筑;

  4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地区的建筑;

  5内、外区合一的变风量系统中需要对局部外区进行加热的建筑。

  7.4.3锅炉的额定热效率,不应低于表7.4.3的规定。

  7.4.7空气源热泵冷、热水机组的选择,应以热负荷选型,不足冷量可由水冷机组提供。

  7.4.8冷水(热泵)机组的单台容量及台数的选择,应能适应空调负荷全年变化规律,满足季节及部分负荷要求。当空调冷负荷大于528kW时不宜少于2台。

  7.4.9采用蒸汽为热源,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应回收用汽设备产生的凝结水。凝结水回收系统应优先采用闭式系统。

  7.4.10对冬季或过渡季存在一定量供冷需求的建筑,经技术经济分析合理时应利用冷却塔提供空调冷水。

  7.4.11当冷却塔与冷却水循环泵的高差大于10m时,不应采用在冷却水循环泵处设置低位开式冷却水箱的冷却水循环系统。

  7.4.12应通过详细的水力计算,确定合理的空调冷冻水和冷却水循环泵的流量和扬程,并确保水泵设计工作点在高效区。

  7.4.13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10000m2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空调废热回收装置。

  7.5监测与控制

  7.5.1集中空调与通风系统,应进行监测与控制,其内容可包括参数检测、参数与设备状态显示、自动调节与控制、工况自动转换、能量计量以及中央监控与管理等,具体内容应根据建筑功能、相关标准、系统类型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7.5.2间歇运行的空调系统,宜设自动启停控制装置;控制装置应具备按预定时间进行最优启停的功能。

  7.5.3对建筑面积20000m2以上的全空调建筑,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空调系统、通风系统,以及冷、热源系统宜采用直接数字控制系统(DDC系统)。

  7.5.4冷、热源系统的控制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对系统冷、热量的瞬时值和累计值进行监测和记录,冷水机组宜优先采用由冷量优化控制运行台数的方式;

  2冷水机组或热交换器、水泵、冷却塔等设备连锁起停;

  3对供、回水温度及压差进行控制或监测;

  4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及故障报警;

  5技术可靠时,宜对冷水机组出水温度进行优化设定。

  7.5.5总装机容量较大、数量较多的大型工程冷、热源机房,宜采用机组群控方式。

  7.5.6空调冷却水系统应满足下列基本控制要求:

  1冷水机组运行时,冷却水最低回水温度的控制;

  2冷却塔风机的运行台数控制或风机调速控制;

  3采用冷却塔供应空调冷水时的供水温度控制;

  4排污控制,可采用的自动控制方法为定期排污或控制离子浓度排污。

  7.5.7空调风系统(包括空调机组)应满足下列基本控制要求:

  1空气温度的监测和控制;当对湿度有要求时,还应对空气湿度进行监测和控制;

  2采用定风量全空气空调系统时,宜采用变新风比焓值控制方式;

  3采用变风量系统时,风机宜采用变速控制方式;

  4设备运行状态的监测及故障报警;

  5需要时,设置盘管防冻保护;

  6过滤器宜设置超压报警或显示;

  7对末端变水量系统中的空调机组,应采用比例、积分式电动二通阀(常闭型,且能自动复位)水量控制方式。

  7.5.8采用二次泵系统的空调水系统,其二次泵应采用自动变速控制方式。

  7.5.9对末端变水量系统中的风机盘管,应采用电动温控阀和调速结合的控制方式。

  7.5.10以排除房间余热为主的通风系统,宜设置通风设备的温控装置。

  根据房间温度,对通风设备通常采用的控制方法有:

  1控制通风设备运行台数;

  2对于单台风机采用改变风机转速来改变排风量;

  3双位控制,根据设定温度的上、下限,控制风机的启、停运行。

  7.5.11地下停车库的通风系统,宜根据使用情况对通风机设置定时启停(台数)控制或根据车库内的CO浓度进行自动运行控制。

  7.5.12集中空调系统冷量的计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区域性冷源时,在每栋公共建筑的冷源入口处,应设置冷量计量装置;

  2公共建筑内部归属不同的使用单位时,应分别设置冷量计量装置;

  3自备冷水机组的,每台冷水机组均应设置冷量计量装置;

  4宜根据使用要求,设置分楼层、分室内区域、分用户或分室的冷量计量装置。

  8电气节能设计

  8.1电力设计

  8.1.1应根据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选择合理的供电电压和供电方式,电力设计应注重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8.1.2主要变配电设备应在安全和可靠的前提下优先选择节能和环保产品。

  8.1.3用电负荷计算宜采用需要系数法,并考虑同时使用系数。

  8.1.4变配电所的设置应靠近负荷中心,缩短低压线路的供电半径。

  8.1.5应合理调整负荷,正确选择和配置变压器容量、台数及运行方式,使变压器经济运行。应选用低损耗、高效率的变压器。

  8.1.6应合理设置集中与就地无功补偿装置。在安全、经济的条件下,异步电动机可采取就地补偿,提高功率因数,降低线路损耗。

  8.1.7以电力为主要能源的冷水机组,当单台用电功率大于500kW时,应尽量采用中压电机。

  8.1.8应采取措施抑制非线性负荷产生的高次谐波,提高用电电能质量。

  8.1.9公共建筑可设置能源管理系统。当公共建筑内已设有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时,宜将能源管理系统纳入其中。

  8.1.10低压配电系统应在空调系统、照明系统、电梯系统、信息中心系统、厨房及相关系统的出线回路上设置具有标准通讯接口的分项能耗数据计量仪表。

  8.2照明设计

  8.2.1照明节能设计应遵循功能优于形式的原则。

  8.2.2办公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8.2.2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8.2.7设装饰性灯具的场所,可将实际采用的装饰性灯具总功率的50%计入照明功率密度值的计算。

  8.2.8设有重点照明的商店营业厅,该楼层营业厅的照明功率密度值每平方米可增加5W。

  8.2.9室内照明光源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充分利用自然光;

  2应采用细管径荧光灯和高效的气体放电灯,应选配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

  3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严禁在门厅、工作大厅、会议室、会议厅等场所的普通照明中采用白炽灯和卤钨灯,有特殊要求的场所,采用白炽灯等光源时必须设计节能控制方式;

  4一般照明(包括卫生间、走道等公共场所)不得使用白炽灯;

  5公共建筑中确实需要采用白炽灯和卤钨灯的场所,应在设计中注明使用原因;

  6公共建筑主要功能场所宜采用稀土三基色荧光灯、陶瓷金卤灯等节能型光源。

  8.2.10室外照明光源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不得使用白炽灯;

  2功率大于100W的室外光源,其光效不应低于60Lm/W;

  3建筑景观照明设施宜控制外溢光和杂散光;

  4室外照明除水下照明等特殊需要外,应采用高效气体放电灯。

  8.2.11大开间办公场所,宜采用背景照明和个人照明相结合的照明方式。

  8.2.12建筑外立面景观照明设计应采用弱光照明设计,灯具宜采用LED或者发光效率不低于90%的灯具。

  8.3自然采光设计

  8.3.1有条件时,宜随室外天然光的变化自动调节人工照明照度。

  8.3.2有条件时,宜利用各种导光和反光装置将天然光引入室内进行照明。

  8.3.3有条件时,宜利用太阳能作为照明能源。

  8.4照明控制

  8.4.1公共建筑的走廊、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集中控制,并按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

  8.4.2体育馆、影剧院、候机厅、候车厅等公共场所应采用集中控制,并按需要采取调光或降低照度的控制措施。

  8.4.3旅馆的每间(套)客房应设置节能控制型总开关及调光控制的床头灯和台灯。

  8.4.4每个照明开关所控光源数不宜太多。每个房间灯的开关数不宜少于2个(只设置1只光源的除外)。

  8.4.5房间或场所装设有两列或多列灯具时,宜按下列方式分组控制:

  1所控灯列与侧窗平行;

  2电化教室、会议厅、多功能厅、报告厅等场所,按靠近或远离讲台分组。

  8.4.6有条件的场所,宜采用下列控制方式:

  1天然采光良好的场所,按该场所照度自动开关灯或调光;

  2个人使用的办公室,采用人体感应或动静感应等方式自动开关灯;

  3大型宴会厅、报告厅等应设置调光装置;

  4旅馆的门厅、电梯大堂和客房层走廊等场所,采用夜间定时降低照度的自动调光装置;

  5大中型建筑,按具体条件采用集中或集散的、多功能或单一功能的自动控制系统。

  8.4.7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应采用时间控制或光控系统。

  8.5维护与管理

  8.5.1建筑应能以用户为单位计量和考核照明用电量。

  8.5.2应建立照明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并符合下列规定:

  1应有专业人员负责照明维修和安全检查并做好维护记录,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照明运行;

  2应建立清洁光源、灯具的制度,根据标准规定的次数定期进行擦拭;

  3宜按照光源的寿命或点亮时间、维持平均照度,定期更换光源;

  4更换光源时,应采用与原设计或实际安装相同的光源,不得任意更换光源的主要性能参数。

  8.5.3重要大型公共建筑主要场所的照明设施,应进行定期巡视和照度的检查测试。

  9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编制

  9.1公共建筑各阶段的设计文件应有节能专项设计(节能专篇)。

  9.2公共建筑施工图的节能专项设计(节能专篇)应包括下列内容:

  1节能设计说明

  1)工程概况;

  2)节能设计依据;

  3)建筑、空调、通风及照明节能措施;

  4)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可列表说明);

  5)参照建筑和设计建筑的全年空调能耗指标(当围护结构的设计指标不能达标时应进行权衡判断)。

  2节能设计图纸

  1)围护结构节能构造做法详图或标准图索引;

  2)其他节能构配件详图(如外遮阳设施)或标准图索引;

  3)建筑、空调、通风和照明设计图纸。

  3节能计算书

  1)各朝向窗墙面积比的计算;

  2)外窗可开启面积与外窗总面积的比值计算;

  3)屋顶透明部分面积与屋顶总面积的比值计算;

  4)屋顶传热系数K、热惰性指标D的计算;

  5)外墙平均传热系数Km、平均热惰性指标D的计算;

  6)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传热系数K的计算;

  7)外窗外遮阳系数SD和外窗综合遮阳系数Sw的计算;

  8)参照建筑和设计建筑全年空调能耗指标的计算(当围护结构的设计有任何一项不满足本细则第6.1.4、6.1.8和6.2.1条时,则应进行该项计算);参照建筑和设计建筑全年空调能耗指标的计算应包括:输入的边界条件、采用的模拟软件、输出结果、输出结果分析等;

  9)空调系统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10)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计算;

  11)空调冷冻水系统和冷却水系统的水力计算;

  12)空调系统设计能效比计算;

  13)建筑材料、部品、构件及设备选择的节能性能要求等。

  4填写《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报审表(按规定性指标)》(表9.2-1)或《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报审表(按性能性指标)》(表9.2-2);同时填写《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表9.2-3)。



  10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审查

  10.1按照规定性指标进行围护结构节能设计审查

  10.1.1审查建筑总平面的规划布局、建筑朝向和建筑平面布置是否符合本细则第6.1.1条和6.1.2条的要求,并在审查报告中提出意见。

  10.1.2审查各朝向窗墙面积比是否符合本细则第6.1.4条的要求。

  10.1.3审查外窗和透明幕墙的可开启面积是否符合本细则第6.1.6条的要求。

  10.1.4审查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是否符合本细则第6.1.8条的要求。

  10.1.5审查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是否符合本细则第6.2.1条的要求。

  10.1.6审查选用的外窗(包括透明幕墙)的综合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是否符合本细则第6.2.2条和6.1.5条的要求。

  10.1.7审查屋顶透明部分的综合遮阳系数是否符合本细则第6.2.2条的要求。

  10.1.8审查外窗和透明幕墙的气密性是否符合本细则第6.2.3条的要求。

  10.1.9如以上审查项目全部合格,则围护结构节能设计审查通过。对于非强制性审查内容,不符合项应在审查报告中说明,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10.2按照性能性指标进行围护结构节能设计审查

  10.2.1先按照本细则第10.1.1条、10.1.3条、10.1.6条~10.1.9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10.2.2审查参照建筑和设计建筑的全年空调能耗计算书,判定是否符合性能性指标的要求。

  10.2.3如以上审查项目全部合格,则围护结构节能设计审查通过。对于非强制性审查内容,不符合项应在审查报告中说明,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10.3空调和通风节能设计审查

  10.3.1审查公共建筑主要空间的空调设计新风量是否符合本细则第5.3条的要求。

  10.3.2审查空调工程冷热负荷计算书,核查末端设备、管道直径和冷热源设备容量,判定是否符合本细则第7.1.1条的规定。

  10.3.3审查采暖和空调系统的热源,判定是否符合本细则第7.4.2条的规定。

  10.3.4如果设计了蒸汽或热水锅炉,审查锅炉的额定热效率是否符合本细则第7.4.3条的规定。

  10.3.5如果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审查机组的性能系数(COP)是否符合本细则第7.4.4条的规定。

  10.3.6如果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调机、风管送风式或屋顶式空调机组时,审查机组的能效比(EER)是否符合本细则第7.4.5条的规定。

  10.3.7如果采用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或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时,审查其性能参数是否符合本细则第7.4.6条的规定。

  10.3.8审查空调风系统和机械通风系统中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计算书,判定是否符合本细则第7.2.26条的规定。

  10.3.9审查空调冷冻水系统和冷却水系统的水力计算书,判定是否符合本细则第7.4.12条的规定。

  10.3.10审查集中空调系统是否安装空调废热回收装置,判定是否符合本细则第7.4.13条的规定。

  10.3.11审查空调系统冷量的计量,判定是否符合本细则第7.5.12条的规定。

  10.3.12审查空调系统采用的各项节能措施,判定是否符合本细则相应条款的规定,不符合本细则

  相应条款规定的项目应在审查报告中说明。主要审查项目包括:

  1空调系统设计能效比是否符合本细则第7.2.1条的规定;

  2空调系统分区是否符合本细则第7.2.2条的规定;

  3新风系统设计是否符合本细则第7.2.9~7.2.11条的规定;

  4输配系统设计是否符合本细则第7.2.18~7.2.21和7.2.27条的规定;

  5冷热源设计是否符合本细则第7.4.1、7.4.5、7.4.6、7.4.7~7.4.11条的规定;

  6监测与控制设计是否符合本细则第7.5节的规定。

  10.3.13如以上审查项目全部合格,则空调和通风节能设计审查通过。对于非强制性审查内容,不符合项应在审查报告中说明。

  10.4照明与配电节能设计审查

  10.4.1审查低压配电系统分项能耗数据计量是否符合本细则第8.1.10条的规定。

  10.4.2审查照明功率密度值与对应照度值是否符合本细则第8.2.2~8.2.6条的规定。

  10.4.3审查照明光源采用的镇流器是否符合本细则第8.2.9条的规定。

  10.4.4审查选用的室内照明光源是否符合本细则第8.2.9条的规定。

  10.4.5审查选用的室外照明光源是否符合本细则第8.2.10条的规定。

  10.4.6审查电力设计、自然采光设计和照明控制设计是否符合本细则第8.1节、8.3节和8.4节的规定。

  10.4.7如以上审查项目全部合格,则建筑照明节能设计审查通过。对于非强制性审查内容,不符合项应在审查报告中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