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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2015年新能源车补贴细则发布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5-09-11 16: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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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2015年新能源车补贴细则发布近日,无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发布《无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该细则明确,无锡市2015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相应补贴。

  近日,无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发布《无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该细则明确,无锡市2015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相应补贴。纯电动乘用车轴距大于2.45米每辆补贴3.6万元、轴距小于2.45米每辆补贴2.7万元、轴距小于2.2米每辆补贴1.5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每辆补贴2.1万元;10米以上纯电动客车补贴30万元/辆。

  另外,无锡市按充电桩充电功率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8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1200元。

关于印发《无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锡财工贸【2015】83号

  各区财政局、经信局,新区经发局:

  现将《无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8月31日

无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4〕128 号)、《2015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政发〔2015〕19 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5—2017)的通知》(锡政办发〔2015〕128 号)精神,对我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给予补贴。为规范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财政补贴资金主要支持我市范围内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支持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含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旅游、电力、通勤等)和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乘用车)、承建公共服务领域充换电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

  二、资金来源和安排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5—2017)的通知》相关要求,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实行市(县)、区分担原则,其中:江阴市、宜兴市自行承担;锡山区、惠山区、新区、滨湖区与市级按照5:5分担;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和市直部门由市财政承担。市级安排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列入市经信委年度部门预算,实行一般转移支付,并按季预拨、按年清算。各地区按照资金分担要求,落实相应补贴资金。

  三、补贴条件和标准

  2015年我市补贴标准如下(以后年度的补贴标准根据省财政厅公布的标准做相应调整):

  (一)车辆购置补贴

  1、补贴条件。对购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中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的市内消费者给予车辆购置补贴,补贴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

  (1)财政资金补贴的对象为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包括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旅游、电力、通勤等)和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乘用车);

  (2)消费者须为在无锡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注册的独立法人、登记户口的自然人、非注册地户籍且在注册地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私人消费者;

  (3)消费者须在2015—2017年内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中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并办理完相关手续;

  2、补贴标准。各类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标准如下:

  10米以上纯电动客车补贴30万元/辆;

  6-10米纯电动客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800元(最高不超过国家补贴标准的60%。对应用于城乡公交领域的6-8米纯电动客车补贴18万元/辆、8-10米纯电动客车补贴24万元/辆);

  10米以上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补贴15万元/辆;

  纯电动专用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200元(最高不超过9万元);

  纯电动乘用车轴距大于2.45米每辆补贴3.6万元、轴距小于2.45米每辆补贴2.7万元、轴距小于2.2米每辆补贴1.5万元;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每辆补贴2.1万元;

  燃料电池乘用车(5座及以下)10.8万元/辆;

  燃料电池客车(9座及以上)27万元/辆;

  10米以上超级电容、钛酸锂客车9万元/辆。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1、补贴条件。对承建公共服务领域充换电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给予建设补贴,补贴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

  (1)营运单位须为在无锡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营运单位须在2015—2017年内建设符合条件的充换电设施并完成相关手续;

  2、补贴标准。按充电桩充电功率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8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1200元。

  纳入财政补贴和奖励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需满足一定的技术要求(详见附件1)。

  四、申请程序和要求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应当按照属地原则申请和拨付。

  (一)区属补贴对象向各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申请补贴并报送申请资料;市直单位直接报送资料至市经信委;

  (二)各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提交本地区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汇总表及相关申请材料(附件2);

  (三)市经信委对各地区和市直单位的新能源汽车推广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后确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补助方案;市财政局根据补贴方案拨付市级补助资金;各地区收到补贴资金后,应及时上级补贴资金和区级安排资金拨付至补贴对象;

  (四)申请资料:

  1、公共领域消费者申请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资金,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公共领域)(附件2)和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3)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4)车辆用途及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的说明;

  (5)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质保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需生产厂家盖章);

  (6)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汽车销售机构(4S店)申请私人领域新能源乘用车车辆购置财政补贴资金,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私人领域)(附件3)和以下材料:

  (1)销售机构(4S店)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3)注册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4)购车者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地户籍的需一并提供社会保险基金缴纳证明);

  (5)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售后服务能力、质保承诺等凭证和说明材料(需生产厂家盖章);

  (6)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申请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的承建运营单位,需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基础设施建设)(附件4)和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

  (2)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3)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4)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5)省辖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部门职责和监管

  1、部门职责。市经信委是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牵头部门,负责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制定,年度推广任务的分解与落实,负责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的审核和申请工作,审核各区报送的补贴清算和资金申请,确定市级补贴资金补助方案;市财政局负责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的安排和落实工作,根据省市文件制定年度补贴实施细则,根据市级补贴资金补助方案下达补贴资金;各县(市)新能源汽车推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根据分解计划落实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资金,完成推广任务,报送清算方案和资金申请报告,拨付下达补贴资金至资金申请单位。

  2、注册地要求。享受我市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注册地限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过户(公共领域消费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且只能在注册地范围内转让、过户);非注册地户籍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需在注册地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享受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经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并报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3、监督管理。申请财政补贴的公共领域消费者、销售机构及私人消费者和承建服务运营单位,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无法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汽车技术参数不满足要求等骗取财政补贴奖励资金的,将追缴补贴奖励资金、取消补贴奖励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各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应加强对补贴单位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套补行为发生。

  六、其他规定

  1、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区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于2015年9月20日前制定各地区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备案。

  2、省级补贴资金按照《2015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政发[2015]19号)执行。

  3、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