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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4/1466-2011)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5-09-11 12: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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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4/1466-2011)1总则1.0.1为贯彻执行国家节约能源、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保护环境的法规和政策,改善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提高冬季

  1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国家节约能源、开发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保护环境的法规和政策,改善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提高冬季采暖和夏季空调的能源利用效率,发展节能省地型居住建筑,建设节约型和谐社会,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新建、扩建和改建居住建筑的建筑节能设计;进行节能专项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的建筑节能设计可参照本标准。

  1.0.3本省范围内的居住建筑必须采取节能设计,在保证室内热环境的前提下,建筑热工和暖通空调设计应将采暖、空调总能耗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1.0.4安徽省居住建筑的建筑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导热系数(λ)thermal conductivity

  稳定条件下,1m厚物体,两侧表面温差为1K,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1㎡)传递的热量。单位:W/(m·K)。

  2.0.2蓄热系数(S)heat mass coefficient of material

  材料层一侧受到谐波热作用时,通过表面的热流波幅与表面温度波幅的比值,可表征材料热稳定性的优劣。其值越大,材料的热稳定性越好。单位:W/(㎡·K)。

  2.0.3热阻(R)thermal resistance

  表征围护结构本身或其中某层材料阻抗传热能力的物理量。单一材料围护结构热阻R=δ/λc。式中δ为材料厚度(m),λc为材料导热系数计算值[W/(m·K)];多层材料围护结构热阻R=∑(δ/λc)。单位为:㎡·K/W。

  2.0.4围护结构表面换热阻(Ri、Re)surface resistance

  围护结构两侧表面空气边界层阻抗传热能力的物理量,为表面换热系数的倒数。在内表面,称为内表面换热阻(Ri);在外表面,称为外表面换热阻(Re)。

  2.0.5围护结构传热阻(RO)heat transmission coefficient envelope

  表征围护结构(包括两侧表面空气边界层)阻抗传热能力的物理量。为结构材料层热阻与两侧表面换热阻之和。单位:㎡·K/W。

  2.0.6热惰性指标(D)index of thermal inerta

  表征围护结构抵御温度波动和热流波动能力的无量纲指标,其值等于材料层热阻(R)和蓄热系数(S)的乘积。单一材料围护结构热

  惰性指标D=R·S;多层材料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D=∑(R·S)。

  2.0.7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overall heat transfer oefficient of building envelope

  在稳定传热条件下,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差为1K,在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围护结构的传热量,为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单位:W/(㎡·K);系围护结构传热阻的倒数,K=1/RO。

  2.0.8外墙平均传热系数(Km)average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exterior wall

  外墙包括外墙主体部位(承重墙体或框架、剪力墙的填充墙)和周边混凝土剪力墙、异形框架柱、抗震构造柱、圈梁、混凝土过梁、窗台板等热桥部位在内,按面积加权平均求得的传热系数。单位:W/(㎡·K)。

  2.0.9热桥(冷桥)thermal/cold bridge

  围护结构中包含金属、钢筋混凝土或混凝土墙、梁、柱、肋等部位,在室内外温差作用下,形成热流密集,内表面温度较低(或较高)的部位,这些部位形成传热的桥梁,故称热桥(冷桥)。

  2.0.10建筑物体形系数(So)shape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面积(Fo)与其所包围的体积(Vo)的比值。外表面积中不包括地面的面积。

  2.0.11单一朝向平均窗墙面积比(Cm)mean ratio of window area to wall area

  整栋建筑某一朝向外墙面上窗及阳台门透明部分洞口总面积与该朝向外墙立面的总面积(包括其上的窗及阳台门的透明部分洞口面积,即计算范围内的总面积)之比。

  2.0.12参照建筑reference building

  参照建筑是一栋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假想建筑。作为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综合判断时,与设计建筑相对应的,计算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的比较对象。

  2.0.13外门窗遮阳系数(SCc)sun shading coefficient

  在直射阳光照射的时间段内,太阳辐射透过窗户(包括窗框、窗玻璃)所形成的室内得热量,与相同条件下透过3mm透明白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量之比。外门窗遮阳系数(SCc)与玻璃遮阳系数(SCB)及窗框面积(Fk)有关。

  2.0.14建筑外遮阳系数(SD)sun shading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按规定方法进行计算的建筑外遮阳板遮阳效果的数据(应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计算)。

  2.0.15综合遮阳系数(SCw)integrated sun shading coefficition

  考虑外门窗遮阳系数和门窗洞口建筑外遮阳装置综合遮阳效果的一个系数,其值为外门窗遮阳系数(SCc)与门窗洞口建筑外遮阳系数(SD)的乘积。

  2.0.16采暖、空调年耗电量annual heating and cooling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按照设定的条件,计算出的单位建筑面积采暖和空调设备每年所要消耗的电能,为采暖年耗电量(Eh)和空调年耗电量(Ec)之和。单位:kW·h/㎡。

  2.0.17采暖、空调能效比(EER)energy efficiency ratio

  在额定工况下,采暖、空调设备提供的热量或冷量与设备本身所消耗的能量之比。

  2.0.18典型气象年(TMY)typical meteorological year

  以近10年的月平均值为依据,从近10年的资料中选取一年各月最接近10年的平均值作为典型气象年。由于选取的月平均值在不同的年份,资料不连续,还需要进行月间平滑处理。

  2.0.19换气次数air exchange rate(air change per hour)

  建筑物内整体或局部空间在单位时间内室内空气更换的次数。单位:次/h。

  2.0.20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building envelop thermal performance trade-off option

  当设计建筑不能完全满足规定的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所设计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调能耗(以耗电量计),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标准的要求。

  3室内热环境节能设计计算指标

  3.0.1冬季采暖室内热环境设计计算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室内设计温度取18℃;

  2换气次数取1.0次/h。

  3.0.2夏季空调室内热环境设计计算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室内设计温度取26℃;

  2换气次数取1.0次/h。

  4建筑和围护结构热工节能设计

  4.1居住区规划节能设计

  4.1.1选址

  宜选择有良好日照和自然通风条件的地块。要综合考虑整体的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4.1.2布局

  居住区规划设计时,总体布置应采用有利于冬季充分利用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夏季减少太阳日照并利于自然通风的形式,不宜采用不利于自然通风的周边式或混合式布置。

  建筑物的平面布置和立面设计应组织好夏季自然通风,进风口面积应大于出风口面积。

  4.1.3朝向

  建筑物的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主要卧室窗口宜朝南,不宜超出南偏东35°或南偏西15°。

  4.1.4间距

  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除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有关日照时间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有关建筑间距的规定。

  4.1.5环境绿化

  建筑物间应充分利用原有自然水体或设置一定的水体,增加绿地植被和绿化种植,减少硬化地面,并可通过垂直绿化、屋面绿化、渗水地面等改善小区热环境,提高建筑室内舒适度。

  4.2节能设计规定性指标

  4.2.1建筑外形设计宜减少外围护结构的表面积。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应大于表4.2.1规定的限值。

  当体形系数大于上述规定时,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4.2.2外门窗(包括幕墙、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过大,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超过表4.2.2的规定。不同朝向、不同窗墙面积比的外窗,其传热系数和综合遮阳系数不应超过表4.2.4的规定。

  当设计建筑的外门窗及屋顶透明部分的窗墙面积比、传热系数或遮阳系数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当设计建筑围护结构中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和外门窗的传热系数、综合遮阳系数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4.2.5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面积和体积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计算确定;

  2外墙传热系数应考虑结构性热(冷)桥的影响,取平均传热系数。其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且应选取平均窗墙面积比最大的一个朝向墙面进行加权平均;

  3外门窗窗墙面积比应按东、南、西、北四个朝向分别计算各朝向的平均值,取Cm;

  4轻质结构指轻钢、木结构、轻板等墙体或屋顶结构,面密度小于200㎏/㎡;重质结构指各种混凝土、剪力墙、砌体结构(包括小型混凝土空心砌块、墙板)等的墙体或屋顶结构,面密度大于或等于200㎏/㎡。当轻质结构的屋顶、外墙传热系数满足本标准表4.2.4限值要求的同时,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第5.1.1条的规定,验算屋顶、东西向外墙的隔热设计要求;

  5居住建筑中卧室、书房、起居室等房间的楼板传热系数可按装修后的情况计算,其它功能用房按一般粉刷抹平计算,经加权平均后取值;

  6节能计算应同时验算冬季外墙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的露点温度;

  7外门窗的综合遮阳系数按下式计算:

  8开敞式阳台门非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应小于或等于2.0W/(㎡·K)。

  4.3围护结构建筑设计

  4.3.1外门窗设计

  11~6层居住建筑外窗宜采用平开窗,中高层及高层居住建筑不应设计外平开启窗;采用推拉门窗时,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

  2外窗、屋顶透明部分(天窗)宜采用塑料、断热铝合金型材等框料的中空玻璃窗,中空玻璃空气层厚度不应小于9mm。

  3外窗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

  2)厨房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

  3)当外窗开启面积不满足上述规定时,应设机械通风换气设施;

  4门窗框与墙体间的缝隙,应采用保温性能优良的弹性材料嵌填,并做好防水密封;窗洞口四周墙面,应作保温处理。

  5当封闭式阳台墙上未设阳台门时,阳台栏板的传热系数限值同外墙。

  4.3.2居住建筑东、南、西向外门窗宜设外遮阳,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东、西向的外门窗(指东或西偏北30°至偏南60°范围)宜设置挡板式遮阳或可以遮住窗户正面的活动外遮阳;

  2南向外门窗宜设置水平遮阳或活动外遮阳;

  3当单一开间外门窗窗墙面积比大于0.45时,应设置建筑外遮阳;

  4各朝向的外门窗,当设置了可以完全遮住正面的活动外遮阳时,应认定满足本标准表4.2.4对外门窗遮阳的要求。

  4.3.3建筑北外墙不应设置外凸(飘)窗,其他朝向外墙不宜设置外凸(飘)窗。当设计外凸(飘)窗时,均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外凸(飘)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比表4.2.4中窗的相应值小10%且不得大于2.8W/(㎡·K);

  2外凸(飘)窗不透明的顶板、底板和侧板的传热系数不应低于2.0W/(㎡·K);

  3外凸(飘)窗下内藏式空调室外机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围护结构,传热系数不应低于2.0W/(㎡·K)。开向房间内的空调室外机检修门,应按通向非封闭空间或户外的户门热工性能要求进行设计。

  4.3.4屋顶、外墙设计

  1居住建筑的屋顶和外墙宜采取下列节能综合措施:

  1)建筑外墙饰面及屋顶面层宜采用浅色饰面,以减少外表面对太阳辐射热的吸收;

  2)外墙保温优先采用外保温体系;条件许可时可采用自保温体系;采用内保温时,应加强对屋顶、外墙热桥部位的保温隔热措施,防止热桥部位结露,并需有足够的强度;

  3)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和外墙保温系统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消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当外保温系统设置防火隔离带时,外墙平均传热系数应计入防火隔离带的传热系数及面积;

  4)平屋顶宜采用倒置式屋面、种植屋面;有条件时,可进行屋顶绿化;

  5)屋顶宜采用平屋面、坡屋面结合的构造形式。跃层平台(露台)及坡屋顶内部空间利用部分的屋顶和老虎窗顶部、侧壁的传热系数,要求同屋顶;

  6)坡屋顶构造层内宜设置高反射率的阳光反射膜,或设置通风夹层,以提高屋顶隔热性能。

  2外墙、屋顶中的接缝、混凝土、嵌入外墙的金属件等构成的热桥部位应做好保温隔热措施;外墙、屋顶的变形缝盖口构件内侧,应紧密填充厚度不小于50mm的膨胀聚苯板,阻断变形缝中的空气通道;

  3不封闭阳台的外墙和封闭阳台墙上无门时所有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2.4外墙和架空楼板的规定;

  4钢、木结构等轻型结构体系的居住建筑,其屋顶、外墙应设空气间层与绝热层,提高轻质结构的隔热性能;

  5采用苯板类材料作外墙保温时,外保温材料不宜直接接触室外地面;绿化种植屋面下的苯板类材料,应有刚性材料密封,以防白蚁、鼠类等生物的侵害;

  6建筑外饰面做法应选用与保温系统相配套的材料、构造层次。

  4.3.5底层楼板设计

  1底层为架空层,或底层地面为设有外墙通风洞的地板时,其楼板或地板的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2.4中底部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楼板的规定;

  2底层为有外门、窗的车库或半地下、地下车库、贮藏室时,其车库、地下(半地下)室顶板的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2.4中层间楼板的规定。当底层为开敞式车库或其它开敞式用房以及外墙设有百页通风窗时,楼板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2.4中底部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楼板的规定;

  3底层室内地坪,宜设保温层;直接与土壤接触的地坪应设防潮层。

  4.3.6楼梯间设计

  1楼梯间宜采用封闭式并设可开启的外门窗,不宜采用开敞式;

  2封闭式楼梯间外墙或开敞式楼梯间与住户相邻部分的隔墙,应符合表4.2.4中外墙热工性能的规定;

  3封闭式楼梯间与住户相邻墙体,其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2.4中分户墙的规定。

  4.3.7居住建筑采用分体式空调器(含风管机、多联机)时,应统一考虑空调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冷凝水排放、遮阳且尽量隐蔽;应充分考虑空调室外机夏季排热、冬季吸热及便于清洗的要求,并避免对室内产生热污染及噪声污染。

  1空调器室外机出风口前不应有障碍物,安装位置应有利于通风换热,应避免室外换热器气流短路或吸入其他空调器室外机的排风;设置遮阳篷时,其尺寸、位置不应妨碍室外机的进、排气;

  2不宜将多层和高层建筑的空调器室外机从上到下逐层依次布置在外立面的竖向凹槽内;

  3室外机的排风不应吹向窗口或阳台,更应避免排向邻居方向;排风口与前方窗口、阳台距离宜大于20倍排风口直径;

  4空调室外机的位置,应便于安装、维修;且稳定牢固,不存在安全隐患。

  4.4特殊建筑和部位的节能设计

  4.4.1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应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设计:

  1各类住宅、集体宿舍,以居住为主、不设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式公寓,商住楼的住宅部分,以及养老院、老年公寓等;

  2全部位于居住建筑下部,层数为二层及二层以下,且每间(套)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的商铺;

  3附建于居住建筑下部,层数为二层及二层以下的小区简易会所、物业管理办公、小型会议、活动室等不设集中空调的用房;

  4独立建设、全部或局部位于居住建筑下部的幼儿园、托儿所。

  4.4.2高出建筑屋面二层及二层以下(每层面积小于等于200㎡)的出屋面楼梯间、贮藏室、物品库、设备用房等无人员长时间停留的房间,可不做保温、隔热设计。但出屋面的电梯机房,应做保温、隔热设计。

  4.4.3凡居住建筑的楼梯间(或楼电梯间)三面墙与室外空气接触,仅有一面墙与住户套房(或候梯厅)相邻,则该楼梯间(或楼电梯间)三面外墙可不做保温隔热层;该楼梯间部分墙面面积及外门窗也不参与相应朝向外墙平均传热系数、窗墙面积比的计算。

  4.4.4通过开敞式外廊与住户相连通的独立楼梯间(或楼电梯间),其四面外墙均可不做保温隔热层,独立楼梯间的外墙、外门窗均不参与相应朝向外墙平均传热系数、窗墙面积比的计算。

  4.4.5局部突出屋顶的书房、阳光房、健身房及有人使用的坡屋顶阁楼均应做好保温隔热设计。

  5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5.0.1当设计建筑的体形系数、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各朝向外门窗平均窗墙面积比、传热系数、综合遮阳系数等各项指标均符合或优于本标准的规定性指标时,可直接判定该设计建筑为节能建筑

  5.0.2当设计建筑有部分围护结构热工性能不能完全符合本标准第4.2.1、4.2.2和4.2.4条的规定时,应按本章的规定对设计建筑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综合判断的设计项目,其主要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必须小于或等于表5.0.2规定的限值后,方可进行综合判断。

  5.0.3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应以建筑物在本标准第5.0.5条规定的条件下计算得出的采暖和空调年耗电量之和为判据。设计建筑在规定条件下计算得出的采暖、空调耗电量之和,不应超过参照建筑在同样条件下计算得出的采暖、空调耗电量之和。

  5.0.4参照建筑的构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参照建筑的建筑形状、大小、朝向以及平面划分均应与设计建筑完全相同;

  2当设计建筑的体形系数超过本标准表4.2.1的规定时,应按同一比例将参照建筑每个开间外墙和屋顶的面积分为传热面积和绝热面积两部分,并应使得参照建筑外围护的所有传热面积之和除以参照建筑的体积等于本标准表4.2.1中对应的体形系数限值;

  3参照建筑外墙的开门窗位置应与设计建筑相同,当某个朝向的门窗面积与该朝向传热面积之比大于本标准表4.2.2的规定时,应缩小该朝向门窗面积,并应使得门窗面积和该朝向的传热面积之比符合本标准表4.2.2的规定;当某个朝向的门窗面积与该朝向的传热面积之比小于本标准表4.2.2的规定时,该朝向的门窗面积不应作调整;

  4参照建筑屋面、外墙、架空或外挑楼板、外门窗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应取本标准表4.2.4中对应的限值。

  5.0.5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的采暖、空调年耗电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整栋建筑每套住宅室内计算温度,冬季全天取18℃,夏季全天取26℃;

  2采暖计算期应为当年12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空调计算期应为当年6月15日至8月31日;

  3室外气象计算参数应采用当地典型气象年;

  4采暖和空调时,室内换气次数取1.0次/h;

  5采暖、空调设备为家用空气源热泵空调器,制冷时额定能效比取2.3,采暖时额定能效比取1.9;

  6室内平均得热强度取4.3W/㎡;

  7建筑面积和体积应按本标准附录B计算。

  5.0.6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在规定条件下的采暖、空调年耗电量应采用专用软件进行动态计算,并应采用根据当地气象条件编制的现行同一版本软件计算。

  6采暖、空调和通风节能设计

  6.1一般规定

  6.1.1居住建筑采暖、空调方式及其设备的选择,应根据以下因素,优先考虑能源利用效率,经技术经济分析和环境评价综合考虑确定:

  1建筑所在地的气候条件和有关自然资源;

  2建筑所在地的能源结构和价格;

  3建筑自身特点:是建筑群还是单幢建筑,是高层建筑还是多层建筑或别墅以及建筑标准等;

  4设备的性能、效率和价格;

  5设备及系统的安装方式、运行情况、维护管理和运行费用。

  6.1.2当居住建筑采用集中采暖、空调系统时,必须设置分室(户)温度调节、控制装置及分户热(冷)量计量或分摊设施。

  6.1.3居住建筑进行夏季空调、冬季采暖时,宜采用下列方式:

  1电驱动的热泵型空调器(机组);

  2燃气、蒸汽或热水驱动的吸收式冷(热)水机组;

  3低温地板辐射采暖方式;

  4燃气(油、其他燃料)的采暖炉采暖等。

  6.1.4当技术经济合理时鼓励在居住建筑小区采用热、电、冷联产技术以及在住宅建筑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6.1.5施工图设计时集中采暖、空调水系统循环水泵的流量和扬程,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

  6.2采暖

  6.2.1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对每一采暖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采用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方式采暖时,房间设计温度应降低2℃进行房间采暖负荷计算。

  6.2.2除当地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者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不应设计直接电热采暖。

  6.2.3集中采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并应采用合理的水处理方式,防止管道与设备结垢影响换热效率。

  6.2.4当设计采用户式燃气采暖热水炉作为采暖热源时,其热效率应不小于表6.2.4的规定值。

  6.2.5在已建成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范围内宜采用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方式作为热源。

  6.2.6分户计量、分室控温的集中采暖系统应采用变流量方式,水泵宜用变频控制方式。

  6.2.7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对采暖系统进行水力平衡计算,确保各环路水量符合设计要求。

  6.2.8集中采暖系统中应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的供水、回水管道上设置温度计、压力表、过滤器,并应在回水管道上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热量表。

  6.2.9散热器的散热面积,应根据热负荷计算确定。确定散热器所需散热量时,应扣除室内明装管道的散热量。

  6.2.10应采用热效率较高的散热器。采用钢制散热器时,宜采用闭式定压方式;采用铝制散热器,应选用防腐型铝制散热器;设置热计量表和恒温阀的热水采暖系统中,不宜采用水流通道内含有粘砂的铸铁等散热器;同一系统的散热器选用类型应相同。散热器宜明装,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性涂料。

  6.2.11采用散热器集中采暖系统宜按热媒温度为70~45℃连续采暖进行设计,供回水设计温差不应小于20℃。当系统中部分管道采用塑料管材连接时,供水温度不应超过80℃。采用热水地面辐射采暖系统供水温度不应超过60℃,供水温度宜采用35~45℃,供回水温差不宜大于10℃。

  6.2.12采暖供热管道保温层厚度应采用经济厚度计算方法确定。

  6.3空调

  6.3.1设置集中空调的建筑,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对每一个空调房间的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进行计算。

  6.3.2施工图设计阶段应进行空调冷热水系统的水力平衡计算,当并联环路间的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超过15%时,应配置必要的水力平衡装置。

  6.3.3居住建筑采用分散式房间空调器进行空调和(或)采暖时,其能效比、性能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节能型产品的规定值,见表6.3.3-1、6.3.3-2。

  6.3.4居住建筑采用集中空调时,作为集中冷(热)源的机组,其性能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中的规定值,见表6.3.4-1、6.3.4-2、6.3.4-3、6.3.4-4。并优先选用能效比较高的设备。(不仅要考虑满负荷的能效比,还应着重分析比较部分负荷的能效比)

  6.3.5房间空调器压缩机宜采用可变容量压缩机;户式中央空调机组压缩机宜采用多回路形式或可变容量形式。

  6.3.6居住建筑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应采用水源热泵空调系统、埋管式地源热泵空调系统等节能型空调系统。

  1具备可利用的地表水资源(如江河、湖水等),或有适合水源热泵运行温度的废水、中水水源、浅层地下水水源条件时,居住建筑的采暖、空调设备宜采用水源热泵。采用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时,应计算水源热泵夏季排热、冬季吸热造成的地表水体温度的变化,并分析此温度变化对水体的影响。温度升降应符合有关环保规定;采用浅层地下水水源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回灌措施,确保置换冷量或热量的地下水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

  2具备合适的场地及地质条件时,宜采用埋管式地源热泵空调系统。采用埋管式地源热泵空调系统时,地埋管换热系统设计应进行全年动态负荷计算,地源热泵系统总释热量应与总吸热量相平衡。

  6.3.7当选择土壤源热泵系统、浅层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地表水源热泵系统、污水水源热泵系统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的冷热源时,严禁破坏、污染地下资源。

  6.3.8居住区区域供冷供热集中空调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闭式循环系统;系统应采用变流量方式;

  2冬、夏季循环水泵应分设;

  3系统较小或各环路负荷或压力损失相差不大时(小于50KPa),宜采用一次泵系统;以上条件相差较大时,应采用二次泵系统;

  4一次泵系统经过包括设备的适应性、控制方案等技术论证后,在确保系统运行安全可靠且具有较大的节能潜力和经济性前提下,可采用变速调节方式;二次泵宜根据流量需求的变化采用变速变流量调节方式;

  5冷水机组的冷冻水供回温差不应小于5℃,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宜尽量加大冷冻水供回水温差;

  6空调冷热水、冷却水系统均应采取可靠的水处理措施,冷却水系统应具有过滤、缓蚀、阻垢、杀菌、灭藻等水处理功能;

  7冷却塔应设置在空气流通条件好的场所。

  6.3.9当地峰谷电价差较大(最小峰谷电价比>3:1),有条件蓄能,经技术经济分析(回收投资差额的期限不超过5年)夏季可考虑采用冰蓄冷空调方式,冬季可考虑采用电锅炉蓄热作为空调(采暖)热源。

  6.3.10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ER)应按式(6.3.10)计算且不应大于表6.3.10的规定。

  6.3.13集中空调系统宜配置自动控制系统和能量管理系统;冷热源系统宜设置冷、热量的计量装置,宜采用直接数字控制系统或纳入小区智能化控制管理系统。

  6.4通风

  6.4.1居住建筑通风设计应保证良好的气流组织,提高通风效率。

  1居住建筑宜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以改善室内空气品质,降低通风能耗;

  2厨房、无直接自然通风的卫生间应安装局部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宜采用高空排放方式;

  3应使室外新鲜空气首先进入居室,然后经厨房、卫生间排除,防止其污浊空气进入居室,排气口应设于建筑的负压区;

  4采暖、空调房间的排风宜经厨房、卫生间等非采暖、空调房间排出,并宜采用带热回收的机械换气装置,充分利用排风中的冷、热量;

  5通风的进、排风口应有避雨措施。

  6.4.2居住区地下车库的通风系统,宜根据使用情况对通风机设置定时启停(台数)控制或根据车库内的CO浓度进行自动控制。

  7给水热水供应节能设计

  7.1给水

  7.1.1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确定生活用水定额。当采用中水、雨水等作为冲厕等其它用水时,应相应减去该部分用水定额。

  注:当地主管部门对住宅生活用水定额有具体规定时,应按当地规定执行。

  7.1.2采用合理的供水系统。高层建筑生活给水系统应竖向分区,竖向分区压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充分利用市政供水压力;

  2各分区最低层入户管给水静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3各分区入户管上给水静压力大于0.30MPa时,宜设减压或调压措施。

  注:当生活给水系统采用调速泵组供水和管网叠压供水时,不应采用减压阀进行竖向分区。

  7.1.3在工程设计中,宜优先考虑节能、节水,结合市政供水条件、建筑物类别、用水特点等因素综合考虑,选用合理的加压供水方式。

  7.1.4选择生活给水的加压水泵,应遵守下列一般规定:

  1水泵的Q~H特性曲线,应是随流量的增大,扬程逐渐下降的曲线;

  2应根据管网水力计算进行选泵,水泵应在其高效区内运行。

  7.1.5生活给水系统采用调速泵组供水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要求。

  7.1.6生活给水系统采用管网叠压供水时,其计算选型可参照国家标准图集《管网叠压供水设备选用与安装》06SS109。

  7.1.7居住小区的供水系统

  1当居住小区采用小区集中供水系统时,宜根据小区的规模、建筑物布置等情况集中或相对集中设置供水泵站;

  2泵站宜在供水范围内居中或靠近用水量大的用户布置,应避免室外供水管线过长消耗能源;

  3有条件的小区宜设计中水系统和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7.1.8管材、节水器具、仪表

  1给水系统采用的管材、管件应符合现行产品标准的要求,宜选用管内壁光滑、阻力小的给水管材;

  2给水水嘴应采用陶瓷阀芯等密封性能好、能限制出流流率水嘴;

  3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不得使用一次冲水量大于6L坐便器;

  4公共卫生间宜采用红外感应水嘴和感应式冲洗阀小便器、大便器等节水器具;

  5住宅的入户管上应设置水表,水表选型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要求。

  7.2热水供应

  7.2.1热水用水定额和卫生器具的一次用水量、小时用水量、水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确定。

  7.2.2采用集中供热水系统时,换热站宜根据小区的规模、建筑物布置和热源等情况集中或相对集中设置,并宜靠近热水用水负荷大的建筑,距离远的小供热点宜选用局部加热装置。

  7.2.3在能源选择时应优先采用工业余热、废热、地热和太阳能,有条件时可利用空调系统余热,同时可以考虑多种能源互补,以有效地满足用户的不同需要。

  注:住宅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应执行安徽省地方标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标准》DB34854。

  7.2.4热水供应系统的设备和管道应作保温,保温层的厚度应计算确定。下列设备和管道必须加以保温:

  1水加热设备、贮水器、分(集)水器等;

  2热水循环系统的供水管、回水管和阀门;

  3从热源或热水炉来的热媒管道。

  7.2.5热水供应系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要求设计。

  7.2.6加热设备应选用阻力小、热效率高、燃料燃烧充分的设备,并应配置自动温控装置。

  7.2.7热水供应系统应满足以下自控要求:

  1贮水温度应控制在55~60℃。当采用热泵热水系统时,贮水温度可适当降低至50℃;

  2采用循环热水供应系统时,循环水泵应采用定时或定温循环开关;

  3设有内循环的储水罐,应具有时间程序控制,加热结束后5分钟内自动关闭循环泵。

  7.2.8对热水系统运行管理提出设计要求,做好下列日常记录,为系统合理运行提供依据:

  1水加热设备的热媒进出口、被加热水进出口的温度、压力;

  2热水循环泵启、停时间和温度;

  3热水逐时用水量;

  4热媒逐时用量等。

  8电气节能设计

  8.0.1居住建筑每户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宜大于表8.0.1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比例提高或折减。

  8.0.2居住建筑内公共部位的照明应采用LED等高效光源。

  8.0.3居住建筑公共部位的照明,除高层住宅的电梯厅和应急照明外,均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当应急照明在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必须采取应急时自动点亮的措施。

  8.0.4每个照明开关所控光源数不宜太多。每个房间灯的开关数不宜少于2个(只设置1只光源的除外)。

  8.0.5高级公寓、别墅宜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8.0.6居住区道路、庭院照明及景观照明宜选用LED、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紧凑型荧光灯和细管径荧光灯等高效光源。

  8.0.7居住区室外照明系统应采用光控、时控相结合的智能控制方式。

  8.0.8气体放电灯应选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

  8.0.9三相照明配电干线的各相负荷宜分配平衡,其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8.0.10居住建筑内使用的电梯、水泵、风机等设备应采用节能措施。

  8.0.11居住建筑的每套住宅应设电度表,公共部分用电应单独设电度表计量。

  8.0.12技术经济合理时,宜充分利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作为电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