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DG/TJ08-2090-2012)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DG/TJ08-2090-2012)1总则1.0.1为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绿色建筑的评价,制定本标准
1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绿色建筑的评价,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评价上海地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中的办公建筑、商场建筑和旅馆建筑,其他建筑类型在技术条件相同时也可执行。
1.0.3评价绿色建筑时,应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满足建筑使用功能之间的辩证关系。
1.0.4评价绿色建筑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绿色建筑green building
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2.0.2热岛强度heat island index
城市内一个区域的气温与郊区气象测点温度的差值,为热岛效应的表征参数。
2.0.3可再生能源renewable energy
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化石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
2.0.4非传统水源nontraditional water source
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
2.0.5可再利用材料reusable material
在不改变所回收物质形态的前提下进行材料的直接再利用,或经过再组合、再修复后再利用的材料。
2.0.6可再循环材料recyclable material
对无法进行再利用的材料通过改变物质形态,生成另一种材料,实现多次循环利用的材料。
3基本规定
3.1基本要求
3.1.1公共建筑的评价以建筑群或建筑单体为对象。评价单栋建筑时,凡涉及室外环境的指标,以该栋建筑所处环境的评价结果为准。住宅建筑的评价不应以单栋建筑作为评价对象,应以组团作为评价对象。
3.1.2绿色建筑分设计和运行两个阶段进行评价。设计阶段的评价在项目施工图完成后进行,运行阶段的评价应在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设计阶段条文的参评情况见附录A、附录B,每个条文涉及的引用标准、评价要求和具体评价方法见附录C。
3.1.3申请评价方应进行建筑全寿命周期技术和经济分析,合理确定建筑规模,选用适当的建筑技术、设备和材料,并提交相应分析报告。
3.1.4申请评价方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对规划、设计与施工阶段进行过程控制,并提交相关文档。
3.2评价与等级划分
3.2.1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由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六类指标组成。每类指标包括控制项、一般项与优选项。
3.2.2绿色建筑应满足本标准第4章住宅建筑或第5章公共建筑中所有控制项的要求,并按满足一般项数和优选项数的程度,划分为三个等级,设计阶段星级划分见表3.2.2-1和3.2.2-2,运行阶段星级划分见表3.2.2-3和3.2.2-4。
3.2.3标准控制项条文必须全部满足,当一般项中某条文不适用建筑类型等条件时,该条文可不参与评价,参评的总项数相应减少,等级划分时对项数的要求应按原比例调整取整确定。
4住宅建筑
4.1节地与室外环境
控制项
4.1.1场地建设不应破坏当地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和其他保护区。
4.1.2建筑场地选址应无洪涝灾害等威胁。建筑场地安全范围内无电磁辐射危害和火、爆、有毒有害物质等危险源。
4.1.3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满足规划控制要求。低层住宅人均居住用地指标不高于43m2。
4.1.4住宅建筑布局应保证室内外的日照环境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相关规定。
4.1.5住区内应种植适应上海气候和土壤条件、少维护、少病虫害、对人体无害的植物。
4.1.6住区内绿地率和集中绿地的设置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相关规定。
4.1.7住区无障碍设计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08-103相关规定。
4.1.8住区内部应无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4.1.9施工过程中应制定并实施保护环境的具体措施,应控制由于施工引起的各种污染以及对场地周边区域的影响。
一般项
4.1.10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按规划配建,应合理采用综合建筑
并与周边地区共享。
4.1.11住区应充分利用尚可使用的旧建筑。
4.1.12住区应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4.1.13住区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规定。
4.1.14住区室外日平均热岛强度应不高于1.5曟。
4.1.15住区风环境应有利于过渡季、夏季自然通风,且冬季人行区风速不高于5m/s。
4.1.16住区内应采用由乔、灌、草等多种类型植物结合构成的绿化。
4.1.17住区选址和出入口的设置应方便居民充分利用公共交通网络。住区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应不超过500m。
4.1.18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设置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J08-7相关规定。机动车地面停车位比例占总停车位的比例应不大于20%。
优选项
4.1.19住区非机动车道、地面停车场和其他硬质铺地采用透水地面,并利用园林绿化提供遮阳,室外透水地面面积比应不小
于50%。
4.1.20住区应合理选用废弃场地进行建设。对已被污染的废弃地,应进行处理并达到有关标准。
4.1.21住区应合理采用屋顶绿化。
4.2节能与能源利用
控制项
4.2.1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205的规定。
4.2.2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或统一设置分散式空调系统的住宅,所选用的冷热源机组或单元式空调机组的性能系数、能效比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205的规定。
4.2.3采用集中采暖或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应设置室温调节和分户热量计量设施。
4.2.4六层以下住宅应统一设计并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太阳能热水系统。
一般项
4.2.5建筑主要朝向应选择南向或南偏东30曘至南偏西30曘范围内。
4.2.6建筑外窗应合理采用外遮阳设施。
4.2.7建筑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205的规定。
4.2.8建筑应选用效率高的用能设备和系统。集中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集中空调系统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和冷热水输送能效比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205的规定。
4.2.9公共场所和部位应采用高效照明设计与有效控制措施。
4.2.10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应设置新风与排风的能量回收系统。
4.2.11可再生能源使用量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应大于5%。
优选项
4.2.12建筑采暖空调能耗应不高于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205的参照值的90%。
4.2.13可再生能源使用量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应大于10%。
4.3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控制项
4.3.1住区应制定水系统规划方案,统筹、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
4.3.2供水系统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
4.3.3住区应采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和设备。
4.3.4景观用水不应采用市政自来水或自备地下水井供水。
4.3.5使用非传统水源时应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严禁对人体健康与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一般项
4.3.6住区应合理规划地表与屋面雨水径流途径,并采用多种渗透措施增加雨水渗透量。
4.3.7绿化用水、冲洗用水等应采用非传统水源。
4.3.8绿化灌溉应采用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
4.3.9非饮用水采用中水时,应优先使用市政再生水,附近不具备市政再生水供水条件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选择建筑中水水源和处理技术。
4.3.10住区应合理确定雨水调蓄及利用方案。
4.3.11住区的非传统水源利用率应不低于10%。
优选项
4.3.12生活用水器具的用水效率等级应高于现行用水器具相关节水评价值的等级。
4.3.13住区的非传统水源水利用率应不低于30%。
4.4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控制项
4.4.1建筑材料中有害物质和放射性核素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相关要求。
4.4.2建筑造型要素应简约,无大量装饰性构件。
4.4.3现浇混凝土应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
一般项
4.4.4施工现场500km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质量占建筑材料总质量的比例应大于70%。
4.4.5建筑砂浆应全部使用预拌砂浆。
4.4.6建筑结构材料应合理使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度钢。
4.4.7在保证安全和不污染环境的情况下,使用可再循环建筑材料和可再利用建筑材料质量之和应不低于建筑材料总质量的10%。
4.4.8在保证性能的前提下,使用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其用量占同类建筑材料的比例应不低于50%。
4.4.9土建与装修应一体化设计施工,不破坏和拆除已有的建筑构件及设施。
4.4.10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制定节材方案,施工中应落实节材措施。
4.4.11施工中应将固体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和回收利用。
优选项
4.4.12应采用资源消耗少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
4.4.13应使用工厂化生产的预制构件或建筑部品。
4.4.14应使用经国家或上海市建设主管部门推荐使用的新型建筑材料。
4.5室内环境质量
控制项
4.5.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1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
当有4个及4个以上居住空间时,至少应有2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
4.5.2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厨房应设置外窗,房间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的规定。当1套住宅设有2个及2个以上卫生间时,至少应有1个卫生间设有外窗。
4.5.3对建筑围护结构应采取有效的隔声、减噪措施。卧室、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以及分户墙、楼板和外窗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规定。
4.5.4居住空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8%。
4.5.5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中的规定。
一般项
4.5.6建筑设计应采取促进自然通风的措施。
4.5.7居住空间开窗应具有良好的视野,且应避免户间居住空间的视线干扰。
4.5.8屋面、地面、外墙和外窗的内表面在室内温、湿度设计条件下不应有结露现象。
4.5.9在自然通风条件下,房间的屋顶和东、西外墙内表面的最高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
4.5.10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应设置通风换气装置或室内空气质量监测装置。
4.5.11建筑应合理设计厨房、卫生间的通风管道设施与构造。
优选项
4.5.12建筑应采用合理措施改善地下空间的自然采光效果。
4.5.13卧室、起居室(厅)应使用蓄能、调湿或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功能材料。
4.6运营管理
控制项
4.6.1物业管理方应制定并实施节能、节水等资源节约与绿化管理制度。
4.6.2住区应设置密闭的垃圾容器,并有严格的保洁清洗措施,生活垃圾采用袋装化存放。
一般项
4.6.3垃圾站(间)应设冲洗和排水设施。存放垃圾及时清运,不污染环境,不散发臭味。
4.6.4住区应设置干湿垃圾分类容器,垃圾收运过程不应有二次污染。
4.6.5住区智能化系统定位正确,采用的技术先进、实用、可靠,达到安全防范子系统、管理与设备监控子系统和信息网络子系统的基本配置要求。
4.6.6物业管理方应采用无公害病虫害防治技术,规范杀虫剂、除草剂、化肥、农药等化学药品的使用。
4.6.7栽种和移植的树木成活率应大于90%,植物生长状态良好。
4.6.8物业管理方应制定符合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要求的管理制度,且应有完整记录。
4.6.9智能化系统定期应进行维护保养,并应制定设备及耗材的管理制度,应有完整运行维护记录,系统运行有效。
4.6.10设备、管道的设置应方便维修、改造和更换。
4.6.11室外人工水系水质应进行定期监控,保持水系水质良好。
优选项
4.6.12对可生物降解垃圾应进行单独收集或设置可生物降解垃圾处理房,处理过程不应有二次污染。
5公共建筑
5.1节地与室外环境
控制项
5.1.1场地建设不应破坏当地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和其他保护区。
5.1.2建筑场地选址应无洪涝灾害等威胁。建筑场地安全范围内无电磁辐射危害和火、爆、有毒有害物质等危险源。
5.1.3建筑布局应满足自身日照要求,且不影响周边住宅、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日照要求。
5.1.4建筑立面及夜景照明不应对周边建筑物及道路造成光污染。
5.1.5场地内应无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5.1.6施工过程中应制定并实施保护环境的具体措施,应控制由于施工引起的各种污染以及对场地周边区域的影响。
一般项
5.1.7场地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规定。
5.1.8建筑物周围人行区风速应不高于5m/s,不应影响室外活动的舒适性和建筑通风。
5.1.9建筑应合理采用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方式。
5.1.10绿化应选择适宜上海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植物,且包含乔、灌、草等多种类型植物。
5.1.11场地交通应组织合理,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应不超过500m。
5.1.12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设置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J08-7相关规定。
5.1.13建筑应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优选项
5.1.14建筑应合理选用废弃场地进行建设。对已被污染的废弃地,进行处理并达到有关标准。
5.1.15应充分利用尚可使用的旧建筑。
5.1.16室外透水地面面积比应不小于40%。
5.2节能与能源利用
控制项
5.2.1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应符合上海市现行建筑节能相关标准要求。
5.2.2空调采暖系统的冷热源机组能效比和锅炉热效率应符合上海市现行建筑节能相关标准要求。
5.2.3不应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
5.2.4空调冷热源设备规格应根据建筑计算负荷选择。
5.2.5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规定的现行值。
5.2.6新建的公共建筑,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应进行独立分项计量。
一般项
5.2.7建筑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南向不应大于0.7,其他朝向不应大于0.5。
5.2.8建筑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总面积的30%,建筑幕墙应具有可开启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
5.2.9建筑外窗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中规定的6级;玻璃幕墙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21086-2007中规定的3级。
5.2.10建筑应合理采用蓄冷蓄热技术。
5.2.11建筑应合理利用排风对新风进行预热(或预冷)处理,降低新风负荷。
5.2.12全空气空调系统应采取实现全新风运行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
5.2.13建筑物处于部分冷热负荷时和仅部分空间使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通风空调系统能耗。
5.2.14输配系统应选用高效用能设备。集中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通风空调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和冷热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
5.2.15建筑应合理采用照明分区和自动控制系统,以及电梯群控等方式,降低建筑照明和电梯运行能耗。
5.2.16应选用余热或废热利用等方式提供建筑所需蒸汽或生活热水。
5.2.17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应进行独立分项计量。
优选项
5.2.18建筑围护结构透明部分应合理采用外遮阳设施。
5.2.19空调采暖系统的冷热源机组能效比应比上海市现行建筑节能相关标准的规定高一个等级。
5.2.20建筑经技术经济综合论证合理时,应优先采用分布式热电冷联供技术,实现能源梯级利用。
5.2.21合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产生的热水量不应低于建筑生活热水消耗量的10%,或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不低于建筑用电量的2%。
5.2.22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规定的目标值。
5.3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控制项
5.3.1项目应在方案、规划阶段制定水系统规划方案,统筹、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
5.3.2项目应设置合理、完善的给水、排水系统。
5.3.3供水系统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
5.3.4项目应选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和设备。
5.3.5使用非传统水源时,应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严禁对人体健康与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一般项
5.3.6项目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雨水调蓄、处理及利用方案。
5.3.9非饮用水采用中水时,应优先使用市政再生水,附近不具备市政再生水供水条件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选择建筑中水水源和处理技术。
5.3.10项目应对不同用途和不同使用单位的供水分别设置用水计量水表。
5.3.11办公楼、商场类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应低于20%,旅馆类建筑不应低于15%。
5.3.12生活用水器具的用水效率等级应高于现行用水器具相关节水评价值的等级。
优选项
5.3.13办公楼、商场类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应低于40%,旅馆类建筑不应低于25%。
5.4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控制项
5.4.1建筑材料中有害物质和放射性核素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相关要求。
5.4.2建筑造型要素应简约,无大量装饰性构件。
5.4.3现浇混凝土应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
一般项
5.4.4施工现场500km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质量占建筑材料总质量的比例应大于70%。
5.4.5建筑砂浆应全部使用预拌砂浆。
5.4.6建筑结构材料应合理使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度钢。
5.4.7在保证安全和不污染环境的情况下,使用可再循环建筑材料和可再利用建筑材料质量之和应不低于建筑材料总质量的10%。
5.4.8在保证性能的前提下,使用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其用量占同类建筑材料的比例应不低于50%。
5.4.9土建与装修工程应一体化设计施工,不破坏和拆除已有的建筑构件及设施,避免重复装修。
5.4.10办公、商场类建筑室内应采用灵活隔断,减少重新装修时的材料浪费和垃圾产生。
5.4.11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制定节材方案,施工中应落实节材措施。
5.4.12施工中应将固体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和回收利用。
优选项
5.4.13应采用资源消耗少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
5.4.14应使用经国家或上海市建设主管部门推荐使用的新型建筑材料。
5.5室内环境质量
控制项
5.5.1采用集中空调的建筑,房间内的温度、湿度、新风量、风速等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
5.5.2建筑围护结构内部和表面应无结露、发霉现象。
5.5.3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的规定。
5.5.4建筑的室内背景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室内允许噪声级的规定。
5.5.5建筑室内照度、统一眩光值、一般显色指数等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一般项
5.5.6建筑设计应采取促进自然通风的措施。
5.5.7室内应采用调节方便、可提高人员舒适性的空调末端。
5.5.8宾馆类建筑围护结构构件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一级要求。
5.5.9建筑平面布局和空间功能安排合理,应减少相邻空间的噪声干扰以及外界噪声对室内的影响。
5.5.10办公、宾馆类建筑75%以上的主要功能空间室内采光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的规定。
5.5.11建筑入口和主要活动空间应设有无障碍设施。
优选项
5.5.12应设置室内空气质量监控系统,保证健康舒适的室内环境。
5.5.13应采用合理措施改善室内或地下空间的自然采光效果。
5.6运营管理
控制项
5.6.1物业管理方应制定并实施节能、节水等资源节约与绿化管理制度。
5.6.2建筑运行过程中废气、废水达标排放。
5.6.3建筑应分类收集和处理废弃物,且收集、处理和输运过程中不应有二次污染。
一般项
5.6.4建筑施工应兼顾施工道路等设施在运营过程中的使用。
5.6.5物业管理方应制定符合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要求的管理制度,且有完整记录。
5.6.6设备、管道的设置应便于维护、改造和更换。
5.6.7物业管理方应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物业管理,并建立有完善的建筑工程、设施、设备、部品等的档案及记录。
5.6.8建筑智能化系统定位合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规定及建筑功能需求。
5.6.9空调通风系统应定期检查和清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GB19210规定。
5.6.10建筑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自动监控系统技术合理,系统高效运营。
5.6.11办公、商场类建筑耗电、冷热量等应实行计量收费。
优选项
5.6.12物业管理方应制定并实施资源管理激励机制,管理业绩与节约资源、提高经济效益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