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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分布式光伏备案与用地管理 山东某地发布《光伏用地政策宣讲书》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24-10-21 17: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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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1日关于规范分布式光伏备案与用地管理 山东某地发布《光伏用地政策宣讲书》的最新消息: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自王村镇人民政府官微获悉,为严格分布式光伏项目土地管理,避免出现弄虚作假、骗取备案、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地、林地、其他农用地以及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用于光伏

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自王村镇人民政府官微获悉,为严格分布式光伏项目土地管理,避免出现弄虚作假、骗取备案、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地、林地、其他农用地以及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用于光伏发电项目等情况出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曾发布《光伏用地政策宣讲书》。

光伏用地政策宣讲书

各光伏发电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用地单位或个人:

今年以来,光伏发电项目突飞猛进,但通过检查来看,此类项目也乱象丛生。主要是部分单位或个人违法采取冒用他人不动产证、土地证件或土地批文骗取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涉嫌违法犯罪,有的违法占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空闲的一般农用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涉嫌构成违法占地,给土地管理带来严重威胁。为严格土地管理,确保安全生产,避免因弄虚作假,骗取备案,构成违法犯罪,杜绝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地、林地、其他农用地以及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用于光伏发电项目,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鲁发改能源〔2023〕1029号)文件规定要求,现将有关用地政策宣讲如下:

一、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分类和备案管理

分布式光伏包括户用光伏和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其中,户用光伏是指自然人利用宅基地范围内的建筑物,以及附属物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是指就地开发、就近利用且单点并网装机容量小于6兆瓦的户用光伏以外的各类分布式光伏。

分布式光伏实行属地备案管理。户用光伏由自然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项目场址权属证明、项目自投说明等相关材料,由当地电网企业代为备案;电网企业应在户用光伏并网前复核光伏项目或设备购置发票抬头(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等)与备案主体的一致性,不一致的待完善相关备案信息后方可并网。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由开发企业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法人有效身份证明、项目场址产权合法性等相关材料,到备案机关进行备案,并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通过租赁屋顶或出租光伏发电设施等方式建设的分布式光伏,按照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管理,由开发企业备案。对于利用园区、厂房屋顶、场地,以及利用坑塘水面、畜牧养殖等集中连片建设的6兆瓦及以上光伏发电项目,不得拆分项目备案。

光伏建设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后报区行政审批局备案。光伏并网发电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后报电网企业备案。

凡是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通过虚假材料,制作假证骗取备案。一经发现,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所建光伏项目一律拆除。

二、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基本草原、Ⅰ级保护林地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

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包括光伏方阵用地(含光伏面板、采用直埋电缆敷设方式的集电线路等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含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场内外道路等用地,具体依据《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分类),根据用地性质实行分类管理。

(一)光伏方阵用地。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合理控制,节约集约用地,尽量避免对生态和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光伏方阵用地涉及使用林地的,须采用林光互补模式,可使用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区域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坏原有植被,不得将乔木林地、竹林地等采伐改造为灌木林地后架设光伏板;光伏支架最低点应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每列光伏板南北方向应合理设置净间距,具体由各地结合实地确定,并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确保灌木覆盖度等生长状态不低于林光互补前水平。光伏方阵按规定使用灌木林地的,施工期间应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间相关方签订协议,项目服务期满后应当恢复林地原状。光伏方阵用地涉及占用基本草原外草原的,地方林草主管部门应科学评估本地区草原资源与生态状况,合理确定项目的适建区域、建设模式与建设要求。鼓励采用“草光互补”模式。

光伏方阵用地不得改变地表形态(必须有建筑物,且不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及禁止安装光伏发电项目的其他农用地。涉及违法占用建设用地未处罚到位的,必须首先对于违法占地予以处罚到位),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后续开展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版,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实行用地备案,不需按非农建设用地审批。

光伏方阵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用地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土地权利主体、当地乡镇政府签订用地与补偿协议,报当地县级自然资源和林草主管部门备案。

(二)配套设施用地管理。光伏发电项目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占补平衡。符合光伏用地标准,位于方阵内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阵的道路,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进出平衡。其他道路按建设用地管理。

三、光伏发电用地负面清单

1.没有建筑物和构筑物,未办理合法建设用地手续的地块,不得擅自新增光伏发电项目。

2.有建筑物和构筑物,但自“三调”以来,任一年度含有农用地的地块,不得通过备案方式擅自安装光伏发电项目。

3.有建筑物,但纳入存量乱占耕地建房排查整治范围或属于新增乱占耕地范围的,不得新增光伏发电项目。

4.“农光互补”“林光互补”项目未办理设施农业备案手续或虽已办理设施农业备案手续但实际未将地块用于设施农业的不得通过备案方式新增光伏发电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