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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重塑下光伏企业全球化策略研究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24-05-08 20:2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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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重塑下光伏企业全球化策略研究摘要随着全球能源转型和气候变化问题加剧,光伏行业作为绿色能源领域的重要力量,正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对于推动全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全球光伏

摘要随着全球能源转型和气候变化问题加剧,光伏行业作为绿色能源领域的重要力量,正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对于推动全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全球光伏市场发展加速,海外客户对光伏需求持续高涨,成为我国光伏企业“走出去”加速布局海外市场、扩大光伏产品贸易的发展引擎。当前,我国光伏产业高速发展,摆脱了早期设备、原料与市场“三头在外”的发展局面,光伏企业的全球化发展也已从早先的内产外销的出口贸易模式(全球化 1.0阶段本地化服务国际化),过渡到深耕东南亚供应链的产业模式(全球化 2.0阶段国际化服务全球化),再逐步向构建全球区域产业链一体化的商业模式(全球化 3.0阶段:全球化服务全球化)转变。本文将介绍我国光伏企业全球化发展历程,厘清当下光伏企业践行全球化3.0战略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分析企业在全球化3.0阶段初期存在的问题,探讨全球化发展路径与策略,助力推动我国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光伏;全球化;供应链重塑

从我国1958年研制出首块硅单晶,到如今太阳能成为全球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来源,我国光伏行业伴随太阳能技术迭代和产业生态演进,逐步走向成熟。我国光伏产业在实现跨越式增长的同时,也面临严峻的挑战。近年来,以欧美为代表的能源需求重点区域正加速推进光伏制造回流,“贸易壁垒”+“本地扶持”已成为部分国家或地区发展本地光伏产业、遏制中国产品的组合拳。面临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我国光伏企业在经历了早期的“本地化服务国际化”的全球化1.0阶段和“国际化服务全球化”的全球化2.0阶段,正在逐步迈向“全球化服务全球化”的3.0新发展阶段,力争打造全球区域产业链一体化的生态价值链体系。这不仅推动了我国光伏产业的高质量发展,也为全球能源转型和碳中和目标的顺利实现提供强大动力。

一、我国光伏企业全球化发展历程(全球化1.0-2.0阶段)

自1998年“国内第一套3MW多晶硅电池及应用系统示范项目”以来,我国光伏产品以点带面,并凭借着成本优势,快速占领全球市场。尽管我国推出了“中国光明工程”等一系列政策,但在 2013年之前,全球70%以上的光伏市场仍然集中在欧美地区。2012-2013年欧美光伏“双反”调查的开启使得中国光伏企业加速推进东南亚产业布局。

(一)全球化1.0阶段(20世纪90年代——2013年)本地化服务国际化

自20世纪90年代起,能源危机与环境污染使得世界各国向新型清洁能源转型。欧美各国相继出台鼓励政策,光伏市场在欧美地区迎来爆发式增长,并激起中国企业的光伏“建设大潮”。相对廉价的制造成本使中国光伏企业外贸订单大增,中国成为全球光伏市场的“加工厂”,并形成了内产外销的出口贸易模式。但彼时的国内企业面临“三头在外”的局面,即光伏原料依赖进口、核心设备和终端市场需求均掌握在欧美国家手中。

自2011年起,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为保护本国产业,先后发起针对我国光伏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双反”调查,极大地影响了我国光伏产品的出口贸易,光伏产业快速发展的势头受到遏制。中国光伏行业协会(CPIA)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太阳能电池出口额127.9亿美元,同比下降43.6%。在当时的环境下,地缘政治关系和全球经济变幻莫测,贸易摩擦事件频出,对我国光伏企业的海外单一出口模式带来了极大的风险与挑战。

(二)全球化2.0阶段(2014-2022年)国际化服务全球化

随着海外贸易壁垒提高,出口不确定性增加,作为亚洲新兴发展体的东南亚地区,逐步成为了中国光伏制造商出口欧美地区的替代市场。自2014年起,国内光伏制造企业纷纷加快东南亚“出海”的步伐,隆基、晶澳、天合、晶科等光伏龙头企业先后在马来西亚、泰国、越南等国家投资建厂。

东南亚作为中国“一带一路”重点区域,双方地缘相近、人文相通,产业结构也存在天然的协同性和互补性;同时,东南亚国家具备低成本劳动力红利和丰富的资源优势,与中国产业合作具有得天独厚的基础和空间,成为中国光伏企业出海的桥头堡。

二、全球供应链重塑背景下我国光伏企业全球化3.0战略与发展情况

在东南亚地区产业布局,为中国光伏企业拓展欧美市场创造了空间和机遇,然而近年来随着全球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贸易壁垒不断升级,中国光伏企业为有效提升全球市场份额,积极探索“全球化服务全球化”的全球化3.0战略。

(一)全球化3.0战略(2023年至今)全球化服务全球化

当前,受全球经济格局重塑、大国博弈、经贸规则变化、科技进步和新冠疫情冲击等多重因素影响,我国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的地位面临挑战。在光伏制造领域,我国产能集中度很高。根据公开数据统计,我国在多晶硅、硅片、电池片、组件环节产量在全球市场份额占比均超过80%。另外,叠加俄乌冲突对欧洲能源供应的影响,欧国家普遍认为,过于集中的光伏产业链供应链缺乏韧性、脆弱易中断,给全球能源转型构成潜在威胁。自2022年以来,欧美国家在光伏产业的“去中国化”政策趋势日益显著,各国试图通过引导产业回流,重构全球光伏产业链供应链。在此背景下,我国光伏龙头企业不断深化对全球化布局的思考,在不断完善中国、东南亚产业链供应链的同时,积极探索美洲、欧洲等区域一体化局,进一步巩固我国在全球光伏产业链供应链中的主导地位与竞争力。

(二)全球化3.0阶段初期我国光伏企业海外产业布局情况

自2023年以来,晶澳、隆基、晶科、TCL中环、阿特斯、天合等企业加速推进海外产能建设,积极主动融入全球各区域产业链体系,先后宣布在美国、欧洲、中东等地区投资建设光伏制造项目(如表1所示)。

表我国代表性光伏企业在欧美地区项目布局计划(2023年)

企业名称公告时间项目地点生产环节产能

晶澳2023年1月美国 亚利桑那州光伏组件2GW

隆基2023年3月美国 俄亥俄州光伏组件5GW

晶科2023年3月美国 佛罗里达州光伏组件1GW

TCL中环2023年5月沙特阿拉伯光伏硅片20GW

阿特斯2023年6月美国 德克萨斯州光伏组件5GW

天合2023年9月美国 德克萨斯州光伏组件5GW

阿特斯2023年10月美国 印第安纳州光伏电池5GW

2023年10月,天合光能与AD Ports、江苏海投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有意在阿联酋投资,规划产能包括约5万吨硅料、30 GW硅片和5 GW电池组件

三、我国光伏企业全球化3.0战略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积极推进“全球化服务全球化”的全球化3.0战略,构建全球区域产业链一体化的商业模式,是光伏企业在全球光伏市场快速发展和区域“制造业回流”政策的双重驱动下,面对新型贸易壁垒带来的压力,所做出的综合性决策。

(一)全球光伏市场前景广阔,为海外制造提供发展空间

在全球“碳中和”背景下,以光伏为代表的低碳能源产业,是实现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推动后疫情时代经济“绿色复苏”的必然选择,全球光伏市场正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这为我国光伏产业海外制造提供了广阔市场空间。

1.“碳中和”已成为全球共识,以光伏为代表的零碳转型亟待提速

自巴黎协定以来,尽早实现“碳中和”、控制温升已成为全球共识性议题。当前,已有超过130个国家以不同形式提出了“碳中和”目标。这些国家覆盖全球85%的人口,贡献了超过全球90%的GDP,对世界的发展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据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数据,在本世纪控制温升1.5℃的情境下,2020年后,全球碳排放总量需控制在5000亿吨二氧化碳当量以内。随着化石能源碳排放持续增长,按当前趋势,本世纪中叶将难以达成净零目标,零碳转型亟待加速。建立以太阳能光伏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为主的能源体系,则是实现零碳能源转型与“碳中和”目标的必然路径。

2.光伏发电将成为各国实现“碳中和”的“主力军”,全球光伏市场需求激增

目前,欧美各国纷纷大幅调高光伏装机目标。如德国方面,2022年7月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EEG2023)修正案,计划到2030年将德国的光伏发电装机增加到215GW;法国方面,到2050年预计太阳能装机容量将增加至100GW以上。根据国际能源署(IEA)预测,到2027年,全球光伏累计装机量将超过煤炭,位居所有电源形式中第一位。根据国际可再生能源署(IRENA)预测,在全球控温1.5℃情境下,到2030年,全球光伏装机容量有望超过5.4TW,这意味着2023-2030年年均增长超过500GW。海外光伏市场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各国产业政策利好,助推国内企业在海外开展本土化建设

新冠疫情暴发后,过度追求生产效率带来的供应链脆弱性凸显,各国开始通过加大补贴、改善产业生态等方式吸引制造业回流本土,这也为国内企业布局海外产能提供了政策推手与发展“窗口期”。

1.多措并举进行产业扶持,助力各环节本土化发展

2022年8月,美国《通胀削减法案》(IRA)出台,对光伏硅料(3美元/kg)硅片(12美元/㎡)、电池(4美分/w)、组件(7美分/w)等环节提供税收抵免等制造补贴,并提出获得ITC补贴中本土制造10%额外奖励的计算细则,要求钢铁须100%来自美国,制成品(光伏组件、逆变器、支架等)中美国本土制造占比须超40%以上;2023年3月,欧盟《净零工业法案》和《关键原材料法案》提案指出,到2030年,关键原材料加工、本土制造能力接近或达到欧盟年度部署需求的40%以上;印度近年来推出生产关联激励(PLI)计划,合计激励本土组件产能达51.6GW。

2.政府层面通过专项资金扶持,助力技术创新研发与商业化发展

欧洲方面,将“创新基金”作为欧盟补贴光伏产业的重要金融工具,截至目前已公示三轮资助项目,涉及5个光伏制造项目,主要采取异质结技术,资助总额超4亿欧元;2023年4月,美国能源部公布了2022年度光伏研发资金扶持项目,旨在开发与改进钙钛矿等电池技术,资助总额超2000万美元;2022年初,澳大利亚可再生能源署(ARENA)公布了超低成本光伏(ULCS) 扶持计划,已覆盖钙钛矿/硅叠层技术。

(三)贸易壁垒新升级,迫使国内企业“走出去”

当前,全球供应链发展从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单一导向逐步向经济、环境和社会的多重综合性效能转变。在反倾销、反补贴反规避等传统贸易壁垒的基础上,以碳排放与环境、技术专利等为基础的新型贸易壁垒正在逐步形成、演化并升级,表现形式更加“隐蔽”。我国光伏产品出口贸易的应对难度也不断增大,促使我国光伏企业推行海外区域产销一体化发展。

1.“双反”及“反规避”调查等贸易壁垒层出不穷

早在2011年,美国就开始启动对我国太阳能电池(板)的反倾销和反补贴“双反调查,2012年终裁征收14.78%~15.97%的反补贴税和18.32%~249.96%的反倾销税。自此,我国光伏产业遭遇了来自海外不同国家或地区制定的一系列贸易壁垒,包括美国201和301条款、印度光伏基本关税(BCD)等。为应对全球重要市场—欧美地区“双反”等系列调查与制裁,天合、晶澳、晶科、阿特斯、正泰、隆基等约20家中国光伏企业在东南亚投资建厂,在规避贸易壁垒的同时,也引发了新的贸易风险。2023年8月,美国商务部针对中国光伏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反规避调查发布终裁,认定泰国、柬埔寨、越南和马来西亚存在规避,中国五家光伏企业存在规避行为。

2.绿色贸易壁垒设限,产品出口竞争力下降

当前,欧美等国家正积极从环境入手,推行“附加条件的市场准入”。针对光伏产品,除了法国的碳足迹认证、韩国的低碳认证等强制性认证要求外,2022年3月,欧盟发布《2022-2024年生态设计和能效标签工作计划》,该计划将涉及光伏组件、逆变器和系统,这些产品未来必须达到包括碳足迹在内的环境标准,才能进入欧盟市场;2022年5月,欧盟出台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虽暂未涉及光伏产业,但波及光伏产业链中的铝、钢产业;此外,摆在光伏企业面前的,还有国内外标准的差异。一些国家针对中国产品采用了他们认为的中国电力“碳排放系数”,这种碳排放系数要明显高于中国实际碳排放系数,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我国光伏产品出口的竞争力。

3.国际知识产权纠纷频发,产品或因核心技术制裁而出口受限

近年来,我国光伏产业的崛起和在全球的高速发展给海外企业带来了巨大压力。欧美等国家企业频频针对我国企业提起知识产权诉讼,通过“专利之争”以限制相关产品进口,试图遏制我国光伏企业在欧美市场的发展,并在全球光伏市场“蛋糕”争夺战中获利。比如,2019年,韩华集团在美国、德国和澳大利亚等国针对隆基和晶科等企业提起有关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诉讼;2020年,Solaria与Maxeon公司分别针对阿特斯在美国、日本等国提起专利侵权诉讼;2021年,Advanced Silicon 就专利侵权问题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包括中国在内的28家企业的337调查申请;2023年,Maxeon在德国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对通威太阳能公司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尽管隆基与韩华于2023年5月正式达成专利交叉许可,这类事件也为我国光伏企业加强对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管理与保护工作敲响了警钟。

四、我国光伏企业全球化3.0阶段发展初期面临的挑战

尽管我国部分光伏企业前期在东南亚投资建厂积累了一些海外经验,但由于中西方文化、政治制度、生产要素禀赋及生产成本等方面的差异,我国光伏企业赴欧美等地区进行产业布局和供应链搭建依然面临较为严峻的挑战。

(一)企业出海缺乏国别投资指引,“各自为战”试错成本高

我国光伏企业对海外目标国别的投资政策与环境了解不足,尤其是在法律法规、合规要求等方面认识不够,导致企业在海外运营过程中频频“触礁”。另外,由于语言、文化差异以及与各国各级政府沟通不畅,企业在开展业务时遇到困境,导致运营成本增加,市场拓展受到制约。此外企业对当地人才引进政策的了解有限,部分企业员工在获取相关国家签证方面受阻,影响了公司海外业务的开展。

(二)海外产业政策系统性与支持力度不足,区域资源倾向尚不明朗

尽管美国政府已出台《通胀削减法案》(IRA),但相关企业在本土制造的补贴落实情况还有待进一步跟进。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很多产业政策也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和多变性,有待进一步系统化研究。如2022年12月,欧洲光伏制造委员会(ESMC)50家欧洲光伏制造企业就已联合倡议:欧盟应加强产业政策顶层设计立即采取与美国《通胀削减法案》(IRA)类似的、“快速、成熟、切实、全面”的8项光伏产业政策;2023年3月,欧盟发布《净零工业法案》和《关键原材料法案》两项新法案草案。由于这些倡议或提案缺少细则,为中国光伏企业“走出去”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

(三)海外光伏制造成本较高,缺乏产业投资动力

目前,中国企业“出海”布局光伏产业的制造端成本相比国内仍不具备优势。据欧盟委员会测算,中国光伏制造总成本较欧洲地区低35%,较美国和印度分别低20%和10%。以组件制造为例,2022年,中国光伏组件生产商的制造成本较美国和欧盟低50%以上。据Infolink资料显示,如在美国投资建厂,不考虑前期固定资产投入,仅就生产制造环节的成本而言,美国的人工、水电成本比中国高出10%左右,同时考虑到部分组件辅材采购自中国以外区域,成本还会再增加10%-25%,该两项成本就已经大幅推高了生产成本。

(四)海外产业配套环节薄弱,协同效应差

当前,欧洲地区具备部分铝浆、银浆、减反射膜、EVA、POE等材料供应,而美国地区具备一定的钢、铝、树脂等生产条件,但主要材料与部件仍来源于中国。中国企业在选择海外地区布局产能时发现,与国内配套环境相比,大部分国家的光伏产业处于起步阶段或初期阶段,基础设施方面还比较薄弱,且缺乏相关的配套产业。很多地区的辅材辅料难以达到生产工艺要求,增加了海外工厂的供应链管理难度。在未来的几年里,我国光伏企业如何完善当地的产业链配套,面临较大的挑战。

(五)海外企业本土化产能开始释放,试图走新型技术路线实现弯道超车

在中国企业“走出去”参与构建全球产业链体系的同时,美、欧等国发展光伏产业的步伐也在加速。目前,欧美等国家和地区的多个光伏产业项目纷纷官宣落地。中国光伏行业协会(CPIA)数据显示,2022年,美、欧、印等经济体规划的制造业新增产能已超过50GW。技术路线方面,海外企业重点关注钙钛矿、异质结等新型光伏技术路线,力争弯道超车。据不完全统计,2022年以来,以欧洲为例,异质结、钙钛矿光伏电池产能建设计划已超过13GW,在各类型电池中份额占比超过60%,排名第一。欧美各国企业正试图对我国光伏产业发展进行制约与抗衡,给我国光伏产业在全球保持领军地位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五、我国光伏企业全球化3.0阶段发展对策建议

为积极应对全球化所面临的困难与挑战,我国光伏企业应在合规经营的基础上,通过加大研发创新力度、强化渠道管理、优化供应链布局、深化与当地机构的合作等措施,不断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并力争在新一轮全球化竞争中保持行业领先地位。

(一)合规先行,稳健推进“本地化”运营

当前,高度动态化的国际局势使我国企业的全球化供应链布局面临很多风险和挑战。对于光伏企业而言,需要综合考虑当地的准入标准、贸易与产业政策、法律法规、营商环境、人文风俗等因素,通过深入学习了解目标市场的国别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本土化战略,并建立安全风险预警机制,确保其当地战略具备一定程度的抵御供应链风险的效能,保证企业稳健且持续经营。

(二)锻造技术长板,保持产品技术创新领先地位

创新是发展的源泉与动力,我国光伏企业需持续加大创新发展力度。企业应积极参与国际光伏产业标准的制定修订;通过技术授权、境外参股与收购等方式获取海外先进技术及专业化研发人才;与行业组织、科研机构合作打造技术联盟及推进全球化研发中心建设,不断加强新技术,尤其是具有前瞻性的新型光伏技术的更新迭代、实现效率突破,构建并强化自身光伏产品的竞争力。

(三)把ESG理念融入发展,构建“可持续商业”文明

如今,可持续发展理念已经成为全球共识,驱动重塑包括光伏在内的新能源产业的自身价值。我国光伏企业应关注环境保护、技能发展、工人安全和不同国别社会包容等问题,助力建立健全光伏行业ESG标准及推动实现光伏标准国际双边互认。同时,企业应加强ESG方面的宣传和培训,不断完善ESG管理体系,在产品设计、采购、生产、销售、物流等环节充分考虑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因素,提高光伏产品的附加值和竞争力,更好地拓宽国际市场。

(四)打造健康产业生态,构建韧性产业供应链

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下,我国光伏企业应充分发挥光伏产业链上下游各企业分工优势,产业内部企业间加强联系与合作,促进行业资源共享和互补,形成密切配合、分工明晰的绿色光伏产业链系统。企业应积极探索与全球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研发机构等对象的新型合作共建模式,完善在全球供应链全链条的布局网络,不断降低内部交易成本,增加产业发展灵活性,提高市场风险预判与抵御能力,在全球范围形成协同发展效应。

(五)依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助力海外市场拓展

光伏企业在探索自身“走出去”发展路径时,不应“闭门造车”,需要借助外部力量进行辅助性支撑。企业可依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在投资指引、运营管理、法律合规等多方面为自身提供一体化专业服务。高效解决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面临的共性与差异化问题,助力企业在开拓海外市场的过程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熟悉并融入本地环境,合理开展业务布局,进而帮助其更好地拓展海外市场,促进高质量发展。

参考文献略。

文章来源《新经济导刊》(2024年第02-03期)

作者孙广彬、李征、赵子元、陈多威

作者单位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