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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用车载充电装置安全要求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T 1201-2013)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5-08-05 00:4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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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用车载充电装置安全要求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T 1201-2013)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输入功率不超过3.5kW,供电交流输入电压220V,符合Ⅱ类电源安全要求的,为纯电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输入功率不超过3.5kW,供电交流输入电压220V,符合Ⅱ类电源安全要求的,为纯电动乘用车配备的车载充电装置的安全要求,包括装置安全工作的技术要求、测试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纯电动乘用车车载充电装置,其他类型的电动汽车充电装置也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不适用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车载充电装置及工作在有易燃、爆炸性气体工作场所的电动汽车车载充电装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200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423.1-2008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A:低温
GB/T 2423.2-2008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B:高温
GB/T 2423.10-2008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Fc:振动(正弦)
GB/T 2423.17-2008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Ka:盐雾
GB/T 2900.32-1994电工术语电力半导体器件
GB/T 2900.33-2004电工术语电力电子技
GB/T 3859.1半导体变流器基本要求的规定
GB/T 3859.2-1993半导体变流器应用导则
GB 42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 4588.3-2002印刷电路板设计和使用
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6113.101-2008无线电骚扰和抗扰度测量设备和测量方法规范第1-1部分:无线电骚扰和抗扰度测量设备测量设备
GB 9254-2008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 13384-2008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 13422半导体电力变流器电气试验方法
GB 17625.1-2003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延16A)
GB/T 17626.2-2006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3-2006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电磁场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4-2008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挠度试验
GB/T 17626.5-2008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12-2008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振荡波抗扰度试验
GB/T 18387-2008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宽带,9kHz-30MHz
JB/T 4276-1999变流器产品包装技术条件
JB/T 10095-2010工业电池用充电设备
3术语和定义
GB/T 2900.32-1994,GB/T 2900.33-2004,GB/T 3859.1-1993,GB/T 3859.2-1993的术语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Ⅱ类电源class Ⅱ power units
Ⅱ类电源指不只依靠基本绝缘,还采取了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为电击保护措施的电源设备,其绝缘保护效果不依赖于保护性接地或安装条件。
3.2
泄漏电流leakage current
在没有故障的情况,流入大地或电路中外部导电部分的电流。
3.3
附加绝缘supplementary insulation
为了在基本绝缘失效情况下防止触电而在基本绝缘之外使用的独立绝缘。
3.4
双重绝缘double insulation
同时具有基本绝缘和附加绝缘的绝缘。
3.5
加强绝缘reinforced insulation
为防止直接接触所提供的相当于双重绝缘防护等级的带电部分上的绝缘结构。
注:“绝缘结构”一词并不意味着绝缘必须是同类材料,它可以由几种不同于基本绝缘或附加绝缘那样能够单独测试的绝缘层组成。
4技术要求
4.1环境条件
a)海拔:≤2000m;
b)环境温度:-20℃一65℃,温度变化率不超过5℃/h;
c)贮存温度:5℃一40℃;
d)相对湿度:5%一95%(相当于环境温度为20℃时)。
4.2输入要求
a)输入额定电压:(220±15%)V;
b)输入额定电流值:≤16A。
4.3输出要求
a)直流输出最大功率:3kW;
b)直流输出电压范围:48V-75V,75V-130V,130V-200V,200V-300V,300V-500V。
4.4稳压稳流特性
车载充电装置应能根据蓄电池的工作电压(指铅酸蓄电池)或电池管理系统BMS的输出参数,自动确定整流器工作在稳压或者稳流状态并可根据运行工况自动转换这两种状态:
a)当充电装置在稳流区间工作时,在直流输出电压范围内,电流在10%一100%额定范围内,其稳流精度≤2.0%;
b)当充电装置在稳压区间工作时,在直流输出电压范围内,电流在0%一100%额定范围内,其稳压精度≤1.0%。
4.5电气性能
充电装置开机/关机时,输出电压应没有冲击(过冲)。若具有软起动性能,投入运行时,输出电压应在规定时间内升至额定值。
4.6冷却方式
冷却条件可根据车辆设计要求选用空气自然冷却,强制风冷或液体冷却。
4.7通讯方式
a)通讯方式:CAN总线、PLC总线等;
b)采样信号:电池BMS、充电桩或快速充电装置。
4.8噪声
充电装置在正常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应≤65dB (A声级)。
4.9机械性能
车载充电装置外壳应采用铸铝或类似的金属制造。外观应色泽均匀、表面平整、光滑,不得有划痕、毛刺、锈蚀、变形、气孔及裂纹等缺陷。
铝制散热器必须进行电镀处理、阳极化处理、辐射处理或者其他类似处理。对于安装在可能暴露在空气中的部分,应做盐雾试验。
车载充电装置应有产品标签和指示标志,字迹清晰完整。
4.10抗振动性
产品应耐受X,Y,Z三个方向,每一方向2.5h的振动,其中:
a)频率:10Hz-150Hz;
b)加速度:30m/s2;
c)扫频速率:1oct/min。
5安全要求
5.1防护等级
防护等级按照车身布局的要求来设定,最低不可低于IP 56。
5.2绝缘电阻
所有连在一起的输入/输出端(包括主电源)和外露导电部分之间对地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0MΩ。
5.3绝缘强度
将电动车辆控制信号电路的所有外部连接点接地,在电动车辆的交流/直流输入端和接地端之间施加表1的试验电压,持续时间1min,泄漏电流小于10mA。
对不与主电路直接连接的辅助电路,应能承受表2所规定的交流试验电压。
试验部位:
a)非电连接的两个独立的电路之间;
b)各带电回路与金属外壳(或地)之间。
5.4爬电距离
充电装置中不等电位的裸导体之间,以及带电的裸导体与金属零、部件或接地零、部件之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不小于表3的规定。
5.5过温保护
当温度超过过温保护值时,充电装置应自动进入过温保护状态,当温度恢复正常后,充电装置应能自动恢复工作状态。
5.6反接保护
当输出正负极接反时,充电装置应不能启动,并发出报警提示。
5.7输出过压保护
输出大于等于设定最高电压值时关闭输出,并发出报警提示。
5.8输出欠压保护
输出小于等于设定最低电压值时关闭输出,并发出报警提示。
5.9输出过流保护
输出电流大于设定最大电流值时关闭输出,并发出报警提示。
5.10短路保护
输出短路时,应自动进入输出限流保护或关闭状态,故障排除后,应能自动恢复工作。
5.11风冷测试
配有强制风冷系统的充电装置运行时风扇电机的转子处于锁定状态7h。若充电装置配备不止一台风冷电机时,装置上的全部风冷电机都要同时锁定7h。此时电机不应有烧毁现象。
通风孔配有过滤器的充电装置运行,在开孔堵塞率达到50%进行测试,再在完全堵塞条件下重复测试。测试时当充电装置温度超过过温保护值时,充电装置应自动进入过温保护状态,当温度恢复正常后,充电装置应能自动恢复工作状态。
5.12水冷测试
当水循环系统发生故障,水压或水流量不满足要求时,充电装置温度将会超限,装置应自动进入过温保护状态,当温度恢复正常后,充电装置应能自动恢复工作状态。
5.13泄漏电流
用250V额定电压进行测试。泄漏电流分别不得超过0.25mA。
5.14变压器
变压器的初、次级绕组电气隔离且应按本章规定的结构以保证在正常和过载情况下,初、次级绕组间,初级绕组与铁芯间,或隔离的相邻次级绕组间无电气上的连接,该连接可能导致着火或电击危险。
变压绕组包括起点,所有插头,终点,及引线处的跨线到绝缘引线连接点均应提供绝缘。变压器线圈应用绝缘漆处理并进行焙烤或其他方式浸渍以防潮。
5.15印刷电路板
印制线路板应符合GB/T 4588.3的要求。安装在印制线路板上构成印制线路组件的电阻器、电容器、电感器或其他零部件应牢靠安装以保证在组装、正常工作或维修时可能施于印制线路组件上的力移位不致引起火灾或电击的危险。
印制线路板的安装隔板或隔片作为产品组件的一部分,应对连接到零部件提供机械防护和电气绝缘。
5.16盐雾试验
充电装置按8.5.9规定进行试验后,应具有完好的机械性能和电气性能。
5.17安全标志
5.17.1输出应清楚地标明线的极性,并注有以下字样:
a)“正”和“负”极的字样;
b)“+ ”(正)和“一”(负)的标记;或者
c)代表正极的红色代码和代表负极的黑色代码。
5.17.2如充电装置中带有保险丝,应当用标记或标签标明其型号及额定电流。
标签应贴于该产品的内部或外表面、保险丝盒上或尽可能地靠近保险丝盒。
5.17.3产品应标明充电装置的输入电压、输入电流、电源频率、输出电压、输出电流、负荷等级。
5.18警告标识
5.18.1该标准的警告标识应该是永久性的,并牢固的置于产品的表面上或某部分上,但不包括外壳的底部。标识所在的零件在不影响产品运行的情况下不能移除。
5.18.2警告标识应该以以下的单词打头:“CAUTION”(小心),“WARNING”(警告)或“DANGER”(危险),字样的高度不小于4 mm。
5.18.3产品应该标有以下字样:“危险”,并附上“当心触电,切勿触摸输出线头和电池终端的裸露部分”或类似的标识。
5.18.4人会接触到的带电散热片或其他有可能被误认为不带电金属的部件,应该标有以下字样:“小心”,并附上“当心触电——金属板(或其他部件的名称)带电——维修前切断电源”或类似的标识。标识的字样不小于4mm,带电体上的标识要确保人们在接触前可以看到。
5.18.5Ⅱ类电源应标明
5.18.6小心触电应标明
5.18.7保护导体端子应标明
6电磁兼容性一抗扰度
充电装置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受到来自所处环境(公用电网、负载或邻近设备)的电磁骚扰。一般的充电装置应承受所处工业环境固有电磁骚扰源(如开关操作等)的骚扰而正常运行。
6.1静电放电抗扰度
充电装置应能承受试验电压为6 kV的接触放电试验和8 kV的空气放电试验。
充电装置在试验过程中允许出现性能丧失,但不允许改变操作状态或存储的数据。充电装置在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且不允许性能降低或性能低于制造厂商指定的性能级别。
6.2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
在80MHz-1000MHz频率范围内,应能承受3V/m的射频电磁骚扰。
充电装置应能连续正常工作。在正常工作时,不允许性能降低或性能丧失低于厂商指定性能级别。
在80MHz-1000MHz频率范围内,应能承受10V/m的射频电磁骚扰。
充电装置在试验过程中允许出现性能丧失,但不允许改变操作状态或存储的数据。充电装置在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且不允许性能降低或性能低于制造厂商指定的性能级别。
6.3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
应能承受GB/T 17626.4中规定的试验等级为3级的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
充电装置在试验过程中允许出现性能丧失,但不允许改变操作状态或存储的数据。充电装置在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且不允许性能降低或性能低于制造厂商指定的性能级别。
6.4浪涌(冲击)抗扰度
应能承受1.2/50μs(电压)一8/20μs(电流)浪涌(冲击)的试验,试验电压2kV±0.2kV。
充电装置在试验过程中允许出现性能丧失,但不允许改变操作状态或存储的数据。充电装置在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且不允许性能降低或性能低于制造厂商指定的性能级别。
6.5振荡波抗扰度
应能承受GB/T 17626.12中表2规定的试验等级为3级的阻尼振荡波抗扰度。
充电装置在试验过程中允许出现性能丧失,但不允许改变操作状态或存储的数据。充电装置在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且不允许性能降低或性能低于制造厂商指定的性能级别。
7电磁兼容性一发射限值
充电装置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对公用电网或邻近设备产生诸如谐波、换相缺口、传导发射、电磁辐射等骚扰。用户如对此有特殊要求,应在订货时说明。
A类设备是指满足A级骚扰限值但不满足B级骚扰限值的设备。对于此类设备,不应限制其销售,但应在其有关的使用说明中包括如下内容的声明:
此设备为A类产品,在住宅环境中,该产品可能产生射频干扰。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用户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
B类设备是指满足B级骚扰限值的设备,主要在住宅环境中使用,可包括:
——不在固定场所使用的设备,例如由内置电池供电的便携式设备;
——由电信网络供电的电信终端设备;
——个人计算机及相连的辅助设备。
7.1谐波电流
车载充电装置运行时产生的谐波应不超过GB 17625.1的规定,不应对公用电网和邻近设施等运行带来不良后果。
在整流器输入端施加4.2要求的交流电源电压时,车载充电装置产生的谐波电流限值应符合表4的规定。
7.2传导发射
车载充电装置的传导发射值见表5,使用准峰值检波器进行测量。测量仪器带宽9kHz。
a)电源端子骚扰电压限值
在车载充电装置接电阻性负载和额定输出功率下,输入端发射的传导骚扰幅值应小于表6中所规定的限值。
b)信号输人/输出端和控制连接端
车载充电装置信号和控制端发射的传导骚扰(如有)幅值应小于表7所规定的限值。
7.3辐射发射(射频电磁场干扰)
a)电场
在电阻性负载和额定输出功率下,测试车载充电装置电场辐射发射干扰,应满足表8中的限值要求。
8试验
8.1一般规则
试验分为出厂试验和型式试验。
有关试验共性要求和试验方法应符合GB/T 3859.1和GB/T 13422的规定。
试验一般在制造厂进行。个别试验项目如需在现场安装后进行,应在合同或有关技术文件中说明。
在制造厂进行的试验采用电阻性负载。当充电装置与电池成套供应时,应使用电池负载,并按本标准的要求对电池的性能进行试验。
试验所用的仪器、仪表,精度不低于0.5级。
产品须经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并附有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的文件或标记。
8.2出厂检验
组装完成的充电装置应逐台进行出厂试验。检验应符合表10中出厂检验的规定,试验合格后,应出具出厂试验合格证明。
试验时,只有一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允许返工后复试。复试合格方可出具出厂试验合格证明。
8.3型式试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制造厂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定型时;
——产品设计、工艺、材料作较大修改时;
——产品停产一年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8.4检验项目
型式试验和出厂试验项目见表10。
8.5试验方法
8.5.1一般检验
主要检验电气元器件和零部件的安装、接线、接地、爬电距离(视要求而定)、装配质量以及防护等级等是否符合GB/T 3859.1及外观要求、产品技术条件和有关合同的规定。
8.5.2安全性能试验
8.5.2.1绝缘试验
8.5.2.1.1一般要求
绝缘试验包括绝缘电阻测量和介电强度试验。试验前,先进行下述操作:
a)充电装置的各输入端子之间和各输出端子之间应彼此相互短接;
b)印制电路板和多接头组件可在试验时拔下、断开或用标准样件代替。但如果辅助装置(如辅助变压器、脉冲变压器、测量装置等)的绝缘损坏,可能会使电压达至未与机壳连接的人体易触及部分,或可能使高压侧电位达至低压侧,并可能引起故障跳闸,则辅助装置与主电路之间的连接不应断开,而应与主电路一起承受同样的试验电压。
8.5.2.1.2绝缘电阻测量
用符合规定的仪器测量充电装置相应部位的绝缘电阻,应符合以下规定:
a)各独立电路与金属机架之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0MΩ;
b)无电气联系的各电路之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0MΩ。
8.5.2.1.3绝缘强度试验
在充电装置的下列部位施加频率50Hz±5Hz,电压施加表1的交流试验电压,并持续1min,不应出现击穿或闪络现象。在交流试验电压不适用时使用表1中直流试验电压。
a)各独立电路与金属机架之间;
b)无电气联系的各电路之间。
对不与主电路直接连接的辅助电路,应能承受表2所规定的介电试验电压。
8.5.2.2防护等级测试
按照GB 4208中的相关规定测试。
8.5.2.3保护
保护试验项目如下:
a)过温保护:当温度超过过温保护值时,充电装置应自动进入过温保护状态,当温度恢复正常后,充电装置应能自动恢复工作状态;
b)反接保护:当输出正负极接反时,充电装置应不能启动,并发出报警提示;
c)输出过压保护:模拟充电装置电压输出状态,当输出大于等于设定电压值时应关闭输出;
d)输出欠压保护:输出小于等于设定最低电压值时关闭输出,并发出报警提示;
e)输出过流保护:模拟充电装置电流输出状态,当输出电流大于设定电流值时应关闭输出;
f)短路保护:模拟充电装置输出短路时,充电装置应自动进入输出限流保护或关闭状态,故障排除后,应能自动恢复工作。
8.5.2.4风冷测试
配有强制风冷系统的充电装置运行时风扇电机的转子处于锁定状态7h。若充电装置配备不止一台风冷电机时,装置上的全部风冷电机都要同时锁定7h。此时电机不应有烧毁现象。
通风孔配有过滤器的充电装置运行,在开孔堵塞率达到50%进行测试,再在完全堵塞条件下重复测试。测试时当充电装置温度超过过温保护值时,装置应自动进入过温保护状态,当温度恢复正常后,充电装置应能自动恢复工作状态。
8.5.2.5水冷测试
当水循环系统发生故障,水压或水流量不满足要求时,充电装置温度将会超限,装置应自动进入过温保护状态,当温度恢复正常后,充电装置应能自动恢复工作状态。
8.5.3电气性能试验
测试电气性能参数时应将充电装置设置在通讯方式下进行控制,通过通讯手段对电压、电流的参数进行调节,完成各项目的测试。
8.5.3.1充电电压调节试验
试验在电网电压和充电装置输出电流的允许变化范围内进行。充电装置恒压充电电压范围应符合4.4的规定。
8.5.3.2稳压特性试验
试验要求如下:
a)直流输出电流:一般选取规定的输出电流调节范围的上限值(额定值)、中值(额定值的50%)和空载;
b)交流输入电压:一般选取输入电压的额定值及其波动允许范围的上限值和下限值三点。
试验方法按照JB/T 10095中6.5.5.2的规定,测得的电压值的最大正偏差和负偏差计算直流输出电压稳定误差,均应符合4.4的规定。
8.5.3.3限流特性试验
设定稳压值和限流值,使充电装置在稳压状态运行。调整负载使输出电流达到限流设定值,继续增加负载,则充电装置应退出稳压状态,输出电压降低,输出电流维持在限流设定值,进入限流状态。
8.5.3.4恒流充电电流调节试验
试验在电网电压和充电装置输出电压调节范围内进行。恒流充电电流范围应符合4.4的规定。
8.5.3.5稳流特性试验
试验要求如下:
a)直流输出电压:一般选取恒流充电电压变化范围的上限值(最高直流电压)、中值和下限值(最低直流电压);
b)交流输入电压:一般选取输入电压的额定值及其波动允许范围的上限值和下限值三点。
试验方法按照JB/T 10095中6.5.8.2的规定,测得的电流值的最大正偏差和负偏差计算直流输出电流稳定误差,均应符合4.4的规定。
8.5.3.6限压特性试验
设定限流值和稳压值,使充电装置在限流状态运行。调整负载使输出电压达到稳压设定值,继续减小负载,则充电装置应退出限流状态,输出电流降低,输出电压维持在稳压设定值,进入限压状态。
8.5.3.7操作性能检查
在稳压状态运行条件下和电网电压及负载电流规定的范围内,充电装置开机/关机不少于3次。充电装置投入运行(起动)和退出运行(停机)时,输出电压瞬时值应不超过额定直流电压的105%。若具有软起动性能,投入运行时,输出电压应在3s-8s内连续升至额定值。
8.5.3.8温升试验
在额定运行条件下,充电装置各部件的极限温升应符合JB/T 10095中表7的规定。
8.5.4电磁兼容
8.5.4.1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试验按GB/T 17626.2中规定的方法,应以单次放电的方式进行。在预选点上,至少施加10次单次放电(最敏感的极性)单次放电之间的时间间隔至少为1s,但为了确定系统是否会发生故障,可能需要较长的时间间隔。
充电装置在额定运行条件下应符合6.1的规定。
8.5.4.2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
试验按GB/T 17626.3中规定的方法和6.2的要求进行。
充电装置在额定运行条件下应符合6.2的规定。
8.5.4.3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
试验按GB/T 17626.4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充电装置在额定运行条件下应符合6.3的规定。
8.5.4.4浪涌(冲击)抗扰度
试验按GB/T 17626.5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充电装置在额定运行条件下应符合6.4的规定。
8.5.4.5振荡波抗扰度
试验按GB/T 17626.12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充电装置在额定运行条件下应符合6.5的规定。
8.5.4.6谐波测量
DB44/T 1201-2013
在额定运行条件下,在整流器输入端施加4.2的交流电源电压,充电装置的谐波电流限值应符合7.1的规定。
8.5.4.7传导发射
电源端子和信号端口的传导骚扰测量应在电阻性负载和额定输出功率下,使用带有准峰值和平均值检波器的接收机测量。两种检波器可包含在单一的接收机中。测量时,交替使用准峰值检波器和平均值检波器。
可用峰值测量替代准峰值和平均值测量。但当出现争议需要再次测量时,原采用准峰值限值的,仍采用准峰值测量接收机;原采用平均值限值的,仍采用平均值测量接收机。
按GB 9254和GB/T 6113.101中的规定检验其符合性。输入端发射的传导骚扰幅值应符合7.2的规定。
8.5.4.8辐射发射(射频电磁场干扰)
在9kHz-30MHz频率范围内,在电阻性负载和额定输出功率下,用带有准峰值检波器的接收机进行测量。
可用峰值测量替代准峰值测量。但当出现争议时,以准峰值测量接收机的测量结果为准。
按GB/T 18387中的规定,检验测试结果应符合7.3的规定。
8.5.5抗振动性测试
产品通常在不工作及正常安装状态下经受试验,产品按照GB/T 2423.10中的规定,应能经受4.10中规定的严酷等级进行试验。产品经振动试验后,零部件应无损坏,紧固件应无松脱现象,性能应符合规定。
8.5.6高低温试验
依据GB/T 2423.1和GB/T 2423.2中的试验方法,按照规定的时间周期进行高低温试验:
a)在5℃下贮存48小时,试验后恢复常温充电装置可以正常工作;
b)在40℃下贮存48小时,试验后恢复常温充电装置可以正常工作;
c)在一20℃下工作24小时,充电装置在试验中和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功能无异常;
d)在65℃下工作96小时,充电装置在试验中和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功能无异常。
8.5.7噪声
充电装置在额定条件下运行,按GB/T 3859.1中的6.4.16的规定测量噪声。测量结果应符合4.8的规定。
8.5.8泄漏电流
试验按照GB 4706.1中图1的测试电路,进行测试。泄漏电流不得超过0.25mA。
8.5.9盐雾试验
对于需要做盐雾试验的充电装置,应在型式试验前,按GB/T 2423.17中的规定进行盐雾试验,试验周期为48h。试验结束后再做其他项目试验。
9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9.1标志
DB44/T 1201-2013
9.1.1产品标志
每件产品应在其明显的部位标有产品标识,其基本内容包括:产品商标、产品型号、生产日期(编号)或生产批号、生产企业名称、中英文警示说明。
9.1.2包装标志
包装标志的基本内容包括:
a)与发货有关的产品标志内容:产品名称及商标、产品型号、规格;
b)生产企业名称、详细地址;
c)生产日期(编号)或生产批号;
d)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
e)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f)防潮、防火、不准倒置、轻放等标志。
9.2包装
产品包装应适应运输及装卸的有关防潮、防振、防尘要求,符合GB/T 13384和JB/T 4276的规定。
包装箱中随同产品供应的技术文件应包括装箱单、产品出厂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备附件清单。
9.3贝亡存和保管
产品的贮存和保管应符合规定。应保持5℃一40℃的清洁、干燥及通风良好的环境。应避免日晒、火烤、水浸、与腐蚀性物质放在一起。
产品应存放在通风、干燥、无有害气体的仓库内,不应与化学药品、酸碱物质等一同存放。
9.4装卸、运输
产品在搬运时所受的冲击和振动应限制在最小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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