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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陕西省地方标准(DB 61/ 224-2011)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5-08-05 00:2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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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陕西省地方标准(DB 61/ 224-2011)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黄河流域(陕西段)的排水单位排入地表水和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16种水污染物排放控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黄河流域(陕西段)的排水单位排入地表水和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16种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本标准适用于陕西省辖区内以各种排放形式向黄河流域水体排放污水的单位的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466-1987水质总铬的测定   GB 7467-1987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70-1987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1987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85-1987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1989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894-1989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198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T 16488-1996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   GB/T 16489-1996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 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60-2000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碘量法   HJ/T 195-200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200-2005水质硫化物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41-2007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荧光法   HJ/T 399-2007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84-2009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88-2009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493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09-2009水质挥发酚的测定溴化容量法   HJ 503-2009水质挥发酚的测定4一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05-2009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s)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2009水质氨氮的测定钠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2009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一中和滴定法   HJ 597-2011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黄河流域(陕西段)   陕西省境内黄河干、支流流域及其封闭水域。   3.2   废水末端处理设施   污水处理站(厂)向外排放污水的污水治理设施的统称。   3.3   污水排放量   在完成生产过程经废水末端处理设施处理之后,排向地表水体或污水处理厂的污水量。   4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4.1标准分级   4.1.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不分级。   4.1.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照排水去向分为一级和二级,其中直接排入地表水体的污水   执行一级排放标准,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执行二级排放标准。   4.1.3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一排水,执行GB 18918中的一级A标准。   4.2控制要求   4.2.1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其车间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l的要求。   4.2.2第二类污染物,其企业总排口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的要求。   4.2.3部分行业最高污水允许排放量应符合表3的要求。   4.2.4本标准未涉及的其它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其它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执行国家和地方标准。   4.3其他规定   4.3.1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执行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A计算。   4.3.2工业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负荷量按附录B计算。   4.3.3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按附录C计算。   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采样点   5.1.1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   5.1.2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摊放口采样。   5.1.3污水排放口应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5.1.4所有污水处理厂的污水进水口、排放口和重点水污染企业排污口,应安装在线实时监测仪器设备及污水水量计量装置。   5.2采样频率   5.2.1采样频率按照环保部相关规定执行。   5.2.2在线监测   除验收和抽查监测外,还应设置与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相衔接的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对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和流量等进行连续监测。   5.3样品采集和保存   5. 3.1污水样品采集应符合HJ 494和HJ 495的规定。   5.3.2样品保存应符合HJ 493的规定。   5.4原辅材料、产品产量、水量统计   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   5.5分析方法   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方法采用表4所列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国家颁布新标准时,采用最新标准。   6实施要求   6.1从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污单位(以环境影响文件通过审批时间为准)执行本标准。现有排污单位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6.2国家颁布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   6.3在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6.4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设施和排放口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依据日常采样、监测,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本排放标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