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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道路照明灯具 厦门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DB 3502/Z 001—2010)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5-08-05 00:2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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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道路照明灯具 厦门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DB 3502/Z 001—2010)1范围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了LED道路照明灯具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项目、判定原则、标志、

1范围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了LED道路照明灯具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项目、判定原则、标志、包装、使用说明、存储和运输。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以LED为光源的道路照明灯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53硅和锗体内少数载流子寿命测定光电导衰减法   GB/T 2423.1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A:低温   GB/T 2423.2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B:高温   GB/T 2423.8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Ed:自由跌落   GB/T 2423.10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Fc:振动   GB 7000.1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GB 7000.5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安全要求   GB 7000.7投光灯具安全要求   GB/T 9468-2008灯具分布光度测量的一般要求   GB 9969.1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T 11364钎料铺展性及填缝性试验方法   GB 17625.1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   GB 17743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 19510.14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的特殊要求   QB/T 1551灯具油漆涂层   QB/T 3741-1999灯具电镀、化学覆盖层   DB 3502/Z 002-2010LED道路照明功率发光二极管   DB 3502/Z 003-2010LED道路照明驱动电源   DB 3502/Z 004-2010LED灯具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导性技术文件。   3.1   灯具效率   在相同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用百分数表示。   3.2   灯具光效(灯具电光转换效率)   LED灯具输出光通量与输入灯具的电功率之比。   3.3   灯具光强空间分布曲线   灯具光源发光强度在4π空间的分布情况,用极坐标表示。   3.4   LED灯具光通维持率   灯具光通量随燃点总时数的增长而衰减的程度,用百分比(%)表示。   3.5   【热沉-环境】温升   LED器件热沉与环境温度之差。   3.6   驱动电源效率   驱动电源效率是:输出功率除以总输入功率。   3.7   寿命   灯具从燃点至失效,或者工作至其光通维持率低于70%时的累计时间。   4产品分级   a)按灯具额定光通量φ分为四级(见第5.6.1条)。   b)按灯具光效分为三级(见第5.4条)。   c)按灯具温升分为三级(见第5.11条)。   5技术要求   5.1正常工作条件   灯具在下面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使用环境条件:温度-25℃~50℃;湿度≤95%(20℃);大气压力86kPa~106kPa。   ——正常工作电压:AC176V~264V。   ——电源频率:49.75Hz~50.25Hz。   5.2灯具光源   灯具光源采用的功率发光二极管应符合DB 3502/Z 002-2010的技术要求。   5.3灯具效率(η)   灯具效率(η)≥65℅   5.4灯具光效LPW   灯具光效分为三级,见表1。   5.5空间光强分布   灯具空间光强分布应符合表2、表3的规定。   5.6额定光通量   5.6.1灯具额定光通量   灯具额定光通量分为四级,见表4。   5.6.2灯具光通量(φ)容差   灯具实际光通量不应低于灯具额定光通量的90%,且不应高于灯具额定光通量的120%。   5.7光通维持率   光通维持率(τ)≥96%。   灯具燃点1000小时后的光通量作为灯具初始光通量,再继续燃点2000h后的光通量与起始光通量的比值为灯具光通维持率。现场实际操作中可用照度测量替代光通量。   5.8显色指数   显色指数(Ra)≥65。   5.9相关色温(CCT)   CCT标称值应为2700K、3000K、3500K、4000K、4500K、5000K、5700K七种之一;灯具的色温和色坐标应符合表5规定。   5.12驱动电源指标   灯具驱动电源应符合DB 3502/Z 003-2010的要求,其功率因数指标见表8。   5.13寿命   灯具寿命(L70)≥30000h。可用光通维持率来表征其光衰速度,评价其寿命。   5.14防尘防水指标   灯具的防尘防水指标应不小于IP65。   5.15安全指标   灯具应符合GB 7000.1、GB 7000.5及GB 7000.7要求。灯具的驱动控制部件或装置应符合GB 19510.14的要求。   5.16电磁兼容特性   灯具电磁兼容特性应符合GB 17743和GB 17625.1的要求。   5.17耐腐蚀性能   灯具上的油漆部件之涂层应符合QB/T 1551中II类的规定;灯具上的电镀或化学覆应符合QB/T 3741-1999要求。   5.18噪声   灯具正常工作状态下,噪声不大于55DB (A)。   5.19高低温性能   灯具在-25℃~50℃温度下应能正常工作。灯具在-40℃~85℃温度环境中存储不应损坏。   5.20抗振动性能   灯具按其预定使用位置安装后应能承受频率10Hz~55Hz~10Hz、振幅0.35mm的振动。   5.21抗跌落性能   在完整的出厂包装中,灯具应能承受高度为0.5m的自由跌落。   6试验方法   6.1试验条件   6.1.1温度   在自然对流的热平衡状态下,在测量期间其环境温度应为25±2℃。   6.1.2湿度   湿度范围为:45%~75%。   6.1.3稳定状态   LED路灯燃点达到稳定状态后测量光学参数;测量温升时待测LED路灯需再经6h点燃后进行测量。   6.1.4试验用电源   ——电压为209V~231V;   ——电源频率为49.75Hz~50.25Hz;   ——电源电压波形之总谐波失真≤3%。   6.1.5光度测量   ——量测距离应大于灯具发光面最大尺寸的10倍以上;   ——测试暗室之背景照度≤0.05lx;   ——分布光度计之测角精度0.1°;分辨率0.02°;   ——分布光度计之Vλ修正精度不低于3%;   ——分布光度计之光度测量范围1Cd~5000Cd。   6.2安全试验   灯具安全试验按GB 7000.1-2007、GB 7000.5及GB 7000.7的规定进行。   6.3基本特性试验   老化后的LED灯具在6.1试验条件下测量其总消耗功率、功率因素、驱动电源效率(在驱动电源产品上测量,提供测量结果,质检所审核。)、总谐波失真、灯具温升。   按照GB/T 9468-2008的规定进行测量,报告内容包含灯具空间光强分布曲线、等照度分布曲线、利用系数曲线、灯具光效、总光通量、光通维持率、相关色温、色坐标以及显色指数等。   6.4高低温试验   按GB/T 2423.1、GB/T 2423.2的规定进行。试验样品不包装、处于工作状态下,高低温试验条件见表9。   用目视检查,灯具外观和结构在试验前和试验后应无明显变化;灯具应无损坏,试验后产品能正常通电工作。   6.5高低温存储试验   按GB/T 2423.1、GB/T 2423.2的规定进行。试验样品不包装、不通电;高低温存储试验条件见表10。   用目视检查,灯具外观和结构在试验前和试验后应无明显变化;灯具应无损坏,试验后产品能正常通电工作。   6.6振动试验   按GB/T 2423.10的规定进行。试验样品不包装、不通电,按其预定使用位置固定在试验台中央,振动方向为x、y、z三个方向,振动严酷度见表11。   试验后,驱动电源应无损坏和紧固件松动脱落现象,产品能正常通电工作。   6.7自由跌落试验   按照GB/T 2423.8的规定进行。试验样品具有完整包装、不通电,从0.5米高度上棱角朝下自由跌落2次。   试验后,检查受试产品应无损坏和紧固件松动脱落现象,产品能正常通电工作。   6.8防尘防水试验   按GB 7000.1-2001的规定进行。   6.9电磁兼容试验   按GB 17743和GB 17625.1的规定进行。   6.10耐腐蚀性试验   按QB/T 1551和QB/T 3741-1999的规定进行。   6.11噪声试验   在背景噪声小于45DB 的环境中,灯稳定正常工作时,紧贴距离灯具外壳测量,用声级计测试。   7监督抽查检验项目、判定原则   按DB 3502/Z 004-2010的规定进行。   8标志、包装、使用说明、储存和运输   8.1标志   每件灯具应在适当明显位置固定清晰的产品标牌,标牌应符合GB/T 11364的规定。   8.2包装   每盏灯具用包装箱包装,应符合GB/T 1553的规定;包装应安全、可靠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和说明书;包装箱上应标明:   a)制造厂商名称、地址;   b)产品名称和型号;   c)产品编号和出厂日期;   d)产品标准号和相关认证标志。   8.3产品使用说明书   说明书应符合GB 9969.1的规定,并有下列内容说明:   a)产品名称、型号;   b)额定输入电压;   c)额定输入电流;   d)额定输入频率;   e)额定输入功率;   f)光强分布类别;   g)灯具光通量;   h)灯具利用系数曲线;   i)灯具光效等级;   j)灯具温升等级;   k)显色指数;   l)色温;   m)功率因素;   n)驱动电源效率;   o)安装方法;   p)使用方法;   q)建议安装高度及在该高度下典型路面之平均照度。   8.4合格证书   合格证书应标明:   a)制造厂商名称和注册商标;   b)检验日期;   c)检验员签章。   8.5储存   灯具包装后应储存在通风、干燥、无腐蚀性介质的仓库内。仓库内不应有各种有害气体和易燃易爆物品及有腐蚀性的化学物质;灯具不可重压,且应无强烈的机械振动和冲击。   8.6运输   灯具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激烈振动、冲击和保持包装完好。运输过程中应有防止雨雪淋袭的保护措施。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