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
广西钦州市:光伏、陆上风电等项目 环评文件中无需出具总量来源等文件
广西钦州市:光伏、陆上风电等项目 环评文件中无需出具总量来源等文件12月14日,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钦州市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服务壮大实体经济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通知指出
12月14日,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钦州市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服务壮大实体经济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通知指出,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光伏发电、陆上风力发电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无需出具总量来源等文件。
原文如下: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钦州市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服务壮大实体经济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市行政审批局、自贸区钦州港片区行政审批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服务壮大实体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环发〔2023〕28号),我局制定了《钦州市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服务壮大实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现印发给各单位,请结合实际落实相关工作。
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4日
钦州市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服务壮大实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服务壮大实体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环发〔2023〕28号)文件精神,坚持政策为大、项目为王、环境为本、创新为要、质量为根,大力服务壮大实体经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区域环境准入引导
(一)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指导作用。持续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资源开发、产业布局等方面的应用。充分运用“三线一单”数据共享及应用平台智能研判系统,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开发利用四个维度,研判项目选址选线等环境可行性,提前介入项目选址选线等前期工作。
(二)加强生态环境服务指导前移。畅通与企业联络渠道,主动提供精准服务,指导帮扶企业通过优化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指导办理各项生态环境方面手续。对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相关法定保护区的输气管线、公路、铁路、输变电等项目,指导督促优化调整选线、主动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指导项目依法依规采用其他减缓措施。
(三)加强产业绿色化低碳化发展指导。指导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指导工业园区开展规划环评及其跟踪评价,构建循环产业体系,严控“两高”项目盲目发展。
二、推进环评审批提速增效
(四)做好重大项目环境要素服务保障。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精准预判方面的指导,在项目招商引资和前期谋划阶段提前介入,选择成熟可靠的防治污染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降低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和项目投资风险,建立主要污染物管理台账,指导调剂环境要素来源。
(五)优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服务。推行建设项目环评清单管理服务,建立项目环评管理台账及环评帮扶需求清单,定期开展调度、梳理项目环评类别、审批层级等问题,指导帮助加快推进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审批,合力推动项目尽快落地。
(六)开辟重点项目环评审批“绿色通道”。为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重大产业布局项目开辟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加快技术评审,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审批办理时间压缩至1个工作日(不含法定公示时间)。
(七)积极探索推行“容缺受理、限期审批”。列入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双百双新”项目、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项目,选址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申请人提交限时补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的承诺书,审批机关可容缺受理、限期审批。
(八)优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模式。同一县(区)或产业园区同类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被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和规划审批机关采纳的,并按要求开展了跟踪规划环评的,可并联审批,即同时技术审查、受理、公示、审核、办结。
(九)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被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和规划审批机关采纳,并按要求开展了跟踪规划环评的,其入园建设项目的环评内容可以适当简化。简化内容包括:符合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入园建设项目政策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符合时效性要求的区域生态环境现状调查评价(区域环境质量呈下降趋势或项目新增特征污染物的除外);入园建设项目依托的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已按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要求建设并运行的相关评价内容。
(十)衔接排污许可探索推进“两证审批合一”。生产工艺相对单一、环境影响较小、建设周期短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制造业,纺织服装、服饰业,制鞋业,印刷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加油、加气站,汽车、摩托车等修理与维护业,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业,天然气锅炉等十二类建设项目,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可探索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接续办理环评与排污许可手续。建设过程中发生环评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办理环评和排污许可证;不属于重大变动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排污前一次性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强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
(十一)优化生态环境行政事项办理服务。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一站式服务”,探索“一窗通办”“全区(自治区)通办”“一网通办”,持续推动办事流程再优化、办事服务再提速、办事企业和群众满意度再提升。
(十二)积极开展同一区域同类型项目环评“打捆”审批。对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等级公路、城市道路、生活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等基础设施类项目,位于同一县(区)且项目类型相同的,以及位于同一产业园区内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纺织服装、服饰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维修业等九类行业的建设项目,可“打捆”开展环评审批,单个项目不再重复开展环评。“打捆”环评应明确各建设单位建设内容、污染物排放及相应环保责任,各建设单位作为“打捆”环评业主共同提出环评审批申请。同类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打捆”后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编制。环评审批权限不一致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重大变动情形按照“打捆”前单个项目内容进行判断,单个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的按单个项目重新办理环评手续。
(十三)优化主要污染物减排及其指标储备管理。制定配套“两高”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采取有效区域污染物削减措施,为重点项目落地腾出污染物排放指标。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光伏发电、陆上风力发电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无需出具总量来源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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