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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情况下不予并网!海南五指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试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23-09-06 10: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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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情况下不予并网!海南五指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试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获悉,9月5日,海南省五指山市发改委发布《五指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试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获悉,9月5日,海南省五指山市发改委发布《五指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试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政府投资新建建筑按照“应建尽建”光伏发电设施,光伏发电工程及配套的安全、环保设施应当与项目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未履行“应建尽建”光伏发电设施的政府投资新建建筑项目不予审批。

市电网企业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申请接收、并网接入服务、电量统计、电费结算、国家补贴申请和转付等相关工作;对确需变更项目业主、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筑物权属人等,应向原备案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权益和责任须一并移交。负责光伏发电项目前期建设选址考察工作;对擅自变更、未按要求实施项目的,不予并网接入;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技术监督,根据分布式光伏规模和相关监控系统装置的接入方式,分类制定安全管理要求,合理划分接入边界,督促落实相关安全控制措施;协助项目属地政府监督光伏发电项目合规建设。

个人以租赁形式租用他人屋顶建设光伏电站的必须以非居民(企事业单位)形式进行光伏电站建设申请,租赁方与出租方签订能源管理,明确权责后方可申请验收并网流程。租赁形式建设光伏电站不得以居民申请方式申请建设光伏电站,电网企业可不受理此类情况,不得给予并网。

已备案的项目,其投资主体及股权比例等主要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在项目竣工前不得转让。对确需变更项目业主、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筑物权属人等,应向原备案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权益和责任须一并移交。对擅自变更、未按要求实施项目的,不予并网接入。

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根据备案文件、验收材料和电网企业相关要求办理接入电网手续。项目未按照备案内容施工,电网企业可以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后可按相关要求办理接入电网手续,未取得电网企业接入意见,项目不得擅自并网使用。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及时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开展审查、并网。

详情如下:

五指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五指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试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五指山市分布式光伏管理工作,规范规范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光伏发电的应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发改交能〔2017〕39号)、《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琼发改能源〔2021〕48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起草了《五指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试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1日,请广大群众结合实际,在征求意见时间内积极向我委反馈相关意见和建议。

附件:五指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五指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9月5日

五指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试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光伏发电的应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发改交能〔2017〕39号)、《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琼发改能源〔2021〕48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五指山市行政区域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三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一般指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单个项目容量原则上不超过50千瓦的户用光伏电站、不超过500千瓦的村级光伏电站、不超过2万千瓦的固定建(构)筑物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和复合型分布式光伏电站,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的光伏发电设施。具体划分如下:

(一)户用光伏电站。由自然人或委托有专业技术资质的企业共同开发自有住宅屋顶(含外立面)、自有住宅区域内以及个人所有的营业性建筑屋顶(含外立面)建设,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50千瓦的光伏发电项目。

(二)村级光伏电站。利用村集体用地,由政府出资、社会捐赠资金、村集体自筹资金建设,且产权和收益归村集体,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500千瓦的光伏发电项目。

(三)固定建(构)筑物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由非自然人利用合法固定建(构)筑物屋顶、外立面及其相应的空余用地开发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接入线路长度不超过5公里,所发电量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

(四)复合型分布式光伏电站。由非自然人利用符合农业要求的既有鱼塘、养殖大棚、简易农业大棚等非固定建筑物开发建设的“一地两用”光伏发电项目。“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上网电量不超过50%)”的复合型光伏电站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5000千瓦。“自发自用”的复合型光伏电站,除数据中心外,发电和用电必须为同一主体,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单点接入电网,接入线路长度不超过8公里。

第四条 鼓励全市区域内各类建筑物所有权单位推广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应用。

(一)支持光伏建筑一体化发展,鼓励在政府公共机构、学校、医院、商业综合体、大型综合交通枢纽、体育场馆、会展中心等公共设施开发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

(二)鼓励因地制宜开发建设“一地两用”复合型光伏电站,实现土地的高效综合利用。

(三)存量建筑应统筹优化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应用,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参与,鼓励单体建筑屋顶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总屋顶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的项目按照满足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要求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四)政府投资新建建筑按照“应建尽建”光伏发电设施,光伏发电工程及配套的安全、环保设施应当与项目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未履行“应建尽建”光伏发电设施的政府投资新建建筑项目不予审批。

(五)本市辖区内,新建建筑项目应用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应与项目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在既有建筑、空余用地上架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应依照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办理有关报建手续。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其职责为分布式光伏发电推广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及指导监督管理,负责项目信息汇总、规模管理、资金补助申请受理、核定等工作。在市能源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验收、信息统计、报送及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对不按规定履行建设、运行维护服务的企业或个人的失信行为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和规划工作;制定利用农用地、宅基地、建设用地等土地开发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用地规范要求或指导意见。

(三)市科技工业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光伏发电行业运行维护、监管和技术创新;研究光伏一体等多产业发展的创新模式。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含主体结构承重、设备支架、基础符合抗震、抗风等质量安全要求和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等,并根据国家、省、市等相关规范要求做好报建、审批等相关工作,负责指导项目业主单位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做好建筑安装方面的技术培训。

(五)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补助资金预算管理,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核拨资金,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六)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利用农用设施开发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规范要求。

(七)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牵头负责对违规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进行查处。

(八)市电网企业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申请接收、并网接入服务、电量统计、电费结算、国家补贴申请和转付等相关工作;对确需变更项目业主、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筑物权属人等,应向原备案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权益和责任须一并移交。负责光伏发电项目前期建设选址考察工作;对擅自变更、未按要求实施项目的,不予并网接入;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技术监督,根据分布式光伏规模和相关监控系统装置的接入方式,分类制定安全管理要求,合理划分接入边界,督促落实相关安全控制措施;协助项目属地政府监督光伏发电项目合规建设。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畅好居)依据其职责协助推动属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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