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业资讯

覆盖备案至运营全流程!深圳龙华区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操作办法征求意见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23-09-05 09:01:59
热度:

覆盖备案至运营全流程!深圳龙华区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操作办法征求意见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获悉,9月4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发布《龙华区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操作办法(征求意见稿)》

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获悉,9月4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发布《龙华区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操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光伏项目由社会主体建设的,按居民和非居民光伏项目分类管理。

非居民光伏项目,需按照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相关规定,通过“深圳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网上投资备案须提交以下资料:

(1)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申报表;

(2)项目名称、详细建设地点(需详细列明建筑屋顶面积及对应装机规模,具体到单栋建筑)、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额。

居民光伏项目,是居民个人利用住宅建筑物屋顶、外立面或附属空闲场地等建设的光伏项目,参照非居民光伏项目申请项目备案。平台未完善前,项目主体向电网企业申请。电网企业每月定期汇总后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备案,并同步抄送项目所在街道办。须提交以下资料:

(1)居民身份信息;

(2)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地点(需详细列明建筑屋顶面积及对应装机规模,具体到单栋建筑)、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额。

政策全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龙华区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操作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优化调整能源结构,推进我区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提升我区可再生能源占比,我局结合实际,制定《龙华区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操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形成编制说明,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公示之日起30日内,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龙华区富康行政服务中心B2502(龙华街道广场三路与清泉路交汇处),并在信封上注明“龙华区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操作办法修改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lhfgstb@szlhq.gov.cn。

单位提出意见的,请在意见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意见的,请在意见材料上签署本人真实姓名(手写签名)。

附件:1.龙华区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操作办法(征求意见稿)

2.龙华区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操作办法编制说明

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9月4日

附件1

龙华区分布式光伏建设管理操作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提升我区可再生能源占比,稳妥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根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措施》《深圳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操作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华区域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二章 项目备案

第三条 光伏项目由社会主体建设的,按居民和非居民光伏项目分类管理。

非居民光伏项目,需按照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相关规定,通过“深圳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网上投资备案须提交以下资料:

(1)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申报表;

(2)项目名称、详细建设地点(需详细列明建筑屋顶面积及对应装机规模,具体到单栋建筑)、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额。

居民光伏项目,是居民个人利用住宅建筑物屋顶、外立面或附属空闲场地等建设的光伏项目,参照非居民光伏项目申请项目备案。平台未完善前,项目主体向电网企业申请。电网企业每月定期汇总后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备案,并同步抄送项目所在街道办。须提交以下资料:

(1)居民身份信息;

(2)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地点(需详细列明建筑屋顶面积及对应装机规模,具体到单栋建筑)、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额。

第四条 政府投资光伏项目,按相关规定办理前期报建手续。

第五条 辖区控停违法建筑、未登记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既有违法建筑不予备案。项目开工前,项目主体需将备案信息、项目施工图纸、建筑物或设施合法性材料提交辖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审核。项目备案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或设施具备合法使用条件的,由辖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建筑物或设施权利人就项目建设事宜签订书面承诺书后方可施工。

第六条 项目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需要变更投资主体、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的,应向原办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权益和责任须一并移交。

第七条 项目开工前应按照相关政策,向项目所在地街道办申请办理开工登记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八条 强化光伏项目建设主体责任意识,鼓励支持辖区优质企业开展项目建设运营,有序推进项目建设。光伏项目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和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九条 项目的设计、施工须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T 51368-2019)和《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相关要求。抗风压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计算确定。

项目安装最高点距离屋面不得超过2.8米,其中有楼梯间的居民光伏项目,安装最高点应不高于楼梯间屋面1米(最高点应不高于顶屋屋面4米);且四面均不得围蔽形成建筑使用空间,不得利用光伏项目增加额外建筑面积。

第十条 项目光伏组件光电转换效率应不低于《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21年本)》最新标准,单晶硅组件平均光电转换效率不低于20.1%;多晶硅组件平均光电转换效率不低于18.9%;硅基、铜铟镓硒(CIGS)、碲化镉(CdTe)及其他薄膜组件平均光电转换效率不低于13%、16%、15%、15%。

第十一条 项目应保证逆变器关机、交流断电后,系统子阵内直流电压低于安全电压(120V)。

第十二条 光伏项目应根据建筑结构、安装场地和周边环境等因素,合理选择组件类型、尺寸、颜色和安装位置,做到整齐对称、色调和谐、美观统一、与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四章 验收并网

第十三条 建设施工和安装调试全部完成后,项目主体要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各参建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验收相关工作。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单位要将完整的技术资料移交给项目主体。项目主体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组织项目验收。既有建筑光伏项目施工后三个月完成竣工验收。大规模光伏项目需延长建设施工期限的需另行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说明。

第十四条项目建成后,项目主体需向街道综合执法部门申请开展现场检查验收,经确认项目按备案内容建设后,项目主体方可向供电部门申请办理并网服务管理。

上一页12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