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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娄底:鼓励和支持先进材料企业错峰用电、建设储能、利用自有场地建设分布式光伏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23-07-18 10: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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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娄底:鼓励和支持先进材料企业错峰用电、建设储能、利用自有场地建设分布式光伏7月4日,娄底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娄底市先进材料产业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文件指出,鼓励

7月4日,娄底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娄底市先进材料产业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文件指出,鼓励和支持先进材料产业企业错峰用电、建设储能电站、利用自有场地建设分布式光伏,降低用电成本。

原文如下:

6月27日,娄底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娄底市先进材料产业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为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确保法规可操作有特色,现将《娄底市先进材料产业促进条例(草案)》及其起草说明予以公布,公开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8月4日前寄送娄底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或者发电子邮件至460897134@qq.com。

联系人:李肖同 电话:0738-8289923

地 址:娄底市娄星区乐坪大道东500号

邮 编:417000

附件:《娄底市先进材料产业促进条例(草案)》及其起草

说明

娄底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3年7月3日

娄底市先进材料产业促进条例(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先进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中部地区一流的先进材料产业高地和全国有重要影响力的材料产业名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先进材料产业发展活动。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根据产业发展实际适时调整先进材料重点产业目录。

第三条【职能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先进材料产业促进工作统筹协调机制,推进全市先进材料产业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先进材料产业发展工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先进材料产业项目建设工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先进材料产业招商引资工作;科技、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第四条【发展规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先进材料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先进材料产业发展规划,确定先进材料产业发展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产业布局、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市先进材料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第五条【重点产业】本市重点发展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化工材料等先进基础材料产业;硅钢、新能源与储能材料、先进陶瓷材料等关键战略材料产业;先进电子信息材料、生物医药等前沿新材料产业;高品质耐火材料、生态与循环再生材料等高端原材料产业。

鼓励和支持企业依托先进材料产业,延伸产业链条,加强应用推广。

第六条【产业集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先进材料产业重点领域争取国家、省重大生产力布局,推动重点产业链发展,加强产业链供应链合作,推动先进材料短板产业补链、优势产业延链、传统产业升链、新兴产业建链,增强先进材料产业发展的接续性和竞争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先进材料产业链布局,建立各产业环节梯次培育体系,依托重点企业、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主体建立产业集群促进组织,创新产业集群治理模式,优化产业集群发展,扩大优质产品供给,提高产品本地转化率。

鼓励和支持本市先进材料产业集群与长株潭等地区的优势产业集群建立产业联盟,加强产业链供应链合作。

第七条【产业园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先进材料产业发展的规划引导,推动产业园区专业化、集约化、差异化发展。

产业园应当完善市政设施配套和城市服务功能,建设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为先进材料产业企业提供管理咨询、信息咨询、项目开发、投资融资、财会税务、产权交易、技术支持、对外合作、法律咨询等服务,营造良好的公共服务环境。

第八条【产品质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质量监管体系,加强质量管理,提升产品质量,推动品牌建设,增强先进材料产业质量竞争力。

鼓励和支持各类相关主体在先进钢铁材料、先进陶瓷、现代农机、新金属复合材料等领域主导或参与制(修)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支持相关企业参加国家企业质量标准领跑者行动及其评价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指导先进材料产业企业及时将优质本地产品申报纳入省级政府采购首购产品目录,落实政府采购首购政策,加大优先采购力度,促进本市品牌经济发展。

第九条【技术创新】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征集和发布先进材料产业技术创新攻关目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先进材料产业企业建立科技创新体系,加大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的应用推广力度,对取得重大攻关突破并实现产业化的企业或团队按规定给予奖励、补助。

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强产业技术国内国际交流,加强先进材料技术创新合作。

第十条【产业数字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统筹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先进材料产业融合,推动园区和产业集聚区数字化转型。

支持园区规划建设网络系统、公共云平台、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等基础设施,建立健全综合配套服务体系。

鼓励和支持先进材料产业企业开展数字化改造,建设无人车间、智能工厂,提升企业数字化水平,促进传统材料产业企业转型升级。

第十一条【招商引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适时调整优化招商引资政策,搭建市县联动招商网络,加大先进材料产业下游产业招商引资力度,建立健全重大招商项目跟踪服务机制,提高招商引资效率,促进先进材料产业集聚发展。

第十二条【促进交流与合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展览会、技术交流会等平台,促进先进材料产业企业加强国内国际交流合作。

鼓励和支持先进材料产业行业协会搭建产业发展对接交流平台,指导和协助先进材料产业行业协会举办招商引资、经贸洽谈、投资合作、专业论坛等交流合作活动。

鼓励和支持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第三方合格评定服务机构为先进材料产业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十三条【绿色发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监察和节能诊断,推广绿色设计、绿色制造和清洁生产,加快先进材料产业企业绿色低碳转型。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先进材料产业项目选址选线、生态环保措施的指导,协调解决环境制约问题。

鼓励和支持钢铁、有色、建材等重点领域先进材料产业企业对标国家、行业标杆水平,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发展绿色低碳经济,建设低能耗标杆企业、绿色企业。

第十四条【用地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国家、省规划布局的先进材料产业项目提供用地保障;对符合土地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先进材料产业项目提高容积率的,增加部分可以不计收土地价款。

第十五条【人才支持】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先进材料产业人才链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人才链建设工作机制,成立先进材料产业专家智囊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先进材料技术人才居留落户、职称评定、住房租赁、社会保险、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保障政策,改善人才发展环境。

鼓励和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口合作培训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按政策给予适当补贴,补贴办法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财政支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先进材料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建立健全以股权投资、财政贴息、事后奖补为主的激励型财政支持机制,对本市争取的国家、省重大专项、特殊政策、产业基金、重大科研项目、重大产业项目按规定提供配套支持。

市、县(市、区)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融资风险补偿机制,推动更多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享受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风险分担政策。

第十七条【金融支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拓展先进材料产业企业融资渠道,设立先进材料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引导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发和创新适合先进材料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强企业上市培育,支持先进材料产业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第十八条【降本增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金融机构、水电气经营企业、运输企业提高服务质量,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能源基础设施和新型能源体系建设,推进风电、光电、抽水蓄能规模化建设,大幅提升能源供给能力。

鼓励和支持先进材料产业企业错峰用电、建设储能电站、利用自有场地建设分布式光伏,降低用电成本。

第十九条【行业互助】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互助,引导企业建立互助机制,推进企业落实分享市场信息、推介产品关联、联合采购原材料及第三方服务等互助措施,提高企业互助效果。

第二十条【文化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先进材料产业文化建设,加强产业文化宣传。

鼓励和支持先进材料产业企业培育企业文化,塑造具有娄底特色的产业精神。

第二十一条【表彰和奖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先进材料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二条【责任豁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先进材料产业促进工作中因先行先试,未达到预期效果,但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予以免责:

(一)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的政策规定;

(二)个人和单位未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未与其他单位和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先进材料产业促进工作中,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因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发生变化造成损失,其负责人已经履行应尽职责、未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负责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附则】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在职权范围内履行先进材料产业促进职责。

第二十四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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