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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进一步规范光伏资源开发(附政策解读)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23-03-24 18: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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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进一步规范光伏资源开发(附政策解读)3月23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行为加快光伏发电发展的通知。通知指出,列入年度建设方案的项目,完成备案

3月23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行为加快光伏发电发展的通知。通知指出,列入年度建设方案的项目,完成备案后2个月内应实现开工(办理用林用地、环保水保、接入系统审批等开工前期手续的时间可剔除,剔除时间最长不超过2个月),原则上开工后8个月内应具备投产条件,自开工之日起1年内应具备全容量并网条件。

原文见下: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行为加快光伏发电发展的通知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光伏资源开发行为,推动光伏发电项目有序开发、加快投产,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光伏发电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22〕16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光伏资源“一张图”、“一个库”。各州(市)根据新的“三区三线”和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开展光伏发电资源的全面排查,统筹资源条件、电力供需、生态环境保护、要素保障等因素,经州(市)要素保障部门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由州(市)人民政府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按照应统尽统的原则汇总形成全省光伏资源分布“一张图”。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等,从要素保障、落实并网条件等方面对光伏资源分布“一张图”进行会审,按照“集中连片、整体推进、经济可行”的原则提出项目,纳入省级项目库统一管理。电网企业对“十四五”拟建、在建项目于1个月内完成入库项目接入系统方案规划。省级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每半年组织州(市)调整一次,电网企业同步完成接入系统规划调整。不在省级项目库的项目不得纳入年度建设规模。

二、制定年度建设方案。省能源局会同各州、市根据项目成熟度和接网条件,按照2023—2025年每年建设规模不小于1500万千瓦,对省级项目库的项目进行建设时序排序,提出光伏年度建设方案,充分征求云南电网公司意见,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于每年年底前印发下一年年度建设方案,未纳入年度方案的项目当年不得开发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不实行年度建设规模管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加快推进建设。

三、规范资源配置程序。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统筹配置全省光伏资源,州(市)按照集中连片开发、优先以资源带动发展、坚持市场化配置资源的原则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年度建设方案印发后2个月内,州(市)人民政府结合自身资源禀赋、招商引资需要,组织编制开发方案(包含组织形式、企业基本条件和优选评审参数等),坚决防止挑肥拣瘦、小而散、遍地开花式开发。开发方案报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开展项目业主确定工作。项目业主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州(市)与项目业主签订投资开发协议,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备案,投资开发协议必须明确开工时限、投产时限和回收机制;对本通知印发前已签订投资开发协议的项目,缺失上述内容的,由州(市)人民政府与项目业主协商签订补充条款。项目业主1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

四、明确项目开工投产时限。列入年度建设方案的项目,完成备案后2个月内应实现开工(办理用林用地、环保水保、接入系统审批等开工前期手续的时间可剔除,剔除时间最长不超过2个月),原则上开工后8个月内应具备投产条件,自开工之日起1年内应具备全容量并网条件。

五、完善项目退出回收机制。因项目业主自身原因逾期未开工的,由项目所在州(市)能源主管部门责令项目业主限期整改,整改期不得超过1个月,期满仍未开工建设的,由州(市)按规定收回光伏资源项目开发权,原备案机关取消备案。收回开发权和取消备案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组织州(市)研究,州(市)按程序重新进行配置。因项目业主自身原因逾期未按投资协议建成的,由项目所在州(市)能源主管部门责令项目业主限期整改,整改期不得超过3个月,期满仍未建成的,根据投资开发协议约定实施退出,由当地政府部门组织有意向的企业承接该项目,企业双方对前期开发成本、已形成的固定资产等协商受让费用,原开发建设企业相关损失由该企业自行承担。被收回开发权的企业,不得参加全省下一年度光伏资源开发建设。

六、加强配套工程建设。光伏发电本体和配套送出工程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营。发电企业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工程。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外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对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与新能源建设项目业主协商同意后,由项目业主代建,并在光伏电站并网发电之日起1年内由电网企业回购。多家企业共建的配套送出工程,建设成本由建设各方协商确定。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装机的10%配置调节资源,可通过自建新型储能设施、购买共享储能服务和购买燃煤发电系统调节服务等方式实现。

七、优化接网服务和审批流程。纳入年度建设方案的项目,电网企业应及时办理电网接入手续,按照年度建设方案和动态调整的省级项目库,进一步优化光伏电站项目接网服务和审核程序。收到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报告评审申请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受理给予书面回复,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已经受理。受理接入系统设计报告评审申请后,以110千伏—220千伏接入的集中式光伏3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的集中式光伏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电网企业在电源企业提交并网协议、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等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与电源企业签订三个协议(合同)。

八、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要落实项目属地监管责任,建立项目月调度机制,重点调度项目要素保障、工程建设、投资完成、接网消纳等情况,采取在线监测、项目调度和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各州(市)能源主管部门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调度情况报送省能源局,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州(市)要积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不得在用林、用地等审批环节设置不合规前置条件,不得以资源出让、缴纳保证金诚意金、收益留存、企业援建等名义增加非建设成本。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对投资协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对执行不力的州、市、县、区进行通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能源局

2023年3月2

《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行为加快光伏发电发展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能源局印发了《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行为加快光伏发电发展的通知》(云发改能源〔2023〕264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便于公众了解《通知》相关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编制背景

2022年3月份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光伏发电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22〕16号),全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接网和消纳进度明显加快,有力支撑了我省电力保供和绿色能源强省建设。为进一步规范光伏资源开发资源竞配、加强要素保障、协调推进源网工程同步建设、建立退出回收和监督管理机制,调动各方工作积极性,形成资源开发合力,推动光伏资源规模化高效开发利用,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能源局起草了《通知》,经多轮征求省直部门、州(市)、电网和发电企业意见后,形成《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四)《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光伏发电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三、目的意义

考虑以问题为导向,对光伏资源开发进行全过程、闭环式管理,达到进一步规范开发行为,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快建设投产,保障全省能源安全的目的。

四、主要内容

《通知》从资源排查、项目谋划、业主优选、备案建设、投产并网、退出回收、优化服务和监督管理等8个方面,对光伏资源开发进行全生命周期规范管理。

(一)根据新“三区三线”和最新要素管理政策梳理报送具备开发条件的光伏项目,完善全省光伏资源分布“一张图”,省级要素保障部门提前介入,从用地、用林、落实并网条件等方面共同审核并筛选建立省级项目库,搭建形成省级统一动态管理的“一个库”,指导州(市)实施,确保项目落地。不在省级项目库的项目不得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省级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每半年组织州(市)调整一次,电网企业同步完成接入系统规划调整。电网企业对“十四五”拟建、在建项目于1个月内完成入库项目接入系统方案规划。

(二)省能源局会同各州(市)根据项目成熟度和接网条件,按照2023—2025年每年建设规模不小于1500万千瓦,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于每年年底前印发下一年年度建设方案。

(三)明确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统筹配置全省光伏资源,州(市)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州(市)开发方案在年度建设方案印发后2个月内完成,须报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审查通过后按程序开展项目业主确定工作、投资协议签订和办理备案手续。投资开发协议必须明确开工时限、投产时限和收回机制。

(四)列入年度建设方案的项目,项目业主完成备案后2个月内(剔除开工前置手续办理时间)应实现开工,原则上开工后8个月内应具备投产条件,1年内应具备全容量并网条件。

(五)因项目业主自身原因逾期未开工的,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未开工建设的,由州(市)按规定收回光伏资源项目开发权,取消备案。收回开发权和取消备案的项目由州(市)按程序重新进行配置。因项目业主自身原因逾期未按投资协议建成的,限期整改。期满仍未建成的,根据投资开发协议约定实施退出,由当地政府部门组织有意向的企业承接该项目,企业双方对前期开发成本、已形成的固定资产等协商受让费用,原开发建设企业相关损失由该企业自行承担。被收回开发权的企业,不得参加下一年我省光伏资源开发建设。

(六)光伏发电本体和配套送出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营。电网企业建设确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经电网企业与新能源建设项目业主协商一致后,由项目业主代建并在光伏电站并网发电之日起1年内由电网企业回购。光伏项目按照装机的10%配置调节资源,可通过自建新型储能设施、购买共享储能服务和购买燃煤发电系统调节服务等方式实现。

(七)优化接网服务。要求电网企业优化接网服务和审批流程,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

(八)不得在用林、用地等审批环节设置不合规前置条件,不得以资源出让、缴纳保证金诚意金、收益留存、企业援建等名义增加非建设成本。要求各县(区、市)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落实项目属地监管责任,建立月调度机制,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