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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光伏项目用地租赁费按648元/亩∙年×20年执行!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23-03-15 09: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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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光伏项目用地租赁费按648元/亩∙年×20年执行!2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沙坡头区新能源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用地租

2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沙坡头区新能源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用地租赁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根据通知,文件适用范围为中卫市沙坡头区辖区内太阳能光伏电站建设项目的电池组件、阵列、箱变及场内道路(含路基宽度不得超过8米)用地以及风力发电项目风机基站用地。

自本通知印发施行之日起光伏项目用地租赁费按648元/亩∙年执行;风力发电项目用地租赁费按风机正投影面积(πR2)×0.0015×648元/亩∙年执行(其中R为风机扇叶半径,单位为米)。如国家、自治区有新的标准,按国家、自治区规定执行。

本通知印发施行之日后的新能源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租赁期限按20年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本通知印发施行之日前已用地的新能源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租赁费按以下要求执行:

1.2021年1月7日之前的用地租赁费,按当时印发的《市人民政府关于新能源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用地收取租赁费的通知》(卫政发〔2014〕18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中:光伏项目用地租赁费按90元/亩∙年执行;风力发电项目用地租赁费标准按1.5MW风机0.4万元/台∙年,2MW风机0.5万元/台∙年执行。

2.2021年1月7日至本通知印发施行之日前的用地租赁费,按当时印发的《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能源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用地租赁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卫政发〔2021〕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中:光伏项目用地租赁费按230元/亩∙年执行;风力发电项目用地租赁费标准按1MW风机0.3万元/台∙年,1.5MW风机0.4万元/台∙年,2MW风机0.5万元/台∙年,2.5MW风机0.6万元/台∙年,3MW风机0.7万元/台∙年执行。

全文如下:

中卫市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沙坡头区新能源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用地租赁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光伏企业:

《关于规范沙坡头区新能源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用地租赁费标准的通知》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卫市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

2023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规范沙坡头区新能源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用地租赁费标准的通知

为规范沙坡头区新能源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用地租赁费收费标准,严格落实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新能源产业用地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108号)等精神,结合沙坡头区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中卫市沙坡头区辖区内太阳能光伏电站建设项目的电池组件、阵列、箱变及场内道路(含路基宽度不得超过8米)用地以及风力发电项目风机基站用地。

二、租赁费标准

自本通知印发施行之日起光伏项目用地租赁费按648元/亩∙年执行;风力发电项目用地租赁费按风机正投影面积(πR2)×0.0015×648元/亩∙年执行(其中R为风机扇叶半径,单位为米)。如国家、自治区有新的标准,按国家、自治区规定执行。

三、租赁期限

本通知印发施行之日后的新能源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租赁期限按20年执行。

四、租赁费支付方式和期限

本通知印发施行之日后,沙坡头区辖区内新能源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用地租赁企业应当与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协议》,按协议约定的用地租赁费和付费期限支付至沙坡头区财政收款账户。

五、其他要求

(一)本通知印发施行之日前已用地的新能源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租赁费按以下要求执行:

1.2021年1月7日之前的用地租赁费,按当时印发的《市人民政府关于新能源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用地收取租赁费的通知》(卫政发〔2014〕18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中:光伏项目用地租赁费按90元/亩∙年执行;风力发电项目用地租赁费标准按1.5MW风机0.4万元/台∙年,2MW风机0.5万元/台∙年执行。

2.2021年1月7日至本通知印发施行之日前的用地租赁费,按当时印发的《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能源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用地租赁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卫政发〔2021〕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中:光伏项目用地租赁费按230元/亩∙年执行;风力发电项目用地租赁费标准按1MW风机0.3万元/台∙年,1.5MW风机0.4万元/台∙年,2MW风机0.5万元/台∙年,2.5MW风机0.6万元/台∙年,3MW风机0.7万元/台∙年执行。

(二)用地租赁费已支付至本通知印发施行之日后的,后续用地租赁费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本通知印发施行之日前,用地租赁费已支付至2020年12月31日之后的,后续用地租赁费在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协议》后两年内付清;支付至2020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协议》时一次性付清。

(四)用地租赁期满的,如续约,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标准一次性付清用地租赁费。

(五)本通知印发施行之日后新建的新能源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用地,在与沙坡头区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协议》时,支付应付用地租赁费的60%,剩余用地租赁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内付清。

(六)用地租赁费不包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缴纳的税收、使用国有草原补偿费及植被恢复保证金等费用。

(七)本通知自2023年3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