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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税还是碳交易?一文读懂碳交易的“来龙去脉”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23-01-17 18: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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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税还是碳交易?一文读懂碳交易的“来龙去脉”来源:《CE碳科技》微信公众号作者:程彩云在碳捕获、封存等技术尚未成熟之际,如何实现到双碳战略目标,让碳排放总量在达峰后逐年降低至关重要

来源:《CE碳科技》微信公众号

作者:程彩云

在碳捕获、封存等技术尚未成熟之际,如何实现到双碳战略目标,让碳排放总量在达峰后逐年降低至关重要。

本文重点列举了几种碳减排方式,并对现有碳税碳交易减排方式进行对比,从而梳理出碳交易市场的“来龙去脉”。

可以看出无论是联合国气候变化组织,还是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IPCC,亦或是《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都是在探讨如何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而应对气候变化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

温室气体指大气中那些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如水蒸气、二氧化碳、二氧化碳、甲烷、一氧化碳、氟氯烃及臭氧等30余种气体。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温室气体主要指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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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碳排放权交易背景

目前由于二氧化碳是所有温室气体中排放量占比最大,因此往往以碳排放来“代指”温室气体排放,那么可以采取哪种方式和途径“减排降碳”,本期“碳”索带您一起了解。

一、碳税还是碳交易?几种减排方式对比

在碳捕获、封存等技术尚未成熟之际,如何实现到双碳战略目标,让碳排放总量在达峰后逐年降低至关重要。目前有这几种方式协助这一目标实现。

第一种是行政命令式减排。作为传统的减排手段,行政命令式主要对高排放产业采取限制新项目核准、限制存量项目产量或要求存量项目节能减排改造等方式进行强制减排。

这种方式好处是减排效果立竿见影、成效突出;但是弊端非常大,不仅很难测算出各个排放主体实际减排量,而且很容易出现由于行政操作过于主观、随意导致的不公平现象,致使减排企业动力不足、自主降低碳排放意愿不强。

第二种是财税型减排,比如碳税、补贴等。主要针对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按照碳含量或碳排放进行征税,然后再把征收的税收补贴到清洁能源或是技术研发上。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容易实施,可操作性强;但缺点也十分明显,减排企业税负较重,而且科学合理的税率也不好设定,如果设定过高的税率,很有可能削弱企业竞争力甚至阻碍产业的发展。

第三种是市场型,用政策设计一个交易市场——碳交易市场。

简而言之,碳交易市场,就是通过碳排放权的交易达到控制碳排放总量的目的。通俗来讲,就是把二氧化碳的排放权当作商品来进行买卖,卖方可以将自身多余的碳排放权出让,买方则需要通过购买,来获得温室气体排放权。

举个简单的例子,A企业每年的碳排放配额为1万吨,如果通过清洁技术改造,碳排放量减少到7000吨,那么多余的3000吨,就可以在碳市场上出售。而B企业因为扩大生产需要,给定的碳排放配额不够用,则从市场上购买A企业配额。

如果A企业希望出售更多碳获利,B企业又不想花钱购买,于是他们都会积极性去想办法减排,要么安装更加清洁设备减排,要么尽快研发新技术减排,最终的结果是促进了技术创新,整个社会的碳排放减少了。

所以说,碳交易本质是,政府在控制碳排放总量的同时(即是配额),让碳排放权像商品一样流通交易,从而实现既控制了碳排放总量,又能鼓励企业通过优化能源结构、提升能效等手段实现减排的双重目标。

这种市场化手段优点显而易见,全社会碳减排成本相对较低,而且企业也能获得额外收益。但是也存在弊端,就是交易规则要设计合理,需要不断地健全配额分配、监测和查证等顶层设计规则,且碳价容易受到市场波动,给企业经营和决策带来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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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几种碳减排方式对比

二、碳交易市场的“来龙去脉”

对比完三种减排方式,我们发现各有各的优缺点,各国政府基于自身的国情选择也不同,比如欧盟为了获得碳定价主导权,就在力推碳关税。

那么我国为何优选发展碳交易市场?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梳理碳交易市场的来龙去脉。

其实,碳交易灵感源自于于1968年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提出的排污权交易,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前提,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买卖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

然而真正促使碳排放权变成“产品”和“资产”,能够流通交易,还得从著名的国际公约《京都议定书》说起。

1997年12月,第3次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召开,会上通过了《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规定,从2008年到2012年期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要将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而发展中国家在2012年以前不需要承担减排义务。

《京都议定书》不仅确定发达国家碳减排义务,而且规定了可以通过国际排放交易(IET)、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约(JI)三种灵活机制实施项目。

值得一提的是清洁发展机制(CDM),因为根据该机制规定,发达国家如果完不成减排任务,可以从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项目或购买温室气体排放量,获取“经核证减少的减排量”,也就是CER(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作为自己的减排量。

以欧盟为例,根据《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2年欧盟的排放量要削减8%,如果欧盟完成不了这个指标,就可以掏钱从发展中国家购买减排项目,购买项目减少的排放量就视为欧盟的减排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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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碳排放权交易背景二

这样以来将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流通、交易、出售,有买有卖就自然而然形成碳交易市场,比如世界四大交易所——欧盟排放权交易制、英国排放权交易制、美国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国家信托等。

在这里,需要补充碳减排“先行军”欧盟,也曾花大量精力构建碳交易市场机制,但由于配额过剩、对其他地区的污染转移等问题,也让欧盟碳市场遭遇了不少挫折。

根据最新报道,欧盟委员将力推碳关税,欲建立欧盟“碳边界调整机制”,针对进口产品中的碳排放密集型产品,如铝、钢铁、水泥、玻璃制品等产品而进行的关税税收。

新闻一出引发争议,不少专家对此举是否符合现行贸易规则普遍存有疑虑,甚至质疑这是打着减排幌子推行贸易壁垒。

无论是应对国际复杂多变的局势,比如欧盟来势汹汹的碳关税,还是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展示气候治理担当、推行能源结构转型升级。作为《京都议定书》坚定的支持者和维护者,我国都有责任和义务推行双碳战略目标,肩负起减排大国形象,设计出符合自身国情的碳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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