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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为什么分布式“隔墙售电”现在行不通?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22-10-10 10: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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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为什么分布式“隔墙售电”现在行不通?由于集中式光伏的快速发展,我国山东等地区已经出现了欧美等国家出现的净负荷“鸭型曲线”,光伏为购买平衡服务承担的经济责任越来越大,相应集中式

由于集中式光伏的快速发展,我国山东等地区已经出现了欧美等国家出现的净负荷“鸭型曲线”,光伏为购买平衡服务承担的经济责任越来越大,相应集中式光伏项目经济性下降。因此,全国范围内分布式光伏电站成为行业的发展重点。国家能源局今年一季度新闻发布会披露,2021年全国光伏新增装机54.88GW,为历年来最高。其中,光伏电站25.6GW;分布式光伏29.28GW,约占全部新增光伏发电装机的55%,历史上首次超过集中式电站。截至去年底,分布式光伏已累计装机突破1亿千瓦,约占全部光伏发电并网装机容量的三分之一。国家能源局数据同时显示,据不完全统计,2021年全国整县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县累计备案容量46.23 GW,主要分布在山东、河南和浙江;累计并网容量17.78 GW,主要分布在山东、浙江和广东。

(来源:微信公众号“寒说古今” 作者:李寒)

分布式光伏电站通常是利用屋顶资源建设光伏电站,一般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上网模式。随着分布式的快速发展,装机和上网电量越来越多,已成为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必要提前探讨其如何参加市场。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净计量政策,也在探索分布式光伏参加批发市场的方式,近期英国学者波利特先生提出的“混合式”市场改革,重点就是要求分布式光伏作为电源参加电力现货市场,即“从理论上,需要对现有市场进行小改变,以降低其参与市场的门槛,并允许小型分布式的聚合商发挥更大的作用”。

分布式光伏也是光伏,集中式电站的问题分布式光伏并未减少,只是分布式光伏目前可以相对集中式光伏少交了很多费用,才显得有“经济性”。国家推动的“隔墙售电”一直不能规模化落地,固然有部分原因是体制机制不衔接,但是“隔墙售电”行不通的根本原因还不在体制机制上,是“隔墙售电”只是分布式光伏参与市场的一个侧面,一个对分布式光伏有利的方面,分布式光伏该参加的环节被“缺省掉”了。

一是社会责任问题。分布式电源,本质是新型电力系统中的新型自备电厂。燃煤自备电厂遗留的历史问题、面临的发展问题,燃煤自备电厂的盈利方式问题,隔墙售电一个不少——该承担的交叉补贴没有承担、该承担的基金附加没有承担,造成不拥有分布式的工商业用户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分布式光伏电站中部分业主是居民,但分布式上网实质是经营行为,居民也就变成了工商业。从这个行为来说,分布式光伏电站的业主,就需要承担交叉补贴。分布式的“隔墙售电”本质上扩大了少交“交叉补贴和基金附加”的用户范围。

二是“不足补有余”的道德问题。当前的电网(输配电)投资是按照用户的最大负荷设计的,虽然分布式拥有者和“隔墙售电”的购买者减少了网购电量,但电网投资却是“一分没少”。分布式光伏和“隔墙售电”实际上造成了输配电收入减少,对电网公司而言是亏损的,按照输配电价核定制度,其少收的输配电电费会造成下一个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假设其他边界条件不变)上涨。输配电费补窟窿的方式是将这部分投资转移到没有分布式的用户身上回收,进而成了道德问题。因为有分布式屋顶资源的业主大多为企业园区或实质行为构成从事工商业的居民,继而也就变成了没有屋顶的居民“穷人”补贴有屋顶的工商业“富人”,所以被称为“隔墙售电的道德问题”。当然,为了维持系统可靠性,发电侧的有效容量投资也需要按照用户的最大负荷设计,与输配电费的道德问题同理,在发电侧容量电费上,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三是市场分割问题。受电力使用方式以电网为主影响,电力商品有四个方面:电量、平衡、调节和可靠性,对应三个市场,电力现货市场(电量和平衡)、辅助服务市场(调节)、容量市场或容量回收机制(可靠性),以及在这三个电力市场基础上衍生出的避险机制,包括远期合同(国内称为中长期合同)、期货、期权等。“隔墙售电”严格意义上说是远期合同,或者认为只反映电力商品中的一个方面——电量,并不能够清晰反映分布式光伏的真正价值(被高估)。更为麻烦的是,简单的“隔墙售电”会割裂市场,影响现货发现价格,这也是波利特先生为什么提出要求分布式参与现货的原因。在分布式发展比例极高的山东为例问题会更加突出,分布式光伏电站装机大幅增长,对平衡能力提出挑战。对电网平衡来说,分布式电源原本体量小系统影响还可以忽略,但是以现在2000多万千瓦的规模,隔墙售电会在发电时间对于平衡和供需产生影响,形成事实上的市场分割,扭曲现货价格,形成市场分割套利。

分布式光伏参与市场的正解,应当一是将“隔墙售电”作为分布式光伏参与市场交易的远期合同;二是分布式光伏应参与电力现货市场和容量市场(或容量回收机制);三是拥有分布式光伏的业主应当采用两部制输配电价(容量电价部分加大比例)或单一容量输配电价方式收取输配电价,并且按照实际用电量缴纳发电侧容量电费(如有);四是拥有分布式光伏的业主应当按照分布式光伏发电量缴纳交叉补贴和基金附加。这样做了“全套”实现公平后,可见分布式光伏的经济性没有预期乐观,“隔墙售电”也不具备明显优势。当然,约束“隔墙售电”的体制机制问题,也应该得到解决,分布式光伏也应获得公平的市场主体权益。

不可否认,分布式电源大量接入配电网能带来降低系统损耗、提高供电可靠性、减少环境污染等一系列益处。但隔墙售电仍然是一种财务或金融上的合同约定,若不考虑社会责任和电力市场,一股脑单纯炒概念、单一发展分布式电源是不现实的,“挖墙角”的思维发展产业也是不可持续的。

原标题:为什么分布式“隔墙售电”现在行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