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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能源项目用地需落实占补平衡、耕地“进出平衡”责任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22-06-16 1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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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能源项目用地需落实占补平衡、耕地“进出平衡”责任日前,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林业局发布了《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通知》。文件要求,严格耕地用途

日前,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林业局发布了《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通知》。

文件要求,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是守住耕地红线的改革举措和现实需要,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强调要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红线,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18亿亩耕地必须实至名归,农田就是农田,而且必须是良田。必须相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或耕地“进出平衡。

文件还强调,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经依法批准,应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基础上,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原则,在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上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

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先补后占和“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确保依法批准建设占用耕地足额优质补充到位。严格管控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以及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确需转变用途的,应严格落实耕地“进出平衡”责任。

另外,耕地“进出平衡”包括“耕地转出”和“耕地转进”两个方面。“耕地转出”指一般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耕地转进”指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整治为耕地。以县级行政管辖范围为单元,实行耕地年度“进出平衡”,首先在县域范围内落实,县域范围内无法落实,在市域范围内落实,若市域范围内仍无法落实,在省域范围内统筹落实。

“耕地转出”要求:

一、应优先选择不稳定利用、质量较低、零星分散、不宜集中连片耕作管护的耕地,优质、集中连片的耕地,尤其是高标准农田(永久基本农田范围以外的),原则上不得转出。

二、确实不可避让已建成高标准农田的,要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要求进行补建。“耕地转出”地块原则上不得转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耕地转进”要求:优先考虑自身规模较大的地块,或与周边现状耕地布局集中连片、农田水利设施配套较好的地块。另外具体的耕地转出、转进范围详看文件。

对于耕地“进出平衡”项目库建设与指标管理。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经省自然资源厅同意,将已有的耕地占补平衡、增减挂钩项目库中新增耕地指标转至耕地“进出平衡”指标库后,扣除相应的补充耕地指标和增减挂钩新增耕地指标。2022年度实行“进出同步”,次年起严格执行“先进后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