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
浙江嘉兴南湖区:农光互补项目每年给予0.16元/千瓦时电价补助
浙江嘉兴南湖区:农光互补项目每年给予0.16元/千瓦时电价补助6月15日,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新一轮鼓励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文件指出,到“十四五
6月15日,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新一轮鼓励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文件指出,到“十四五”末,我区光伏发电装机容量实际新增200兆瓦以上,年平均新增装机容量在40兆瓦以上。具体安装比例要求如下:
(一)现有建筑物(构筑物):车站、学校、医院、党政机关和村社区办公用房等公共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50%以上;商业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40%以上;特色小镇、开发区(园区)的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60%以上;居民户用屋顶安装比例达到30%以上;有条件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大型建筑物(构筑物)上空安装比例达到90%以上。
(二)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新建工业厂房安装比例达到 80%以上;新建民用建筑推广建筑一体化光伏发电系统,安装比例达到60%以上,其中未来社区安装比例达到80%以上;新建居民户用屋顶安装比例达到40%以上。新建(改建)大型停车场等公共基础设施安装比例达到100%。
(三)鼓励有条件的设施农业结合农牧业生产安装分布式光 伏。
关于扶持政策,指出:
(一)对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下同)并网的工商业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实行三年发电量补助,每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08元/千瓦时电价补助。
(二)对学校、医院、党政机关和村社区等公共建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实行三年发电量补助,每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1 元/千瓦时电价补助。
(三)对“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实行三年发电量补助,每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16元/千瓦时电价补助。
详情如下:
嘉兴南湖高新区、湘家荡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湖区创建省低碳试点县建设方案,为整区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结合《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关于进一步实施嘉兴市本级分布式光伏电量补贴政策的通知》(嘉光伏办〔2018〕1号),结合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我区新一轮鼓励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目标
大力拓展工商业光伏应用,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的新上项目和国资为主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均需100%安装光伏发电系统。鼓励公共建筑屋顶、公建设施上空等安装光伏,继续大力推进居民户用光伏发展。鼓励光伏建筑一体化,积极开发光电建筑一体化光伏发电系统,符合光伏发电要求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要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的要求进行同步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
二、建设任务
根据嘉兴市整县(市、区)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试点 要求,到“十四五”末,我区光伏发电装机容量实际新增200兆瓦以上,年平均新增装机容量在40兆瓦以上。具体安装比例要求如下:
(一)现有建筑物(构筑物):车站、学校、医院、党政机关和村社区办公用房等公共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50%以上;商业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40%以上;特色小镇、开发区(园区)的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60%以上;居民户用屋顶安装比例达到30%以上;有条件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大型建筑物(构筑物)上空安装比例达到90%以上。
(二)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新建工业厂房安装比例达到 80%以上;新建民用建筑推广建筑一体化光伏发电系统,安装比例达到60%以上,其中未来社区安装比例达到80%以上;新建居民户用屋顶安装比例达到40%以上。新建(改建)大型停车场等公共基础设施安装比例达到100%。
(三)鼓励有条件的设施农业结合农牧业生产安装分布式光 伏。
三、扶持政策
(一)对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下同)并网的工商业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实行三年发电量补助,每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08元/千瓦时电价补助。
(二)对学校、医院、党政机关和村社区等公共建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实行三年发电量补助,每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1 元/千瓦时电价补助。
(三)对“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实行三年发电量补助,每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16元/千瓦时电价补助。
四、有关要求
(一)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主体必须在南湖区投资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必须在我区成立运维平台或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第三方平台负责运维。对工业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业主自投自建的光伏项目按予以足额补贴,对其他投资者(需注册在南湖区的企业)在工业领域投资建设的按政策标准的50%予以补贴。
(二)所有用于安装光伏发电项目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 符合相关规划,并达到安全要求。
(三)严格把控光伏项目建设的质量要求和运行效率,安装的光伏组件转换率多晶硅须达到17%以上,单晶硅须达到20%以上。
(四)统筹用能权交易、上级补助等资金等,用于光伏发电等新能源发展项目补助,缺口部分由财政贴补。
(五)光伏发电补助项目需经投资单位申报、区行政审批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六)本意见自2022年6月**日起施行。
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6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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