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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能源监管局关于征求对“两个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22-06-07 19: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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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能源监管局关于征求对“两个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5月24日,华东能源监管局出台征求对“两个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件指出,并网主体包括发电侧并网主体、可调节负荷和

5月24日,华东能源监管局出台征求对“两个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件指出,并网主体包括发电侧并网主体、可调节负荷和新型储能等。

(一)发电侧并网主体为华东区域内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并且接入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上火电、水电、 核电、风电、光伏发电、光热发电、抽水蓄能、自备电厂等。 火力发电机组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 程》(DL/T5437-2009)要求完成整套启动试运时纳入。水力发电机组按《水电工程验收规程》(NB/T 35048-2015)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时纳入。风电场和光伏电站自并网发电之日起纳入。其他发电侧并网主体原则上自基建调试完成交付生产运行之日纳入。 

(二)可调节负荷主要为能够直接响应省级及以上电力 调度机构电力调度指令或者经地、县级电力调度机构能够响应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电力调度指令的可调节负荷,如 传统高载能工业负荷、工商业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充电网络、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等。 可调节负荷原则上自完成调试、具备响应电力调度指令能力之日起纳入。 

(三)新型储能主要为华东区域内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并且接入电压等级在 35 千伏及以上电化学、压缩空气、飞轮等新型公用储能电站。 新型储能原则上自并网充电/放电之日起纳入。 电源侧、负荷侧电储能经所在电源侧、负荷侧法人同意 并具备相关条件,可以从电源侧、负荷侧独立出来,按照公用电储能方式参与辅助服务补偿(同时参与并网运行考核)。

(四)电源侧、负荷侧电储能以及可调节负荷参与辅助服务补偿和并网运行考核应具备的相关条件以及退出条件 由省级以上电力调度机构制定,并报相关能源监管机构。

详情如下:

附件:浙江能源监管办关于转发《华东能源监管局关于征求对〈华东区域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和〈华东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的通知(浙监能便函〔2022〕11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