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
5月6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广东省碳普惠交易管理办法出台
5月6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广东省碳普惠交易管理办法出台4月6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广东省碳普惠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鼓励将具有广泛公众基础和数据支撑、充分体现生态公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开发的碳普惠方法学向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申报。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将具有较好工作基础、具备推广条件的碳普惠方法学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碳普惠方法学申报材料包括方法学备案申请表、方法学设计文件等内容。
省生态环境厅在收到碳普惠行为方法学书面申请后,由广东省碳普惠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依据专家委员会出具的评估意见,对条件完备、科学合理且具备复制推广性的碳普惠行为方法学予以备案,并及时向全社会发布。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按照自愿原则参与碳普惠活动,作为碳普惠项目业主依据碳普惠方法学申报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委托有关法人组织申报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的,应当签署委托协议,明确各方的责权利。碳普惠项目业主在申报前,应将项目咨询服务、利益分配等关键信息向利益相关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本办法自2022年5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文如下: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充分调动全社会节能降碳的积极性,深化完善广东省碳普惠自愿减排机制,推动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实现,我厅重新编制了《广东省碳普惠交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广东省碳普惠交易管理办法.pdf
2.广东省碳普惠行为方法学备案申请表.docx
3.广东省碳普惠行为方法学设计文件编制大纲.pdf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4月6日
广东省碳普惠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充分调动全社会节能降碳的积极性,促进形成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产生活方式,深化完善广东省碳普惠自愿减排机制,规范碳普惠管理和交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碳普惠是指运用相关商业激励、政策鼓励和交易机制,带动社会广泛参与碳减排工作,促使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及增加碳汇的行为。
第三条 碳普惠管理和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碳普惠机制下开发的项目应具备普惠性、可量化性和额外性。
第四条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我省碳普惠管理相关工作,包括碳普惠方法学、碳普惠项目及其经核证的减排量(以下简称碳普惠核证减排量),指导广东省碳普惠专家委员会开展专业技术支撑等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依托省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登记薄系统对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创建、分配、变更、注销等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做好碳普惠管理相关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市碳普惠创新发展工作。
第六条 广东省碳普惠专家委员会由省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由国内外低碳节能领域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和工作者组成,负责碳普惠方法学的技术评估工作。
第七条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是碳普惠核证减排量交易平台,负责碳普惠交易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制定碳普惠交易规则,组织碳普惠核证减排量交易。
第二章 碳普惠管理
第八条 碳普惠方法学是指用于确定碳普惠基准线、额外性,计算减排量的方法指南。鼓励将具有广泛公众基础和数据支撑、充分体现生态公益价值的低碳领域行为开发形成碳普惠方法学,重点鼓励适用于我省地理气候条件下林业和海洋碳汇、适应气候变化相关领域的碳普惠方法学进行申报。
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开发的碳普惠方法学向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申报。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将具有较好工作基础、具备推广条件的碳普惠方法学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碳普惠方法学申报材料包括方法学备案申请表、方法学设计文件等内容。
第十条 省生态环境厅在收到碳普惠行为方法学书面申请后,由广东省碳普惠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依据专家委员会出具的评估意见,对条件完备、科学合理且具备复制推广性的碳普惠行为方法学予以备案,并及时向全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按照自愿原则参与碳普惠活动,作为碳普惠项目业主依据碳普惠方法学申报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委托有关法人组织申报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的,应当签署委托协议,明确各方的责权利。碳普惠项目业主在申报前,应将项目咨询服务、利益分配等关键信息向利益相关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申报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应承诺不重复申报国内外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和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项目。
第十三条 申报碳普惠核证减排量须书面向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碳普惠方法学要求进行初步核算后,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
省生态环境厅在收到省级碳普惠核证减排量书面申请后,视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核查,经核查无误的予以备案,并通过省级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登记薄系统将省级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发放至参与者账户中。
第三章 碳普惠交易
第十四条 碳普惠项目业主以及符合碳普惠交易规则的交易参与人,是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的交易主体。
第十五条 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应通过挂牌点选、竞价交易、协议转让等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六条 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可作为补充抵消机制进入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省生态环境厅确定并公布当年度可用于抵消的碳普惠核证减排量范围、总量和抵消规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省生态环境厅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碳普惠方法学、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备案和碳普惠专家委员会名单等信息。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碳普惠核证减排量交易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碳普惠项目业主或受委托的有关法人组织应主动向利益相关方披露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备案和交易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九条 碳普惠管理和交易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鼓励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用于抵消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生活消费、生产经营、大型活动产生的碳排放。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广碳普惠经验,推动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碳普惠合作机制。积极与国内外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等相关机制进行对接,推动跨区域及跨境碳普惠制合作,探索建立碳普惠共同机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温室气体: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二)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的单位:最小单位为 1 吨二氧化碳当量。
(三)林业碳汇:指通过实施造林、再造林、森林经营管理、森林保护等,吸收并固定大气中二氧化碳的过程。
(四)海洋碳汇:指易于管理的海洋系统所有生物碳通量和存量,包括但不限于红树林、海草床、滨海盐沼、海藻及贝类的固碳过程、活动和机理。
(五)碳普惠共同机制:秉持减源增汇、跨区域连接、相互认可的理念,通过链接多元碳普惠,带动全社会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创新型普惠减排机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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