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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光伏、风电等重点领域!江苏省《2022年度省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及申报要求》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22-02-09 19: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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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光伏、风电等重点领域!江苏省《2022年度省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及申报要求》1月28日,江苏省科学技术、江苏省财政厅两部门发布《2022年度省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

1月28日,江苏省科学技术、江苏省财政厅两部门发布《2022年度省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及组织申报项目的通知,通知提出,围绕培育壮大绿色低碳产业和传统产业绿色发展,聚焦钢铁、化工、光伏、风电等重点领域, 大力推进低碳工业流程再造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绿色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形成高性能长循环储能系统等一批重大战略产品,为培育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先发优势,推动江苏省加快能源结构调整和产业低碳转型步伐。

通知还指出,瞄准国际前沿,加强绿色低碳高技术战略部署,着力推进高效低成本太阳能电池、可再生能源制氢等前瞻性技术研发。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2022年度省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及组织申报项目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战略部署,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2022年度省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本专项”)紧扣江苏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的科技创新需求,超前部署碳中和基础研究,着力突破重点行业领域碳达峰关键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开展重大技术应用推广与集成示范,集聚碳达峰碳中和领域战略科技力量,努力提升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的科技支撑能力。

江 苏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文件

苏科资发〔2022〕32号

一、支持重点

2022年度省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按前沿基础、产业前瞻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农业农村领域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重大科技示范、重大创新载体建设等六类项目组织。

1.前沿基础项目。面向国家碳达峰碳中和重大需求和世界科技前沿,聚焦碳高效捕集利用与封存、变革性零碳能源、环境与气候协同控制、固碳增汇等方向,着力加强碳达峰碳中和前沿领域的重大科学问题研究,力争形成一批引领绿色低碳技术发展的原创性理论和方法。

2.产业前瞻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瞄准国际前沿,加强绿色低碳高技术战略部署,着力推进高效低成本太阳能电池、可再生能源制氢等前瞻性技术研发;围绕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和传统产业绿色转型需要,着力加强可再生能源消纳新型电力系统、新型储能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和标志性技术成果,推动能源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服务支撑我省实现碳达峰。

3.农业农村领域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项目。面向农业农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需求,重点围绕农业生态碳汇、农业温室气体减排、农业高效低碳多目标协同等技术方向,开展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构建低碳农业技术发展新模式,推动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

4.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围绕培育壮大绿色低碳产业和传统产业绿色发展,聚焦钢铁、化工、光伏、风电等重点领域,大力推进低碳工业流程再造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绿色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形成高性能长循环储能系统等一批重大战略产品,为培育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先发优势,推动我省加快能源结构调整和产业低碳转型步伐。

5.重大科技示范项目。聚焦我省重点领域、行业和区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紧迫需求,因地制宜、分类推进绿色低碳技术推广和应用示范,在重点领域部署开展关键技术集成示范,提供系统解决方案,在重点行业部署开展综合技术应用示范,打造转型升级样板,在有条件的区域部署开展区域综合示范,探索低碳发展新路径,推动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范本,为我省2030年碳达峰目标如期实现提供科技支撑。

6.重大创新载体建设项目。聚焦战略科技力量培育,重点支持绿色低碳技术创新优势明显、拥有高水平领军人才和团队,对行业或区域解决相关问题贡献度大、示范性好的重大创新载体,为提升碳达峰碳中和创新服务能力提供高质量的科技创新平台支撑。

二、组织方式

1.本专项项目申报按照属地化原则,由设区市科技局、县(市)科技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省有关单位、在宁部省属本科高校等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荐。项目采取“揭榜挂帅”、部省联动、竞争择优等多样化方式组织,相关申报要求、推荐名额、实施期限等具体事项详见对应申报指南。

2. 关于“揭榜挂帅”项目。产业前瞻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农业农村领域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项目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部分指南方向采取“揭榜挂帅”方式组织实施,由各项目主管部门充分发动辖区内有条件的创新型企业、高校院所等各类创新主体,有针对性地“揭榜”申报。项目申报不设门槛,不占申报名额,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不受在研限制(“揭榜挂帅”项目负责人及企业承担单位除外),但申报书须覆盖该指南方向中所有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鼓励项目承担单位跨地区整合资源,组建创新联合体申报“揭榜挂帅”项目,积极探索重大技术创新的新型举国体制。

3. 关于部省联动项目。产业前瞻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部分指南方向将推荐列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相关部省联动专题,省科技厅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届时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相关项目,并对同时获得国家和省立项的项目通过部省联动渠道予以集成支持。

4. 关于定向组织项目。对于实施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相对集中的科技项目,可采取定向组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在充分调研会商的基础上,由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推荐,经专家论证后立项实施。

三、申报要求

1.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办﹝2019﹞39号)、《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全省作风和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苏科监发〔2019〕336号)和《关于进一步压实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承担单位的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的通知》(苏科监发﹝2020﹞319号)有关要求,项目负责人、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均须在项目申报时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严禁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伪造材料骗取申报资格等科研不端及失信行为。因科研失信或严重社会失信正在接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本年度计划项目。在项目申报和立项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良信用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记入信用档案,并按《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作出相应处理。

2.同一项目负责人限报一个项目。原则上有其他计划在研的项目(不含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但重大创新载体项目不受上述限制(已有在研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项目负责人除外)。在本专项内,有已公示拟立项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牵头申报同类项目(产业前瞻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农业农村领域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按同类项目管理)。同一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申报本专项项目和其他科技计划项目(不含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项目和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项目负责人须为项目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与申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确保在职期间能完成项目任务。

3.同一企业原则上限报一个项目(不含重大创新载体项目)。除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和研发型企业,以及申报“揭榜挂帅”项目的企业外,有其他计划在研项目(不含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项目和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的企业,不得申报本年度项目;在本专项内,有已公示拟立项项目的企业,不得申报本年度同类项目(产业前瞻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农业农村领域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按同类项目管理)。

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申报本专项项目和其他科技计划项目(不含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项目和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同一单位以及关联单位不得将内容相同或相近的研发项目同时申报包括不同省科技计划。凡属重复申报的,取消评审资格。

4.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应当真实、合理,符合省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要求。

5.项目研究要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按照《关于改进科技评价破除“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苏科监发〔2020〕135号)要求,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6.严格落实审核推荐责任。项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苏科计函〔2017〕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严格履行项目审核推荐职责。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有法人主体责任,严禁虚报项目、虚假出资、虚构事实及包装项目等弄虚作假行为。项目主管部门切实强化审核推荐责任,会同同级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社会信用情况进行审查,并对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进行严格把关,严禁审核走过场、流于形式。省科技厅将会同驻厅纪检监察组对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情况进行抽查。

7.切实落实廉政风险防控要求。按照管行业就要管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严格落实省科技厅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意见》(苏科党组〔2018〕16号),严格遵守“六项承诺”“八个严禁”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严格执行省科技厅《关于转发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苏科监发〔2021〕44号)要求,对因“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所获得的项目,将撤销立项资格,追回全部省资助经费,并对相关责任人或单位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