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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疆:煤炭暴利问题刍议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21-11-23 21: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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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疆:煤炭暴利问题刍议近日有关部门专题研讨如何界定煤炭企业哄抬价格、谋取暴利的判断标准,笔者认为,改革开放40余年,中国煤炭、火电领域不断推进市场化改革,电煤-煤电环节基本形成多对

近日有关部门专题研讨如何界定煤炭企业哄抬价格、谋取暴利的判断标准,笔者认为,改革开放40余年,中国煤炭、火电领域不断推进市场化改革,电煤-煤电环节基本形成多对多、高集中度对高集中度、高国资国企比重对高国资国企比重的市场格局,辅以动力煤长协双轨机制,各方面信息相对公开可比,双方企业长期协作、行为总体自律,煤炭暴利的空间是有限的。

但在2008-2012年以及2021年,中国均出现了典型且类似的煤炭暴利事件,并由此引发电荒造成巨大社会损失与影响,有必要从观念上、从体制上进行检讨,以利于合理判断与应对。

煤炭暴利的不正常性

2008年电荒之前正常年份的2003-2007五年,电煤年均价格为400元/吨,煤炭行业年均利润553亿元;而2008-2012电荒五年,电煤年均价格723元/吨,煤炭行业年均利润3179亿元,平均每年利润跳增2626亿元,五年累计额外获利显著超过10000亿规模,相当于对每一个中国人凭空收了700多元资源税。

2021年电荒之前正常年份的2017-2020四年,电煤年均价格591元/吨,煤炭行业年均利润2725亿元;而2021电荒仅仅1-10月,电煤平均价格已达1049元/吨,煤炭行业全年利润预计5000-6000亿元,当年额外获利大约3000亿元,向全国人民“收税”的历史即将重演。

由此,短期+巨额的利润跳增,煤炭暴利具有显著的不正常性。

煤炭暴利的不合理性

2008-2012电荒五年,煤价走势在《中国式电荒的演进与应对》一书中被描述为“煤价跟着油气走,国内跟着国外走”,在“BP能源统计”中所记录的过山车数据,则显示煤价上升或下降均非源自成本的巨幅增减,而更多是金融属性的凸显。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大宗商品从全球过热到被迫去库存,中国四大高耗能产业用电量占比骤降5个以上百分点,全社会用电量甚至出现月度负增长、用煤需求亦大幅萎缩,但煤价却依然随国际行情而暴涨、摸高突破1000元/吨,显然绝非供需关系的合理体现,市场已失灵。

2021年同类电荒重演,国际金融危机-能源危机为国内煤价脱离成本、放飞自我再次提供了机会与借口,国内电煤价格与国际走势的起步时间、过顶时间、涨价幅度,甚至降价幅度均呈现高度的随动特征、亦步亦趋:6月底7月上国际煤炭代表性的理查兹/欧洲三港等开始持续上涨,秦皇岛典型煤价则经7-8月份盘整酝酿、8月18日左右(支撑过夏季高峰之后)开始不可遏制地冲击尖峰;至9月底10月初理查兹/欧洲三港等煤价相继到顶,历时3个月分别上涨了2.4-2.8倍,秦皇岛典型煤价则在国内国际压力之下10月18日左右到顶、冲顶拔尖2个月上涨了大约2.5倍;而从顶峰下降至今,理查兹/欧洲三港等已下跌了41-55%不等,秦皇岛典型煤价则下降了约58%,经历了几乎一模一样的过山车行情。另外,7-8月平均火力发电量5204亿千瓦时的用煤高峰期尚未出现电荒,9-10月平均火力发电量4348亿千瓦时的用煤低谷期却出现大面积电荒,这是不正常的,从2020年煤炭均价577元/吨飞涨到摸高2600元/吨,这是市场失灵情况下明显背离供需关系的“哄抬”。

由此,脱离成本+背离供需,煤炭暴利具有显著的不合理性。

煤炭暴利的不正当性

煤炭,安睡于地下是资源,经开采洗选是商品。买设备、雇工人等各种成本投入,所得回报即为合理利润。但这种没有任何成本支撑、仅是追随国际行情而坐地起价,则属于典型的资源溢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矿藏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则此资源溢价,不仅不应由煤炭企业占有,甚至不应由当地政府独占,而理应由中央政府代表全体国民来行使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如果仅是小幅波动、小额溢价,也许尚可由煤炭企业及当地政府自行掌握,但当此笔财富达到千亿、万亿规模时,则显然有必要依据宪法来处理。特别是2008、2021年两次出现这样大规模资源溢价的同时,都出现了电厂亏损、大范围电荒、国民福利与国家经济秩序受到严重损害,因此这种煤炭暴利的本质就是对于资源溢价的不当侵占——而这笔溢价恰是需要拿来补贴补偿补救下游企业及广大消费者的,而绝不能成为个别企业、个别行业、个别地区的飞来横财。

另外,如果说2008-2012年那轮电荒时,上万亿资源溢价流落于私人煤老板之手,若非专项倒查、已经很难一一追索。那么,历史翻页至2021年,当绝大多数煤炭资源已经由国资国企掌控的情况下,还有什么理由重复那些私人煤老板哄抬物价、谋取暴利的行为?

煤炭暴利的治理策略

综合前述,从2008到2021年,两次典型且类似的煤炭暴利事件,均具有显著的不正常性、不合理性、不正当性,并由此引发电荒造成巨大社会损失与影响。而重复出现这样的暴利事件,首先在于观念上,从普通百姓到中央政府,对于资源溢价仍缺乏应有的认识;其次在于体制上,对于资源溢价既没有有意识的行使权力、善加运用,对于相关损失方也缺乏应有的补贴补偿补救,更缺乏应对危机的杀伐决断。时至今日,很多涉煤主体对于本轮电荒依然像闯祸的孩子一样“一脸无辜”,仍将煤价从577元/吨飞涨到摸高2600元/吨视为一种正常市场行为,甚至还在惦记着“以短期冲高2600,换取长协调价涨价”“因曾到达过2600,降到1000也算做奉献”“电价涨20%、煤价也要追着涨20%”等。

当然,在我国现有政治经济社会条件下,在电煤-煤电产业现有格局下,这类煤炭暴利其实是完全可以,也完全应该得到有效治理的。其主要策略可以包括:

一是近期抑制暴利、应对电荒最合理、最简捷、最有效的对策,就是旗帜鲜明要求煤炭国企履行责任,作为政治任务,一周之内将煤价直接回归2020年水平。

二是对于2021年已经出现的3000亿规模煤炭暴利,向涉煤主体收取暴利税或特别收益金,转而由中央政府有差别地补贴下游企业及消费者。

三是对于9-10月间抬价、限产、囤积、炒作的行为,对于煤炭国企人员与销售、储运、期货证券、数据分析等机构合谋串联、利益输送、亲友关联等情况,开展专项整治。

四是与2008及2021年类似的国际金融危机-能源危机大概率将更频繁地出现,在传统产能产量管制的基础上,应加强宏观经济运行监测,设置异常评判指标,及时出手管控价格异动。

五是目前535元/吨(可浮动)的长协指导价恰是煤-电产业均衡点,应进一步扩大长协覆盖范围,同时加强煤-电双向的履约监管、巩固煤电协同。

六是随着低碳化发展,对于越来越多趋向于储备性、调节性、应急性、兜底性资源、产能、设施角色定位的煤电-电煤企业,应提供容量(产能)补偿机制,并及时调整经营考核模式。

总之,2021年,当我们再次面对与2008年高度类似的外来冲击,电荒的历史不应再重演,至少绝不应再拖延5年,中国完全可以充分发挥煤炭资源+国有煤企+党的领导这三大优势,完全可以做到不涨或少涨煤价,完全可以尽力避免电荒。煤炭不是铁矿石,中国拥有足够的物质基础+组织基础+政治基础,完全可以像俄罗斯一样控制住(气价)煤价-电价,完全可以像应对新冠疫情一样“风景独好”,完全可以不像印度一样陷入煤贵电缺的窘境,完全可以借本次国际危机进一步扩大中国制造的优势。(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