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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推实现“双碳”目标的税收思考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21-08-31 13:4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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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推实现“双碳”目标的税收思考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期间,我国提出将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双

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期间,我国提出将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双碳”目标充分表明中国在新发展阶段将全面践行新发展理念,加快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发展,为全球气候治理作出更大的绿色贡献。

税收在国家治理中起着基础性、支柱性和保障性作用。我国积极发挥绿色税收作用,助力全社会节能减排、绿色低碳发展。在引导纳税人降碳,以低碳零碳发展替代高碳发展上,各地仍有较大的研究空间。

一、现行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主要税收政策措施分析

实现绿色低碳发展,主要从四个方面发力:一是减少全社会全产业链的化石能源消耗;二是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和循环利用;三是处理好污染物;四是推行使用清洁能源。近年来,国家积极构建绿色税制体系,覆盖污染产生的各链条环节,通过资源税、消费税、环境保护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进行调节,推动全社会绿色低碳发展。

通过综合运用资源税、消费税和车船税等调节化石能源的开采、生产和消费。其中在开采环节,对企业开采的天然原油、原煤等征收资源税;在生产环节,对包含汽油、柴油、石脑油等7个子目的成品油征收消费税,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成品油税目各子目的单位消费税税额;在消费环节,对使用化石能源的乘用车按照其排气量分档征收车船税,排气量越大,税额越高,而对未使用化石能源的新能源乘用车则免征车船税。

综合运用环境保护税政策,倒逼高污染企业提高生产效能,减少二氧化硫等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由于碳排放与大气污染排放具有同根、同源、同过程的特点,约束高污染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也将间接减少这些企业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从2018年起,我国开始对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环境保护税,对企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等,实行“多排多缴、少排少缴、不排不缴”的税收政策。截至2020年,全国累计征收环境保护税579亿元,充分发挥了税收杠杆作用。

出台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综合循环利用资源,减少资源消耗,争取二氧化碳零排放。比如,在增值税方面,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再比如,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些税收政策有力地推进企业主动减少资源消耗,也加速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发展。

适度赋予地方一定的税目税额确定权,因地制宜发挥好税收调节作用。如资源税部分税目实行幅度税率,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环境保护税中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二、税收助推实现“双碳”目标需遵循的三大原则

现行的一系列绿色税收政策为推动实现“双碳”目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二氧化碳排放与传统污染物的排放不尽一致,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应遵循一定的原则,进一步调整覆盖范围,以发挥好抑制高碳排放的作用。

统筹完善的原则。目前,我国通过完善资源税、消费税、环境保护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初步建立了覆盖企业从能源开采、生产到消费等环节的绿色税制体系,有力地推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但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不一定必然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两者存在一定差异,现行的绿色税制有些未能起到有效引导企业降碳作用,仍需进一步健全、精准发力,统筹考虑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充分发挥政策合力。

鼓励和抑制并重原则。依靠加大资源和劳动力等要素投入实现的是粗放式经济增长,而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环境承载量是有限的,导致粗放式的发展不可持续。因此,一方面需要采取鼓励性的税收政策,大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以创新驱动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提高产业竞争力;另一方面又要锚定保护生态环境和“双碳”目标,通过抑制性的税收政策抑制高碳产业发展,推进产业节约集约发展,实现经济社会永续发展。

重点和一般兼顾原则。碳排放关系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用好税收政策资源,一方面要大力引导排放重点大户减排,另一方面要在全社会引导建立减碳零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同时,由于碳排放具有一定的区域性特征,因此,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各地要根据实际,锚定重点环节和关键领域行使好相关权力,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作用,逐步减少碳排放。

三、助推实现“双碳”目标的四大税收举措

建立健全绿色税制体系。健全现有税收制度,鼓励企业优化产业结构、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促进低碳零碳企业发展,具体而言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扩大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将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碳排放和居民生活中碳排放均纳入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并确定相应的税率标准等,发挥税收对碳排放的抑制作用,倒逼企业和居民减少生产生活碳排放。二是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将高耗能、高污染以及高碳产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从消费端入手引导全社会改变消费习惯,倡导并助推绿色低碳消费。三是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相关税收政策。完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资源综合利用优惠目录,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引进和使用低碳技术及产品、活动纳入增值税优惠范围,进一步提高生产低碳零碳产品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额减免优惠力度。

因地制宜用好税收政策。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要密切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促使地方财政、金融、产业等相关政策相互配合,因地制宜用好相关税收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权。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税相关征收范围的确定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调整畜禽养殖场相关税额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调整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相关税额标准;适度提高资源税中能源矿产等税目税率,提高相关化石能源的使用成本,以促进资源能源的节约和保护。

积极研究碳税和碳关税。碳税是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一种专门的税收品种;碳关税是指对出口产品按其整个生产链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来计算征收的一种进口关税。目前国际上正在研究征收碳税和碳关税,我们要密切关注国际动态,研究碳税及碳关税开征的可行性及其效应。一方面要维护我国税收权益,另一方面要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绿色发展。

研究建立“双碳”税收指标。税收数据覆盖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实效性强,可信度高。采集化石能源开采环节、生产环节、消费环节征收入库的税收数据,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数据,环境保护税相关收入数据,并进行梳理整合,将其与一定区域内的碳排放量进行关联,建立“双碳”税收指标体系,动态展示一定时段和区域的碳排放量及其增减趋势,及时发现税收政策的有效性,也为制定财政、金融、环保、规划等相关政策提供决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