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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论煤矿可以说关就关吗?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21-05-18 1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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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论煤矿可以说关就关吗?近日,山东印发《全省落实“三个坚决”行动方案(2021-2022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2021

近日,山东印发《全省落实“三个坚决”行动方案(2021-2022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2021年合计将关闭3400万吨煤炭产能,约占山东实际煤炭总产能的1/3左右,所涉煤矿资源基本均为特殊稀缺煤种炼焦煤,约占全国炼焦煤产能的3%左右。消息一出,引发了业界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

诚然,山东省近两年矿业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压力较大。碳达峰与碳中和背景下,作为耗煤大省也应严格控制煤炭消费的增长。且从新旧动能转换角度,《行动方案》的出台可以理解为山东在向高质量发展之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

但也要看到,煤炭是我国主体能源。煤炭产业是国民经济基础产业,涉及面广、从业人员多,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在国家推动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显著成果之后,在我国特殊稀缺煤种资源枯竭问题逐步显现背景之下,再考虑到当前全国煤炭供需异常偏紧的局面,通过如此大规模、短时间内关停退出有效煤炭产能的方法是否妥当?

下文将围绕依法治国、合理行政、安全生产、资源保护、能源安全、产业链条、股权债权、就业民生、财政税收、安全发展十个方面进行一些探讨。

一是从依法治国的要求来看。

关于煤矿关闭退出的政策可以参《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其中基本原则第一条便指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用法治化和市场化手段化解过剩产能。

所以无论从依法治国的要求,还是从法治化去产能的国家政策要求来看,地方政府出台煤炭产能关停退出政策时都必须经得起合法性检视,遵循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在法治的轨道上行使行政权力。

《行动方案》里涉及的关停煤矿都是依法设立和依法开采的合法煤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无论是煤矿企业缴纳价款后依法获得的矿业权还是企业投资建设形成的企业财产权利都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行政机关做出关停煤矿的决定,必须有明确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并符合法定程序,否则有违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则,也有悖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企业合法财产权保护到位,法治化营商环境才能建立,才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企业才能安心经营、放心投资。因此,涉及关停退出煤矿问题,法治必须先行。

二是从合理行政与程序正当原则看。

首先,地方政府关停煤矿应遵循“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最重要标准是“比例原则”(最小侵害原则),行政机关应尽量采取对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关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行动方案》里涉及的关停煤矿,很多都是正值“青壮年”的主力矿山,国家为勘探资源已经投入大量资金,企业开发建设投资也同样巨大,而且涉及大量职工安置问题,未经科学评估(即是否存在更优的替代性方案)和风险压力测试(即企业和经济社会是否能够承受),这些经济账不算清楚,简单化的“一关了之”或不符合行政“合理化”的原则。另一方面,即使政府部门基于公共利益必须依法关停煤矿,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也应当对相对方和相关方给予必要的行政补偿,这也是用法治化和市场化方式关闭退出煤炭产能的当然要求。

其次,应遵循法定程序。对于政府部门做出关停矿山等涉及相对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煤矿企业的意见,保障相对人基本的陈述申辩权。行政机关通过听证等方式听取相对人的意见,有助于政府提高行政决策水平,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推动政府部门遵循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在法治的轨道上行使各项权力,打造职能有限、行政有为、运转高效的政府。

综上,政府相关部门在做出决策前,应充分发挥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的作用,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水平。本次山东省大范围关闭退出煤矿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合理行政”原则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是否已经统筹处理好煤矿关停退出与保供应、保民生、保安全、保稳定的关系,有待商榷。

三是超千米冲击地压矿井是否应一刀切。

诚然,伴随开采深度增加,地压、地温等问题有加剧的倾向。但是否意味着超过千米的冲击地压矿井就不能做到安全生产或不可防控灾害事故?开采深度小于千米的就更加安全?结合本次关停的为超千米冲击地压矿井情况,从地压控制或者冲击地压防治的角度来说,或未必如此。单纯以“千米”作为冲击地压是否安全的判断标准有待商榷。

冲击地压的发生和危险性受采深、地应力、煤岩冲击地压倾向性、地质构造、开采条件、开采强度、支护强度、防治能力等多因素影响,有些矿井虽然采深超过千米,但布局合理、防治能力较强,完全可以保证安全开采,反而部分矿井虽然采深不深,但其地应力复杂、开采条件差,冲击地压危险性和防治难度更大。

冲击地压防治应当坚持“区域先行、局部跟进、分区管理、分类防治”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一头一策”的形式进行冲击地压防治,避免出现“防治技术的拿来主义”和“一刀切”式的规定,进而切实的提高冲击地压防治效率,保障矿井的安全生产。

四是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角度看。

煤炭不仅是重要的工业原材料,更是能源,这是显著有别于其他类关闭退出行业的重要一点。能源安全是关系到国家和地方稳定的重大问题,在去年党中央提出的“六稳”“六保”中,保障粮食和能源安全是为重要一环。虽然降低煤炭消费占比,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是大势所趋,但也要看到当前我国能源消费中煤炭依然占据绝对主力地位(去年占能源消费量的56.8%),且伴随风电、光伏等新能源装机和发电量占比逐步提高,煤炭和煤电在能源兜底保障中的作用或将越加凸显。

国家发改委近期也公开表示,“十四五”期间煤炭消费依然还处在增长阶段。去年冬季多地缺煤、缺电(电力)导致拉闸限电的情景还记忆犹新。今年以来,煤炭供需更是持续偏紧,从上游到下游的库存都处在中低水平,后续的迎峰度夏、度冬都还需要增加煤炭供应来保障基本的电力、热力需求。

如此背景下,大规模关停主消费地的有效煤炭产能,势必对国家能源安全带来挑战,尤其是山东作为传统煤炭消费大省,煤炭消费量在接近4亿吨/年水平,煤炭现有产能产量只有一年1亿吨出头,需要大量的净调入来满足缺口。若轻易关停1/3左右的省内产能,如何落实保障能源安全的要求,如何应对需求的缺口,如何确保省内不发生供电、供暖问题?这些也是需要去慎重思考的。

五是从矿产资源保护角度看。

我国煤炭资源虽总量较丰富,但人均量依然偏低,而且作为本次关停条件的1000米以深资源尤为关键。有学者表示,我国已查明在1000m以下的煤炭资源储量约为2.95万亿吨,占比我国煤炭资源总量的1/2以上。伴随采深增加,超千米区域煤炭资源的开采不久将来或将占有重要地位。

更关键的是,本次关停的煤矿基本都属于炼焦煤煤矿,其所涉及矿区均为国家层面明确规定的特殊和稀缺煤类矿区。国家对特殊和稀缺煤类实际上是实行保护性开发利用政策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坚持统一规划、有序开发、总量控制、高效利用的原则,禁止乱采滥挖和浪费行为。生产企业应当制定管理制度,对采区回采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由此看来,无论从开采深度还是从特殊稀缺煤种的属性来看,简单关停1000米以深的特殊稀缺炼焦煤煤矿与我国煤炭资源特征和相关保护性开发的规定或不相符合。

六是从产业链保护来看。

在去年严峻的疫情冲击下,我国率先克服疫情不利影响,成为去年全球唯一实现正增长的主要经济体。这其中,与我国产业链的完整性与抗风险能力密切相关。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成为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

由此可见,保持产业链的完整性与稳定性关系到我国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关系到区域与行业的经济运行稳定。本次关停涉及到的炼焦煤通过洗选加工,产出精煤供给下游焦化企业,进一步延伸至钢铁工业,洗后的中煤、煤泥可供电厂用于发电。如此大规模的关停煤矿,其涉及到的下游电厂、焦化厂、钢铁厂、化工厂等一系列煤炭用户,数量不在小数。

因此从产业链条来看,大范围、大规模的关停炼焦煤矿,或将会造成下游产业链条的不稳定乃至停摆。可以预见,届时与关停煤矿同为上下游关系的焦化企业、电力企业将很可能不得不为缺少燃料与原料资源而被迫停工、停产,冲击山东地区的煤电、煤焦产业链。

七是从股权债权关系来看。

一方面,所涉及到的许多煤矿都是多元股东结构,不仅有国有股权成分,有的还是上市公司(公众股东)旗下的煤矿,如新巨龙煤矿、赵楼煤矿等。此类煤矿的关闭退出需要履行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且此类煤矿中有多处服务年限较短,正值青壮年的矿山,前期的初始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从投资回报角度,若没有合理合法的正当理由和妥善的方案,简单予以关闭退出将给股东方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也将严重打击煤矿投资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煤炭企业普遍存量负债和负债率较高,借贷资金多用于矿山建设投资,同时对应矿权抵押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以本次关停矿山涉及到的山东能源集团为例,拟关停矿山的总资产在500多亿,预计本次关停矿山涉及到的负债约300亿。若按照文件要求关停退出新巨龙、唐口、赵楼等山东能源集团的主力矿山,则会带来巨大的减值计提,以及明显的盈利能力下降,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偿债能力与融资担保能力。尤其在去年底永煤违约事件导致行业性融资困难的大环境下,如何避免大范围关闭退出可能引发的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也是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

八是从就业与民生来看。

预计本次关停矿井所涉及到的职工(含离退休)高达十几万人,如果没有合理的再就业和安置渠道,大量职工下岗问题将关系到社会整体就业民生与稳定。根据国发【2016】7号文件第(十四)条,在去产能工作中要把职工安置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企业主体作用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细化措施方案,落实保障政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安置计划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不得实施。

煤矿由于受制于资源赋存特征,有很强的区域特点,煤炭资源富集的区域自然建设煤矿的可行性就高,同时也会吸引大量劳动力从而带动区域职工就业水平提高。大型煤矿的开发一般会显著拉动了当地就业,如果轻易关停退出,恐难以很快找到承接大量职工的产业载体,进而影响区域就业与民生。

九是从财政与税收来看。

所涉及的千米深井多数属于先进产能的代表,工艺技术先进,生产效率较高,且经济性和盈利能力较好,并非亏损落后产能,其对地方经济发展和财政税收贡献上有着显著作用。初步统计仅山东能源所涉及的煤矿年收入水平在250亿左右,利税总额130亿左右,为地方经济发展和财政税做出了巨大贡献。以代表性的新巨龙煤矿为例,该矿井于2004年6月开工建设,2009年11月10日投产,投产十年来,累计实现销售收入601.34亿元,利润241.81亿元,上缴税费169.93亿元,极大地推动了当地区域经济发展,也为地方财政贡献了应有的力量。

十是从安全生产与高质量发展的关系看。

发展和安全相辅相成、不可偏废。既不能为了发展不顾安全,以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损失为代价来一味追求发展的速度,也不能简单教条的唯安全论,打着安全的名义限制发展甚至是不发展。

对于千米以深冲击地压矿井而言,一方面地压、地热等问题现实存在,另一方面又属于特殊稀缺的焦煤资源(经济价值高),如何平衡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如果一味最求经济性,安全措施不到位或超能力生产,理应予以严格监管,但如果不考虑灾害严重程度,不考虑安全防治水平、措施,一关了之,又不免有些简单化。应该辩证看待,综合施策,既看到安全生产是发展的前提,又看到发展是安全生产的最终目的。

总而言之,淘汰落后产能是新旧动能转化的突破口,也是煤炭行业自身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而何为落后产能、如何退出产能、怎样用系统思维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是关键。笔者认为,只有在法制化道路上,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在科学评估论证下综合施策或更妥当。既要分类型、分期限、分措施的推动真正的落后产能有序退出,也必须落实好国家能源安全新战略,重视合理保护先进产能与特殊稀缺资源,营造良好的经商环境,从而走出一条绿色、低碳、安全的高质量发展之路。(作者:左前明 中国信达首席能源研究员;张地峰 中闻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