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
洪湖市2021年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方案
洪湖市2021年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21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计发〔2021〕5号)精神,我市被确定为2021年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21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计发〔2021〕5号)精神,我市被确定为2021年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全国200个,全省仅15个县市区)。
一、资金及用途。项目资金600万元,主要用于补助秸秆“五化”利用(原料化、能源化、基料化、饲料化、肥料化)和收储运的市场主体。
二、补助标准。对项目实施主体按照秸秆收储运和离田利用不超过50元/吨、处理还田不超过20元/吨的标准进行补助。项目实施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设定的秸秆收储转化利用量,并正常运行经验收合格的,即按补贴标准进行补贴。
三、申报程序。市场主体申报秸秆收储利用量,乡镇农办审核盖章,市农业农村局(市农村生态能源服务中心)审核设定2021年秸秆收储利用任务量。
四、申报条件
1. 秸秆收储运和“五化”利用主体必须正常运行,在本市注册登记,有对公帐号。
2.积极参与秸秆收储运和离田利用的农业市场主体,有固定秸秆储存场所,秸秆年收储运能力达到2000吨以上,秸秆年离田转化利用能力达到3000吨以上。
3.秸秆离田转化利用的农业市场主体,必须拥有与利用量相匹配的加工设备。
4. 积极参与秸秆处理还田示范的省级以上农民(农机)示范合作社,秸秆年处理还田能力达到5000吨以上,并承诺与农户签订秸秆粉碎还田作业协议,要求水稻、小麦机收留茬高度在18厘米以下,油菜留茬高度在25厘米以下,秸秆切碎合格长度应小于15厘米,且碎秆撒布无堆积。
5.秸秆收储运和“五化”利用主体资金信用无不良记录。
五、资金使用计划
(一)原料化利用、饲料化利用、肥料化利用(有机肥加工)。支持主体收储、利用秸秆53000吨,奖补265万元。
(二)秸秆处理还田。支持主体开展秸秆处理还田示范,还田秸秆47500吨,奖补95万元。
(三)收储体系建设。支持主体建立秸秆收储点,收储秸秆43000吨,奖补215万元。
(四)项目管理。用于宣传、培训、会议、技术指导和项目验收,拟安排经费25万元。
六、项目验收
采取现场核查资料台账、收购磅单、资金转账凭证、***信息、出入库单等相关资料的方式进行核查验收,核定2021年项目实施主体实际收储或利用秸秆数量,以作为项目奖补数量依据。对确实无法完成项目实施的,经研究后,对奖补对象及奖补资金进行调整。
七、绩效目标
建成2个收储中心、10个收储点,覆盖全市15个农业乡镇,推广以离田利用为主、还田利用为辅的秸秆综合利用方式,收储转化利用秸秆9.6万吨,秸秆处理还田4.75万吨,促进洪湖草支垫产业、生物质能源产业、食用菌产业发展和生物有机肥供应,带动全市秸秆综合利用水平不断提高,确保2021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3.5%。建立秸秆综合利用长效机制,综合利用主体和服务对象满意度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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