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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吉铁路脱轨事故原因公布:封堵挡墙未按设计要求封堵
浩吉铁路脱轨事故原因公布:封堵挡墙未按设计要求封堵今年9月25日,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境内浩勒报吉至吉安铁路(以下简称“浩吉铁路”)发生一起货物列车脱轨铁路交
今年9月25日,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境内浩勒报吉至吉安铁路(以下简称“浩吉铁路”)发生一起货物列车脱轨铁路交通较大事故。
事故发生后,西安铁路监督管理局依法成立由西安铁路监督管理局、太原铁路公安局等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近日,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检验检测和综合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回顾:未造成人员伤亡
据调查,9月25日23时14分,73644次货物列车运行至浩吉铁路韩城北站至集义站间集义隧道内,与从1号竖井横通道涌出、侵入线路的卵石土相撞,造成机车及机后1至18、40至45位车辆脱轨,列车停于隧道内K474+075处,中断浩吉铁路行车47小时16分。事故发生后,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成立现场救援抢险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国家铁路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铁路监督管理局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做好应急救援。经救援,9月27日22时30分开通线路。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83.51万元,其中:机务损失996万元;工务损失171.5万元;电务损失24.36万元;供电损失33万元;车辆损失548.2万元;抢险救援费用1310.45万元。
事故原因:未按设计和施工标准施工
经勘验事故现场,集义隧道1号竖井横通道设有一道混凝土封堵挡墙,挡墙上半截剪断倒塌,竖井内回填物主要是卵石土混合物,从封堵墙上半部缺口涌出侵入铁路线路,竖井井壁有地下水流出。横通道设计纵向封堵厚度为11m,但实际施作的封堵墙最薄处仅为0.38m,最厚处约1m。施工单位回填1号竖井时用卵石土代替了设计要求的清洗过的碎砾石,用两根φ110mm排水钢管代替设计要求的四根φ200mm排水钢管。
集义隧道1号竖井横通道封堵挡墙未按设计要求封堵,厚度及强度严重不足,排水管未按设计安装设置,地下水排放不及,在地下水作用下,竖井回填的卵石土涌入横通道,容重不断增大、流动性增强,不断增大对横通道内封堵挡墙的压力,最终将封堵挡墙从薄弱处剪断破坏,上半截挡墙倒塌破碎,卵石土从挡墙缺口涌入正线,导致列车碰撞脱轨,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施工单位未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横通道没有全部封堵,封堵挡墙厚度和强度严重不足,竖井回填材质、排水管安装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现场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不到位,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未按设计进行横通道封堵、竖井回填和排水管安装设置的问题没有发现和指出,未依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监理履职不到位,是本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设计单位未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中未对用于施工通风的竖井口进行封闭;设计变更时间滞后,设计文件内部审核管理不到位,设计文件深度不足,未注明竖井封堵回填的施工质量安全要求,是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建设单位未及时督促设计单位完善补充集义隧道竖井设计,未发现并制止施工单位不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又一次要原因。
对事故责任者和有关管理人员严肃问责
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一条和《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十条规定,该起事故为责任铁路交通较大事故。
依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定施工单位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责任,监理单位中铁二院(成都)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重要责任,设计单位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单位浩吉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次要责任。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院(成都)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浩吉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要依据事故等级、责任认定和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和有关管理人员严肃问责,并将处理结果报西安铁路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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