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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共山:关于进一步推进江苏省分布式光伏发电产业发展的建议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20-07-30 09: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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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共山:关于进一步推进江苏省分布式光伏发电产业发展的建议近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513号提案的答复(关于进一步推进江苏省分布式光伏发电产业发展的建议)。全

近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513号提案的答复(关于进一步推进江苏省分布式光伏发电产业发展的建议)。

全文如下:

朱共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江苏省分布式光伏发电产业发展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积极推动光伏产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产业规模逐步壮大。初步统计,2019年,我省重点光伏制造企业实现销售收入约2000亿元,占全国一半以上,形成了从高纯多晶硅、硅片、组件到集成系统设备的完整产业链。二是光伏装机快速增长。2019年,全省新增光伏发电装机153万千瓦,累计装机1486万千瓦,规模居全国第二,仅次于山东。三是技术水平不断突破。P型单晶及多晶电池技术持续优化,采用PERC和黑硅技术先进生产线平均转换效率分别达21.8%和20.3%,均处于全球领先水平。四是品牌效应逐步凸显。“世界光伏看中国、中国光伏看江苏”。工信部组织发布了八批符合规范条件的光伏企业,其中我省企业如协鑫、日托等有57家,占全国入围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一,位列全国第一。五是经济效益显著提升。光伏电站投资成本由2010年单位千瓦1.8万元左右,降至目前4000元左右;上网电价由最初1元/千瓦时,降至目前0.49元/千瓦时,部分地区的项目已实现平价上网。

然而我省分布式光伏发展也面临着地区资源、发展不平衡等问题。我省太阳总辐射在地理位置上呈现出由北向南递减的趋势,东北部地区为最高,西南部地区为最小,苏中、苏北的空间资源较苏南而言也较多,但电力需求一般不强。同时,对于屋顶资源而言,一些学校、仓储等建筑物具有较大的屋顶资源面积可以用于开发光伏项目,但是由于自身用电负荷不大,选择“余电上网”收益又较少,也限制了屋顶光伏项目的开发规模。

我省坚持重点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不动摇,优先支持在用电价格较高的工商业企业、工业园区建设规模化分布式光伏,在可利用屋顶面积充裕、电网接入条件较好、电力负荷较大的区域,重点利用城乡各类屋顶资源发展“自用为主、余电上网”分布式光伏,鼓励发展与建筑一体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鼓励居民社区、家庭和个人发展户用光伏系统,实现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的就地消纳和有效利用,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不断发展。

支持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发展。支持企业充分利用工商业屋顶资源,允许地方试点对利用开发园区企业屋顶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新农村示范区、农村集中居民点等成片建设的户用光伏发电项目进行补贴,进一步促进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发展。

积极推进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2019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公布了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名单,我省苏州工业园区等纳入试点范围。经多次协调,我委会同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于2019年11月制定了《江苏省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规则(试行)》,为规范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提供政策依据,并于今年3月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进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20〕198号),在全国率先启动了试点建设工作。

加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产业融资支持。一是积极推进市场化债转股。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要求,依托江苏资产管理公司、国有商业银行等下设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地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二是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积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获取资金支持,降低融资成本。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跟踪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开展情况,收集市场主体意见建议,不断优化完善相关规则,加强信息披露监管,稳步推进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在全省范围开展,为各市场主体更好参与江苏电力市场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继续探索与分布式发电相适应的电网技术服务管理体系、电力交易机制和输配电价政策改革等,形成可普遍适用的分布式发电的技术、市场和政策体系;继续做好市场化债转股、发行企业债券等工作,搭建交流平台,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发挥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平台等供应链中的金融机构的作用,帮助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获得成本较低的融资支持,助推我省分布式光伏发电产业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我省分布式光伏发电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支持,希望您继续关注支持我们的工作。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2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