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锂离子蓄电池充电设备通用要求(JB/T 11142-2011)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5-03-06 17:2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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锂离子蓄电池充电设备通用要求(JB/T 11142-2011)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机械科学研究总院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机械科学研究总院、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机械科学研究总院先进制造技术研究中心、中信国安盟固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易事特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珠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润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电源行业协会。
本标准起草人:钱良国、毛永志、张建华、徐海波、肖亚玲、林清民、潘景宜、王玉民、郝永超、林道勇、刘正耀。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锂离子蓄电池充电设备的术语和定义、型号和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由大于或等于6A·h的锂离子蓄电池组成的锂离子蓄电池模块或锂离子蓄电池总成的充电设备,也可用于镍基蓄电池及铅酸蓄电池模块和总成的充电设备。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电缆与蓄电池模块或总成连接,交流额定电压不超过660V、直流额定电压不超过1000V的充电设备。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6-2007标准电压
GB/T 2423.5-1995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二部分:试验方法试验Ea和导则:冲击
GB/T 2423.8-1995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二部分:试验方法试验Ed:自由跌落
GB/T 3047.1-1995高度进制为20mm的面板、架和柜的基本尺寸系列
GB/T 3859.1-1993半导体变流器基本要求的规定
GB/T 3859.3-1993半导体变流器变压器和电抗器
GB 4208-20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 6113.101-2008无线电骚扰和抗扰度测量设备和测量方法规范第1-1部分:无线电骚扰和抗扰度测量设备测量设备
GB/T 9254-2008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 13422-1992半导体电力变流器电气试验方法
GB/T 14549-1993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
GB/Z 17625.6-2003电磁兼容限值对额定电流人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的谐波电流的限制
GB/T 17626.1-2006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抗扰度试验总论
GB/T 17626.3-2006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4-2008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5-2008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12-1998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振荡波抗扰度试验
GB/T 18858.3-2002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控制器设备接口(CD1)第3部分:DeviceNet
JB/T 10095-1999蓄电池充电浮充电用品闸管整流器
JB/T 11137-2011锂离子蓄电池总成通用要求
JB/T 11143-2011埋离子蓄电池充电设备接口和通信协议
SJ/T 11364-2006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
1SO 11898-5: 2007道路车辆控制器区域网络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极端单体蓄电池电压extreme cellVoltage
锂离子蓄电池组中电压最高或最低的单体蓄电池的电压。充电过程中特指电压最高的单体蓄电池的电压,放电过程中特指电压最低的单体蓄电池的电压。
3.2
充电接口charge interface
锂离子蓄电池总成控制器(BECU)与充电设备连接的通信接口和电路接口的总称。其中除充电电源正极和负极连接接口外,还包括网络电源正极和负极连接接口、充电控制导引电路接口、充电控制电路接口、I/O充电控制电路接口的部分或全部。
3.3
机载充电设备on-board charge equipment
安装在机动装置或机动车辆上的充电设备。
3.4
预充电pre-charge
当最低单体蓄电池电压低于最低允许值时,在最低单体蓄电池电压上升到最低允许充电电压之前,采用的小于额定充电电流进行的电压恢复性充电过程。当最低单体蓄电池电压上升到最低允许电压之上后,预充电过程即可结束,转为正常充电。
4型号和基本参数
4.1型号
型号由结构特征、冷却方式、额定输出电压和额定输出电流组成,其排列见图1。
4.2型号表示方法
4.2.1结构特征的表述用字母:
一G:固定;
―Y:移动;
―B:便携;
―z:机载。
4.2.2冷却方式的表述用字母:
―z:自然冷却;
―F:强制风冷;
―Y:液体冷却。
4.3基本参数
4.3.1交流供电电源
对充电设备供电的交流电源额定电压应符合GB/T 156-2007中表I的规定:
a)充电设备二相交流供电电源电压为二相二线或二相四线制,频率为50Hz/60Hz,额定电压为AC 220V/380V或AC 380V/660V。
b)充电设备单相交流供电电源频率为50Hz,额定电压为AC 110V. AC 220V. AC 380V。
4.3.2充电设备输入电源连接器的额定电流值16A、32A、63A、80A、160A、250A。
4.3.3直流供电电源
充电设备直流供电电源电压的额定值应符合GB/T 156-2007中4.6的规定,优选值为110V、220V、440V、600V、750V、11000V。
4.3.4输出电压范围
充电设备的最低输出直流电压应小于或等于额定输出电压的50%,最高输出电压应大于额定输出电压的110%。
当输出电压范围要求大于上述规定时,应在合同中做出规定。
充电设备直流输出额定电压优选值,应在下列数值中选取:16V、32V、48V、63V、95V、126V、16V、32V、48V、63V、95V 、126V、200V、330V . 420V、530V、630V。
4.3.5输出电流范围
充电设备最大输出电流应大于或等于105%。若要求输出电流范围超出上述规定时,应在合同中作出规定。充电设备额定输出电流的优选,应在下列数值中选取:2A、5A、110A、(16A)、20A、(30A)、(40A)、50A、(80A)、100A、(125A)、160A、1200A、(250A)、(300A)、(400A)、(500A)。
注:带括号者为非优选值。
4.3.6充电设备的负载等级
充电设备的负载等级为GB/T 3859.1-1993规定的I级。
4.3.7设备外形尺寸
固定式或移动式设备采用柜体式或机箱式,外形尺寸是指骨架的外形尺寸,不包括附板、突出骨架
的门板、手柄和吊环等的尺寸。
外形尺寸应符合GB/T 3047.1-1995中的规定。
机载式壳体由于受车辆空间的限制,由制造厂商与需求方协商,在技术协议中确定。
5技术要求
5.1正常使用条件
正常使用条件按JB/T 10095-1999中3.1的规定。
5.2非正常使用条件
非正常使用是指超出正常使用条件范围或规定值之外的各种使用条件。非正常使用条件应由制造厂商与需求方在合同中取得协议。
5.3分类
5.3.1分类和功能
蓄电池充电设备分为通用型、基本型和I/O型。分类和功能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5.3.2充电控制导引电路
充电控制导引电路应符合JB/T 11143-2011中4.2.1.4的规定。
5.3.3充电控制电路
充电控制电路应符合JB/T 11143-2011中4.2.1.5的规定。
5.3.4网络电源
网络电源的电压和电流应符合表5的规定。
网络电源的其他电气特性应符合GB/T 18858.3-2002中8.8的规定。
5.3.5 I/O充电控制电路
I/O充电控制电路接口应符合JB/T 11143-2011中4.2.1.6的规定。
5.4性能
充电装置应与安装在锂离子蓄电池模块或锂离子蓄电池总成内的蓄电池管理系统连接,组成基于极端单体蓄电池的自动充电系统,也可以作为独立充电设备对铅酸等蓄电池进行充电,本标准未给出的半导体变流器共性要求,应遵照GB汀3859.1-1993中的规定。
5.4.1输出电压稳定精度(稳压精度)
用于钾离子蓄电池的充电时,充电设备必须与理离子蓄电池模块或钾离子蓄电池总成连接,组成基于极端单体蓄电池的充电系统。稳压充电时,最高单体蓄电池电压应不超过规定限压值的±1%,并小于或等于±30mV,稳压精度应符合JB/T 10095-1999中3.5的规定。
5.4.2输出电流稳定精度(稳流精度)
当充电设备处于稳流充电状态时,输出电流稳定精度应符合JB/T 10095-1999中3.7的规定。
5.4.3限压特性
用于对锂离子蓄电池充电时,当充电设备处于稳流充电状态并且电压最高的单体蓄电池电压达到规定值时,充电电流应自动减小,使最高单体蓄电池电压应不超过规定限压值的±1%,并小于或等于±30mV。电压自动调整范围应不小于额定电压的40%。
5.4.4限流特性
用于对锂离子蓄电池充电时,当充电设备处于稳压充电状态并且充电电流达到规定值时,充电电压应自动减小,使充电电流不超过规定限压值的±2%。电流自动调整范围为10%一100%。
5.4.5电路断开设备
充电设备与蓄电池之间应设有电路断开设备。必要时,蓄电池模块或蓄电池总成可通过电路断开设备接通或断开充电设备与蓄电池的连接。
5.4.6输出电压调整范围
充电设备输出电压调整范围应大于或等于额定输出电压的40%一115%。当合同中有具体规定时,应符合合同的规定。
5.4.7输出电流调整范围
充电设备输出电流调整范围由产品技术条件确定,应满足电池(组)各种充电工况要求。如无特别说明,一般要求恒流充电电流范围为等于或小于额定直流电流的10%一100%。
5.5安全充电方法
锂离子蓄电池应采用基于极端单体蓄电池电压的充电方法。具体充电方法是:
a)充电过程中,极端单体蓄电池电压高于规定值时,减小充电设备的输出电压或输出电流,使极端单体蓄电池电压控制在规定值范围内。
b)当不能通过热管理设备使蓄电池模块内温度控制在规定值范围内时,应减小充电设备输出电流,使蓄电池模块内的温度控制在允许值范围内。
5.6充电模式
锂离子蓄电池充电模式分为恒流充电模式、恒压限流充电模式和预充电模式等多种充电模式。
5.6.1恒流充电模式
充电过程中,电流保持恒定,蓄电池电压随充电的进行逐步升高。当最高单体蓄电池电压大于或等于规定的电压值后,停止充电。
恒流充电模式一般用于I/O型锂离子蓄电池模块和总成的充电,也可用于应急充电。
5.6.2恒压限流充电模式
充电过程中,最大充电电流限制在允许充电电流之内,当最高单体蓄电池电压等于设置值后,充电电流自动减小,以使最高单体蓄电池电压稳定在设定电压值的±1%,且不超过±30mV范围内。当充电电流下降到规定值后,停止充电。
恒压限流充电模式用于标准型和基本型锂离子蓄电池模块和总成的充电,也可用于应急充电。
5.6.3预充电模式
当发生单体蓄电池的电压低于最低允许电压时,应采用预充电模式充电;当最低单体蓄电池的电压上升到最低允许电压以上时,预充电过程结束,转入正常充电模式。
5.7通信网络
通用型充电设备应有符合JB/T 11143-2011规定的通信接口和通信协议。通信网络应符合以下规定。
5.7.1物理层特性
物理层包括收发器、错线保护器、隔离电源、传输介质和隔离线路。
错线保护器是防止电源电压正极和负极连接错误而设置的保护电路。
充电设备内部通信网络物理层特性见表3。
充电接口的网络电源标称电压由合同做出具体规定。
物理层与其他电路之间应采用光电隔离。隔离电压的规定见表6。
5.8接口和通信协议
充电设备接口和通信协议分为:
a)充电控制导引电路接口和接口协议;
b)充电控制电路接口和接口协议;
c)I/O充电控制电路接口和接口协议;
d)充电通信接口和通信协议;
e)充电设备监控系统通信接口和通信协议;
f)内部通信接口和通信协议。
接口和通信协议应符合JB/T 11143-2011的规定。
5.9充电
5.9.1通用型充电设备的充电
通用型充电设备的启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a)充电设备自检系统正常,符合启动充电的条件;
b)充电设备与蓄电池模块或总成的充电连接器连接牢固,并实现了连接;
c)蓄电池模块或总成自检正常,符合充电的条件,并按通信协议的规定向充电设备发出了允许充电的控制指令;
d)蓄电池模块和总成己经按规定的协议向充电设备发送了相关数据;
e)充电设备根据蓄电池模块或总成发送的数据完成了充电的相关操作,并通过人机交户界面输出了用于用户确认的相关数据;
f)经用户确认后发出启动充电指令后,充电过程才正式开始;
g)在必要时,必须通过操作充电设备上的特殊设备,才允许不需要上述部分或全部程序而启动充电设备。
5.9.2基本型和I/O型充电设备的充电
基本型和I/O型充电设备的启动应符合以下要求:
a)充电设备与蓄电池模块或总成己经通过专用充电连接器实现了可靠连接;
b)蓄电池模块或总成内的单体蓄电池监测电路和充电控制电路处于正常状态;
C)所有单体蓄电池符合允许充电的技术状态;
d)在必要时,必须通过操作充电设备上的特殊设备,才允许不需要上述部分或全部程序而启动充电设备。
5.10停止充电
5.10.1正常停止充电
在以下事件发生时,应自动停止充电,并断开充电设备与蓄电池的连接:
a)蓄电池模块或总成达到充电结束条件时,应自动停止充电;
b)蓄电池模块或总成的充电控制电路发生故障时;
c)充电连接器发生故障或连接不可靠时;
d)充电设备发生故障时。
5.10.2非正常停止充电
非正常停止充电操作包括以下内容:
a)在充电设备控制失效,无法通过充电设备正常操作而停止充电时,蓄电池模块或总成内的充电控制电路应可以自动控制充电设备停止充电,并断开充电设备与蓄电池的连接;
b)充电设备应有非正常停止充电人工操作装置。必要时,可通过该操作装置停止充电,并断开充电设备与蓄电池的连接。
5.11效率
晶闸管充电设备的额定效率应符合JB汀10095-1999中3.14的规定。
高频开关电源充电设备的额定效率应大于或等于90%。
5.12功率因数
功率因数的定义和计算按GB/T 3859.1-1993中5.7.2规定。
晶闸管相控充电设备的额定功率因数应符合制造厂商提供的产品技术文件中的规定。
三相高频开关电源充电设备的额定功率因数应大于或等于90%。
单相高频开关电源充电设备的额定功率因数应大于或等于84%。
5.13操作性能
操作性能应符合以下内容:
a)充电设备投入运行(启动),最高单体蓄电池电压瞬时值不应超过规定限压值的1%,并小于或等于30mV;
b)当最高单体蓄电池电压低于规定限压值时,启动充电设备,输出直流电压不应超过规定限压值的2%;
c)若具有软启动性能,在投入运行时,输出电压应在3s-8s内连续升至额定值;
d)数字化充电设备投入运行时,电压上升至额定值的时间应符合制造厂商在产品技术文件中的具体规定。
5.14安全要求
5.14.1外壳防护等级
固定户内使用的设备外壳防护等级应不低于GB 4208-2008中规定的IP20。
户外固定使用的或移动使用的设备外壳防护等级应不低于GB 4208-2008中规定的IP56。
机载设备外壳防护等级应不低于GB 4208-2008中规定的IP55。
应在易于连接的位置设置安全接地端子,并设置明显的接地符号。装有电气元器件的门应有安全接地端子,并与柜体用导线连接。连接地线的螺钉和接地点不应用作其他任何机械紧固用途。
5.14.2电气距离和爬电距离
母线等主电路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符合表12的规定。
5.14.5保护
5.14.5.1过电压保护
当最高单体蓄电池充电电压或充电设备直流输出电压超过最高允许值后,应立即停止充电,断开充电设备与蓄电池的连接,并发出声光告警信号。通用型充电设备还应显示出故障信息。
5.14.5.2输出过电流保护
当充电设备输出直流电流超过最大允许值后,应立即停止充电,断开充电设备与蓄电池的连接,并发出声光告警信号。通用型充电设备还应显示出故障信息。
5.14.5.3输出短路保护
输出短路保护应遵循以下两种情况:
a)当充电设备发生输出短路时,应立即停止充电,断开充电设备与蓄电池的连接,并发出声光告警信号。通用型充电设备还应显示出故障信息。
b)当短路故障消失后,充电设备应可以正常工作,高频开关电源充电设备应无零部件损坏或功能丧失。晶闸管相控充电设备除允许输出快速熔断器熔断外,应无其他零部件损坏或功能丧失。
5.14.5.4电网电压超限保护
充电设备应在电网电压高于额定值的120%或低于额定值的80%时进行保护,并发出声光告警信号。
5.14.5.5电网电压断相保护
对二相输入的充电设备,当电网电压发生断相时,应能保护,并发出声光告警信号。
5.14.5.6温度超限保护
充电设备正常运行时,如其关键元器件温度异常并超出限定值,应进行保护,并发出声光告警信号。
5.14.5.7充电连接器连接保护
充电连接器连接保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a)当充电连接器没有连接或连接不可靠时,充电设备变流电路应自动与输入电源断开,充电输出正极和负极应与连接器断开,充电设备应被禁止启动操作;
b)充电连接器应有带电插拔操作时防止由直流电弧引起短路、燃烧等事故的技术措施。当正常充电过程中,若操作充电连接器,充电设备应自动停止充电,并在充电连接器充电正负极插接器分离前,流过连接器的充电电流下降到不会产生有危及安全的电流值以下,并不会产生可能引起短路和燃烧的电弧。
5.14.5.8通信和网络安全保护
通信和网络安全保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a)有通信网络的充电设备,当充电设备与蓄电池模块或总成没有实现连接时,充电设备应自动禁止启动充电;
b)正常充电过程中,若与蓄电池模块或总成的通信中断,应立即自动停止充电,并断开充电设备与蓄电池模块或总成的连接。
5.14.5.9操作安全保护
操作安全保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a)当单体蓄电池数据采样发生失调或失效时,充电设备应有能够防止发生单体蓄电池充电电压超过最高允许充电电压的技术措施。
b)当单体蓄电池电压监测电路发生故障时,充电设备应自动停止充电,并断开充电设备与蓄电池的连接。
C)当充电设备没有与蓄电池模块或总成建立连接时,充电设备应被禁止启动充电。若必要时,必须通过操作专门的装置后,才能启动充电设备。
d)当充电设备与蓄电池模块或总成建立连接后,操作人员通过充电设备本地人机交互设备或充电机(站一监控设备进行充电参数修改时,可修改的项目和范围应受到严格限制。充电电流和充电电压只允许在小于或等于蓄电池模块和总成允许充电电流和充电电压范围内。
e)在正常情况下,充电设备应自动处于必须与蓄电池模块或总成建立连接,并组成基于极端单体蓄电池充电状态。仅通过操作特殊的设备,才允许充电设备处于常规基于端电压的充电状态。
f)当充电设备处于基于极端单体蓄电池充电状态时,若不能与蓄电池模块或总成建立正常连接,启动充电设备的充电操作被禁止,并发出告警信号。
g)当充电设备处于基于端电压的常规充电模式下,而与必须采用基于极端单体蓄电池充电模式的锂离子蓄电池连接时,启动充电设备的充电操作被禁止,并发出告警信号。
h)充电设备应安装一个紧急停机设备,必要时通过操作紧急停机设备,可以立即停止充电,并断开充电设备与输入电源和蓄电池的连接。
5.14.5.10绝缘保护
绝缘保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a)充电设备应有绝缘监测装置,当网侧与阀侧、网侧与电底盘、阀侧与电底盘的绝缘下降超过允许值时应及时告警,必要时停止充电,并断开充电设备与输入电源和蓄电池的连接;
b)当蓄电池模块和总成的绝缘监测设备向充电设备发送绝缘下降超过允许值并要求停止充电时,应立即停止充电,并断开充电设备与蓄电池的连接。
5.15噪声
噪声应符合JB/T 10095-1999中3.16的规定。
5.16力学性能
充电设备应能承受GB汀2423.5-1995中规定的冲击和GB/T 2423.8-1995规定的白由跌落试验。
试验后,其外观、结构不应有损伤,且能正常工作。
5.17柜体
柜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a)柜体应具有足够机械强度,板面光洁,无撕裂和夹层,弯曲后不应有裂痕。柜体及零部件应有足够的刚性,保证元器件操作时无晃动,柜体不变形。
b)柜体的门板、盖板、侧板外表面应平整,不应有明显的凹凸和扭曲变形,活动部位应操作灵活、牢固可靠,活动时不应发出响声。
c)焊接结构的构件应整洁、牢固。焊接处焊边均匀,无焊穿、裂缝、夹渣或气孔等现象。药皮、溅渣要清除干净。
5.18配套电气件的要求
设备中所安装的元器件,必须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企业或经过国家有关部门鉴定的合格产品,各元器件的安装应端正整齐,层次布置合理。
5.19柜体和装配质量
功能柜的制造质量、零部件加工、主电路连接、二次配线与电气元件安装等,均应符合GB/T 3859.1-1993中6.4.19.3和有关电气成套装置技术标准的要求。
5.20电磁兼容性
5.20.1电磁兼容抗扰度
5.20.1.1概述
充电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受到来自所处环境(公用电网、负载和其他设备)的电磁骚扰。充电设备应能承受所处环境固有的电磁骚扰源的骚扰而能正常工作。
一般充电设备对电磁骚扰的抗扰度应符合5.20.1.2-5.20.1.6的要求。
当合同对电磁抗扰度有具体要求时,应符合合同的具体要求。
5.20.1.2静电放电抗扰度
充电设备应能承受6kV试验电压的接触放电试验和8kV的空气放电试验。
充电设备在试验过程中允许出现性能丧失,但不允许改变操作状态或存储的数据。充电设备在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且不允许性能降低或性能低于制造厂商指定的性能级别。
5.20.1.3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
在80MHz-1000MHz频率范围内,应能承受3V/m的射频电磁骚扰试验。
充电设备应能连续正常工作。在正常工作时,不允许性能降低或性能丧失低于制造厂商指定性能级别。
在80MHz-1000MHz频率范围内,应能承受10V/m的射频电磁骚扰。
充电设备在试验过程中允许出现性能丧失,但不允许改变操作状态或存储的数据。充电设备在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且不允许性能降低或性能低于制造厂商指定的性能级别。
5.20.1.4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
应能承受GB/T 17626.4-2008中规定的试验等级为3级的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充电设备在试验过程中允许出现性能丧失,但不允许改变操作状态或存储的数据。充电设备在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且不允许性能降低或性能低于制造厂商指定的性能级别。
5.20.1.5浪涌(冲击)抗扰度
应能承受1.2/50µs(电压)一8/20ps(电流)浪涌(冲击)的试验,试验电压为2kV±0.2kV。
充电设备在试验过程中允许出现性能丧失,但不允许改变操作状态或存储的数据。充电设备在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且不允许性能降低或性能低于制造厂商指定的性能级别。
5.201.6振荡波抗扰度
应能承受GB/T 17626.12-1998中表2规定的试验等级为3级的阻尼振荡波抗扰度试验。
充电设备在试验过程中允许出现性能丧失,但不允许改变操作状态或存储的数据。充电设备在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且不允许性能降低或性能低于制造厂商指定的性能级别。
5.20.2电磁兼容一发射限值
5.20.2.1概述
充电设备在运行中,可能对公用电网或临近设备产生如谐波、传导发射、电磁辐射等骚扰。用户对此有特殊要求时,应在合同中具体规定。
A类设备是指满足A级骚扰限值,但不满足B级骚扰限值的设备。
A类设备应在相关产品技术文件中包括如下内容的声明:此类设备为A类设备,在住宅环境中使用,该产品可能产生射频干扰。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用户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
B类设备是指满足I级骚扰限值的设备,主要在住宅环境中使用。
5.20.2.2谐波电流
充电设备运行时产生的谐波应不超过GB/T 14549-1993中的规定,不应对公用电网和邻近设施等运行带来不良后果。
5.20.2.3传导发射
传导发射应符合以下要求:
a)电源端子骚扰电压限值:
在整流器接电阻性负载和额定输出功率下,输入端发射的传导骚扰幅值应小于表14中所规定的限值。
b)磁场:
无限值适用于磁场发射。
6试验
6.1一般规则
试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试验。
有关试验的共性要求和试验方法应符合GB/T 3859.1-1993和GB/T 13422-1992中的规定。
试验一般在制造厂商进行。个别试验如需要现场安装后进行,应在合同或有关技术文件中说明。
在制造厂商进行试验时,可靠性试验和符合性试验可以采用电阻负载。充电控制特性和控制精度方 面的试验负载应采用符合要求的锂离子蓄电池。有特殊要求时,应在合同中作出具体规定。
电力变压器和电抗器的试验应符合GB/T 3859.3-1993中的规定。
试验所用的仪器、仪表准确度等级应不低于0.5级。其中用于测量单体蓄电池电压的数字电压表准确度应不低于0.2%。
6.2出厂检验
组装完成的充电设备应逐台进行出厂试验。试验合格后,应出具出厂试验合格证明。
试验时,只有一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允许返工后复试。复试合格后方可出具出厂试验合格证明。
6.3型式试验
除按GB汀3859.1-1993中6.2的规定外,补充下述规定:
a)新设计投产或转厂生产的产品;
b)设计、工艺、材料、主要元器件改变可能影响性能时;
c)停产两年以上再次生产时;
d)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每五年进行一次型式试验。
6.4试验项目
出厂检验和型式试验项目见表17。
6.5试验方法
6.5.1一般检验
检验外观和柜体、元器件和零部件、安装、接线、接地、爬电距离、装配质量及防护等级是否符合以下要求:柜体质量应符合5.19的要求;防护等级应符合5.14.1的要求;元器件和零部件应符合5.18 的要求;爬电即离应符合5.14.2的要求。
6.5.2绝缘试验
6.5.2.1试验的一般要求
绝缘试验包括绝缘电阻测量和介电强度试验。试验前,先进行下述操作:
a)充电设备的各输入端子之间和各输出端子之间应彼此相互短接;
b)印制电路板和多接头组件可在试验时拔下、断开或用标准样件代替。但是,如果辅助装置(如辅助变压器、脉冲变压器、测量装置等)的绝缘损坏可能会使电压达至未与机壳连接的人体易触及部分,或可能会使高压侧电位达至低压侧,以及可能会引起故障跳闸,则辅助装置与主电路之间的连接不应断开,而应与主电路一起承受同样的试验电压。
6.5.2.2绝缘电阻测量
测量充电设备相应部位的绝缘电阻,应符合以下规定:
a)各独立电路与金属机架之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0MΩ;
b)无电气联系的各电路之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0MΩ。
6.5.2.3绝缘强度试验
在充电设备的下列部位施加频率50Hz±5Hz、电压等级如表13所列的试验电压,并持续1min,不应出现击穿或闪络现象:
a)各独立电路与金属机架之间;
b)无电气联系的各电路之间。
6.5.3充电控制导引电路接口试验
充电控制导引电路的电路接口和接口协议分为符合性试验和可靠性试验。
6.5.3.1符合性试验
将充电设备的充电接口与充电接口试验设备连接,进行电路接口和接口协议的符合性试验,应符合5.3.2的要求。
6.5.3.2可靠性试验
将充电设备通过充电接口与可靠性试验系统连接,按JB/T 11137-2011中6.4.2的规定进行试验,应符合5.3.2的要求。
6.5.4充电控制电路接口试验
充电控制电路接口试验分为电路接口及接口协议的符合性试验和可靠性试验。
6.5.4.1符合性试验
将充电设备的充电接口与充电接口试验设备连接进行充电控制电路接口和接口协议的符合性试验,应符合5.3.3的要求。
6.5.4.2可靠性试验
将充电设备通过充电接口与可靠性试验系统连接,按JB/T 11137-2011中6.4.2的规定进行试验,应符合5.3.3的要求。
6.5.5 I/O充电控制·电路接口试验
I/O充电控制电路接口试验分为电路接口及接口协议的符合性试验和可靠性试验。
6.5.5.1符合性试验
将充电设备的充电接口与充电接口试验设备连接进行充电控制电路接口和接口协议的符合性试验,应符合5.3.5的要求。
6.5.5.2可靠性试验
将充电设备通过充电接口与可靠性试验系统连接,按JB/T 11137-2011中6.4.2的规定进行试验,应符合5.3.5的要求。
6.5.6网络电源试验
网络电源电气性能试验按GB/T 18858.3-2002的规定进行。电气性能应符合5.3.4的规定。
6.5.7充电通信接口和通信协议试验
充电通信接口和通信协议试验分为充电通信接口及通信协议的符合性试验和可靠性试验。
6.5.7.1符合性试验
将充电设备的充电接口与充电接口试验设备连接进行充电控制电路接口和接口协议的符合性试验,应符合5.8的要求。
6.5.7.2可靠性试验
将充电设备通过充电接口与可靠性试验系统连接,按JB/T 11131-2011中6.4.2的规定进行一试验,应符合5.8的要求。
6.5.8输出电压稳定性试验
输出电压稳定性试验在完成6.5.3-6.5.7规定的试验后进行。
将充电设备与能量型磷酸亚铁铿蓄电池模块或总成连接,采用5.6.1规定的恒流充电模式进行充
电。当单体蓄电池调整到任意允许电压值时,最高单体蓄电池充电电压应符合5.4.1的规定。
6.5.9输出电流稳定性试验
输出电流稳定性试验在完成6.5.3-6.5.7规定的试验后进行。
将充电设备与能量型磷酸亚铁铿蓄电池模块或总成连接,采用5.6.2规定的恒压限流充电模式进行充电。当单体蓄电池调整到任意允许电压值时,最高单体蓄电池充电电压应符合5.4.1的规定。
6.5.10限压特性
充电设备的限压特性试验分为充电设备输出电压限压特性试验和极端单体蓄电池限压特性试验。
6.5.10.1充电设备输出电压限压特性试验
充电设备输出电压限压特性试验按JB/T 10095-1999中4.3.7中的规定。
6.5.10.2极端单体蓄电池限压特性试验
6.5.10.2.1试验条件
试验条件应符合JB/T 10095-1999中4.3.7.1中的规定。
6.5.10.2.2试验方法
在额定输入交流(或直流)电压和额定充电电流条件下,采用5.5规定的安全充电方法和5.6.2规定的恒压限流充电模式,对磷酸亚铁锉蓄电池模块和总成分别进行充电,最高单体蓄电池电压应符合5.4.3的要求。
6.5.11限流特性试验
充电设备输出电流限流特性试验按JB/T 10095-1999中4.3.5的规定,试验应符合5.4.4的要求。
6.5.12电路断开设备性能试验
充电设备连接电阻负载,采用外接开关控制电路断开设备。当充电电流达到充电设备的额定输出电流和电压时,通过控制开关断开电流断开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a)充电设备应在40ms内停止充电,并断开充电设备变流电路与交流电源的连接;
b)在1.5s以内由电路断开设备断开充电设备与蓄电池的充电连接。在电路断开过程中,触点无明显火花发生。
6.5.13电压调整范围试验
充电设备与电阻负载连接,调整输出电压为额定输出电压的40%、输出电流为额定电流、充电设备内的功率调整元件温度达到稳定值,即连续20 min内温度不再上升,充电设备应工作稳定,温升符合5.14.5.6的要求。
调整输出电压为额定输出电压的105%、输出电流为额定电流、充电设备内的功率调整元件温度达
到稳定值,即连续20min内温度不再上升,充电设备应工作稳定,温升符合5.14.5.6的要求。
上述试验的输出电压调整范围应符合5.4.6的规定。
6.5.14电流调整范围试验
充电设备与电阻负载连接,输出电压为额定输出电压,输出电流在5.4.7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充电设备应能正常工作,输出电流的稳定精度应符合5.4.2的要求,输出电压的稳定精度应符合5.4.1的要求。
6.5.15充电方法和充电模式试验
充电设备应符合5.5规定的安全充电方法和5.6规定的充电模式。
充电方法和充电模式试验与6.5.7规定的接口和通信协议的符合性试验和可靠性试验同时进行。
6.5.16效率测量
充电设备的效率测量方法按JB/T 10095-1999中4.3.5的规定,应符合5.11的要求。
6.5.17功率因数测量
充电设备的功率因数采用专用功率因数测量设备进行测量,应符合5.12的要求。
6.5.18保护试验
6.5.18.1过电压保护试验
充电设备过电压保护试验方法按JB/T 10095-2009中4.3.11的规定。
充电设备的过电压保护应符合5.14.5.1的要求。
6.5.18.2输出过电流保护试验
无法断开充电设备的输出过电流保护电路的设备,将充电设备与可调电阻性负载连接,输出电流调整为充电设备的额定充电电流。当输出电流达到额定值后,减小可变负载电阻,当输出电流值达到最大值后,随输出负载电阻的减小,输出电压同时下降。
可以断开充电设备的输出过电流保护电路的充电设备,充电设备的输出过电流保护试验方法按JB/T 10095-1999中4.3.9的方法进行。
充电设备的输出过电流保护应符合5.14.5.2的要求。
6.5.18.3输出短路保护试验
充电设备与电阻性负载连接,在充电设备正常工作状态,模拟输出短路,保护装置应动作,并满足5.14.5.3的要求。
6.5.18.4电网电压超限保护试验
充电设备电网电压极限试验应符合5.14.5.4的要求。
充电设备正常运行时,改变电网电压至额定值的120%,整流设备应能关机。动作允许偏差为-5v-0V。
充电设备正常运行时,改变电网电压至额定值的80%,整流设备应能关机,动作允许偏差为0V-5V。
6.5.18.5电网电压断相保护试验
充电设备正常运行时,模拟电网断相,保护装置应动作,并应满足5.14.5.5的要求。
6.5.18.6温升超限保护试验
充电设备正常运行时,模拟发热器件温度超过其限定值,保护装置应动作,并应满足5.14.5.6的要求。
6.5.18.7充电连接器保护试验
充电连接器保护按以下程序进行:
a)将充电设备通过充电连接器与蓄电池总成连接,接通充电设备电源,充电设备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b)启动充电设备,当充电电流分别为额定充电电流的10%. 50%和100%时,按产品使用说明书操作充电连接器,应符合5.14.5.7b)的要求:
c)当充电连接器置于未连接状态,接通充电设备电源,充电设备符合5.14.5.7a)的要求。
6.5.18.8充电连接器操作安全保护试验
充电连接器操作安全保护试验应在有可靠的安全保护设备的条件下进行。
试验按以下程序进行:
a)将充电设备与电阻性负载连接,在正常充电过程中手握充电连接器做准备拔插动作,充电设备应在5.14.5.7规定的时间内停止充电,并断开充电设备与蓄电池的连接;
b)在上述试验至少进行5次并全部满足5.14.5.7的要求后,才能进行以下试验。在正常充电过程中,拔插充电连接器应满足5.14.5.7的要求,人员距离连接器至少2m,并有可靠的人身防护设备。
6.5.18.9通信和网络安全性试验
充电设备与蓄电池模块或总成连接并启动充电。
在正常充电过程中,进行以下模拟故障操作,应满足5.14.5.8的要求:
a) CAN通信总线断开时;
b) CAN通信总线短路时;
c)充电控制导引电路接口断开时;
d)充电控制电路接口短路时;
e) I/O充电控制电路接口断开时;
f)单体蓄电池电压检测输入电路与蓄电池断开时;
g)单体蓄电池电压检测电路输入端阻抗增大,使电压检测失调时。
6.5.18.10操作安全性试验
采用充电设备本地操作设备(操作键)和远程操作设备(充电设备监控系统)对充电参数进行修改,应满足5.14.5.9的要求。
6.5.18.11绝缘保护试验
在正常充电过程中,模拟蓄电池模块或总成的蓄电池与电底盘发生绝缘下降,应满足5.14.5.10的要求。模拟绝缘下降的点只能为一个。
6.5.19电磁兼容性试验
6.5.19.1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试验应以单次放电的方式进行。在预选点上,至少施加10次单次放电(最敏感的极性),单次放电的间隔至少为1s,但为了确定系统是否会发生故障,可能需要较长的时间间隔。
充电设备在额定运行条件下应符合5.20.1.2的规定。
6.5.19.2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按GB/T 17626.3-2006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充电设备在额定运行条件下应符合5.20.1.3的规定。
6.5.19.3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按GB/T 17626.4-2008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充电设备在额定运行条件下应符合5.20.1.4的规定。
6.5.19.4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按GB/T 17626.5-2008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充电设备在额定运行条件下应符合5.20.1.5的规定。
6.5.19.5振荡波抗扰度试验
按GB/T 17626.12-1998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充电设备在额定运行条件下应符合5.20.1.6的规定。
6.5.19.6谐波测量
对于每相输入电流不超过16A的充电设备,在额定运行条件下,在整流器输入端施加4.3.1要求的交流电源电压,充电设备的谐波电流应符合5.20.2.2的规定。
对于每相输入电流大于16A的充电设备,在额定运行条件下,在整流器输入端施加4.3.1要求的交流电源电压,充电设备的谐波电流限值应符合GB/Z 17625.6-2003中的规定。
6.5.19.7传导干扰试验
电源端子和信号端口的传导骚扰测量应在电阻性负载和额定输出功率下,使用带有准峰值和平均值检波器的接收机测量。两种检波器可包含在单一的接收机中。测量时,交替使用准峰值检波器和平均值检波器。
可用峰值测量替代准峰值和平均值测量。但当出现争议而需要再次测量时,原采用准峰值限值的,仍采用准峰值测量接收机;原采用平均值限值的,仍采用平均值测量接收机。
按GB/T 9254-2008和GB厅6113.101-2008中的规定检验其符合性。充电设备在额定运行条件下应符合5.20.2.3的规定。
6.5.19.8辐射发射(射频电磁场干扰)
在30MHz-1000MHz频率范围内,在电阻性负载和额定输出功率下,用带有准峰值检波器的接收机进行测量。
可用峰值测量替代准峰值测量。但当出现争议时,以准峰值测量接收机的测量结果为准。
若有其他原因不能够在10m距离处测量场强,那么I:?级的测量可以在较近的距离处(如3m)进行。
充电设备在额定运行条件下应符合5.20.2.4的规定。
6.5.20噪声测量
充电设备在额定条件下运行,按GB/T 3859.1-1993中的6.4.16的规定测量噪声。
充电设备的噪声在额定运行条件下应符合5.巧的规定。
6.5.21特殊要求的试验
试验方法和要求按合同规定。
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标志
应在充电设备明显位置设置铭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a)设备名称和型号;
b)输入相数、额定输入电压和频率;
c)额定输出电压和额定输出电流;
d)抗扰等级(未标明的为B级);
e)制造厂商名称或商标;
f)出厂编号;
g)制造日期。
7.2互连标志
充电设备应在显著位置标明产品互连试验标志和授权使用代码。
7.3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志
充电设备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电子产品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志。
标志应符合SJ/T 11364-2006的规定。
7.4包装
包装应符合制造厂商与需求方合同的规定。
随机技术文件应有:
a)装箱清单;
b)出厂试验合格证明;
c)安装使用说明书;
d)成套及备件一览表。
7.5运输
在运输中不得倒置,防止剧剧烈振动和冲击、曝晒、雨淋。
7.6贮存
充电设备不得曝晒、雨淋,应贮存在清洁、通风,周围介质温度为一25℃一55℃,最大相对湿度不超过90%(空气温度20℃±5℃时),无腐蚀性气体的室内,并应避免结露和霜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