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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 第1部分:安全(GB/T 27748.1-2011/IEC 62282-3-1:2007)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5-03-06 17: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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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 第1部分:安全(GB/T 27748.1-2011/IEC 62282-3-1:2007)1范围GB/T 27748的本部分是产品的安全标准,适用于IEC指

1范围   GB/T 27748的本部分是产品的安全标准,适用于IEC指南104:1997,ISO/IEC指南51:1999和ISO/IEC指南7:1994所要求的产品符合性评定工作。   本部分适用于固定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该系统可以是组装的,自成体系的或由制造商提供完整集成系统的形式,均为通过电化学反应来发电的装置。   本部分适用于:   ——直接或通过转换开关与电力网连接,或与独立配电系统连接的系统;   ——提供交流电或直流电的系统;   ——具有或不具有回收可用热量能力的各种系统;   ——使用以下各种燃料工作的系统:   a)天然气或其他来源于可再生燃料(生物质)或化石燃料的富含甲烷的气体,比如,垃圾填埋气、沼气和煤层气等;   b)来源于石油炼制的燃料,例如,柴油、汽油、煤油、液化石油气,如丙烷和丁烷;   c)来源于可再生燃料(生物质)或化石燃料的酒精、醋类、醚类、醛类、酮类、费托(Fischer-Tropsch)合成液体和其他富含氢气的有机化合物,比如,甲醇、乙醇、二甲醚、生物柴油等;   d)氢、含氢气的气体混合物,例如,合成煤气、民用燃气等。   本部分不适用于:   ——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   ——驱动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   图1为典型的固定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   本部分所适用的发电系统的总体设计应构成一个完整系统的集成。根据需要实现设定的功能,该系统应由下列部分或全部的部件组成:   ——燃料处理系统:由催化或化学反应的设备以及相关的热交换器和控制装置组成,用于制备燃料供燃料电池使用。   ——氧化剂处理系统:用于计量、调节、处理并可以加压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所需的氧化剂。   ——热管理系统:提供冷却和散热功能以保持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内部的热平衡,还可以回收余热以及在启动过程中协助加热动力传动系统。   ——水处理系统:对回收或添加的水进行处理和净化,以供燃料电池系统使用。   ——功率调节系统:该设备控制所产生的电能与制造商指定的用电需求相匹配。   ——自动控制系统:由传感器、执行器、阀门、开关和逻辑元件组成,用于将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参数维持在制造商设定范围内而无需人工进行干预。   ——通风系统:通过机械的方法,向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机柜内提供空气。   ——燃料电池模块:由一个或多个燃料电池堆、输送电堆电能的电联接装置以及监控装置构成。   ——燃料电池堆:由多个单电池、分隔板、冷却板、共用管道及支撑结构构成的组装件。其典型功能在于将富含氢的气体和空气氧化剂通过电化学反应转化为直流电、热量、水和其他副产品。   ——内置式能量储存装置:系统内部所带的储能装置,用于帮助或补充燃料电池模块向内部或外部负载供电。   本部分适用于无危害(未划分类别)区域,室内和室外的,商用、工业用和家用的固定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   本部分考虑了在制造商预设条件下使用燃料电池系统时,所有涉及燃料电池系统的重大危险、危险态势和事件,但不包括与环境兼容性(安装条件)有关的各种危险。   本部分规定的危险情况仅限于一方面可能对人身造成的伤害,另一方面可能对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之外造成的破坏。本部分不涉及对燃料电池内部的保护,假定这种内部损害不会对燃料电池外部产生危害。   本部分中的必备条件并非旨在限制创新。当采用与本部分不同的燃料、材料、设计或制造时,它们应与本部分规定的安全、性能等同或水平相当。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6.14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GB 3836.14-2000,IEC 60079-10:1995,IDT)   GB 42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1993,IEC 60529:2001,IDT)   GB 4706.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4706.1-2005,IEC 60335-1:2001,IDT)   GB 4706.7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供热和供水装置固定循环泵的特殊要求(GB 4706.71-2008,IEC 60335-2-51: 2005,IDT)   GB 5226.1机械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GB 5226.1-2008,IEC 60204-1:2005,IDT)   GB/T 7826系统可靠性分析技术失效模式和效应分析(FMEA)程序(GB/T 7826-1987,IEC 60812:1985,IDT)   GB/T 7932气动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B/T 7932-2003,ISO 4414:1998,IDT)   GB/T 14472-1998电子设备用固定电容器第14部分:分规范抑制电源电磁干扰用固定电容器(IEC 60384-14:1993,IDT)   GB 14536.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自动控制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14536.1-2008,IEC 60730-1:2003 ,IDT)   GB 14536.6家用和类似用途电自动控制器燃烧器电自动控制系统的特殊要求(GB 14536.6-2008,IEC 60730-2-5:2004,IDT)   GB 14536.7家用和类似用途电自动控制器第2-6部分:压力敏感电自动控制器的特殊要求,包括机械要求(GB 14536.7-2010,IEC 60730-2-6:2007,IDT)   GB 14536.10家用和类似用途电自动控制器温度敏感控制器的特殊要求(GB 14536.10-2008,IEC 60730-2-9:2004,IDT)   GB 14536.19家用和类似用途电自动控制器电动燃气阀的特殊要求,包括机械要求(GB 14536.19-2006,IEC 60730-2-17:2001,IDT)   GB 14536.2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自动控制器电动油阀的特殊要求,包括机械要求(GB 14536.21-2008,IEC 60730-2-19:1997-+1:2000-+2:2007,IDT)   GB 16754机械安全急停设计原则(GB 16754-2008,ISO 13850:2006,IDT)   GB 17625.1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人电流(16 A)(GB 17625.1-2003,IEC 61000-3-2:2001 ,IDT)   GB 17625.2电磁兼容限值对每相额定电流簇16A且无条件接人的设备在公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的电压变化、电压波动和闪烁的限制(GB 17625.2-2007,IEC 61000-3-3:2005,IDT)   GB/T 17799.1电磁兼容通用标准居住、商业和轻工业环境中的抗扰度试验(GB/T 17799.1-1999,IEC 61000-6-1:1997,IDT)   GB/T 17799.2电磁兼容通用标准工业环境中的抗扰度试验(GB/T 17799.2-2003,IEC 61000-6-2:1999,IDT)   GB 17799.3电磁兼容通用标准居住、商业和轻工业环境中的发射标准(GB 17799.3-2001,IEC 61000-6-3:1996 ,IDT)   GB 17799.4电磁兼容通用标准工业环境中的发射标准(GB 17799.4-2001,IEC 61000-6-4:1997,IDT)   GB 19518.1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电阻式伴热器第1部分:通用和试验要求(GB 19518.1-2004,IEC 62086-1:2001,IDT)   GB/T 20042.1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术语   GB/T 20438(所有部分)电气/电子/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的功能安全〔IEC 61508(所有部分),IDT]   GB 20936.4可燃性气体探测用电气设备第4部分:显示气体体积含量至100%的II类探测器的性能要求(GB 20936.4-2008,IEC 61779-4:1998,IDT)   GB/T 21109.1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第1部分:框架、定义、系统、硬件和软件要求(GB/T 21109.1-2007,IEC 61511-1: 2003 ,IDT)   GB/T 21109.3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第3部分:确定要求的安全完整性等级的指南(GB/T 21109.3-2007,IEC 61511-3:2003,IDT)   GB/Z 17625.3电磁兼容限值对额定电流大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的电压波动和闪烁的限制(GB/Z 17625.3-2000,IEC 61000-3-5:1994,IDT)   GB/Z 17625.6电磁兼容限值对额定电流大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的谐波电流的限制(GB/Z 17625.6-2003,IEC/TS 61000-3-4:1998,IDT)   IEC 60079-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Electrical apparatus for explosive gas atmospheres-Part 0 : General requirements)   IEC 60079-2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5部分:正压外壳型“p"(Electrical apparatus for explosive gas atmospheres-Part 2:Pressurized enclosures "p")   IEC 60079-2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0部分:与电气设备的使用有关的可燃性气体和蒸气的数据(Electrical apparatus for explosive gas atmospheres-Part 20: Data for flammable gases and vapours,relating to the use of electrical apparatus)   IEC 6030。一3-9可信性管理第3部分:应用指南第9节:技术的系统风险分析(Dependability management-Part 3: Application guide-Section 9 : Risk analysis of technological systems)   IEC 60417设备用图形符号(Graphical symbols for use on equipment)   IEC 60950-1:2005信息技术设备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Information technology equip-ment-Safety-Part 1: General requirements)   IEC 61025故障树分析(FTA)(Fault tree analysis(FTA))   IEC 61779-6可燃性气体的检测和测量用电气设备第6部分:可燃性气体检测和测量设备的选择、安装、使用和维护导则(Electrical apparatus for the detection and measurement of flammable gases-Part 6 : Guide for the selection,installation,use and maintenance of apparatus for the detection and measurement of flammable gases)   IEC 61882危险性与可操作性研究(HAZOP研究)应用指南(Hazard and operability studies(HAZOP studies)一Application guide)   IEC 62282-2燃料电池技术第2部分:燃料电池模块(Fuel cell technologies-Part 2: Fuel cell modules)   IEC 62282-3-2燃料电池技术第3-2部分:固定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性能试验方法(Fuel cell technologies-Part 3-2 : Stationary fuel cell power systems-Performance test methods)   ISO 3864-2:2004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第2部分:产品安全标签的设计原则(Graphical symbols-Safety colours and safety signs-Part 2: Design principles for product safety labels)   ISO 4413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Hydraulic fluid power-General rules relating to systems)   ISO 5388:1981定的空气压缩机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Stationary air compressors-Safety rules and code of practice)   ISO 7000设备用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raphical symbols for use on equipment-Index and synopsis)   ISO 10439:2002石油、化学和气体工业离心压缩机(Petroleum,chemical and gas service in-dustries-Centrifugal compressors)   ISO 10440-1:2000石油、石化及天然气工业流程用容积式回转压缩机(Petroleum and natural gas industries-Rotary-type positive-displacement compressors-Part 1: Process compressors(oil-free) )   ISO 10440-2:2001石油及天然气工业用集装型回转无油空气压缩机(Petroleum and natural gas industries-Rotary-type positive-displacement compressors-Part 2:Packaged air compressors(oil-free))   ISO 10442:2002石油、化学和气体设备工业包装的整体式齿轮分离空气压缩机(Petroleum,chemical and gas service industries-Packaged,integrally geared centrifugal air compressors)   ISO 13631:2002石油及天然气工业用集成撬装往复压缩机(Petroleum and natural gas indus-tries-Packaged reciprocating gas compressors)   ISO 13707:2000石油及天然气工业用往复压缩机(Petroleum and natural gas industries-Recip-rocating compressors)   ISO 13709石油、石油化工和天然气工业用离心泵(Centrifugal pumps for petroleum,petrochem-ical and natural gas industries)   ISO 14121机械安全风险评价的原则(Safety of machinery-Principles of risk assessment)   ISO 14847回转容积泵技术要求(Rotary positive displacement pumps-Technical require-ments)   ISO 15649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Petroleum and natural gas industries-Piping)   ISO/TR 15916氢系统安全性的基础问题(Basic considerations for the safety of hydrogen sys-tems)   ISO/TS 16528锅炉及压力容器促进国际社会认可的注册准则和标准(Boilers and pressure vessels-Registration of codes and standards to promote 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   IEC/TS 60079-16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6部分:保护分析仪器房屋的人工通风(Electrical apparatus for explosive gas atmospheres-Part 16 : Artificial ventila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analyzer(s) houses)   ISO/IEC指南7:1994制定合格评定用标准指南(Guidelines for drafting of standards suitable for use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   ISO/IEC指南51:1999标准化工作指南第4部分:标准中涉及安全的内容(Safety aspects-Guidelines for their inclusion in standards)   IEC指南104:199安全出版物的编写及基础安全出版物和多专业共用安全出版物的应用导则(The preparation of safety publications and the use of basic safety publications and group safety publi-cations)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可接近性accessible   在正常操作条件下,符合如下因素之一的区域:   a)在不使用工具的情况下可以接近;   b)有意识地为操作人员提供接近方式后,可以接近;   c)无论是否需要使用工具,均可以引导操作人员接近。   注:除非另有界定,术语“接近”和“可接近性”仅涉及操作人员接近上述定义的区域。   3.2   超低压电路circuit,extra low voltage;ELV   ELV电路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由基本绝缘层与危险电压隔离开,既不满足安全超低压电路的所有要求,也不满足限流电路的所有要求的次级电路,其中任意两个电导体之间及任何一个电导体与地线之间的电压峰值不超过42.4 V或直流电压不超过60V,则上述电路为超低压电路。   3.3   限流电路circuit,limited current   在正常运行条件和单一故障条件下,该电路的设计与保护措施能保证其中产生的电流不会造成危害。   IEC 60950-1:2005   3.4   主电路circuit,primary   直接连接至交流电源的电路。例如,主电路可包括连接至交流电源的连接件、变压器的主绕组、电动机和其他负载装置。   IEC 60950-1:2005   3.5   安全控制电路circuit,safety-control   该电路或其一部分包括了一个或多个安全控制措施,用于防范由于电路中任何一部分接地、开路或短路而失效时引起的被控制设备的不安全运行。   3.6   安全超低压电路circuit,safety extra low voltage;SELV   在正常操作条件和单一故障条件下,电路设计与保护设备能保证其产生的电压不超过某一安全值的次级电路。   IEC 60950-1:2005   3.7   次级电路circuit,secondary   该电路未直接连接至主电路,通过变压器、转换器或同等独立装置或电池获得电力。   IEC 60950-1:2005   3.8   电信网络电压电路circuit,telecommunications network voltage;TNV   TNV电路   该电路被设计与保护于电信设备内部或其可接近性受到限制区域,在正常运行条件和单一故障条件下,电压不超过规定的限定值。   [IEC 60950-1:2005,第1.2.8.8“具体极限值”]   3.9   I类设备class I equipment   通过采取以下保护措施以避免发生电击现象的设备:   a)采用基本型绝缘;   b)配备连接至楼宇保护性接地导体的设备,即使设备的基本绝缘层遭到损坏,上述导体也能使设备不产生危险性电压。   注:I类设备的零部件可以是双重型绝缘或增强型绝缘。   3.10   设计压力design pressure   为确定最小厚度或物理性能,在零部件设计及与材料设计温度相一致所采用的压力。   3.11   排气effluent   从气体利用设备中排出的燃烧产物和多余的空气(亦称废气)。   3.12   电气设备electrical equipment   见3.14。   3.13   ELV电路ELV circuit   见3.2。   3.14   电气设备equipment,electrical   通用术语,本标准所指的电气设备包括材料、配件、应用设备、固定件、仪器等在电气安装中的连接件或组件。   3.15   火焰熄灭锁定时间flame failure lock-out time   见3.31。   3.16   燃料电池fuel cell   将燃料(比如,氢气、富含氢气的气体、醇类、碳水化合物)和氧化剂的化学能转换成直流电、热量和其他反应产物的电化学反应装置。   3.17   排气道gas vent   由厂家根据装配清单提供的部件组成的通道,用于将气体利用设备或其排气孔连接器内的废气输送到外部大气。(又见3.56)   3.18   热交换器heat exchanger   用于将热量从一种介质传递至另一种介质的装置。   3.19   点火器igniter   用电能点燃母火或主燃烧器内的气体的装置。   3.20   自动点燃ignition,automatic   气体控制装置开启时,点燃燃烧器内气体的装置,包括当燃烧器的火焰被以某种方式(除关闭气体控制装置外)熄灭后重新点燃。   3.21   点火装置ignition device   a)用于点燃燃烧器内气体的装置。可以是母火,也可以是点火器;   b)直接点燃   用点火器点燃主燃烧器内的气体。   3.22   自动点火系统ignition system,automatic   用于点燃和重新点燃主燃烧器的点火系统,需满足下列条件:   a)分别检验点火源或主燃烧器是否有火焰,或二者均检验;   b)自动点燃主燃烧器或母火内的可燃气体,从而母火可以点燃主燃烧器;   c)当无法检验被监控的火焰或点燃源时,可自动关闭主燃烧器或母火和主燃烧器的可燃气体源。   3.23   点火系统时序ignition system timings   a)火焰形成时段flame-establishing period   从可燃气体流开启至检测到被监控火焰或检测到被监控火焰至可燃气体流开启之间的时间段。上述时间段可以检验可燃气体的点火源或主燃烧器火焰,或二者均检验。   b)点火运行时段ignition activation period   从主气体阀门启动至在熄火时间前停止点火装置之间的时间段。   c)锁定时间lockout time   在检测被监控的点火源或主燃烧器火焰失败的情况下,从启动气流至关闭气流动作之间的时间段。   重新启动点火过程需要人工进行操作。   d)最长时间maximum time   任何一个装置运行规定功能的最大允许时间。   e)吹扫时间purge time   除去未燃烧气体或剩余燃烧产物的时间段。   1)预吹扫时间pre-purge time   在燃烧器运行周期开始,启动点火前的吹扫时间。   2)后吹扫时间post-purge time   燃烧器运行周期结束时的吹扫时间。   f)循环时间recycle time   在被监控的点火源或被监控的主燃烧器火焰消失后,从关闭可燃气体源至重新启动点火源之间的时间段。   3.24   绝缘insulation   a)基本型   对防电击提供基本保护的绝缘。   b)双重型   由基本绝缘加上附加绝缘构成的绝缘。   c)功能型   仅设备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绝缘。   d)加强型   一种单一的绝缘结构,在本标准规定条件下,其所提供的防电击的保护等级相当于双重型绝缘。   注1:按照定义,功能型绝缘并不起防电击的作用,但其可能会减小引燃和着火的危险。   注2:“绝缘系统”这一术语并不是指该绝缘必须是一个质地均匀的整体。这种绝缘系统可以由几个不能像附加型绝缘或基本型绝缘那样单独来试验的绝缘层组成。   3.25   联锁interlock   检验规定条件的物理状态并保证执行安全关闭装置电路的控制装置。   3.26   连接点joints   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传热装置表面之间、部件的正负压力区之间及燃料电池发电系统部件之间的连接点。   3.27   标识件labelled   带有管理部门认可的某个组织的标签、记号或其他辨认标志的设备或材料(上述管理部门对标记设备或材料的生产进行周期性的检查,从而对产品性能进行评定),设备或材料的制造商以该方式宣称标签设备或材料的性能符合相应的标准。   3.28   限流电路limited current circuit   见3.3。   3.29   公告listed   包括在由国家认可的试验室、检验机构或其他相关组织所公布的公告内的设备或材料(上述机构或组织应对列名的设备或材料进行周期性检验及对产品性能进行评定),上述公告内所列设备或材料符合国家认可的标准或经试验证明能满足特定的使用要求。   3.30   正常负载load,normal   连接至利用外部电源控制待机、启动或维持发电系统运行的最大负载。   3.31   熄火时间lock-out time,flame failure   出现火焰熄灭信号至火焰熄灭之间的时间段。   3.32   主燃烧器main burner   将燃气或燃气与空气混合气输送至最终的燃烧区域实现燃烧,完成设备设计功能的设备或设备组。   3.33   共用管道manifold   向燃料电池或燃料电池堆输送气体或从燃料电池或燃料电池堆回收气体的通道。   3.34   材料materials   a)可燃性材料combustible   与发热装置(例如,排气口连接器、排气出口、蒸汽和热水管道及暖气管道等)相邻的或接触的材料,若其成分或表面由木材、层压纸、植物纤维或其他可被点燃和燃烧的材料制造,即使其具有阻燃性、经耐火处理或涂敷处理,也应视为可燃性材料。   b)不可燃性材料non-combustible   根据本标准规定,凡无法被点燃或不能燃烧的材料均为不可燃性材料,例如,由钢、铁、砖、瓦、混凝土、石板、石棉、玻璃和石膏等组成的材料或由上述材料混合成的材料。   3.35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maximum allowable working pressure   见3.63,   3.36   最大工作压力maximum operating pressure   见3.39。   3.37   正常负载normal load   见3.30。   3.38   正常运行条件normal operating conditions   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在正常条件下的运行状态,尤指:   ——与电压和电流相对应的公称(额定)功率输出;   ——与温度和冷却介质流(如适用)相对应的公称热能输出;   ——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所有子系统的公称温度范围;   ——标准的燃料成分;   ——阳极和阴极介质的公称流量;   ——发电系统内所有流体的公称压力范围;   ——制造商使用说明书规定范围内功率输出(包括电力输出与热能输出)的变化。   除另有规定外,在制造商的规定条件下,整个燃料电池系统运行时,输人电压和频率偏差应在额定值的2%以内,额定输出条件下燃料消耗量偏差应在额定值的5%以内。其他参数的偏差宜由制造商规定。   注:不符合上述正常运行条件的应视为非正常运行条件。   3.39   最大工作压力operating pressure,maximum;MOP   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包括启动、停车和瞬变),部件或系统达到的最高表压。   3.40   钝态passive state   当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关闭输出或者在启动之前(初始状态),用蒸汽、空气或氮气或按制造说明书吹扫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时,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内部各部件仍/已正常投入工作的状态。   3.41   母火pilot   用于点燃主燃烧器可燃气体的小型火种,有如下类型:   a)连续型   不管主燃烧器是否燃烧,母火在主燃烧器的整个服务期间不熄灭,一直燃烧。   b)扩展型   这是连续型母火的一种,为了可靠地点燃主燃烧器,它在点燃时会自动扩大,而在主燃烧器火焰形成后又自动减小。   c)间歇型   每次出现初始化信号时自动被点燃的母火,在主燃烧器燃烧的整个时段内该母火保持燃烧。   d)断续型   每次出现初始化信号时自动被点燃的母火,在主燃烧器火焰形成后该母火自动熄灭。   e)检验用   由基本安全装置监控的母火。   3.42   管道系统piping system   用于将气体设备连接至气体供应点的所有管道、阀门和配件。   3.43   A型可插式设备pluggable equipment type A   通过非工业用插头、插座,或非工业用器具祸合器,或兼用两者,与建筑物安装配线连接的设备。   3.44   端口port   燃烧器内部所有用于提供燃气或燃气与空气混合气体的开口。   3.45   发电系统power system   用于产生有用电能和可回收热能的,成套的自动化操作的集成系统。   3.46   主电路primary circuit   见3.4。   3.47   吹扫purge   排除气体管道中的空气、燃气或二者的混合物。   3.48   重整器reformer   供燃气和其他再循环气流(如果利用再循环情况下)与水蒸气和热进行反应(通常加催化剂),生成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使用的富氢气体的反应器。   3.49   气流调节器regulator,draft   通过自动减小气流量到预定值以维持设备内设定气流量的装置。   3.50   次级电路secondary circuit   见3.7。   3.51   安全超低压电路SELV circuit   见3.6。   3.52   比重specific gravity   在相同条件下测量的给定体积的一种物质的重量或质量与同等体积的其他用作标准物质(比如空气对各种气体、水对各种液体和固体等)的重量或质量的比值。   3.53   中止点stop   控制中一个确定的点(值),如温度限值控制,用以防止控制调整超出该限值点。   3.54   热平衡状态thermal equilibrium conditions   每间隔15min所读两个温度的变化不超过3K(5℉)或绝对工作温度的1%(以二者中数值大者为准)的稳定温度状态。   3.55   电信网络电压电路(TNV电路)TNV circuit   见3.8。   3.56   排气道vent   用于将燃气设备或其他排气口连接器内的燃烧产物输送至外界大气中的通道或管道。   3.57   排气道连接器vent connector   排气系统中将燃气设备烟道出口连接至气体排放口或单壁金属管道的部分。   3.58   排出气体vent gases   从燃气设备排出的燃烧产物与过剩空气,以及气流调节器或类似设备上排气系统内的稀释空气。   3.59   排气孔终端(排气孔盖)vent terminal(vent cap)   位于排气管末端、将烟气等燃烧产物导人外界大气的配件。   3.60   通风ventilation   将处理或未处理过的空气,经自然或机械方式通人或排出任意空间的过程。   3.61   排气系统venting system   将气体出口、单层金属管道和排气口连接器(如果使用)组装以形成从燃气设备烟道衬圈至外界大气的连续性开口通道,用于将排出气体从设备内排出。   3.62   危险电压voltage,hazardous   既不符合限流电路要求,也不符合TNV电路要求的电路内峰值超过42.4 V的交流电压或超过60V的直流电压。   IEC 60950-1:2005   3.63   最大允许I作压力working pressure,maximum allowable;MAWP   设备或系统标称的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可以承受的最大工作流体(气体或液体)的表压,达到此压时将启动故障管理程序。   注:最大运行压力与泄压装置设定点(该点通常设定在减压装置的最大允许工作压力或最大允许工作压力以下)之间通常存在一个余量。   4安全要求和保护性措施   4.1总体安全策略   4.1.1制造商应确保:   ——确定在燃料电池的预期使用寿命内与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相关的所有可预见的危险、危险情况和事故;   ——对上述每种危险的发生机率及其可预见的严重后果根据适用的ISO 14121,IEC 61882,IEC 60300-3-9或GB/T 21109.3等标准或其等同标准,进行过风险评估;   ——已尽可能地在设计过程中,消除或减少所评估风险的全部两个因素(发生机率与严重性),且包括在设计中有理由预见到的固有的安全设计和制造误用所导致的风险;   ——对未消除或无法消除的各种风险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提供报警和安全装置);   ——用户已被告知了需要采用的附加安全措施。   根据燃料电池系统内燃料和其他贮能(例如可燃性材料、受压介质、电能、机械能等)的量值,有必要消除潜在的危险。应根据下列步骤制定燃料电池系统的总体安全策略:   ——当上述能量几乎在瞬时释放时,消除危及燃料电池系统之外部危险;或   ——以被动方式控制(例如利用爆炸安全隔板、排泄阀、隔热装置等)上述能量形式时,应确保上述能量的释放不会对环境造成危害;或   ——以主动方式控制(例如在燃料电池系统内使用电子控制设备,该设备根据对传感器信号的评估结果可执行足够的防范措施)时,应详细调查由于上述控制设备出现故障而导致继续存在的风险。可参见GB/T 20438中有关关键部件的安全指南;或   ——针对仍存在的风险提供适当的安全标识。   利用上述技术措施时,应特别关注处理附录A中所列的危险。   4.1.2制造商应说明对燃料电池系统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故障已进行过安全与可靠性分析,对未消除的危险风险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   应参照GB/T 7826,IEC 61025或其他等效的标准进行可靠性分析。   4.1.3正常条件和非正常条件下的运行状态   燃料电池系统的制造应满足以下条件:该系统应能在制造商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所有正常运行条件下运行而不发生损坏。对于可预见的非正常运行条件,燃料电池系统在制造和设计时应考虑4.1列出的影响因素。   4.2物理环境与运行条件   4.2.1概述   设计和制造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及其保护性装置时应使其能够在4.2.2-4.2.8规定的物理环境和运行条件下达到设定的功能。   4.2.2电能输入   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应被设计成能在GB 5226.1中规定的电能输人条件下或制造商规定的其他电能输人条件下正常运行。   4.2.3物理环境   制造商应规定适于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环境的物理条件,应考虑以下因素:   ——室内或室外使用;   ——燃料电池发电系统能够正常运行的海拔高度;   ——燃料电池发电系统能够正常运行的空气温度、湿度范围;   ——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可能被安置在地震区。   4.2.4燃料输入   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应被设计成能在给定的燃料的限定成分和供给方式下(例如管道天然气)正常运行。在用户手册中,制造商应规定用于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燃料限定成分和供应方式。   4.2.5水的输入   制造商应规定用于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水质与供应方式。   4.2.6振动、及动与撞击   通过选用适当设备,安装在远离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位置,或通过使用防震动安装措施来避免振动、震动和撞击(包括由机器本身及辅助设备所产生,以及由物理环境产生的振动、震动和撞击)产生的不良影响。上述不良影响不包括地震冲击造成的影响,若制造商认为其产品适于在地震区使用,应单独说明(见4.2.3)。   4.2.7装卸、运输和贮存   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设计应能够承受或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后能承受一25℃一+55℃的运输和贮存温度,并能承受短时间+70℃的高温(24h内)。制造商也可规定替代的温度范围。   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及其部件应:   ——能够被安全装卸和运输,在必要情况下应提供用起重机或类似设备进行装卸的适当方法;   ——设计和包装时应使其能够安全贮存而不受损坏(例如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和特别加固等)。   如有必要,制造商应说明燃料电池系统装卸、运输和贮存的专门方法。   4.2.8系统的吹扫   燃料电池系统应提供吹扫措施,为了安全,应根据制造商的规定使燃料电池系统在关闭后或启动前处于钝态。吹扫系统可使用制造商规定的介质(包括但不限于氮气、空气或无危险状态下的蒸气),对燃料电池系统进行吹扫。   4.3材料的选择   所有材料均应适用于规定目的。   4.3.1当已知制造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所使用的材料在某些条件下会发生危险时,制造商应采取各种防范措施,并向用户提供必要的信息,以最大程度地减小危及人身安全与健康的风险。   4.3.2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中,不得使用石棉或含石棉物质。   4.3.3用于制造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内部或外部部件的金属和非金属材料(特别是那些直接或间接暴露在潮湿环境、含有工业废气或废液流以及用于密封和相互连接的所有部件和材料,比如焊接材料等)应能适用于设备使用寿命内可预见的所有物理、化学和热学条件及所有试验条件,尤其是:   ——上述部件在制造商规定的所有运行条件和整个使用寿命中,应能够保持与强度相关的机械稳定性(如疲劳特性、疲劳极限和热蠕变强度);   ——上述部件应对其所储存流体的物理和化学反应及其外部环境侵蚀具有足够的抵抗力;除预定的更换,在燃料电池系统的设计使用寿命内,其运行安全所必需的化学和物理性能不应受到重大影响;尤其在选择材料和制造方法时,应充分考虑材料的抗腐蚀性能、耐磨性能、导电性能、冲击强度、抗老化性能、温度变化的影响、材料放置在一起时产生的其他影响(例如电蚀)、紫外线照射的影响以及氢气对材料机械性能的衰减影响等。可参阅ISO/TR 15916和附录B了解氢气对某种材料机械性能的衰减影响。   4.3.4当可能出现腐蚀、磨损、侵蚀或其他化学反应腐蚀情况时,应采用如下防范措施:   ——通过采取适当设计(例如增加厚度)或采用适当的保护措施(例如使用内衬物、镀层材料或表面涂层,以及充分考虑燃料电池系统合理可预见用途等)最大程度地降低上述影响;   ——能够对受影响最严重的部件进行更换;   ——根据7.4.5使用说明,应注意保障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持续性安全使用的检查标准和频率及必要的维修措施,如有可能,应指出哪些个部件易受影响及其更换的依据。   4.4一般要求   4.4.1在符合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用途的前提下,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可接触部件不得具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尖利的边、角和粗糙表面。   4.4.2在设计、制造的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或其部件上有供操作人员活动、站立的位置时,应防止操作人员在上述部件上滑倒、绊倒或跌落。   4.4.3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及其组件、配件在设计制造时应充分考虑稳定性,以便在预定的运行条件下(必要时还要考虑天气条件)使用时不会发生翻倒、坠落或意外移动的风险。除此以外,燃料电池系统使用说明书中应规定固定上述部件的适当措施。   4.4.4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活动部件在设计、制造和布置时应避免出现危险,无法避免时,应使用防护罩或保护装置防止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接触风险。   4.4.5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各种部件及其连接件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应能避免可能导致危害其安全性能的失稳、变形、断裂或磨损。   4.4.6在设计、制造和/或装配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时,应避免由于制造、运行或维护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过程中释放的各种气体、液体、粉尘或蒸气造成的各种风险。   4.4.7所有部件的安装或附装均应牢固,并配有刚性支撑架。如果应用需要,可使用防震支架。   4.4.8根据4.9.1中的安全与可靠性分析的规定,应对所有安全关闭系统部件(上述部件出现故障时可能导致危险事故发生)的预期使用效果进行确认、验证或单独试验。   4.4.9接触或靠近高温设备外壳、操作杆、把手或旋钮外表而导致的损害风险:   a)制造商应采取措施消除因接触或靠近燃料电池发电系统高温设备外壳、操作杆、把手、旋钮外表面而导致的损害风险。   若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外壳、操作杆、把手、旋钮或类似部件外表面在系统运行时可以与未配备个人防护装备的用户接触,则制造商应根据表1对上述部件外表面的温度进行限制或安装防护罩或保护装置以防止可能导致事故的接触风险。   最高表面温升是未配备个人防护装备的操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可接触的上述部件外表面温度高于环境温度的最大值。最高表面温升数值参照IEC 60335-1中表3规定。   b)在5.13b)试验条件下,与固定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相邻的墙壁、地板和天花板的温度不得超过环境温度50℃以上。   4.4.10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设计和制造,应将其经空气传播的噪音降低至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空气噪声传播规范与标准相符的等级。   4.4.11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在正常稳定运行条件下排人大气的排放物中,CO的体积浓度不得超过300×10-6,排气样本中的CO浓度应经数值校正到零过量空气的状态。   4.4.12当管道内含有爆炸性、可燃性或有毒流体时,在设计过程中应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并在取样点与出口处进行标识。   4.4.13置于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内的部件和材料的最高温度不得超过其额定温度。   4.4.14制造商应考虑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在物理环境中出现污染物(例如,粉尘、盐类、烟气和腐蚀性气体)的适应性。   4.4.15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外壳的设计应能安全容纳任何预知的危险性液体泄漏(见4.5.2f))。其容纳量应能容纳可能泄漏液体最大体积的110%。   4.5压力设备与管道   4.5.1压力设备   压力容器的制造与标识,如反应器、热交换器、燃气管式加热器和锅炉、电热锅炉、冷却器、贮集器及类似容器和相关减压装置,如减压阀和类似装置,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压力设备规范与标准的规定制造和标识。ISO 16528提供了有关压力容器的标准。   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压力设备规范与标准规定的容器,如各种罐和类似容器,应参照4.3采用适当的材料制造并应满足4.4中的相关要求。上述容器及其相关接头与配件在设计和制造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以保证正常工作并防止意外泄漏。   4.5.2管道系统   管道及其相关接头与配件应符合ISO 15649标准中相关章节的规定。   内部表压设计为0或在0kPa-105kPa之间的管道系统,若输送的液体为非可燃性、无毒液体且不对人体组织造成损害,且其设计温度范围为一29℃一+186℃时,上述管道系统不在ISO 15649标准规定的范围内。符合上述条件的管道系统应参照4.3采用适当的材料制造并应满足4.4中的相关要求。上述管道及其相关接头与配件在设计和制造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以保证正常工作并防止意外泄漏。   刚性和柔性管道及其配件的设计和制造应考虑以下因素:   a)制作材料应符合4.3中规定的要求。   b)应彻底清理管道内表面以去除松散的颗粒并小心去除管道两端的阻碍物和毛刺。   c)若在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启动、停止和使用过程中,输送气态流体的管道内的流体冷凝或沉淀物积聚可能造成水击作用、真空失效、腐蚀或不可控化学反应等因素带来的损坏,制造商应提供在清理、检查和维护管道系统过程中从低位置区排放和清除沉淀物的方法。制造商还应设法确保燃气控制器内不出现沉积物或冷凝积聚物。应安装沉积物收集器或过滤器,或在产品技术说明书中提供足够说明。   d)制造商应采取措施以防液体燃料控制器内出现沉淀物积聚现象。应安装沉淀物收集器或过滤器,或产品技术说明书中提供足够说明。   e)用非金属管道输送易燃性气体时,应防止发生过热现象。应根据4.1.2中安全与可靠性分析的要求,采取措施以防输送易燃性气体的部件温度超过其设计温度。   f)液体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应有包括收集、循环利用或安全处理释放液体燃料的措施。应采用液滴收集盘、防溢流挡板或双壁管道的设计预防不可控制的泄露。   4.5.3废气排气系统   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应配备排放装置以便将燃烧产物从燃气设备中传送到外界。小型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净输出电功率低于10kW)安装标准可免除上述要求。制造商应设计和制造符合下列要求的排气管道或在产品技术说明书中提供设计和制造排气管道的说明:   a)材料应满足4.3中规定的要求。排放系统尤其应采用抗冷凝物腐蚀的材料制作。非金属材料应鉴定其耐温、强度和抗冷凝物反应的性能。   b)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排气系统部件应经久耐用。排放系统部件,包括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内的部件,不得发生可导致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不安全运行的断裂、分解或损坏。   C)排气管道应具有适当的支撑并配备防雨盖或其他不限制或阻碍气体流垂直向上排放的部件。   d)应配备,如排水装置,以防水、冰和其他杂物在排气管内积聚或阻塞排气管道。   e)排气管道末端应置于室外安全地区,远离用户区、点火源、进风口、楼宇通道和屋檐。   f)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排气系统应密封,不得有泄漏。   g)废气出口的法兰盘尺寸应与商用标准直径的排气口连接器配套,或根据制造商的安装说明与管道配套。   h)若使用检验废气流的压力开关,则应在生产厂内设定,或按照制造商的要求由经授权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设定。然后应锁定其调节工具。压力开关应带有明确的标识,给出电器制造商或销售商的部件号或与锁定压力设置相关的文件。   i)压力开关中与废气冷凝物接触的部件在正常运行温度下应具有抗废气冷凝物腐蚀的性能。   J)根据5.14中的试验,当排气系统处于116Pa的静态压力或134.5Pa的风速压力(风速为54km/h)下,燃料电池发电系统能够进行启动且不发生关闭。   k)当燃料电池发电系统配备排气系统时,排气系统输送的废气的平均温度不得超过制造排气系统所用材料的耐受温度。   4.5.4输送气体部件   气体通道应具有气密性以便在正常运输、安装和使用条件下气密性都不会受到影响。   4.6防火防爆措施   4.6.1配备机柜的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防火防爆措施   a)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应一体化组装集成以防止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内可燃气体积聚的危险。   b)稀释区是将正常内部释放物在排放前稀释到低于25%LFL临界值(氢气LFL)的区域。它的边界可通过流体力学分析、示踪气体探测或类似GB 3836.14给出的方法确定)。稀释区内安装的所有装置均应符合e)中规定要求。稀释区容积应符合GB 3836.14标准分级。各种典型气体的临界值(LFL)见IEC 60079-20。   c)机柜内有可燃气或水蒸气源的隔间定义为燃料室,燃料室的设计要求如下:   ——保持气体混合物低于25%LFL临界值(氢气LFL),稀释区除外;而且   ——应将稀释边界范围限定在燃料室内。   d)维持正常内部释放物低于25%LFL(氢气LFL)的措施,稀释区除外,包括:   1)正常内部释放物的受控氧化   此氧化作用可通过提供持续可靠的点火过程和可确保释放气体燃烧的氧化剂源或利用催化剂氧化装置来实现。   制造商应确保最大释放量反应时,产生的压力和温度可限制在燃料室内,且部件可以耐受上述条件。   2)正常内部释放物的空气稀释   此稀释过程可通过安装机械通风装置,用空气将正常释放物的浓度稀释至低于255LFL(氢气LFL),稀释区除外。在任何情况下,通风装置的最小通风率均应与5.4试验中规定的最大许可泄漏率相配。   根据IEC 60079-16规定,燃料室的通风装置应设计成相对于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内其他隔间及周围环境(引导或排气通风)呈负压运行。可通过测量通风气流的速度或压力,确保通风系统  的正常运行。通风设备出现故障时设备应停止运行。   另一种方法,如果有办法在所有使用条件下控制可燃气体浓度低于25%LFL,则燃料室不必配备负压通风装置。稀释区或g)中规定的情况除外。   依靠通风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燃料室在吹扫时应保证可燃气体浓度低于25%LFL。     注:满足实现上述要求的方法之一是在适当的时间段内配备至少四个空气交换装置以确保得到上述结果。   不符合b)中规定的区域分级的设备,在启动前应进行吹扫作业。若设计证明隔间及相关管道内的气体不具有危险性,则可不进行吹扫作业。所有需要在吹扫作业前启动或实现吹扫作业必须启动的装置均应符合e)中的规定。   e)在b)中规定的危险分级区域,除采取了d)中1)规定的保护措施的装置外,制造商应通过以下措施确保消除点火源:   ——分级区域所安装的电气设备符合IEC 60079-0的规定和IEC 60079系列标准中其他相关部分的规定;   ——若安装电阻丝加热器,应遵照GB 19518.1;   ——表面温度不得超过可燃气体或蒸气自燃温度的80%(按℃计)。有关各种可燃性流体的自燃温度请参照IEC 60079-20;   ——根据GB 5226.1,通过搭接、接地及选择适当的材料等方式消除静电;   ——内含可催化可燃性流体和空气反应的材料的设备应能够控制上述反应的传播,以防上述反应从该设备传播到周围可燃性气体。   f)根据IEC 60079-2中的规定,安装有电气设备或机械设备的隔间相对于相邻的其他包含可燃气体或蒸汽的隔间应保持正压,除非此类设备符合e)中的规定。   g)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应配备被动式、主动式或其二者组合式装置以保持非正常的内部释放物低于25%LFL(氢气LFL),稀释区除外。   若容器和管道在设计时已经考虑到预防突发故障和灾难性故障的措施,则不必在故障分析中视此类故障为意外释放(可参见4.5)。   被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采用管道喷口及类似的限流装置,或永久性安装的接头保护装置等机械限制装置将可燃气体或蒸汽的排放速率限制在可预计的最大值内。   主动方式可包括可燃气体或蒸汽流量测定和控制装置,或提供诸如可燃气体传感器等安全装置。   此类方式应符合4.9中的规定,且当通风装置排气口中任何一种可燃气体浓度超过25%LFL(氢气LFL)时应停止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运行。   h)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在设计时应考虑安全排放和废气处理。尤其对于室内安装的,通风装置和废气处理装置应设计成连接至烟道或排气系统。   i)输送氢气的非金属管道可能会沿其外表面积聚静电电荷,该管道外表面的放电足以点燃周围环境中气体或蒸汽的易燃混合物。当其用于1号区或2号区(见GB 3836.14)的位置时,应采取消除静电电荷放电的措施。可通过选用具有足够导电性的管道材料或将气流速度限制在静电电荷难以积聚的数值以下实现。0号区位置不得使用依靠防护系统(如接地导线或辫线)消除静电电荷放电现象的管道。   注:当非金属管道壁内的金属导线或壁外的辫线与其相连的导体断开时,它们可能会增加静电电荷放电的机率。   位于1号区和2号区的此类导体应采用主动式的机械固定方式。   4.6.2燃烧器内的防火防爆措施   a)燃料电池发电系统设计,应避免可燃性或爆炸性气体在燃烧器(点火器、主燃烧器、重整部分的辅助燃烧器,尾气燃烧器)内不安全阻塞。   b)主燃烧器应配备母火或直接点火装置。   c)直接点火装置应能够自动控制且不得导致燃烧器的损坏,直接点火装置应与主燃烧器端口正确定位。还应提供防止主燃烧器的直接点火装置被错装或倒装的方法。   d)母火应被自动控制且直接点火装置能够点燃所有引燃燃料。母火应被设计安装在其要引燃的燃烧器的正确的位置。若母火为启动燃烧器的一个组成部分时,仅需要根据本标准对其结构和性能规格进行评估。   e)自动化电气燃烧器控制系统应符合4.9.2中的要求。   f)主燃烧器或母火火焰或其两者应由火焰探测器监控。若主燃烧器由母火点燃,在向主燃烧器供气前,应检测母火处的火焰状态。配备断续型母火的系统应在主燃烧器火焰形成阶段后监控主燃烧器火焰。   g)即使供给母火的燃料减少到母火火焰刚好能够激活基本安全控制装置时,受监控的母火火焰也应能有效地点燃主燃烧器的燃料。   h)若母火的热量输人不超过0.25kW,则不必规定火焰形成时间。   i)若母火的热量输人超过0.25kW,或主燃烧器直接点火,则应由制造商确定火焰形成时间以免发生影响用户健康与安全或损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危险。(参见5.11.1中的延迟点火试验)。   J)每个母火或主燃烧器点火尝试均应从燃料阀门打开时开始到燃料阀门关闭时结束。其火花应至少持续到点火发生,或持续到火焰形成阶段结束。   k)母火或主燃烧器直接点火装置最多可尝试三次,且每次使用后应进行吹扫。若第三次尝试点火后仍然没有火焰,则最低限度应应停止再尝试点火。   l)若火焰无法形成,系统至少应重新进行点火、循环使用或停止。   m)母火或主燃烧器的火焰故障锁死时间不得超过3s。   n)若出现重新点火情况,根据5.11.1规定的试验条件,直接点火装置在火焰信号消失后最长1s的时间内应能够被重新通电。此种情况下,火焰从点火装置开始通电时的形成时间应与点火时间相同。火焰形成时间结束后仍无火焰则至少应停止。   o)若出现循环使用的情况,根据5.11.1规定的试验条件,应在循环使用前中断可燃气体的供应并进行吹扫;点火过程应重新开始。此种情况下,火焰从点火装置开始被通电时的形成时间应与点火时间相同。最多可尝试循环三次,每次使用后应进行吹扫。若第三次尝试点火后仍然没有火焰,则至少应停止。   P)燃烧器电路应防止主燃烧器关闭后电机、电容或类似设备的反馈电流对燃料阀或点火设备再通电。   q)出于安全考虑,若主燃烧器启动前或关闭后需要处于钝态,则在启动点火试验前或循环点火试验间隙,应具有自动吹扫燃烧器机壳或充入任何可燃气体混合物的功能,吹扫过程至少应对燃烧室进行四次空气置换。   r)安装的点火系统部件应能确保点火装置的运行和主燃烧器点火的过程在正常运行时不应受下沉颗粒或冷凝物影响。   s)当新鲜空气在压力下与供应的燃料混合时,应提供有效的方式阻止空气流进人燃料管道或燃料流人空气源。应对燃料和空气源进行适度控制,在点火前检验空气流并在空气流出现前预防燃料进人每个重整器燃烧室内。若空气风扇出现故障,则关闭燃料供给装置。   t)若使用燃料和空气控制的机械联动装置,在设计时应能可靠维持正确的燃料/空气比率并能预防意外断裂和松脱。   u)点火装置关闭后,装置内的危险性气体应被安全密封、吹扫或反应掉。   v)制造商应为燃料电池发电系统配备足够的措施以防空气进人燃料或易燃性气体管道,或防止燃料或易燃性气体进人空气管道。   w)根据5.16.1中的试验,出口被关闭时的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产生的排放物纯取样中CO的浓度不得超过300×10-6。另外,根据5.16.2中的试验,当空气供应装置进口关闭时,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产生的排放物纯取样中CO的体积浓度不得超过300×10-6。   4.6.3催化型燃料氧化装置(催化型燃烧室)内的防火防爆措施   a)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内输送流体的部件,若其中有专门生产可燃性或爆炸性气体的空间,且用于可控的催化型燃料氧化反应(例如部分催化氧化、催化燃烧等)时,制造商应避免出现不安全的可燃性或爆炸性气体积聚。   b)出于安全考虑,若启动前或关闭后需要处于钝态,应提供吹扫催化型燃料氧化装置部件的方法。吹扫装置所使用的介质应由制造商规定,例如氮气、空气或蒸汽。吹扫程度应由吹扫介质的流量特征、装置的动态性能与几何结构确定。   C)若空气与燃料混合,制造商应提供防止气流进人燃料管道或燃料进人空气供应装置的方法。   1)富含空气的系统   应对燃料和空气供应进行适当控制,以便在化学反应开始前提供空气,并防止燃料在空气供应装置工作前进入反应器。   2)富含燃料的系统   应对燃料和空气供应进行适当控制,以便在化学反应开始前提供燃料,并防止空气在燃料供应装置工作前进人反应器。   d)若使用燃料和空气控制的机械联动装置,则机械连接件在设计时应能可靠维持正确的空燃比,防止出现意外断裂和松脱。   e)反应初始时间应由系统控制装置的响应时间、安全条件下可允许的最大量可燃性或爆炸性混合气体的积聚时间来确定。混合气体的最大数量应基于燃料填充率、燃料一空气混合物的可燃性、装置的动态性能与几何结构确定。   f)若催化反应在反应初始时间内没有形成,系统应自动停止燃料供给,或停止富含燃料装置的运行及所有反应物的供应。   g)应直接或间接监控催化剂的温度。若催化剂的温度或温度变化率超过制造商规定的范围,反应应停止。随后,系统自动停止燃料供给,或停止富含燃料装置的运行及所有反应物的供应。反应故障熄火时间不得超过3s。   h)如果在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内部,燃料和空气的混合物有潜在的增多的趋势,随后可能出现反应初始化阶段反应启动失败,或反应停止,或反应速率增加/减少到危险水平的情况,则制造商应确保积聚的最大数量的可燃性混合物在燃烧时产生的压力、温度处于此环境下系统部件的承受范围内。   i)反应停止后,设备内的危险气体应被安全密封或处理。   j)当空气和燃料流进人关联的热管理系统部件时,制造商应为燃料电池发电系统配备足够的装置,防止因空气进人燃料管道或燃料进人空气管道而发生危害人身健康或安全的风险。   4.7电气安全   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输出电压不得超过公称600V交流电压或600V直流电压,但当输出电压水平符合使用地区或国家有关电压标准时,可以高于上本条规定。   本标准中的电气术语与定义与IEC 60950-1:2005的1.2等同。   4.7.1电击与电能危险的保护措施   以下情况与IEC 60950-1:2005的相关条款一并适用。   出于维修人员安全考虑,用于关闭电源的所有电气断开装置应使用一套以物理方式锁定断开连杆的方法、以防止在维修完成前发生意外连接。   IEC 60950-1:2005中2.10的规定适用于绝缘间隙、爬电距离和绝缘距离。   IEC 60950-1:2005第3章适用于电线连接和电源。   4.7.1.1操作人员接触区   本标准规定了预防带电部件发生电击现象的两项要求。   允许操作人员接触:   a)SELV电路中的裸露部件;   b)限流电路中的裸露部件;   c)IEC 60950-1:2005 2.1.1.3规定条件下,ELV电路中的配线绝缘层。   禁止操作人员接触:   a)ELV或危险电压电路的裸露部件;   b)除在以下各款项规定条件外,上述部件的操作绝缘或基本绝缘;   c)仅用操作绝缘或基本绝缘将未接地导体与ELV或危险电压电路中部件隔离开的导电部件。   4.7.1.2ELV配线接触   除参照IEC 60950-1:2005 2.1.1.3规定外,还应考虑线路和逆变器终端可能出现的最大非同步电压。   4.7.1.3主电路中电容器的放电   除参照IEC 60950-1:2005 2.1.1.3规定外,还应考虑贮存在负载及内部电路中的电容量。   4.7.1.4应急开关装置   燃料电池发电机应配备一个完整独立的应急开关装置或连接遥控应急开关装置的终端,在任何运行模式下,这个装置或终端能切断对负载继续供电。若该功能依赖于建筑布线内附加的电源断开装置控制,则安装说明应对此予以说明。   若插头可运行相同功能,则插接式燃料电池发电机不必配备应急开关装置。   4.7.2部件   下列规定适用于设备内的电子部件。   电气设备部件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或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拟与SELV电路和ELV电路或带危险电压部件相连接的部件应符合SELV电路中的相关要求。   此类部件的典型例子是与不同元件(线圈和触点)连接的继电器。   a)部件的评定与试验   ——应对标明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部件进行检查以便根据其等级正确使用。作为设备的组成部分,此类部件应通过本标准规定的试验,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试验除外。   ——应对未标明符合上述相关标准的部件进行检查,以便根据其等级正确使用。作为设备的组成部分,此类部件应通过本标准规定的相关试验并根据设备内出现的情况进行相关部件标准规定的试验。   注:通常情况下,应单独进行相关部件标准的应用试验。   ——若没有相关的国家标准或用于电路中的部件未按照其规定等级,则上述部件应根据设备内出现的情况进行试验。通常情况下,试验中所需要使用的试验样品数量与相关标准的要求相同。   热控制装置、变压器和连接线路的电容器应符合IEC 60950-1:2005中的规定;   b)用于跨接双重或加强绝缘的部件   ——分流电容器   可用以下元件跨接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   1)符合GB/T 14472-1998第Y1款要求的单电容;   2)符合GB/T 14472-1998第Y2款要求的单电容;但若电气设备相对于零线或地线的额定电压小于150V,或两个电容器串联时,则每台电容器应符合GB/T 14472-1998第Y2款、第Y4款要求;   3)根据2)中规定使用的Y1电容器或2Y型电容器应具有加强绝缘。当两个电容器串联使用时,应根据这对电容器的总工作电压分别进行分级,且两个电容器应具有相同的标称电容值。   ——跨接电阻   两个电阻串联使用时,可以跨接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材料。每个电阻在跨电阻两端的总工作电压下的总电阻应符合IEC 60950-1:2005中2.10.3和2.10.4针对基础绝缘或补充绝缘的规定,且与标称电阻值相等。   ——可接触部件   当可接触导电部件或电路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由符合IEC 60950-1:2005中1.5.7.2或1.5.7.3的组件跨接)与其他部件隔离开时,可接触部件或电路应符合IEC 60950-1:2005中2.4针对限流电路的要求。上述要求于绝缘电气强度试验后适用。   ——未接地配电系统设备中的部件   若设备与未接地的配电系统连接,则连接在线路与接地线之间的部件应能承受因线间电压差。若电容器的额定电压为相电压并且符合GB/T 14472-1998第Y1,Y2或Y4款规定要求则可被应用。   4.7.3输入电流   电气设备的稳态输人电流不得超过正常负载下设备额定电流的10%.   注:参见IEC 60950-1:2005中1.4.10的规定。   在下述条件下,通过测定在正常负载下设备的输人电流检验电气设备是否合格:   ——利用外部系统电源控制空转、启动或维持发电系统运行的系统正常负载,应视为连接至系统电源的最大负载;   ——当电气设备具有一个以上的额定电压时,应在每个额定电压下测定输人电流。   ——当电气设备具有一个或一个以上额定电压范围时,应在每个额定电压范围的两端测定输人电流。当额定电流的单一值被标识出来时(参见IEC 60950-1:2005中1.7.1规定),输人电流应与在相关电压范围内测定输人电流的较大值进行比较。若电气设备标识了两个额定电流值(两个额定电流值中间用短线分开),输人电流应与在相关电压范围内测定的两个电流值进行比较。   此种情况下,当输人电流在稳定状态时,可记录额定电流值读数。若电气设备在正常运行周期内电流发生变化,则测定的稳态电流值应为在代表性周期内均方根值电流表记录的平均指示值。   4.7.4绝缘层   IEC 60950-1:2005中2.2.3.1,2.2.3.2和2.2.3.3适用。   4.7.5限流电路与限功率电路   IEC 60950-1:2005中的2.4.1,12.4.3和2.5适用。   4.7.6保护接地规定   以下子条款与IEC 60950-1:2005中2.6一并适用。   4.7.6.飞保护接地措施   工类设备的可接触部件(假设当单层绝缘层出现故障时,电压为危险电压)应牢固连接在设备内的保护接地终端。   上述要求不适用于通过以下方式与危险电压分隔开的可接触部件:   ——接地金属部件;   ——符合双层绝缘层或增强型绝缘层要求的固体绝缘材料、空气气隙或二者的组合。此种情况包括的有关部件应固定且具有良好的刚性,以便在遵照IEC 60950-1:2005中1.2.10和4.2.3要求的施力过程中保持最小距离。   4.7.6.2连接情况   对于工类A型可插式设备,燃料电池发电机应提供足够的接线端、接地插头插座或其他工具,以便在最终完成安装的系统中,通过等势接地连接将燃料电池发电机连接至其他工类设备。此要求包括外部蓄电池柜(无论燃料电池发电机的主保护导体是否从电源上断开)。任何特殊的连接指示说明均应在用户说明书中阐明。   4.7.7交流和直流电源绝缘措施   以下内容与IEC 60950-1:2005中与绝缘相关的规定一并适用。   4.7.7.1切断装置   应提供切断装置以便具有维修资质的工作人员,在维修时将燃料电池发电机从交流电源上断开。   其绝缘装置可置于维修人员接触区或设备外部。   4.7.7.2三相设备   对于三相燃料电池发电机,其切断装置应同时将所有相线从电源上断开。   若切断中线,应同时切断所有相线。   4.7.7.3切断开关   若切断装置为内置于电气设备内的开关,则应根据IEC 60950-1:2005中1.7.8的规定对切断装置   的“接通”和“切断”位置进行标识。   若切断装置的操作方式为垂直方向操作,而非旋转式或水平方向操作,则操作过程中的“向上”位置应置于切断装置的“接通”位置上。   4.7.7.4多电源连接   当永久性连接装置从一个以上的外部电源接收到电能时,在每个断路装置上应有显著的标识以详细说明从该装置上除去所有电能的操作方法。   4.7.7.5未接地导体   对于内部和外部直流电源设备来说,切断装置或绝缘装置应打开所有直流电源设备的未接地导体。   4.7.8过流和接地故障保护   以下内容与IEC 60950-1:2005中2.7.3,2.7.4,2.7.5和2.7.6一并适用。   4.7.8.1概述   应对输人和输出电路中出现的过流、短路和接地故障采取保护措施以作为设备的完整组成部分或作为建筑安装的一部分。   4.7.8.2蓄电池电路保护   当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内安装直流电源时,应在可能导致短路故障的部件(例如,电容器、半导电体或类似部件)前面的直流连接装置之间采用直流电源保护装置。   当直流电源安装在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外部时,应在使用说明手册中指出过流保护装置的等级,并应考虑连接在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和直流电源之间导体的电流额定值。   4.7.8.3保护装置的等级   内置式过流保护装置的额定值应能够在IEC 60950-1:2005中5.3.1规定的条件下起到保护作用。   4.8电磁兼容性(EMC)   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不得在其预期使用位置处,产生超过规定水平的电磁干扰。除此以外,电气设备应对电磁干扰具有足够的抵抗能力以便在其工作环境中正确运行。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应符合以下标准:GB 17625.1,GB 17625.2,GB/Z 17625.6,GB/Z 17625.3,GB/T 17799.1,GB/T 17799.2,GB 17799.3和GB 17799。   4.9控制系统与保护部件   4.9.1一般要求   4.9.1.1 4.1.1规定的安全和可靠性分析应成为设置安全电路保护参数的依据。   4.9.1.2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在设计时应满足以下要求:系统部件的单一故障不会升级为危险情况。防止故障升级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内的保护装置(例如联锁防护装置和脱扣装置);   ——电路的保护性联锁功能;   ——使用被证明可行的技术和部件;   ——提供部分或完整的冗余装置或使保护性措施多样化;且   ——提供功能性试验。   电气、电子和可编程控制器的设计指南参见GB/T 20438或GB/T 21109.10   4.9.2控制系统   应设计和制造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自动化电气和电子控制装置,而且它们应是安全与可靠的。民用、商用和轻工业用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应符合GB 14536.1。   燃烧器自动电子控制系统应符合GB 14536.6。   催化型氧化反应器的自动电气控制系统应符合GB 14536.6中相关要求规定。   人工控制装置应有明确标识,且其设计样式可防止意外调节与启动。   以下要求同样适用。   4.9.2.1启动   仅当所有防护装置均已到位且起作用时,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运行才能开始。   为保证以后进行正确启动,可采用适当的联锁装置。   燃料电池设备停止后,在自动模式下,若设备满足安全条件,则其自动化功能可使设备重新启动。   通过人为驱动控制系统也应能够重新启动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但应确保该重新启动操作不具有危险性。   在自动循环模式下正常程序所引起的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重新启动不属于上述重新启动。   4.9.2.2关闭系统   根据4.1.1规定的可靠性评定和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功能性要求,系统应提供以下关闭功能。   ——安全关闭   安全关闭是指当限流器运行,或系统被切断,或探测到系统内部故障时,对于富含空气的设备切断其主燃料流;对于富含燃料的设备同时切断空气流和主燃料流。   ——受控关闭   受控关闭是指由于控制设备(如调温器)的控制回路启动进行关闭。其结果是:对于富含空气的设备切断其主燃料流;对于富含燃料的设备,同时切断空气流和主燃料流。系统返回至起始状态。   4.9.2.2.1安全关闭   a)概述   安全关闭应构成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一部分,为了避免实际的或迫近的危险(该危险无法被控制装置更正),它应具备下列功能:   ——在不产生新的危险情况下阻止危险发生;   ——在必要情况下,触发或允许触发某些防护措施;   ——在所有模式下能超越其他所有的功能与操作;   ——防止系统(通过复位键)重新启动;   ——装配重新启动锁定装置,且只有在重新启动锁定装置被专门复位后,新的启动命令在正常运行条件下才能生效。   b)紧急停止   若根据4.1.2中的安全和可靠性分析要求,采用手动安全关闭装置(例如紧急停机装置),则其应按GB 16754的规定配备清楚可见、易于辨别并能迅速接触的诸如按钮等控制部件。   c)控制系统发生故障时的控制功能   若控制系统逻辑发生故障或控制系统硬件发生故障或受到损坏,则:   ——在停机命令发出后,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不得阻止停机;   ——活动部件的自动或手动停止不得受到妨碍;   ——保护装置应保持完整的效力;   ——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不应发生意外重启。   当保护装置或互锁装置导致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发生安全关闭时,应将上述状态信号发送到控制系统的逻辑装置。关闭功能的复位不得导致任何危险情况。危险情况下可安全运行的控制或监控系统可呈带电状态,以便提供系统信息。   4.9.2.2.2受控关机   能够被安全控制或不会立即带来危险的非正常状态可通过受控关机加以改正。受控关机可去除电气设备的所有电源或为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执行装置保留电源供应。   4.9.2.3许可制度   应根据4.1.1中的安全和可靠性分析要求执行许可制度。“许可制度”的定义是在进行下一步操作时必须满足逻辑程序内设定的条件。   4.9.2.4混合式装置   如果燃料电池发电系统设计为与其他设备共同运行,则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停止控制装置,包括紧急停止装置,应当提供信号接口等方法,当后续操作可能导致危险时,协调上下游设备的关闭操作。   4.9.2.5操作模式   a)应有两种基本操作模式:“接通”和“断开”。   在“接通”模式下,燃料电池发电系统部件应呈运行状态,且根据需要提供电力输出。以下情况也应视为“接通”模式:   ——待机状态(零净功率输出);   ——自动启动能力(为发电系统执行装置保留电源供应)   在“断开”模式下,应切断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所有电源,设备应处于静止状态,或者仅向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供应部分电力防止系统部件受损,且设备应处于静止状态。   b)应具有两种主要过渡形式:“启动”和“关闭”。   “启动”应是接受外部信号后开始从“断开”模式过渡到“接通”模式。“关闭”是自动从“接通”模式过渡到“断开”模式。“关闭”可由外部信号启动,或由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控制器根据超限情况发送的内部信号启动。   c)可根据其是否必要而提供第二种操作模式和过渡过程,以便允许不同功率的输出率或对系统进行调节、维护或检查活动。   d)模式的选择   若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设计和制造允许其使用几种具有不同安全等级(例如允许进行调节、维护和检查等)的控制或操作模式,则应具有模式选择功能,且模式选择器的每个位置都是安全的。选择器的每个位置应对应单一的操作或控制模式且应配备重新启动锁定装置。在正常操作条件下,新的启动命令只有在重新启动锁定装置复位后才能生效。通过任何安全方法(例如,定位操作手柄、键锁或软件命令)均可实现模式选择功能,模式选择应防止系统意外变为可能导致危险状况的其他模式。选择器在设计时应限制用户使用某些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操作模式(例如某种数控功能的访问代码等)。   所选择的操作模式应优先于其他控制系统运行,但不能超越安全关闭命令。   4.9.2.6遥控系统   可遥控操作的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应具有一个贴有操作标识的就地操作开关或其他方法将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与遥控信号断开,以便于就地操作人员利用这些信号对系统进行检查或维护。遥控系统应:   a)仅当遥控不会导致不安全状况时方能在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上使用;   b)不得优先于就地设置的各种保护性安全控制措施。   4.9.3保护性部件   a)恰当的保护设备与组件由以下部件构成:   ——保护装置;   ——在合适的位置有足够的监控设备诸如指示器和/或报警器等,它们能够自动或手动操作,以保持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在允许限度内。   b)保护装置应:   ——其设计和安装应可靠、适用,安装地点应满足维护和试验要求;   一一保护功能应独立于其他可能具有的各种功能;   ——为获得适当且可靠的保护,应遵照相应的设计原则。该设计原则尤其应包括安全失效保护模式、冗余设计、多样化设计和自我诊断功能等。   c)在设计阶段,应通过采用集成的测量、调节和控制装置(例如,过流切断开关、温度限制器、压差开关、流量计、延时继电器、过速监控器和/或类似的监控装置)来防止设备出现危险性过载。   d)具有测量功能的保护装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能够处理可预见的操作需求和特殊条件下的使用。在必要时,应能够检查读数的精确度和装置的可维修性。此类装置应具有一个安全因子,以确保报警门槛离注册限值有足够余量,特别要考虑装置安装的使用条件和测量系统中可能出现的偏差。   e)根据GB/T 14536.7规定,应提供诸如压力开关等限压装置。   f)根据GB 14536.10规定,温度监控装置应具有足够的安全响应时间,并与测量功能保持一致。   g)涉及安全的气体传感器应遵照GB 20936.4,并应根据IEC 61779-6规定进行选择、安装、校对、使用和维护。   h)在制造阶段已经设置好或调节好的所有燃料电池发电系统部件,若不需用户或安装人员对其进行操作,则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i)操作杆和其他控制和设定装置应做出明确标识并详细说明预防操作错误的方法。其设计应能阻止意外操作发生。   4.10气动和液压驱动设备   应根据ISO 4414和ISO 4413对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气动设备和液压驱动设备进行设计。   4.11阀门   4.11.1关闭阀   关闭阀应符合以下要求:   a)所有可能发生流动受限或流体流动堵塞的设备和系统,均应配备关闭阀,以便在关闭、试验、维护、失常或紧急情况下使用;   b)关闭阀应根据阀门的工作压力、温度和流体特征进行分级;   。)安装在关闭阀上的调节器应具有耐热性,可以承受从阀体传导来的热量;   d)电子式、液压式或气动式操作的各种类型的关闭阀,应能在驱动能量消失时移动至失效保护位置。   4.11.2燃料供应阀   燃料供应阀应符合以下要求:   a)向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供应的所有燃料,至少应通过两道串联的自动阀门,每道阀门既具有操作阀的功能,又具有安全截止阀的功能。   b)直接向燃烧设备(例如启动燃烧器或重整器启动燃烧器)供应的所有燃料至少应通过两道串联的自动阀门,每道阀门既具有操作阀的功能,又具有安全截止阀的功能。此类阀门可以包括在单一控制装置内,也可以不包括在单一控制装置内。   C)电气操作的燃料供应阀应符合IEC 60730-2-17或IEC 60730-2-19规定的要求。   d)当从燃料电池发电系统设备的排出气体中回收燃气时,在根据4.1.1安全可靠性分析证明安全的前提下,可不必使用关闭阀。   4.12旋转设备   4.12.1一般要求   旋转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a)旋转设备的设计应满足正常运行条件下压力、温度和流体要求。   b)应对流体进口与出口管道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以防止因振动而受到损坏。   c)轴密封件应该与所泵送的流体,以及预期在正常、非正常运行条件和正常及紧急关闭条件下的操作温度和压力相适应。   d)轴密封件设计应能避免出现危险性流体泄漏。若轴密封件出现危险性流体泄漏,则制造商应提供必要的抑制危险性流体的措施或稀释方法以避免对人身健康和安全造成的危害。   e)电机、轴承和密封件应适于预期工况。   4.12.2压缩机   4.12.2.1封装式压缩机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ISO 5388:1981,ISO 10439:2002,IS0 10442:2002,ISO 13707:2000,ISO 10440-1: 2000 ,ISO 10440-2:2001或ISO 13631:2002。   4.12.2.2除非安全可靠性分析认为没必要配备,以下装置应与压缩机或压缩机系统一并提供:   a)泄压装置,用于将压缩气缸和不同压力段相关管道各时段的压力限制在最大运行压力之内;   b)针对排放压力过高和吸人压力过低的自动关闭控制装置;   c)若压缩机在停止运行后需要重新启动,收集、循环利用排出的燃气和/或安全排放的卸载装置;   d)人口管道至压缩机吸人管道之间的隔振装置;   e)避免人口处出现过压的限压装置。   4.12.2.3因容量小或排放压力过低而不属于4.12.2.1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压缩机仅需符合4.12.2.2的规定即可。   应根据ISO 12499的规定对封装式低排放压力压缩机(风扇和鼓风机)采取防护措施。   4.12.3泵   4.12.3.1用于工艺液体的封装式电力泵应符合ISO 13709或ISO 14847中的规定。泵水用封装式电力泵应符合GB 4706.71中的规定。   4.12.3.2电力泵或电力泵系统应配备以下装置:   a)将泵的人口压力和出口压力限制在管道设计压力以下的泄压装置。若电力泵的关闭压头小于管道的压力等级,则可不必配备安全阀。   b)控制排放压力过高的自动关闭装置。   c)泵的吸人管道与排放管道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以防因振动而造成损坏。   4.12.3.3因容量小或排放压力过低而不属于4.12.3.1规定标准范围内的泵仅需符合4.12.3.2的规定即可。   4.13机柜   4.13.1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机柜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性、耐用性、耐腐蚀性及其他物理性能,以在存储、运输、安装及最终使用地区的工作环境条件下,支撑和保护所有燃料电池发电系统部件和管道。   4.13.2根据GB 4208规定,拟用于室内或室外不受气候影响条件下的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机柜的设计和试验应符合最小1P22的绝缘等级。   4.13.3拟用于受气候影响的室外环境的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应根据GB 4208进行模拟淋雨试验,并保证启动和操作正常,同时不可有损坏或部件功能故障导致的危险情况发生。   4.13.4根据预期应用,通风口的设计应考虑到在正常运行情况下不会被尘埃、雪花或植物堵塞。   4.13.5用于制造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机柜的所有部件,包括接头、排气口和柜门垫片,应能承受在整个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使用寿命中可预见的物理、化学和热状态。   4.13.6在正常维修过程中需要拆下的检修窗、进出口盖或绝缘层,应设计成能够重复拆下和更换,且不发生损坏或降低保温值。   4.13.7若在正常维修过程中需要拆下的检修窗、进出口盖或绝缘层,如果更互换可能导致不安全状况,则不得对此类配件进行更换。   4.13.8禁止用户或未经培训的人员进人被保护设备的检修窗、进出口盖或门,应保持在规定位置,并且需要使用专用工具,如钥匙或类似机械方法开启。这些要求也包括安装在住宅的的装置的所有的检修窗、进出口或门。   4.13.9对在制造阶段设定或调整的,且无需用户和安装人员操作的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所有部件,均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4.13.10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应有收集液体、经管道排放至外部、或重新导人到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相关工艺的方法。   4.13.11若工作人员能够完全进人机柜,则该机柜应视为限定空间且应在产品技术说明书内提供明确说明。   4.14隔热材料   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所使用的隔热系统应保证:   ——在系统所处的大气环境和温度下,与被隔热的金属及隔热系统本身各部件化学兼容;   ——保护隔热系统不受预计的热与机械损害(包括受到大气环境损害);   ——通过限制发热物体的表面温度,以防点燃其周围的可燃材料达到防火安全;   ——未来对管道、配件等进行维修的可接触性。   安装在燃料电池发电系统部件上的隔热材料和其内部连接件或胶粘件应满足:   ——用机械或粘合方式固定其位置时,防止预计载荷与维修作业造成错位或损坏;   ——可承受正常运行过程中所有的气流速度、温度和各种流体。   若有必要,避免危害健康与安全的情况出现,制造商应在维护手册中规定隔热系统的检验与安全要求。   4.15公用设施   a)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应满足以下条件:在失去供应物质的情况下(例如电力、给水、冷却水和气源的中断),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仍能够安全关闭而不产生以下后果:   1)产生危及人身健康或安全的危险;   2)系统出现永久性变形或损坏。   b)若燃料电池发电系统运行时需要水,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水管装置规范与标准规定连接到现场供水源、或自带水源,或在系统运行期间能证实可生产、提供足够数量的水。   c)应采取措施防止水蒸汽回流进人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水处理系统。采用适当的止回阀或同等装置可达到上述目的。   4.16安装与维护   4.16.1安装   制造商应针对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正确安装、调节、操作与维护给予说明。   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应在设计时最大程度地减小某些部件在装配或重新装配时因为误操作可能产生的危险,或者在这些部件和/或其外壳上给出危险信息。危险信息应粘贴在活动部件和/或其外壳上以说明活动部件的运行方向从而避免造成危险。同时还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提供详细信息。   由于错误连接可导致危险,因此应在设计时尽可能减少不正确的连接方式,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则应在管道、电缆和/或连接块上给出连接信息。   若燃料电池发电系统需要水才能运行,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水管装置规范与标准规定连接到现场供水源、或自带水源,或在系统运行期间能证实可生产、提供足够供水。   4.16.2维护   a)系统的调节、润滑与维护点应位于可造成工作人员人身伤害或健康受损的区域以外。或在7.4.5中的产品维护手册中提供必要的避免危及人身安全或健康的维护说明。   b)当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处于停止状态时,应能够对其进行调节、维护、修理、清理和维修作业。如果在燃料电池发电系统运行过程中需要进行调节、维护、修理、清理和维修作业,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在设计时应保证进行上述作业时不会发生人身伤害。   c)需经常进行更换的自动化燃料电池发电系统部件应能够进行拆卸和更换而不会造成人身伤害。产品技术说明书应说明操作人员使用必要的技术工具(例如专用工具、测定仪表等)能够进行上述各种作业。   d)当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出于保护人身健康的目的,提供安全指示或图示时,应采用能够抵御使用环境影响的永久性措施进行显示。   5型式试验   5.1一般要求   用来检测设计是否符合本标准,检测的样本应该是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代表性产品。   每个新设计都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已经提前检测过的、构成本系统的部件在其额定和规定要求范围内使用时不需要重新进行试验。例如,已经根据IEC 62282-2检定过的燃料电池堆不需要进行本节要求的过电位或过压试验。   已经被批准的固定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其型式试验应根据相应的国家和国际规则准备型式试验的基础数据。   型式试验应在模拟所设计的燃料电池实际使用的环境下进行,以获得所需的操作条件。尤其应为型式试验的试验环境提供由所设计的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适用要求界定的界面/接口(参见图1)。建议型式试验应按照下述的顺序运行。在异常条件下进行的型式试验可能是破坏性试验。   5.1.1试验的工作参数   5.1.1.1除非本标准中另有关于具体试验条件的规定,并且对试验结果具有重要的影响,否则型式试验应在制造商规定的以下工作规范范围内的最坏条件下进行:   ——电源电压;   ——电源频率;   ——工作温度;   ——设备的物理位置和活动部件的位置;   ——工作模式;   ——恒温器调节、调节设备或操作人员接触区内的类似控制装置,包括:   a)不使用工具进行的调整;或者   b)使用专门为操作人员提供的诸如钥匙或专用工具之类的方法进行的调整。   5.1.1.2除非具体条款中另有说明,否则应按照下面列出的最大不确定性来进行测量:   a)大气压(bar或者Pa)±0.005bar;   b)燃烧室和试验烟道压力±5%全刻度或者0,5mbar(mbar或者hPa) ;   C)气体压力(bar,Pa)±2%全刻度;   d)水侧压力损失(bar,mbar,Pa)±5%;   e)耗水率(1/h,m3 /h)±2%;   f)耗气率(m3/h(n))±2%;   g)空气消耗率(m3/h(n))±2%;   h)时间(h)   ——点火定时±0.2s;   ——所有定时±0.1%;   i)辅助电能/性能kW·h或者kW±2%;   j)温度:℃或者K;   ——环境温度±1K;   ——水温度±2K;   ——燃烧生成物温度±5K;   ——燃气温度±1K,在T<100℃;   读数的±1%,单位℃:在100≤T<300℃;   读数的±5%,单位℃:在T≥300℃;   ——表面温度±5K;   k)烟道损失计算中的CO,CO2和02:读数的±6%;   l)气体的热值(kW·h/m3(n))±1%;   m)气体密度,(kg/m3(n))±0.5%;   n)质量(kg)±0.05%;   0)扭矩(N·m)±10%;   P)力(N)±10%;   9)电流(A)±1%;   r)电压(V)±1%;   S)电功率(W,kW)±2%   要根据预期的最大数值来选择测量仪器的满量程。   应采用精度能保证测量误差不超过相对每小时流量的2%的方法测量泄漏率。   测量的不确定度与独立测量的点数有关。对于需要多个独立测量组合的测量(例如效率测量),各独立测量的不确定性较低则可限制总的不确定性。   5.1.1.3正常工作电压   参见IEC 60950-1:2005中1.4.8测定工作电压。   5.2试验燃料   5.2.1使用天然气的燃料电池发电系统,鉴于气体的组分和供应压力受商用天然气(期望压力在最大和最小之间)影响,因此需做专门试验。如果所使用的国家另有要求,该试验还应采用限定的气体进行。   5.2.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燃料电池发电系统,鉴于气体的组分和供应压力受商用天然气(期望压力在最大和最小之间)影响,因此需做专门试验。如果所使用的国家另有要求,该试验还应采用限定的气体进行。   5.2.3使用其他各种类型燃料的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参见5.1),其试验,应采用组分和供应参数有代表性的燃料进行。   5.3基础试验安排   试验进行时,整个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包括空气过滤器,启动装置,通风或排气系统以及所有的现场提供的设备,均应根据制造商的说明进行安装和操作。   除非另有说明,否则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应该在以下条件下运行:   a)在5.2规定的人口供给压力下;   b)在制造商规定的额定电压和频率的±5%范围内,以及额定输出功率的±10%范围内;   c)在额定条件下运转时在额定燃料消耗量的±5%范围内,以及制造商规定的±10%范围内;   d)在不会影响试验结果的环境温度和压力条件下。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应在燃料电池发电系统部件处于平衡温度时开始进行试验。   5.4泄漏试验   本章节的步骤应进行两次,分别在5.6-5.16规定的所有非破坏性试验之前和之后进行。   5.4.1气体泄漏试验   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所有包含可燃气体混合物的部分,在进行试验时表面泄漏量不得超过低的规定限值。当以代用气体或蒸汽(如,少量工作气体、干净的干空气或者制造商制定的惰性气体)试验时,其组分应与预计的运行和停机时的一致。   在进行该试验之前,应确定哪些输送可燃气体的部件需要承受与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正常运转过程中相同的内部压力。此类部件将组成一个独立的试验段,然后应分别加压,必要情况下应采用适当方法将其与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其他部分隔开。   应根据IEC 62282-2对燃料电池模块进行试验。由于IEC 62282-2泄漏试验不涉及无阳极/阴极密封以及于自燃温度以上运行的燃料电池模块,因此对这类电池模块应按照以下要求对其密封容器进行试验。   应在试验段的人口处连接一个能够为气体介质提供所需试验压力的、合适的加压系统以及一个能够测量泄漏率的、精度为2%的合适的流量测量装置。流量测量装置应位于加压系统和待加压试验段之间。应通过合适的方法对试验段出口进行密封。使所有功能部件处于开启位置,以在试验段段的所有部件上均保持所要求的试验压力。   气体介质应逐渐进人试验段以便试验段在大约1min内逐渐得到不低于最大工作压力1.1倍的压力。该压力应保持至少30min,或者根据容量确定的,流量测量装置能够发现任何泄漏的合适时间。   可接受的泄漏率应为各测量区域的泄漏率总和,它应当不会导致某个区域的燃料浓度超过其燃烧下限(LFL)的25%。   5.4.2液体泄漏试验   该试验方法是用来评价内部容纳可燃和/或危险液体(如液态燃料,有毒制冷剂)的试验段。   所指定的试验流体应为液体。若制造商认为用指定的液体进行试验不切实际,则可选择水作为试验液体。若可能会因冷冻造成损坏,或者水会对管线系统造成不利影响,则可采用另外的无毒液体。若该液体可燃,则其燃点至少应为50℃,并应考虑试验环境。   金属区:金属部件制成的试验段在任何一点的静水试验压力均应符合以下要求:   a)不低于最高工作压力的1.1倍;   b)当设计温度高于试验温度时,应根据式(5)计算最低试验压力(ST/S值不超过6.5的除外)。   非金属区:由非金属部件制成的试验段,在任何一点的静水试验压力应符合以下要求:   a)不低于最高工作压力的1.1倍,且不得超过系统中额定压力最低的部件的最大额定压力的1.1倍;   b)当设计温度高于试验温度时,最低试验压力应根据上面给出的公式进行计算。   式中:   ST——根据ISO 15649确定的试验温度下的应力值;   S——根据ISO 15649确定的设计温度下的应力值。   注1:如果在试验压力下导致公称应力或纵向应力超过强度屈服点,则应将该试验压力降至在高温下不会超出屈服强度的最大压力。   注2:在静水压试验之前,可在大于170kPa的表压下利用合适的试验流体进行一次初步试验,以找到主要的泄漏点。   注3:当连接到容器的管线的试验压力与容器的试验压力相同或者低于容器的试验压力时,该管线可以在管线的试验压力下与容器一起进行试验。   注4:当连接到容器的管线的试验压力高于容器的试验压力、并且认为不可能将管线与容器隔离开时,只要制造商同意并且容器的试验压力不低于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出的管线试验压力的77%时,管线和容器可以在容器的试验压力下一起进行试验。   输送液体部分的所有外部表面应外露以方便泄漏检查。若某些部件看不见,则应采取措施将泄漏捕捉并追溯到一个可视点。若泄漏不能追溯,则应由制造商制定出其他泄漏检查方法。   在进行该试验之前,应确定哪些输送可燃气体的部件需要承受与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正常运转过程中相同的内部压力。此类部件应构成一个独立的试验段,然后分别加压,必要情况下应采用合适的方法将其与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其他部分隔开。   试验仪器应充满液体介质并连接到一个合适的液压系统,包括能够保持所需试验压力的压力测量装置。在液体填充过程中,应注意排除试验段的空气。   应逐渐增加试验压力以达到均匀的表压。该压力应保持至少30min,必要时可以更长以完成泄漏检查。同时还应检查系统的所有外表面是否有任何泄漏迹象。如果使用泄漏跟踪系统,则试验压力应保持至少3h。   不允许有液体泄漏。任何可见的渗漏证据均可作为试验失败的理由。   5.5强度试验   输送可燃气体混合物的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所有部分,以及输送液体的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所有部分,均应根据以下要求进行强度试验。   a)在国家压力标准范围内的部分应根据这些标准进行试验。   b)燃料电池模块应根据IEC 62282-2的规定进行或者已经进行试验。   c)所有其他部分应根据以下要求进行试验。   5.5.1气体部分   输送可燃气体(包括接头和连接处)的部件应能够承受以下压力且不出现破裂、断裂、变形或者其他物理损坏。   a)对于承受3.4kPa的最大工作压力的试验区,应施加五倍于其最大允许工作压力的内部静态压力。   b)对于承受3.4kPa-11kPa之间的最大工作压力的试验段,应施加17kPa的内部静态压力。   c)对于承受大于11kPa的最大工作压力、但不超过国家压力标准范围的最低压力值的试验段,应施加不低于最大允许工作压力1.5倍的试验压力。   在进行该试验之前,应确定哪些输送可燃气体的部件需要承受与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正常运转过程中相同的内部压力。此类部件应构成一个独立的试验区,分别加压,必要情况下应采用合适的方法将其与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其他部分隔开。任何无危险的液体,如水,均可以作为试验介质。   试验段应充满液体介质并连接到一个合适的液压系统,包括能够保持所需试验压力的一个压力测量装置。在液体填充过程中,应注意排放试验段内的空气。   若液体不能作为试验介质,则可使用清洁干燥的空气或者诸如氮气或者氦气之类的任何惰性气体,来代替液体介质。应在试验区的人口处连接一个能够为气体介质提供所需试验压力的、合适的加压系统以及一个能够指示所需试验压力的压力测量装置。该压力测量装置应位于加压系统和待加压试验区之间。应通过合适的方法对试验段出口进行密封。   当使用液体介质时,应逐渐增加试验压力;或者当使用气体介质时,气体介质应逐渐进人试验段,以便试验段在大约1min内达到上述规定的均匀表压。该压力应保持至少1min,在此压力保持过程中,不得发生破裂、断裂、变形或者其他物理损坏。   5.5.2液体部分   输送液体的部件,应能够承受下面注明的内部静态压力,且不出现破裂、断裂、变形或者其他物理损坏。   金属区:由金属部件构成的试验段,其任何一点的静水试验压力应符合以下要求:   a)不低于最高允许工作压力的1.5倍。   b)当设计温度高于试验温度时,最低试验压力应根据以下公式进行计算(ST/S值不超过6.5的除外)。   非金属区:由非金属部件构成的试验段,其任何一点的静水试验压力应符合以下要求:   a)不低于最高允许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得超过系统中最低额定部件的最大额定压力的1.5倍。   b)当设计温度高于试验温度时,最低试验压力应根据上面给出的公式进行计算。   式中:   ST——根据ISO 15649标准确定的试验温度下的应力值;   5——根据ISO 15649标准确定的设计温度下的应力值。   注1:在试验压力下导致公称应力或纵向应力超过强度屈服点,则应将该试验压力降到在高温下不会超出屈服强度的最大压力。   注2:在静水压试验之前,应在大于170kPa的表压下利用合适的试验流体进行一次初步试验,以找到主要的泄漏点。   注3:当连接到容器的管线的试验压力与容器的试验压力相同或者低于容器的试验压力时,该管线可以在管线的试验压力下与容器一起进行试验。   注4:当连接到容器的管线的试验压力高于容器的试验压力、并且认为不可能将管线与容器隔离开时,只要制造商同意并且容器的试验压力不低于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出的管线试验压力的77%时,管线和容器可以在容器的试验压力下一起进行试验。   在进行该试验之前,应确定哪些输送液体的部件需要承受与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正常运转过程中相同的内部压力。此类部件应构成一个独立的试验段,然后应分别加压,必要情况下应采用合适方法将其与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其他部分隔开。任何无危险的液体,诸如水,均可以作为试验介质。   试验段应充满液体介质并连接到一个合适的液压系统,包括能够保持所需试验压力的一个压力测量装置。应小心排空试验段的空气。   应逐渐增加气体压力以达到不超过最大允许工作压力1.5倍的均匀表压。该压力应保持至少1min,且在此压力保持过程中不得发生破裂、断裂、变形或者其他物理损坏。   5.6正常运转型式试验   根据IEC 62282-3-2规定的步骤验证铭牌上的数值。   5.7电气过载试验   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应能够承受电气过载。在制造商允许输出电流高于额定公称电流,且能工作一段时间的情况下,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应先在额定电流下达到热稳定,然后将输出电流增加到制造商允许的数值并在制造商规定时间内保持不变。   该系统不应有起火、震动、破裂、断裂、永久变形或者其他物理损坏的危险。   若制造商不允许较高的电流,则可以不进行该试验。   5.8电介质要求和模拟的异常情况   5.8.1接地泄漏   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直流部分的泄漏电流应符合IEC 60950-1:2005中5.1的要求。   5.8.2介电强度   固体电介质应符合IEC 60950-1:2005中5.2的要求。固体绝缘应预热到相当于正常运行的温度(除该温度升高不能真正影响击穿电压外)。   注:本试验不包括液体电介质,例如制冷剂使用的那些电介质。   本试验可隔离燃料电池堆。   5.8.3异常情况   IEC 60950-1:2005中的以下子条款适用。   过载和异常工作的防护:5.3.1   电动机:5.3.2   变压器:5.3.3   功能绝缘:5.3.4   机电元件:5.3.5   模拟故障:5.3.6   自动设备:5.3.7   合格判据:5.3.8   5.9停机参数   每种异常情况均应使用模拟试验处理或者制造商提供的支持性证据来检验是否符合本子条款,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均应证实能出现所需要的功能。   针对4.1.1所描述的安全与可靠性分析引起的任何重要异常情况,应提供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相关系统的自动停机方法。   5.10燃烧器工作特性试验   本子条款的步骤适用于配有任何燃料器或者燃烧加热装置的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例如重整器区段的启动燃烧器,并且应针对在以下条件,在燃烧器热态和冷态的情况下进行该试验。   a)在试验压力下并使用5.2规定的试验气体。   b)如果与5,10a)规定的压力不同,按制造商规定的最高和最低燃料供应压力。   c)于额定点火器输人电压的85%和110%下工作时,并在该范围内提供电压变化保护时,该系统应在规定限值范围内进行试验。除此以外,应根据5.9对电压变化保护进行验证。   5.10.1一般测试   在燃料抵达燃烧器的人口后,自动点火系统应立即启动燃烧器进行点火。燃烧器的气体燃料被“打开”或“关闭”时,提供的连续母火不得熄灭。该要求不适用于燃烧器的燃料“关闭”时的临时性或间歇式母火。   在该试验过程中,应对以下内容进行确认:   a)该燃烧器内的燃料能够有效点燃且没有点火延迟、逆燃、异常噪音或者设备损坏的情况;   b)该燃烧器熄灭时,无逆燃与异常噪音发生;   c)该燃烧器的火焰不在燃烧室外部发生闪燃;   d)该燃烧器不沉渗碳;   e)在燃烧器的主要空气进口处没有气体泄漏或者回流。   5.10.2极限测试   该试验应在不改变燃烧器和点火喷嘴的调整值的情况下进行;燃料人口处的压力降低至正常压力的70%。在这些条件下,检查燃烧器是否安全工作,CO的排放量是否处于4.4.11要求的水平之下。   5.11燃烧器和催化氧化反应器的自动控制   本条款的步骤中所有组件都要首先进行可控氧化反应,例如燃烧(重整器的启动燃烧器)、部分催化氧化和催化燃烧。   制造商可以选择在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组件而不是整个装置上进行燃烧试验(5.11.1.3-5.11.1.7),但前提是该组件包括可能影响试验结果的所有部件(例如点火器和主燃烧器,如果适用,还有燃烧室专用的燃烧/排风扇)。   5.11.1燃烧器的自动点火控制   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燃烧器的自动点燃控制应根据以下试验进行测试。   5.11.1.1有效点火   在燃料抵达主燃烧器的人口后,点火器应立即点燃主燃烧器内的燃料。在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保持在额定电压的情况下,点火器应被启动并能够目测点火。火焰不得在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外部发生闪燃,也不得损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应进行足够次数的点火尝试,且应在每次试验中,燃料抵达主燃烧器人口之后能立即点火。   5.11.1.2点火-电压变化   a)欠电压   当提供铭牌电压85范围内的电压变化保护时,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电压应调整到铭牌电压或者规定电压的85%。此种条件下,点火器应在主火焰形成阶段点燃主燃烧器内的燃料。应测量CO的排放量以确认其是否符合4.4.11的要求。火焰不得在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外部发生闪燃,并且不得对燃料   电池发电系统造成任何损坏。应进行足够次数点火尝试,并且每次均应在规定时间内点火。   b)过电压   当提供铭牌电压110%范围内的电压变化保护时,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电压应调整到铭牌电压或者规定电压的110%。此种条件下,点火器应在主火焰形成阶段点燃主燃烧器内的燃料。应测量CO的排放量以确认其是否符合4.4.11的要求。火焰不得在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外部发生闪燃,并且不得对   燃料电池发电系统造成任何损坏。应进行足够次数点火尝试,并且每次均应在规定时间内点火。   5.11.1.3火焰形成时间   当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根据5.3的规定进行工作时,应检查火焰形成时间。从主要燃料流启动到相应的点火装置工作或者燃烧器出现火苗证据之间的时间不得超过4.6.2规定的火焰形成时间。   5.11.1.4火焰中断熄灭时间   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应该在其额定的燃料消耗率下工作,直至达到热平衡。火焰中断熄灭时间起始于人为切断燃料造成的母火(如果安装)或主燃烧器熄灭时刻,终止于燃料恢复供应后由安全设备停止反应时刻。该安全装置应在4.6.2规定的火焰中断熄灭时间内切断所有燃料安全截止阀。在燃烧器燃烧的情况下,通过断开火焰检测器来模拟火焰熄灭,要测量该瞬间以及火焰监控装置有效切断燃料供应瞬态之间的时间。为达到本试验之目的,应使用制造商规定的最大火焰中断熄灭时间来进行控制。   5.11.1.5再循环/再点火   利用再循环点火系统,将燃料电池发电系统调整到其额定燃料消耗率来检测循环时间。循环时间是切断燃料供应随之火焰熄灭和点火器再激活之间的时间。当再次点火时,应确认火焰熄灭后,点火器能够在火焰形成时间内有效地再次点燃燃料。   火焰不得在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外部发生闪燃,并且不得对燃料电池发电系统造成任何损坏。在燃烧器燃烧的情况下,通过断开火焰检测器来模拟火焰熄灭。   应对火焰熄灭到火焰探测器开始切断燃料流之间的时间、以及从燃料流停止到点火器重新通电之间的时间进行观测。为达到本试验之目的,应使用制造商规定的最大火焰中断熄灭时间和最小循环时间。   5.11.1.6减小母火   当提供引燃火焰时,其应能够在引燃燃料供应量减少到仅够保持安全截止阀打开或者刚刚超出火焰熄灭点时(两者中代表较高引燃燃料速率的数值)启动燃烧器内燃料的安全点燃。火焰不得在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外部发生闪燃,并且不得对燃料电池发电系统造成任何损坏。   为达到本试验之目的,应使用制造商规定的最大火焰中断熄灭时间来进行控制。   应在冷启动和到达平衡的条件下,切断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后进行试验。   5.11.1.7延迟点火   对于通过电子点火器来点燃主燃烧器的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燃料的延迟点燃不会造成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外,火焰的逆燃以及对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和相连通风系统的任何损害。为达到本试验之目的,应使用制造商规定的自动燃料点火系统点燃阶段的最大点火时间进行控制。对于有些系统,在测试点火时段结束前关闭点火器时,该试验应使用制造商规定的最大点燃激活时间来进行控制。   在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处于室温的情况下,应在正常热输人速率条件下让燃料电池发电系统进行工作,同时点火装置暂时以变化的时间间隔停火,该时间间隔不超过制造商规定的点火阶段的最大点火时间或者起燃激活阶段的最大起燃时间(选二者之中较短者)。对于多次起燃系统,在点火阶段每次打火时均应在变化的时间间隔进行点火尝试,任何时候点火装置在整个工作过程中均处于已启动状态直至熄火。应在每次打火时观察主燃烧器的引燃。火焰不得在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外部发生闪燃,并且不得对燃料电池发电系统造成任何损坏。延迟点火试验也用来确认制造商提供的火焰形成阶段。   5.11.1.8点火系统部件的温度试验   应在每个点火系统部件上正确连接热电偶或者等效的温度测量装置。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应在额定的燃料消耗率下工作,直至达到平衡条件。应测取各部件的温度。所测取的温度不应超过部件的表列温度。   5.11.1.9预吹扫   该试验适用于需要根据(4.6.2q) )进行吹扫的系统。   根据制造商选择的选项,确定预吹扫量或者预吹扫时间的方法如下。   a)预吹扫容积   1)该速率在燃烧产物排放管道的出口处,于室温下进行测量(测量的是公称流量)。   2)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处于环境温度下且没有运行。在实际的预吹扫条件下为风扇提供电力。   3)流量测量误差不得超过5%,且应修正到标准条件。   4)制造商指明燃烧回路的容量。   b)预吹扫时间   1)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处于环境温度下且没有运行。   2)测定风扇启动到点火装置通电之间的时间。   检查确认是否满足4.6.3的要求。   5.11.2催化氧化反应器的自动控制   a)燃料流启动到出现确认点火之间的时间不得超过4.6.3规定的反应点火时间。   试验方法: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应根据制造商的规定进行操作,直至获得点火反应的条件。然后,应进行富空气运行下供应燃料或者富过量燃料运行下供应空气的操作。系统的响应时间应自此时计起,并在反应器监控装置发出制造商规定的信号,表明反应过程已经成功启动截至。反应启动时间不得超过4.6.3规定的数值。   b)在反应停止或者反应速率降低或者升高到不安全水平的情况下,主安全控制装置应在4.6.3规定的反应熄火中断时间内切断富空气运转的燃料安全截止阀、或者富燃料运转的空气安全截止阀(并随后切断燃料安全截止阀)。   试验方法: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应根据5.3的规定进行工作,直至达到平衡条件。然后应切断富空气运转的燃料供应,或者富燃料运转的空气供应。在催化反应器点燃的情况下,通过断开反应温度监控装置来模拟反应熄火。此时刻和系统控制装置切断富空气运转的燃料供应或者切断富燃料运转的空气供应时刻之间的时间不得超过4.6.3中规定的反应熄火中断时间。   5.12排气温度试验   当燃料电池发电系统装有通风系统时(参见4.12),该通风系统所输送的排放气体的最高温度不得超过构成该通风系统的材料可承受的温度。   试验方法:排气温度应使用热电偶或者类似的装置进行测量。应量取足够点数的温度值,在考虑到通风系统的尺寸以及对称性的基础上,确定排气管线中的最大温度。   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应根据5.3的相应要求进行安装和操作。当达到平衡条件时,应根据以上描述测量排放气体的最高温度。所获得的温度不得超过构成该通风系统的材料可承受的温度。   5.13表面和部件的温度   a)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应根据5.3的相应要求进行安装和操作。当达到平衡条件时,应使用合适的温度测量装置对温度进行测量。   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工作时,进行常规和日常工作的人员可能接触到的任何表面的最高温度不得超过4.4.9规定的限值。   任何其他可能暴露于可燃气体或者蒸汽中的表面的最高温度应满足4.6.le)规定的要求。   系统部件的最高温度不得超过部件的额定温度。   b)墙壁、地面和天花板的温度   本试验仅适用于拟安装在易燃表面上或其附近的固定发电系统。   应将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放置在木质的试验台上。   制造商应规定出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和试验台的后面墙壁、侧面墙壁、天花板(以及门面板)之间的距离。   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放置在具有以下规格的试验台上:   ——试验台使用20mm厚的涂有暗黑色漆的胶合板制成。   ——利用热电偶来确定温升。   ——用来测量墙壁表面、天花板以及试验角落地板上温升的热电偶连接到涂成黑色的小铜盘或黄铜盘的背面。铜盘的前面应与试验台平齐。   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安装位置应尽可能使热电偶测量到最高温度。   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应于最大功率输出下运行。在达到平衡温度后,应测量试验台的温度,以确认是否满足4.4.9b)的要求。   5.14抗风试验   抗风试验仅用于室外安装或者具有与室外连通的水平空气人口和排气口的燃料电池发电系统。   5.14.1对于风向垂直于墙壁的风源的标定步骤   风源的标定布置应包括垂直于试验墙壁中心的风源的中心,在该试验墙壁上通风端子周围有四个孔,根据制造商的安装说明,该通风端子安装在试验墙的中心(参见附录C中的图C.1)。这些孔应共用通道,以获得一个单独的平均静态压力读数。让风源对准墙壁,由布置在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燃烧空气开口处的压力表测量平均静态压力读数,作为利用以下关系标定风源的基础。   除此以外,在54km/h标定的风源在305mm的距离处,垂直于试验墙壁对准这些孔的方向,不得产生超过12Pa(16km/h)的动压力。   5.14.2在有风条件下对室外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运转进行验证   本条款的步骤仅适用于拟安装在室外的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或者拟安装在室外的燃料电池发电系统部件。   拟安装在室外的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机柜,或者拟安装在室外的燃料电池发电系统部件的外壳,应根据以下方法进行并且通过抗风试验。   试验方法: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应正常启动和运转,且在暴露于公称风速不小于54km/h时,任何部件不得损坏或者故障,也不得造成危险或者不安全情况。   利用具有足够功率的风扇/鼓风机,在试验机构认为最关键的位置、朝向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外表面施加一个速度不小于54km/h的风力。风扇/鼓风机的位置应能够产生一个覆盖整个外表面投影面积的、以规定速度平行吹向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均匀的风力。该风速在距离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迎风表面50cm的一个垂直表面上测量。   当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承受公称速度为16km/h的风力时,母火(如果提供的话)应能够被点燃。   当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承受公称速度为54km/h的风力时,燃烧器气体应没有过多延迟地从点火装置引燃,并且燃烧器和引燃火焰不会熄灭。如果提供了母火,该母火应能够单独工作,也能够与燃烧器同时工作。   根据评定组织的要求,可在朝向其他风向的规定和未规定风速的风力进行附加试验。   5.14.3通过外墙进行水平通风的室内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工作的验证   试验方法:这些试验应该在正常人口试验压力下进行。   a)当在垂直于墙壁以外的风向下进行试验时,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应符合4.5.3j)的要求,除非风源产生的风力具有54km/h的速度(134.5Pa自由流动速度压力),该数值在风向平行于墙壁时,利用皮托管在垂直于墙壁的一个平面上的平分通风系统的三个位置进行测量。这三个位置与通风系统边缘的水平和垂直距离均应为305mm。请见附录D。   在对平行于墙壁的风源进行标定后,应将风源或者试验墙进行旋转,使风向指向试验机构确定的其他角度。   b)对于垂直于墙壁的风向,可以使用以下任一种试验方法:   1)以下试验方法应该在规定的最大通风长度下进行,仅将通风端子从水平通风管上拆除(若使用通风端子)。在距离水平通风管305 mm的出口处在通风管上安装一个压电环(见附录E中的图E.1)。将该压电环连接到一个可以直接读取1.24Pa以下压力值的压差计。压力计基准压力接头应延长至燃料电池燃烧空气供应口附近的一个点。   启动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并运转,在通风管的端部安装一个节流阀施加阻尼,直至压电环的压力达到116Pa。然后,停止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运转。启动对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燃气供应。   仍然保留节流阀,冷启动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在上述条件下,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不得停机。在达到稳定条件后,重新调节节流阀以保持116Pa的压力。在上述条件下运转时,燃料电池发电系统至少在10min内不得停机。在保持116Pa的通风压力的情况下,应利用自动控制装置打开和关闭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应能够在没有过多延迟的情况下启动。   2)在规定的最大通风管长度下,应使用以下试验方法。风源产生的风应具有根据5.14.1标定的54km/h的公称速度。   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在承受54km/h的风力时应能够启动并且能够持续运转。   5.14.4在风中CO的排放里一室内装置   对于安装在室内并且使用墙外空气通风的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当在空气通风人口端子处施加0km/h-54km/h的风力时,应对CO的排放量进行检测。风可以从相对通风端子的任何平行方向施加。通风系统吸人口曝露于54km/h的风速中(134.5Pa自由流动速度压头,该数值在风向平行于墙壁时,利用皮托管在垂直于墙壁的一个平面上的平分通风空气吸人系统的三个位置进行测量。这三个位置与通风空气吸人系统边缘的水平和垂直距离均应为305 mm),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应该在标称输人下运转,直至达到恒定的排气温度。在施加该风速范围的风力过程中,应测量CO的排放量以确认是否满足4.4.11的要求。   在对平行于墙壁的风源进行标定后,应将风源或者试验墙进行旋转,使风向指向合格评定组织确定的其他角度。   对于风向垂直于墙壁的风力,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应运转直至达到恒定的排气温度。可以使用5.14.3b)中规定的任一种试验方法。   当使用5.14.3b)1)的试验方法时,通风压力应在OPa-116Pa范围内变化。在施加该范围内的通风压力的过程中,应选取足够数量的废气样品并进行分析以确定CO的浓度是否符合4.4.11的要求。   当使用5.14.3b)2)的试验方法时,风源产生的风在根据5.14.1标定的、0km/h-54km/h的标称速度之间变化。通风压力应在OPa-116Pa范围内变化。在施加该风速范围内的风力的过程中,应选取足够数量的废气样品并进行分析以确定CO的浓度是否符合4.4.11的要求。   5.14.5在风中CO的排放量-室外装置   对于安装在室外的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当该装置曝露于0km/h-54km/h的风力中时,应对CO的排放量进行检测。使用功率足够大的鼓风机产生的风来制造速度不大于54km/h的风力,朝向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外表面、施加在合格评定组织认为最危险的点上。该鼓风机的位置应能够产生一个覆盖整个外表面迎风面积的、以规定速度平行吹向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均匀的风力,该风速在距离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迎风表面0.5m的一个垂直表面上测量。   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应于标称输人运转直至达到恒定的排气温度。在施加该风速范围内的风力过程中,应测量CO的排放量。   5.15淋雨试验   淋雨试验仅适用于室外装置。应根据IEC 60529并依照厂商声明的IP等级运行淋雨试验。   5.16 CO的排放量   根据5.16.以及5.16.3中的试验,排放至室内或者室外的纯排放物中CO的排放量不得超过300×10-6(体积浓度)。   5.16.1阻塞的排气口   将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排气口阻塞至一定程度、包括完全关闭时检测CO的排放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应于标称燃料输人速率条件下至少运转15min。当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控制装置在排气口堵塞的情况下,自动切断主燃料供应时,应将排气口的堵塞面积逐渐降至控制装置可保持主燃料供应打开位   置时的最低点。   5.16.2阻塞的空气供应   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于常温下且空气供应管道完全阻塞时,应将空气供应管道逐渐打开,直至确定燃烧器能够点火。在这种阻塞情况下,一旦达到热平衡,即测量CO的排放量。   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应于标称热态输人下至少运转15min。当进气口管道逐渐堵住时,测量CO的排放量。   5.16.3电压变化   该试验在依靠机械风扇提供空气流的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上进行。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应于稳态下运转。然后进行以下试验。   应通过降低风扇电机的电压或者调节风扇电机的VFD设定值(若配备),将风扇的转速逐渐降低至85%。所测量的燃烧产物的CO浓度不得超过5.16的要求。   5.17泄漏试验(重复)   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应在与5.4规定的相同试验条件下重新进行泄漏试验。   6例行试验   所有产品均应进行例行试验。例行试验应在模拟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所设计的应用环境下进行,以获得所需的运行状态。特别是,例行试验的试验环境应提供一个接口,该接口应在根据燃料电池发电装置的设计应用所限定的边界上。建议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例行试验。   若例行试验直接与燃料电池系统的初始启动和调节步骤一起进行,则应将燃料电池系统连接到调节设备并使其处于制造商规定的运转条件下。   所有的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均应进行如下例行试验:   气体泄漏试验:气体泄漏试验应根据5.4的要求进行,也可以进行下述压力下降试验。   对含有可燃气体的燃料电池系统,或者对系统中有可燃气体流动的部件,应利用合适的干燥气体(例如空气或者氮气)加压至规定压力,然后进行密封并保持10min以上。利用式(7),根据这段时间前后的压力差值计算出的泄漏不得超过规定数值。   正常运转试验:参见5.6   介质强度试验:参见5.80   制冷剂泄漏试验(仅针对液态制冷剂):参见5.4.2   以下试验应在取样方案的基础上进行:   ——燃烧器运转试验;   ——CO排放试验。   7标识、标签和包装   7.1一般要求   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应根据ISO 3864-2:2004中的相应条款进行标识。   7.2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标识   每个燃料电池发电系统都应配备有数据铭牌或相邻标签的组合,保证易读以方便将系统安装至正常位置。   标识中应清楚地说明使用限制,尤其应说明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必须安装在具有足够通风条件的区域。   铭牌/标签应包括以下内容:   a)制造商的名称(带商标)与地址;   b)制造商的型号或者商品名称;   c)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序列号和生产年份;   d)燃料电池的类型;   e)电输人,若适用(电压/电流类型/频率/相/功率消耗);   f)电力输出(电压/电流类型/频率/相/额定功率/功率因数)单位:kVA;   g)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所使用的燃料类型;   h)燃料供应压力范围;   i)额定功率((kW)下的燃料消耗;   J)燃料电池发电系统预期工作的环境温度范围(最低和最高),单位℃;   k)室外或室内使用;   l)加热电路(若适用):额定热输出((kW),最大流量、压力、温度;   m)若与电网连接(仅输出或输人)则应标识与电网并联单向;   n)提醒工作人员潜在人身伤害或设备损坏的警示标志,以及安装操作指示;   0)对应本国际标准的编号;   P)检测对本标准符合性的组织机构代码。   若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根据GB 3836.14评定为危险区域类别,则应对其进行相应标识。   7.3部件的标识   应对用户所用的所有部件进行标识,以便与用户手册中的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图纸进行核对。   警示标志应放置在合适的位置,对电气危险、排放阀、高热部件和机械危害进行“警示”标识。要优先选择使用ISO 3864-2:2004中给出的标准符号。   人机界面中使用的控制装置、视觉指示器以及显示器(尤其是那些与安全有关的),必须将其功能清楚地标识在旁边或者相邻的地方。要优先选择使用IEC 60417和ISO 7000中给出的标准符号。   7.4技术资料   7.4.1总则   制造商应随每个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提供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安全安装、操作和维护保养所必须的资料,并应特别提醒注意其使用限制方面的内容。这些信息应以技术文件、示意图、图表、表格以及说明书等形式、并应以合适的数据媒介和语言提供。   部分技术内容可仅提供给有资质的人员,此种情况下制造商应规定资质人员的标准。   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提供的资料应包括:   ——关于设备、安装、装配以及与电源连接方面的清楚及全面的描述;   ——电力供应的要求;   ——根据4.2要求的物理环境和操作条件(燃料和水供应特性等);   ——电路图;   ——有关以下方面的内容(若使用):   a)装卸、运输和存储;   b)软件程序;   c)操作顺序;   d)检验频率;   e)功能测试的频率和方法;   f)防护装置和电路的调整、保养以及维修方面的指南;   g)部件表以及推荐的备件清单;   ——关于防护设施、连锁功能以及潜在危险情况所用防护设施的联锁方面的描述;   ——关于安全防护以及有必要暂停安全防护时所提供的措施说明(例如,手动编程、程序验证)。   7.4.2安装手册   安装手册应为安装人员提供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安装准备工作的所有内容。   尤其应提供接线图或表格。该线路图或者表格应给出所有外部连接(例如,电力供应、燃料供应、水供应、控制信号、排气孔、通风接口等)的全部信息。   这些安全说明应给出关于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基础的位置和设计、通风要求、气候危害防护、相对基底标高的推荐高度、安全防护罩、与可燃材料的可接受距离、绿地、人行道、公用道路、道路、铁路铁轨以及车辆碰撞防护等方面的指南。   除了上述以外,安装手册还应规定出:   ——制造商或者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型号;   ——燃料供应的最低和最高压力以及确定这些压力的方法;   ——空气供应、通风和排气口周围的足够空间;   ——维护保养以及正确操作所需的足够空间;   ——可燃材料所需的足够空间;   ——如有要求时,必须在燃料控制的上游提供一个沉淀物收集器或者过滤器;   ——如有要求时,延长停机期间的特别说明。   7.4.3用户信息手册   对要安装在住宅区使用的燃料电池发电系统,该系统的供应商应向住宅所有人提供用户信息手册,报告进行相应的维护保养的信息(例如,进口商的地址、维修厂家,等等)。   用户信息手册应为打印出的、经过排版和格式整理的文件,以提供简单易行的步骤。应使用图解来标识燃料电池的部件、尺寸和间隙,装配好的部件,以及为了更清楚说明所需的连接点。还应使用图解来标识出可用部件的位置并说明进行维修作业的正确方法。   对引号中给出的文本,应在用户信息手册中原文体现。   用户信息手册应贴在燃料电池上并装在袋内,或者用燃料电池上的卡子别住,或者装在信封中,标记说明:   a)请安装人员将其贴在燃料电池上或其附近,和/或   b)请消费者保留该手册,以期未来参考之用。每个用户信息手册应分为相应章或节,并应包括目录表以及清楚的页码。   用户信息手册应包括以下相应的安全信息:   a)封面   封面应仅为用户提供最重要的安全说明。封面或如果没有封面时手册的第一页上应具有如图2到图4所述的用线框框住的下述安全注意事项:   封面应包含提醒用户必须阅读手册中所有说明并且必须保存所有手册以备将来参考的语句。   b)安全章节   在手册的前面部分应包括一个安全章节,为燃料电池的用户提供潜在危险的清单以及某一特定燃料电池的与安全有关的说明。安全章节中至少应包括关于以下内容的说明,并提供在本手册中的相关章节号或者页码。   1)关于燃料电池周围区域必须保持清洁,没有可燃材料、汽油以及其他可燃气体和液体的指导说明。   2)当需要空气进行燃烧或通风时,应提供关于不要堵塞或阻隔燃料电池上空气孔、与燃料电池安全区域连通的空气孔以及燃料电池周围提供的用来锁住和排放所需空气的空间的指导说明。   3)关于燃料电池启动和停止的指导说明。这些指导说明应利用插图说明所有用户接口部件的位置。   4)提供以下语句:“如果任何部件浸在水中,不要使用该燃料电池。经水浸泡损坏的燃料电池具有潜在的危险。如果试图使用这种燃料电池可能会导致火灾或者爆炸。”应联系具有资质的服务机构对该燃料电池进行维修或者更换所有被泡湿的气体控制、控制系统部件、电气部件。   5)关于过滤器更换或吹扫频次、更换过滤器尺寸和型号的规格说明。这些指导说明应包括过滤器拆卸和更换的说明,并利用图解说明过滤器拆卸和更换指导说明中所涉及到的制造商所提供的所有部件的位置。   6)必要部件定期吹扫的推荐方法。   7)关于检测燃料电池安装的指导说明,以确定:   i)4.5.2和4.5.3中述及的零部件的任何吸人口和排放口畅通无阻;   ii)燃料电池的物理支撑结构完好无损,在底座周围没有沉降裂纹、间隙等,以在支撑结构和底座之间安装密封件;   iii)没有燃料电池变质的明显迹象。   8)该手册指出有用户进行的7.4.3b) 7)中的检测的必要性以及最小频次,还应规定由有资质的维修机构进行的燃料电池的定期检验。   c)正文中的安全信息   正文中的安全说明应参照并包括封面的安全注意事项以及手册的安全章节中的内容。手册中描述的潜在危险情况要求利用另加安全预防性语句进行说明。   7.4.4操作手册   操作手册应详细说明该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调节和使用的正确步骤。要特别注意所提供的安全措施以及预期的不正确操作方法。   该操作手册应包括与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使用相关的危害的章节。   如果设备的操作可以编成程序,应提供关于编程方法、所需要的设备、程序验证和附加安全措施(若需要)方面的详细信息。   指导说明应提供关于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空传噪声释放的信息(实际值或者基于相同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测量值确定的数值)。   在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可能被非专业人员操作的情况下,使用说明以及上述关键要求的措词和版面编排,应考虑这种操作人员的普通教育水平和理解能力。   7.4.5维护保养手册   维护保养手册应详细说明调整、检修、预防检验以及维修的正确步骤。有关维护保养/检修记录的推荐格式应作为维护保养手册的组成部分。如果提供正确操作的验证方法(例如软件测试程序),还应详细说明这些方法如何使用。   该手册至少应包含关于以下内容的有明确定义、简单易懂、完整充分的说明。   ——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启动和停止说明。可使用图解说明相关部件的位置。   ——关于过滤器更换或吹扫次数、更换过滤器尺寸和型号的说明书。该说明书应包括过滤器拆卸和更换的指导说明,并利用图解说明制造商在说明书中提到的所有部件的位置。   ——对于任何在停机后可能保留残余电压/能量的电气部件,应提供指导说明警示用户小心这些电气部件以及如何将电压/能量正确释放到安全等级。   ——必备部件定期吹扫的推荐方法。   ——关于活动部件润滑的指导说明,包括润滑剂的型号、等级和数量。   ——检测燃料电池发电系统安装的指导说明以确定:   零部件的任何吸人口和排放口均畅通无阻;   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或其支撑结构(如底座、支架、箱体等)无物理损坏的明显迹象。   ——通风系统、气体探测以及相关功能部件的定期检测。   ——更换部件清单,包括订购备品备件的信息。   ——关于燃料电池周围区域必须保持清洁,没有可燃材料,汽油以及其他可燃气体和液体的指导说明。   ——还应包括以下语句:若任何部件浸在水中,则不要使用该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立即给具有资质的维修人员打电话,对该燃料电池发电系统进行检验,并更换所有被泡湿的功能部件。   ——如使用,还应提供有关中和冷凝物的说明和一览表。   该维护保养手册还应提供在燃料电池发电系统部件上进行的所有定期和常规维护保养活动的详细清单,并指出这些检查的必要性以及最低频次。该维护保养手册应规定出必须由有资质的维修人员进行的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定期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