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地热水资源管理办法》发布施行
《鞍山市地热水资源管理办法》发布施行推进“四产融合”发展,加强地热水资源管理,为做大做强做优温泉产业奠定坚实基础。14日上午,市政府新闻办在胜利宾馆召开新闻
推进“四产融合”发展,加强地热水资源管理,为做大做强做优温泉产业奠定坚实基础。14日上午,市政府新闻办在胜利宾馆召开新闻发布会,对《鞍山市地热水资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发布和施行进行说明。
据市自然资源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地热水资源丰富,开发利用历史悠久,水质无色透明,呈弱碱性,埋藏浅,水质好,具有极高的利用价值。目前,全市已建立地热水资源保护区7处。持有地热水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共有28家,审批地热水井56眼,年审批取水量233.36万立方米。
据介绍,《办法》编制依据《矿产资源法》《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 》,讨论稿征求了市行政审批局、水利局、发改委、国资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文旅广电局等7个部门和海台岫政府的意见,经调整形成。按照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的需要,《办法》已正式发布施行。
《办法》共二十条。在保留原有框架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对主管部门进行了修改,规定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地区地热水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对地热水资源实行水资源和矿产资源双重属性管理,开采利用地热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取水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办法》增加了地热水作为矿产资源管理与保护条款,增加了对地热水实行特许经营条款;将地热水由市级统一管理调整为市县分级管理,地热水资源费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委托征收;对地热水执法监督管理做了新的具体规定,根据违法情形,有关部门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为下一步修改《鞍山市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奠定基础。随着《办法》的发布施行,2015年12月发布实施的《鞍山市地热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办法》发布施行后,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马上组织召开地热水资源管理权限下放工作会议。召集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就地热水管理权限下放事宜与县区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进行对接,明确权限下放后市县的职责分工,确保地热水资源管理权限下放工作衔接有序。
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还将利用近三个月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地热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规范取用水行为,打击非法开采,依法整治存在的问题,促进我市地热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为做大做强做优温泉产业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