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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电力行政执法困境与解决之道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20-07-09 09: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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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电力行政执法困境与解决之道摘要上个世纪90年代供电部门曾作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存在的。作为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供电部门依法有权对电力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随着电力体制改革,供电部门已不

摘要

上个世纪90年代供电部门曾作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存在的。作为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供电部门依法有权对电力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随着电力体制改革,供电部门已不属于政府职能部门。因执法主体缺失,破坏电力设施、盗窃电能等违法行为一直未能得到有效查处,严重威胁电网安全运行,迫切需要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就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及实施问题予以明确和规范。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电力设施布局规模不断扩大,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任务也日益繁重。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就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都有所规定,但作为电力主管部门在开展电力行政执法过程中,却存在诸多主客观因素影响,导致目前存在电力执法缺失或者不到位问题,严重影响电网安全运行和电力有序供应,迫切需要找出有效途径解决这一难题,有效化解多年来电力执法的困境。

电力设施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1.线路保护区违植违建日问题益突出。据统计,某粤北山区市,存量树障隐患达8千多处,自2014年以来因超高树障造成导致线路跳闸事件12宗,因高杆植物导致山火隐患8宗。少数承包户故意选种高杆植物,并以此为由提出高价赔偿的无理要求,恶意阻挠线行通道清理,威胁恐吓巡维人员,使树障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2.外力破坏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在架空线路及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开挖、施工、爆破作业随意性大,经常发生危及供电设备事故的发生。据统计从2014年至今,该山区市发生外力破坏电力设施事件186宗,经济损失超过一千万元。主配网线路因施工作业、交通事故、非施工碰撞及超高树木影响等原因停电造成的经济损失则无法具体计算。

3.窃电问题屡禁不止。由于历史原因,在部分粤北山区县窃电问题仍然十分突出,窃电手段也层出不穷。从2014年至今,某市辖区内查实属于违法用电(含窃电)3119宗,窃电电量1278万千瓦时,其中,2018年查实违法用电(含窃电)达705宗,损失电量达310万千瓦时,涉及金额达211万元。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使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当前电力执法现状

1.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不清晰。《电力法》立法背景和过程阶段,供电部门是作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存在的。1994年,电力工业部曾颁布《关于电力行政执法和电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规定》,执法主体也是供电部门。但是,1999年5月,国家开展电力体制改革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电力工业政企分开改革工作的意见》后,供电企业作为民事主体,在法律框架下不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随着国家行政机构改革和各地情况不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经常发生改变,有些地市由发改部门负责,有些则由经信部门负责,政府仍倾向于将供电部门协助政府解决电力执法问题。导致供电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矛盾问题难以有效公平解决。

2.电力执法队伍缺失。《广东省供用电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但是,当前政府编制控制人员十分严格背景下,在政府职能部门设置专门法队伍困难重重。在地市和县区设置执法队伍仍存在较大困难。以某山区地市为例,该市电力主管部门为发改部门,下设能源科,有编制人员仅有3人,负责全市燃油、天然气、电力供应等职能,日常工作已十分繁重,根本无暇顾及电力行政执法和有效监督检查。

3.电力执法缺乏统一协调。电力体制改革后,清远市电力监督管理存在明显的空白地带,政府部门之间缺乏配合,没有形成联动机制,存在互相踢皮球现象。例如:《电力法》五十三条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但在实践中,因山林承包者阻扰,导致超高树木难以进行清理和砍伐,没有政府部门强力介入的情况下,问题往往得不到解决,严重危及架空输电线路设备安全。

解决电力执法难题设想

1.加强电力执法组织领导。按照《广东省供用电条例》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的领导,建立供用电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议各级人民政府成立供用电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市、县区供应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相关会议,领导和协调工作中重大问题。

2.明确政府部门管理职责。为加强供电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维护供用电秩序,强有力监督管理必不可少。因此,将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具体职责纳入相关规定必不可少,使政府执法时有法可依,权责分明,赏罚分明,有效解决长期以来供用电管理由供电企业越俎代庖,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问题。

3.创新电力执法队伍形式。《广东省供用电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有关执法。因此可考虑将电力执法职能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综合执法部门开展执法工作。这样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解决多头管理的难题。另一方面也可参照广州深圳一线大城市,由当地政府建电力行政执法办公室,提供适当编制,常态化开展电力执法工作。

4.明确法律责任,加强责任追究。明确可以开展供用电行政处罚的机构。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处罚依据和流程。例如:相关部门擅自更改电网规划,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相关部门侵占电力建设及电网专项规划用地,政府责令改正,强制清除障碍。对拆除、毁坏电力标志的行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罚款。对于窃电的行为进行处罚明确规定。明确具体的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失职、渎职的具体情形,同时明确负责履行监察职能的机关。

以上仅对电力执法过程中存在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提出了可供参考的意见和建议。由于广东省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情况不尽相同,都需要因地制宜制定本地电力执法对策和方案,才能符合当地实际,确定切实有效的效果,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促进当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对生活幸福的电力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