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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液化石油气槽罐车爆炸事故引发的思考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20-07-06 14: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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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液化石油气槽罐车爆炸事故引发的思考2020年6月13日16时40分许,G15沈海高速温岭大溪段发生一起液化石油气槽罐车爆炸事故,造成20人死亡、175人受伤。6月15日

2020年6月13日16时40分许,G15沈海高速温岭大溪段发生一起液化石油气槽罐车爆炸事故,造成20人死亡、175人受伤。6月15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安委督〔2020〕1号),决定对沈海高速浙江温岭段“6・13”重大液化气槽罐车爆炸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目前事故还在调查阶段,我们只能从媒体报道中获得部分相关信息。尽管这属于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但由于运输液化石油气介质和城镇燃气息息相关,而且部分燃气企业也涉足了危化品运输业务,从对事故举一反三、汲取教训的角度,我们对事故进行了如下初步反思。

1引发爆炸的介质方面

造成这个事故严重后果的主要因素是液化石油气引起的爆炸,液化石油气应该是事故危险源。根据2020年5月30日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制定发布公告(2020年第3号)的《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液化石油气(LPG、CAS号:68476-85-7、UN编号:1075)和液化天然气(LNG、CAS号:8006-14-2、UN编号:1972)都列入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公告对列入《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的危险化学品应针对其产生安全风险的主要环节,在法律法规和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研究推进实施:第一建设信息平台,实施全生命周期信息追溯管控;第二研究规范包装管理;第三严格安全生产准入;第四强化运输管理;第五实施储存定置化管理等特别管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安全风险,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尽管公告明确: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要求,城镇燃气不适用本目录及特别管控措施。但是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产生易燃气体、与空气能产生爆炸性混合物的危险性质是相同的。燃气企业应通过这起事故进一步提升对液化石油气危险后果的认识,加强液化石油气在装卸、分灌、储存、运送过程中的风险管控,有效遏制事故。

2事故发生的过程方面

根据网上公开视频,这起事故可能是由于运输车辆先发生碰撞、翻车的交通事故,然后罐体损坏泄漏引发的次生爆炸,液化石油气泄漏后造成的二次爆炸后果更为严重,与2014年7月19日湖南邵阳沪昆高速公路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54人死亡、6人受伤)、2017年5月23日河北保定张石高速浮图峪五号隧道重大危险化学品运输燃爆事故(15人死亡、19人受伤)非常类似。在燃气行业中,也有因管道泄漏引发爆炸的事故案例。这起事故提醒我们,我们行业由于应用介质危险性的原因,在现场一些微小的失误或失控,很可能会引发出重大次生灾害。同时在发生燃气泄漏后,要正确、快速、合理地进行应急处置,一定要考虑避免产生次生事故,有效的早期应急处置是减轻事故后果的重要手段。

3事故前期诱因方面

这起事故车辆在高速出口匝道冲撞翻车可能与驾驶员状态、车辆速度有关,不排除存在超速驾驶、疲劳驾驶、挂空挡行驶的违章情况。无论任何时候,人的违章行为都是安全的大敌,燃气企业也要下大力气杜绝作业中操作人员的违章行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低于上述规定速度的,车辆行驶速度不得高于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并严格执行《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等标准,不得违章作业。在《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公告的管控措施中,强化运输管理条款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和发货查验、核准、记录制度,加强运输车辆行车路径和轨迹、卫星定位以及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从源头杜绝违法运输行为,降低安全风险。利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强化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运行轨迹以及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的在线监控和预警。

4运输设备方面

液化石油气槽车载重从80年代的5吨、90年代10吨、2000年左右的20吨、2010年左右的25吨,到目前载重的26吨,车轴从2轴、3轴到目前的6轴,规定车货总重量不允许超过49吨,但是为了载货重量增加,底盘越来越轻、罐体重量越来越轻、壁厚越来越薄,安全可靠性降低,安全系数接近规范下限,为重大事故埋下安全隐患。液化石油气槽车属于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应严格执行GB/T19905《液化气体汽车罐车》标准规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运输危险货物的可移动罐柜、罐箱应当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并取得相应的安全合格标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第四十三条规定: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属于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的,还应当满足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国际条约的要求。在《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公告的管控措施中,研究规范包装管理条款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规范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产品包装的分类、防护材料、标志标识等技术要求以及中型散装容器、大型容器、可移动罐柜和罐车的设计、制造、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识、包装规范、使用规范等技术要求,推动实施涉及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货物的包装性能检验和包装使用鉴定。

5事故发生的周边环境方面

一是由于台州地区经济活跃,拆迁费用高,民居、厂房等房屋距离高速公路较近,如果道路上发生安全事故,路边建筑和民众易受到伤害。既然公路允许行驶危运车辆,周边安全间距就要考虑危险品车辆出事故的因素。二是第一次翻车爆炸后107秒后发生第二次爆炸,围观群众无法及时逃离现场,造成群死群伤。对所在地周边群众安全宣传存在不到位,公众安全风险意识存在不足等情况。

6对从事LPG、LNG道路运输业务的燃气企业的警示

LPG、LNG道路运输业务属于危险化学品管理范畴,与城镇燃气管理属于不同的行业管理机制,应该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实施管理。由于重大事故时有发生,2019年11月交通运输部第二次修正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在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中,有危化品、道路运输两个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涉及了这项业务。特别是在LPG、LNG列入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后,安全风险的管控力度将更加强化,特别管控措施将更加严格。

一起事故的发生,不仅涉及一个行业,与之相关的众多行业都需要进行反思。习总书记指出:“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必须把它保住,我们办事情一切都从这个原则出发。”透过6・13槽罐车爆炸事故,我们认为,出现事故靠应急救援已经亡羊补牢,应该从风险防控、隐患治理着手,将关口前移,才能真正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