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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3-2010)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5-03-06 17: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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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3-2010)1总则1.0.1为推动太阳能光伏系统(简称光伏系统)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促进光伏系统与建筑的结合,规范太阳能光伏系统的
1总则
1.0.1为推动太阳能光伏系统(简称光伏系统)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促进光伏系统与建筑的结合,规范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设计、安装和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光伏系统工程,以及在既有民用建筑上安装或改造已安装的光伏系统工程的设计、安装和验收。
1.0.3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光伏系统设计应纳入建筑工程设计,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1.0.4在既有建筑上安装或改造光伏系统应按建筑工程审批程序进行专项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1.0.5民用建筑应用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设计、安装和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太阳能光伏系统solar photovoltaic(PV)system
利用太阳电池的光伏效应将太阳辐射能直接转换成电能的发电系统,简称光伏系统。
2.0.2光伏建筑一体化building integrated photovoltaic(BI-PV)
在建筑上安装光伏系统,并通过专门设计,实现光伏系统与建筑的良好结合。
2.0.3光伏构件PV components
工厂模块化预制的,具备光伏发电功能的建筑材料或建筑构件,包括建材型光伏构件和普通型光伏构件。
2.0.4建材型光伏构件PV modules as building components
太阳电池与建筑材料复合在一起,成为不可分割的建筑材料或建筑构件。
2.0.5普通型光伏构件conventional PV components
与光伏组件组合在一起,维护更换光伏组件时不影响建筑功能的建筑构件,或直接作为建筑构件的光伏组件。
2.0.6光伏电池PV cell
将太阳辐射能直接转换成电能的一种器件。
2.0.7光伏组件PV module
具有封装及内部联结的、能单独提供直流电流输出的,最小不可分割的太阳电池组合装置。
2.0.8光伏方阵PV array
由若干个光伏组件或光伏构件在机械和电气上按一定方式组装在一起,并且有固定的支撑结构而构成的直流发电单元。
2.0.9光伏电池倾角tilt angle of PV cell
光伏电池所在平面与水平面的夹角。
2.0.10并网光伏系统grid-connected PV system
与公共电网联结的光伏系统。
2.0.11独立光伏系统stand-alone PV system
不与公共电网联结的光伏系统。
2.0.12光伏接线箱PV connecting box
保证光伏组件有序连接和汇流功能的接线装置。该装置能够保障光伏系统在维护、检查时易于分离电路,当光伏系统发生故障时减小停电的范围。
2.0.13直流主开关DC main switch
安装在光伏方阵输出汇总点与后续设备之间的开关,包括隔离电器和短路保护电器。
2.0.14直流分开关DC branch switch
安装在光伏方阵侧,为维护、检查方阵,或分离异常光伏组件而设置的开关,包括隔离电器和短路保护电器。
2.0.15并网接口utility interface
光伏系统与电网配电系统之间相互联结的公共连接点。
2.0.16并网逆变器grid-connected inverter
将来自太阳电池方阵的直流电流变换为符合电网要求的交流电流的装置。
2.0.17孤岛效应islanding effect
电网失压时,并网光伏系统仍保持对失压电网中的某一部分线路继续供电的状态。
2.0.18电网保护装置protection device for grid
监测光伏系统并网的运行状态,在技术指标越限情况下将光伏系统与电网安全解列的装置。
2.0.19应急电源系统emergency power supply system
当电网因故停电时能够为特定负荷继续供电的电源系统。通常由逆变器、保护开关、控制电路、储能装置(如蓄电池)和充电控制装置等组成,简称应急电源。
3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
3.1一般规定
3.1.1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应有专项设计或作为建筑电气工程设计的一部分。
3.1.2光伏组件或方阵的选型和设计应与建筑结合,在综合考虑发电效率、发电量、电气和结构安全、适用、美观的前提下,应优先选用光伏构件,并应与建筑模数相协调,满足安装、清洁、维护和局部更换的要求。
3.1.3太阳能光伏系统输配电和控制用缆线应与其他管线统筹安排,安全、隐蔽、集中布置,满足安装维护的要求。
3.1.4光伏组件或方阵连接电缆及其输出总电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PV)组件安全鉴定第1部分:结构要求》GB/T 20047.1的相关规定。
3.1.5在人员有可能接触或接近光伏系统的位置,应设置防触电警示标识。
3.1.6并网光伏系统应具有相应的并网保护功能,并应安装必要的计量装置。
3.1.7太阳能光伏系统应满足国家关于电压偏差、闪变、频率偏差、相位、谐波、三相平衡度和功率因数等电能质量指标的要求。3.2系统分类
3.2.1太阳能光伏系统按接入公共电网的方式可分为下列两种系统:
1并网光伏系统;
2独立光伏系统。
3.2.2太阳能光伏系统按储能装置的形式可分为下列两种系统:
1带有储能装置系统;
2不带储能装置系统。
3.2.3太阳能光伏系统按负荷形式可分为下列三种系统:
1直流系统;
2交流系统;
3交直流混合系统。
3.2.4太阳能光伏系统按系统装机容量的大小可分为下列三种系统:
1小型系统,装机容量不大于20kW的系统;
2中型系统,装机容量在20kW至100kW(含100kW)之间的系统;
3大型系统,装机容量大于100kW的系统。
3.2.5并网光伏系统按允许通过上级变压器向主电网馈电的方式可分为下列两种系统:
1逆流光伏系统;
2非逆流光伏系统。
3.2.6并网光伏系统按其在电网中的并网位置可分为下列两种系统:
1集中并网系统;
2分散并网系统。
3.3系统设计
3.3.1应根据建筑物使用功能、电网条件、负荷性质和系统运行方式等因素,确定光伏系统的类型。
3.3.2光伏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光伏系统设计应根据用电要求按表3.3.2进行选择;
2并网光伏系统应由光伏方阵、光伏接线箱、并网逆变器、蓄电池及其充电控制装置(限于带有储能装置系统)、电能表和显示电能相关参数的仪表组成;
3并网光伏系统的线路设计宜包括直流线路设计和交流线路设计。
3.3.3光伏系统的设备性能及正常使用寿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中设备及其部件的性能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应获得相关认证;
2系统中设备及其部件的正常使用寿命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要求。
3.3.4光伏方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光伏组件的类型、规格、数量、安装位置、安装方式和可安装场地面积应根据建筑设计及其电力负荷确定;
2应根据光伏组件规格及安装面积确定光伏系统最大装机容量;
3应根据并网逆变器的额定直流电压、最大功率跟踪控制范围、光伏组件的最大输出工作电压及其温度系数,确定光伏组件的串联数(简称光伏组件串);
4应根据总装机容量及光伏组件串的容量确定光伏组件串的并联数。
3.3.5光伏接线箱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光伏接线箱内应设置汇流铜母排;
2每一个光伏组件串应分别由线缆引至汇流母排,在母排前应分别设置直流分开关,并宜设置直流主开关;
3光伏接线箱内应设置防雷保护装置;
4光伏接线箱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操作和检修,并宜选择室内干燥的场所。设置在室外的光伏接线箱应采取防水、防腐措施,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3.3.6并网光伏系统逆变器的总额定容量应根据光伏系统装机容量确定。独立光伏系统逆变器的总额定容量应根据交流侧负荷最大功率及负荷性质确定。并网逆变器的数量应根据光伏系统装机容量及单台并网逆变器额定容量确定。并网逆变器的选择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并网逆变器应具备自动运行和停止功能、最大功率跟踪控制功能和防止孤岛效应功能;
2逆流型并网逆变器应具备自动电压调整功能;
3不带工频隔离变压器的并网逆变器应具备直流检测功能;
4无隔离变压器的并网逆变器应具备直流接地检测功能;
5并网逆变器应具有并网保护装置,并应与电力系统具备相同的电压、相数、相位、频率及接线方式;
6并网逆变器应满足高效、节能、环保的要求。
3.3.7直流线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耐压等级应高于光伏方阵最大输出电压的1.25倍;
2额定载流量应高于短路保护电器整定值,短路保护电器整定值应高于光伏方阵的标称短路电流的1.25倍;
3线路损耗应控制在2%以内。
3.3.8光伏系统防雷和接地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光伏系统的民用建筑应采取防雷措施,其防雷等级分类及防雷措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相关规定执行;
2光伏系统防直击雷和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相关规定执行;
3.4系统接入
3.4.1光伏系统与公用电网并网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GB/T 19939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光伏系统在供电负荷与并网逆变器之间和公共电网与负荷之间应设置隔离开关,隔离开关应具有明显断开点指示及断零功能;
2中型或大型光伏系统宜设置独立控制机房,机房内应设置配电柜、仪表柜、并网逆变器、监视器及蓄电池(限于带有储能装置系统)等;
3光伏系统专用标识的形状、颜色、尺寸和安装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的相关规定;
4光伏系统在并网处设置的并网专用低压开关箱(柜)应设置手动隔离开关和自动断路器,断路器应采用带可视断点的机械开关;除非当地供电部门要求,否则不得采用电子式开关。
3.4.2并网光伏系统与公共电网之间应设隔离装置。光伏系统在并网处应设置并网专用低压开关箱(柜),并应设置专用标识和“警告”、“双电源”提示性文字和符号。
3.4.3并网光伏系统应具有自动检测功能及并网切断保护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光伏系统应安装电网保护装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PV)系统电网接口特性》GB/T 20046的相关规定;
2光伏系统与公共电网之间的隔离开关和断路器均应具有断零功能,且相线和零线应能同时分断和合闸;
3当公用电网电能质量超限时,光伏系统应自动与公用电网解列,在公用电网质量恢复正常后的5min之内,光伏系统不得向电网供电。
3.4.4逆流光伏系统宜按照“无功就地平衡”的原则配置相应的无功补偿装置。
3.4.5通信与电能计量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光伏系统自动控制、通信和电能计量装置应根据当地公共电网条件和供电机构的要求配置,并应与光伏系统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2光伏系统宜配置相应的自动化终端设备,以采集光伏系统装置及并网线路的遥测、遥信数据,并传输至相应的调度主站;
3光伏系统应在发电侧和电能计量点分别配置、安装专用电能计量装置,并宜接入自动化终端设备;
4电能计量装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 5137和《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的相关规定;
5大型逆流并网光伏系统应配置2部调度电话。
3.4.6作为应急电源的光伏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保证在紧急情况下光伏系统与公用电网解列,并应切断由光伏系统供电的非消防负荷;
2开关柜(箱)中的应急回路应设置相应的应急标志和警告标识;
3光伏系统与电网之间的自动切换开关宜选用不自复方式。
4规划、建筑和结构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光伏组件类型、安装位置、安装方式和色泽的选择应结合建筑功能、建筑外观以及周围环境条件进行,并应使之成为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
4.1.2安装在建筑各部位的光伏组件,包括直接构成建筑围护结构的光伏构件,应具有带电警告标识及相应的电气安全防护措施,并应满足该部位的建筑围护、建筑节能、结构安全和电气安全要求。
4.1.3在既有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光伏系统,必须进行建筑结构安全、建筑电气安全的复核,并应满足光伏组件所在建筑部位的防火、防雷、防静电等相关功能要求和建筑节能要求。
4.1.4建筑设计应根据光伏组件的类型、安装位置和安装方式,为光伏组件的安装、使用、维护和保养等提供必要的承载条件和空间。
4.2规划设计
4.2.1规划设计应根据建设地点的地理位置、气候特征及太阳能资源条件,确定建筑的布局、朝向、间距、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安装光伏系统的建筑,主要朝向宜为南向或接近南向。
4.2.2安装光伏系统的建筑不应降低相邻建筑或建筑本身的建筑日照标准。
4.2.3光伏组件在建筑群体中的安装位置应合理规划,光伏组件周围的环境设施与绿化种植不应对投射到光伏组件上的阳光形成遮挡。
4.2.4对光伏组件可能引起建筑群体间的二次辐射应进行预测,对可能造成的光污染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4.3建筑设计
4.3.1光伏系统各组成部分在建筑中的位置应合理确定,并应满足其所在部位的建筑防水、排水和系统的检修、更新与维护的要求。
4.3.2建筑体形及空间组合应为光伏组件接收更多的太阳能创造条件。宜满足光伏组件冬至日全天有3h以上建筑日照时数的要求。
4.3.3建筑设计应为光伏系统提供安全的安装条件,并应在安装光伏组件的部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3.4光伏组件不应跨越建筑变形缝设置。
4.3.5光伏组件的安装不应影响所在建筑部位的雨水排放。
4.3.6晶体硅电池光伏组件的构造及安装应符合通风降温要求,光伏电池温度不应高于85℃。
4.3.7在多雪地区建筑屋面上安装光伏组件时,宜设置人工融雪、清雪的安全通道。
4.3.8在平屋面上安装光伏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光伏组件安装宜按最佳倾角进行设计;当光伏组件安装倾角小于10°时,应设置维修、人工清洗的设施与通道;
2光伏组件安装支架宜采用自动跟踪型或手动调节型的可调节支架;
3采用支架安装的光伏方阵中光伏组件的间距应满足冬至日投射到光伏组件上的阳光不受遮挡的要求;
4在建筑平屋面上安装光伏组件,应选择不影响屋面排水功能的基座形式和安装方式;
5光伏组件基座与结构层相连时,防水层应铺设到支座和金属埋件的上部,并应在地脚螺栓周围做密封处理;
6在平屋面防水层上安装光伏组件时,其支架基座下部应增设附加防水层;
7对直接构成建筑屋面面层的建材型光伏构件,除应保障屋面排水通畅外,安装基层还应具有一定的刚度;在空气质量较差的地区,还应设置清洗光伏组件表面的设施;
8光伏组件周围屋面、检修通道、屋面出入口和光伏方阵之间的人行通道上部应铺设保护层;
9光伏组件的引线穿过平屋面处应预埋防水套管,并应做防水密封处理;防水套管应在平屋面防水层施工前埋设完毕。
4.3.9在坡屋面上安装光伏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坡屋面坡度宜按光伏组件全年获得电能最多的倾角设计;
2光伏组件宜采用顺坡镶嵌或顺坡架空安装方式;
3建材型光伏构件与周围屋面材料连接部位应做好建筑构造处理,并应满足屋面整体的保温、防水等功能要求;
4顺坡支架安装的光伏组件与屋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应满足安装和通风散热间隙的要求。
4.3.10在阳台或平台上安装光伏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纬度地区安装在阳台或平台栏板上的晶体硅光伏组件应有适当的倾角;
2安装在阳台或平台栏板上的光伏组件支架应与栏板主体结构上的预埋件牢固连接;
3构成阳台或平台栏板的光伏构件,应满足刚度、强度、防护功能和电气安全要求;
4应采取保护人身安全的防护措施。
4.3.11在墙面上安装光伏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纬度地区安装在墙面上的晶体硅光伏组件宜有适当的倾角;
2安装在墙面的光伏组件支架应与墙面结构主体上的预埋件牢固锚固;
3光伏组件与墙面的连接不应影响墙体的保温构造和节能效果;
4对设置在墙面上的光伏组件,引线穿过墙面处应预埋防水套管;穿墙管线不宜设在结构柱处;
5光伏组件镶嵌在墙面时,宜与墙面装饰材料、色彩、分格等协调处理;
6对安装在墙面上提供遮阳功能的光伏构件,应满足室内采光和日照的要求;
7当光伏组件安装在窗面上时,应满足窗面采光、通风等使用功能要求;
8应采取保护人身安全的防护措施。
4.3.12在建筑幕墙上安装光伏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在建筑幕墙上的光伏组件宜采用建材型光伏构件;
2光伏组件尺寸应符合幕墙设计模数,光伏组件表面颜色、质感应与幕墙协调统一;
3光伏幕墙的性能应满足所安装幕墙整体物理性能的要求,并应满足建筑节能的要求;
4对有采光和安全双重性能要求的部位,应使用双玻光伏幕墙,其使用的夹胶层材料应为聚乙烯醇缩丁醛(PVB),并应满足建筑室内对视线和透光性能的要求;
5玻璃光伏幕墙的结构性能和防火性能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的要求;
6由玻璃光伏幕墙构成的雨篷、檐口和采光顶,应满足建筑相应部位的刚度、强度、排水功能及防止空中坠物的安全性能要求。
4.3.13光伏系统的控制机房宜采用自然通风,当不具备条件时应采取机械通风措施。
4.4结构设计
4.4.1结构设计应与工艺和建筑专业配合,合理确定光伏系统各组成部分在建筑中的位置。
4.4.2在新建建筑上安装光伏系统,应考虑其传递的荷载效应。
4.4.3在既有建筑上增设光伏系统,应对既有建筑的结构设计、结构材料、耐久性、安装部位的构造及强度等进行复核验算,并应满足建筑结构及其他相应的安全性能要求。
4.4.4支架、支撑金属件及其连接节点,应具有承受系统自重、风荷载、雪荷载、检修荷载和地震作用的能力。
4.4.5对光伏系统的支架和连接件的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非抗震设计时,应计算系统自重、风荷载和雪荷载作用效应;
2当抗震设计时,应计算系统自重、风荷载、雪荷载和地震作用效应。
4.4.6应考虑风压变化对光伏组件及其支架的影响。光伏组件或方阵宜安装在风压较小的位置。
4.4.7蓄电池、并网逆变器等较重的设备和部件宜安装在承载能力大的结构构件上,并应进行构件的强度与变形验算。
4.4.8当选用建材型光伏构件时,应向产品生产厂家确认相关结构性能指标,并应满足建筑物使用期间对产品的结构性能要求。
4.4.9光伏组件或方阵的支架,应由埋设在钢筋混凝土基座中的钢制热浸镀锌连接件或不锈钢地脚螺栓固定。钢筋混凝土基座的主筋应锚固在主体结构内;当不能与主体结构锚固时,应设置支架基座。应采取提高支架基座与主体结构间附着力的措施,满足风荷载、雪荷载与地震荷载作用的要求。
4.4.10连接件与基座的锚固承载力设计值应大于连接件本身的承载力设计值。
4.4.11支架基座设计应进行抗滑移和抗倾覆等稳定性验算。
4.4.12当光伏方阵与主体结构采用后加锚栓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锚栓产品应有出厂合格证;
2碳素钢锚栓应经过防腐处理;
3应进行锚栓承载力现场试验,必要时应进行极限拉拔试验;
4每个连接节点不应少于2个锚栓;
5锚栓直径应通过承载力计算确定,并不应小于10mm;
6不宜在与化学锚栓接触的连接件上进行焊接操作;
7锚栓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大于其选用材料极限承载力的50%;
8在地震设防区必须使用抗震适用型锚栓;
9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的相关规定。
4.4.13安装光伏系统的预埋件设计使用年限应与主体结构相同。
4.4.14支架、支撑金属件和其他的安装材料,应根据光伏系统设定的使用寿命选择相应的耐候性能材料并应采取适宜的维护保养措施。
4.4.15受盐雾影响的安装区域和场所,应选择符合使用环境的材料及部件作为支撑结构,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4.4.16地面安装光伏系统时,光伏组件最低点距硬质地面不宜小于300mm,距一般地面不宜小于1000mm,并应对地基承载力、基础的强度和稳定性进行验算。
5太阳能光伏系统安装
5.1一般规定
5.1.1新建建筑光伏系统的安装施工应纳入建筑设备安装施工组织设计,并应制定相应的安装施工方案和采取特殊安全措施。
5.1.2光伏系统安装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设计文件齐备,且已审查通过;
2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已经批准;
3场地、供电、道路等条件能满足正常施工需要;
4预留基座、预留孔洞、预埋件、预埋管和设施符合设计要求,并已验收合格。
5.1.3安装光伏系统时,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流程与操作方案,应选择易于施工、维护的作业方式。
5.1.4安装光伏系统时,应对已完成土建工程的部位采取保护措施。
5.1.5施工安装人员应采取防触电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穿绝缘鞋、戴低压绝缘手套、使用绝缘工具;
2当光伏系统安装位置上空有架空电线时,应采取保护和隔离措施;
3不应在雨、雪、大风天作业。
5.1.6光伏系统安装施工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光伏系统的产品和部件在存放、搬运和吊装等过程中不得碰撞受损;吊装光伏组件时,光伏组件底部应衬垫木,背面不得受到碰撞和重压;
2光伏组件在安装时,表面应铺遮光板遮挡阳光,防止电击危险;
3光伏组件的输出电缆不得非正常短路;
4对无断弧功能的开关进行连接时,不得在有负荷或能形成低阻回路的情况下接通正负极或断开;
5连接完成或部分完成的光伏系统,遇有光伏组件破裂的情况应及时采取限制接近的措施,并应由专业人员处置;
6不得局部遮挡光伏组件,避免产生热斑效应;
7在坡度大于10°的坡屋面上安装施工,应采取专用踏脚板等安全措施。
5.2基座
5.2.1安装光伏组件或方阵的支架应设置基座。
5.2.2基座应与建筑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并应由专业施工人员完成施工。
5.2.3屋面结构层上现场砌筑(或浇筑)的基座,完工后应做防水处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的规定。
5.2.4预制基座应放置平稳、整齐,固定牢固,且不得破坏屋面的防水层。
5.2.5钢基座顶面及混凝土基座顶面的预埋件,在支架安装前应涂防腐涂料,并应妥善保护。
5.2.6连接件与基座之间的空隙,应采用细石混凝土填捣密实。
5.3支架
5.3.1安装光伏组件或方阵的支架应按设计要求制作。钢结构支架的安装和焊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要求。
5.3.2支架应按设计要求安装在主体结构上,位置应准确,并应与主体结构牢靠固定。
5.3.3固定支架前应根据现场安装条件采取合理的抗风措施。
5.3.4钢结构支架应与建筑物接地系统可靠连接。
5.3.5钢结构支架焊接完毕,应按设计要求做防腐处理。防腐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12和《建筑防腐蚀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 50224的要求。
5.3.6装配式方阵支架梁柱连接节点应保证结构的安全可靠,不得采用单一摩擦型节点连接方式,各支架部件的防腐镀层要求应由设计根据实际使用条件确定。
5.4光伏组件
5.4.1光伏组件上应标有带电警告标识,光伏组件强度应满足设计强度要求。
5.4.2光伏组件或方阵应按设计要求可靠地固定在支架或连接件上。
5.4.3光伏组件或方阵应排列整齐。光伏组件之间的连接件,应便于拆卸和更换。
5.4.4光伏组件或方阵与建筑面层之间应留有安装空间和散热间隙,并不得被施工等杂物填塞。
5.4.5光伏组件或方阵安装时必须严格遵守生产厂指定的安装条件。
5.4.6坡屋面上安装光伏组件时,其周边的防水连接构造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且不得渗漏。
5.4.7光伏幕墙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双玻光伏幕墙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T 139的相关规定;
2光伏幕墙应排列整齐、表面平整、缝宽均匀,安装允许偏差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 21086的相关规定;
3光伏幕墙应与普通幕墙同时施工,共同接受幕墙相关的物理性能检测。
5.4.8在盐雾、寒冷、积雪等地区安装光伏组件时,应与产品生产厂协商制定合理的安装施工和运营维护方案。
5.4.9在既有建筑上安装光伏组件,应根据建筑物的建设年代、结构状况,选择可靠的安装方法。
5.5电气系统
5.5.1电气装置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相关规定。
5.5.2电缆线路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的相关要求。
5.5.3电气系统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的相关要求。
5.5.4光伏系统直流侧施工时,应标识正负极性,并宜分别布线。
5.5.5带蓄能装置的光伏系统,蓄电池的上方和周围不得堆放杂物,并应保障蓄电池的正常通风,防止蓄电池两极短路。
5.5.6在并网逆变器等控制器的表面,不得设置其他电气设备和堆放杂物,并应保证设备的通风环境。
5.5.7穿过楼面、屋面和外墙的引线应做防水套管和防水密封处理。
5.6系统调试和检测
5.6.1建筑工程验收前应对光伏系统进行调试与检测。
5.6.2调试和检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6工程验收
6.1一般规定
6.1.1建筑工程验收时应对光伏系统工程进行专项验收。
6.1.2光伏系统工程验收前,应在安装施工中完成下列隐蔽项目的现场验收:
1预埋件或后置螺栓(或锚栓)连接件;
2基座、支架、光伏组件四周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节点;
3基座、支架、光伏组件四周与主体围护结构之间的建筑构造做法;
4系统防雷与接地保护的连接节点;
5隐蔽安装的电气管线工程。
6.1.3光伏系统工程验收应根据其施工安装特点进行分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6.1.4所有验收应做好记录,签署文件,立卷归档。
6.2分项工程验收
6.2.1分项工程验收宜根据工程施工特点分期进行。
6.2.2对影响工程安全和系统性能的工序,必须在本工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主要工序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在屋面光伏系统工程施工前,进行屋面防水工程的验收;
2在光伏组件或方阵支架就位前,进行基座、支架和框架的验收;
3在建筑管道井封口前,进行相关预留管线的验收;
4光伏系统电气预留管线的验收;
5在隐蔽工程隐蔽前,进行施工质量验收;
6既有建筑增设或改造的光伏系统工程施工前,进行建筑结构和建筑电气安全检查。
6.3竣工验收
6.3.1光伏系统工程交付用户前,应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在分项工程验收或检验合格后进行。
6.3.2竣工验收应提交下列资料:
1设计变更证明文件和竣工图;
2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仪表的出厂合格证明或检验资料;
3屋面防水检漏记录;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5系统调试和试运行记录;
6系统运行、监控、显示、计量等功能的检验记录;
7工程使用、运行管理及维护说明书。
本规范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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