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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QC/T 838-2010)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5-03-06 17:2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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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QC/T 838-2010)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的术语和定义、型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运输和保管。本标准适用于采用超级电容器作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的术语和定义、型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运输和保管。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超级电容器作为动力电源或以超级电容器作为主要动力电源的各种电动城市客车。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部分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95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制及测量方法
GB/T 4094.2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T 12548汽车速度表、里程表检验校正方法
GB/T 18384.1-2001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1部分:车载储能装置
GB/T 18384.3-2001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3部分:人员触电防护
GB/T 18385-2005电动汽车动力性能试验方法
GB/T 18387-2008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宽带,9kHz-30MHz
GB/T 18388-2005电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
GB/T 18488.1电动汽车用电机及其控制器技术条件
GB/T 18488.2电动汽车用电机及其控制器试验方法
GB/T 19596电动汽车术语
GB/T 19836电动汽车用仪表
QC/T 413-2002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QC/T 741-2006车用超级电容器
QC/T 839-2010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供电系统
CJ/T 5007-1993无轨电车技术条件
CJ/T 5008-1993无轨电车试验方法
3术语和定义
GB/T 19596确立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ultracapacitor electric city bus
以超级电容器作为动力电源或以超级电容器作为主要动力电源,在离站运行时无需电力架空线网供电的城市电动客车。
3.2
集电装置current collecting equipment
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从授电排(定义见QC/T 839-2010)取得电能的装置。
3.3
受电板electric power receiving board
车辆充电时,集电装置与授电排接触的导电板。
4型号
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的产品型号由企业名称代号、车型类别代号、主参数代号、产品序号和企
业自定代号组成,其排列顺序如下:
4.1企业名称代号
在生产企业全称中,取2-3个代表企业名称的大写字母组成。
4.2车型类别代号
以数字“6”代表客车。
4.3主参数代号
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以车辆长度为主参数,取车辆长度(m)的整数部分,用两位阿拉伯数字
表示。例如车辆长12.80m的,其代号为“12”;当车辆长度小于10m时,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长度(m)值的十倍数值表示。例如车辆长9.25m,其代号为“92”。
4.4产品序号
表示在本企业内主参数相同的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按不同的设计而投入生产的顺序,以阿拉伯数字表示。例如,第一次生产的为“0”,设计有较大变动第二次生产的为“1”,以此类推。
4.5企业自定代号
企业自定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最后部分。其中,企业自定代号的前两位为字母“UC”,代表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企业自定代号的其他部分是当同一种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的结构有变化而需要区别时(例如长、短轴距,单、双排座驾驶室,左、右置方向盘等),可用汉语拼音字母一和阿拉伯数字表示,位数也由企业自定。
5要求
5.1整车
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整车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及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5.1.1环境。
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应能在环境温度范围为一25℃一45℃的自然条件下正常行驶。
5.1.2性能。
5.1.2.1按照6.3中规定的程序检测时,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的最高车速不小于50km/h。
5.1.2.2按照厂家规定的充电程序使超级电容器达到全充满,在此状态下,车辆由静止加速到40km/h,其加速时间不大于18s。
5.1.2.3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按照6.4中的方法检测时,其满载有效运行距离)5km,12m单车平均能耗率蕊1500Wh/km,其他型号的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参照本标准执行。
5.1.2.4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应具有制动能量回收功能。
5.1.2.5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的最大爬坡度)12%。
5.1.2.6当车辆行驶过程中需要在中途停站充电时,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的站间充电时间应≤30s。
5.1.2.7按照6.5中规定的方法测试时,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的车外加速行车噪声应符合GB 1495的要求。
5.1.3安全。
5.1.3.1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的绝缘应符合CJ/T 5007-1993中3.1.13的规定。
5.1.3.2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的电磁干扰应符合GB/T 18387-2008的规定。
5.1.3.3超级电容储能系统输出端应有手动或自动断开装置。
5.1.3.4超级电容储能系统必须有将组件分断成两组或两组以上的明显断路点及其标记,以便安全维修。
5.1.3.5驱动电机及其控制系统应满足GB/T 18488.1的要求。
5.1.3.6整车控制器应满足QC/T 413-2002中3.6、3.7、3.8、3.9、3.10和3.12的要求。
5.1.3.7当车辆与外部电路(例如:电网、外部充电器)连接时,不能通过其自身的驱动系统使车辆移动。
5.1.3.8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防水性能应符合GB/T 18384.3-2001中第7章的规定。
5.1.4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应符合GB/T 4094.2的要求。
5.1.5仪表及显示器技术要求应符合GB/T 19836的规定。
5.2高压电气
5.2.1高压电气设备及布线。
高压电气设备及布线应符合CJ/T 5007的有关规定。
5.2.2超级电容系统。
5.2.2.1安全性能。
超级电容器的安全性能应符合QC/T 741-2006中5.13,5.14,5.15的规定。
5.2.2.2标记。
安装在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上的超级电容器组,其安全警示应符合GB/T 18384.1-2001第4章规定,当人员接近超级电容器时,应能看见相应标记。
5.2.3集电装置。
5.2.3.,受电板上升或下降时间不大于5s,上升或下降应有缓冲装置。
5.2.3.2受电板触网的压力在80N-180N范围内。
5.2.3.3受电板与集电装置基座之间应有耐水绝缘;基座与车体之间应有防淋雨附加绝缘。
5.2.3.4当受电板与充电站授电排触网接触时,应能防止授电排短路。
5.2.4车载超级电容充电器。
5.2.4.1车载超级电容充电器适应供电系统的技术要求。
5.2.4.2输入端具有欠压、过载和极性反接保护功能;输出端具有短路和过载保护功能。
5.2.4.3当车辆行驶过程中需要在中途停站充电时,其充电能力应满足5.1.2.6要求。
5.3低压电气设备及电路设施
低压电气设备及电路设施技术要求应符合CJ/T 5007-1993中3.3的规定。
6试验方法
6.1通则
除了本标准中的试验方法外,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外观、电气绝缘等基本性能的试验方法应
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6.2试验仪器
表1规定了测量的参数、单位和准确度。
6.3最高车速
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在做最高车速试验时参照GB/T 18385-2005中7.3规定的同时做如下变动:
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进行最高车速试验的测量区长度为200m,即:在直线跑道(道路)或环形跑道上加速,在驶入测量区之前达到最高车速,并且保持这个车速持续行驶200m,记录车辆持续行驶200m的时间。按照GB/T 18385中的方法计算最高车速。
6.4满载有效运行距离和平均能耗
6.4.1车辆准备。
a)按CJ/T 5008-1993第3章规定,对车辆进行试验状态调整;
b)车辆处于满载状态;
c)按照厂家规定的充电程序使超级电容器达到全充满;
d)关闭车辆非行驶必须的用电装置。
6.4.2试验条件。
a)试验车辆至少已用车载的超级电容器组行驶了100km;
b)试验应在平坦(坡度不应大于1%)、干燥和清洁的硬路面上进行;
C)试验环境要求:风速≤3m/s,环境温度5℃一32℃。
6.4.3试验步骤。
a)将安装好测试仪器的试验车辆停放在试验道路的起点;
b)将加速踏板踩到底,使车辆以最短的时间加速到40km/h后,尽可能保持车辆以(40±1)km/h的匀速行驶直至超级电容器的工作电压下降到截止电压。
c)测量并记录试验车辆从起步到电压下降到截止电压时的行驶距离;
d)对超级电容器再次进行完全充电后记录充人电能E。按a)-d)将试验反向进行一次;以上每两个步骤执行之间,如需移动车辆,不允许使用车载能源移动车辆,也不允许使用制动能量回收。
e)两次试验的总行驶里程的平均值为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的满载有效运行距离L,两次充入电能的平均值为超级电容输出能量E0;
f)平均能耗C按下式计算:
6.5车外加速噪声
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车外加速噪声试验方法参照GB/T 18388-2005中4.1.1规定,同时做如下变动:人线车速改为:生产厂家规定最高车速的75%。
7检验规则
7.1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型式检验。
7.2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的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检验的项目,并应包含表2中的项目。
7.3每辆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应经生产厂质量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能出厂。
7.4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同一车型累积产量达到1000辆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5型式检验的样车数量:1辆。
8标志、运输与保管
8.1每辆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车厢内,在相关法规的规定位置应装有产品铭牌。铭牌应包括下述内容:
a)产品名称;
b)产品型号;
c)产品标准编号;
d)底盘型号;
e)驱动电机的型号、类型;
f)驱动电机的输出功率(kW) ;
g)超级电容器型号;
h)超级电容器的静电容量(F);
i)超级电容器标称电压(V);
j)整车整备质量(kg) ;
k)厂定最大乘员数(人);
l)乘客座席数(座);
m)外廓尺寸:长x宽x高(mm) ;
n)出厂编号和出厂日期;
o)制造厂名。
8.2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出厂应附有与产品性能及参数相一致的《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使用说明书》一册,说明书的内容应包含以下内容:
a)安全要求;
b)操作注意事项;
c)特殊使用和维护保养要求。
8.3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在运输前及保管时期应做好下述工作:
a)切断所有电源;
b)关闭全部门窗,锁好驾驶员门;
C)对外露的黑色金属切削加工面,涂以防锈油脂;
d)检查超级电容器组的电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