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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用生物质炉具通用技术条件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540-2008)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15-03-06 17: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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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用生物质炉具通用技术条件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540-2008)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户用生物质炉具的技术、制造和安全使用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标准适用于燃用生物质成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户用生物质炉具的技术、制造和安全使用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颗粒状、块状、棒状等形状)的户用生物质炊事、采暖炉具及炊事采暖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154户用水暖煤炉通用技术条件
GB/T 16155户用水暖煤炉热性能试验方法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4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 56固定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 57固定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DB11/T 139锅炉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11/T 541生物质成型燃料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四版)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户用生物质炉具domestic biomass stove/boiler
功率小于50kW,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具有炊事、采暖或兼有功能的户用炉具。
3.2
额定供热量rated heating load
户用生物质炉具供热时,在规定单位时间内可稳定输出的热量。对于炊事型生物质炉具指炉具的炊事火力强度。
3.3
炊事火力强度cooking fire intensity
单位时间锅水升温和蒸发时吸收的热量,表明户用生物质炉具的炊事能力。
3.4
热效率thermal efficiency
户用生物质炉具输出的有效热量与投入到炉具内生物质燃料发热总量的百分比,表明户用生物质炉具的热利用程度。
炊事型生物质炉具输出的有效热量是指试验期间锅水升温和蒸发时吸收的热量。采暖型生物质炉具输出的有效热量是指试验期间输出的总热量。
4型号表示方法
4.1用大写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和罗马数字表示。
4.2型号由五部分组成
a)第1部分表示户用生物质炉具的主要用途:C—炊事型生物质炉具,N—采暖型生物质炉具,CN—炊事采暖型生物质炉具;
b)第2部分表示生物质燃料种类:L—颗粒状生物质成型燃料,K—块状生物质成型燃料,B—棒状生物质成型燃料;
c)第3部分表示采暖额定供热量或炊事火力强度,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单位为kW;
d)第4部分用罗马数字表示生物质炉具的改进序号;在第三、第四部分之间加短划“—”。
e)第5部分用Y表示生物质炉具具有余热利用功能。
f)示例
5技术要求
5.1基本要求
5.1.1结构要求
炉具结构应设计合理、使用安全、操作方便,不应采用炉灶分离的、全气化燃烧方式的户用生物质炉具。
5.1.2外观要求
造型美观,表面光滑清洁,无毛边、毛刺,应防锈,保温材料不外露。
5.1.3热性能指标
a)额定供热量不小于标称值;
b)热效率:
炊事型炉:ηC≥35%;
采暖型炉:ηN≥65%;
炊暖型炉:ηCN≥60%;
c)炊事火力强度
炊事型炉:P>2kW;
炊暖型炉:P>1.5kW
5.1.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炉具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1所示。
5.2炉体制造要求
5.2.1铸造件应无裂纹、无砂眼、表面光滑。
5.2.2焊接件应平整、均匀,不得有烧穿、未焊透等缺陷。
5.2.3冲压件不得有裂纹、起皱、飞边等缺陷。
5.2.4钣金件表面要求平整,无裂纹、皱折、凹凸等缺陷。机械加工表面不得有磕、碰、划伤、锈蚀等缺陷。
5.2.5铆接件应牢固,铆钉不得松动、歪斜。
5.2.6外壳要做防锈处理,要求防锈层不易脱落、防水。
5.2.7炉瓦(胆)应能耐高温,不得有残缺,其尺寸、形状和厚度可根据各地情况由制造者自定。
5.2.8隔热保温材料应选用耐高温并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相关材料。
5.2.9带有余热利用水套的炉具或具有热水采暖功能的户用生物质炉具其水套不得泄漏。
5.3安全使用要求
5.3.1生物质炊事炉具应装设烟囱并通往室外,烟囱排放口距地面的高度不低于3m,并在室内加装通风装置。
5.3.2炉具正常工作时炉体表面最高温度应低于60℃。
5.3.3具有热水采暖功能、带有余热利用的生物质炉具的安全使用要求按照GB 16154户用水暖煤炉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执行。
5.3.4使用电机的炉具,应有安全用电措施。
6试验方法
6.1技术要求的5.1.1、5.1.2、5.2、5.3条采用视检和温度计进行检查。
6.2技术要求的5.1.3条按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执行。
6.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6.3.1烟尘
按GB/T 16157的规定执行。
6.3.2二氧化硫
按HJ/T 56或HJ/T 57的规定执行。
6.3.3氮氧化物
按《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的规定执行。
6.3.4一氧化碳
按HJ/T 44的规定执行。
6.3.5烟气黑度
按《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的规定执行。
6.4带有余热利用水套或具有热水采暖功能的户用生物质炉具对水套要进行水压试验。试验水压不低于0.2MPa,持续5min应无渗漏。
7检验规则
7.1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出厂检验
每台生物质炉具出厂前均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的项目及要求见表2。
7.3型式检验
7.3.1生物质炉具在下列情况下进行型式检验(见表2),每次不少于2台:
a)批量生产的产品每两年应进行一次;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原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新产品和该型产品正式投产时;
d)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4判定规则
表2中规定的检验项目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可抽双倍数量户用生物质炉具进行复验。如仍有不合格项时,则判该批户用生物质炉具不合格。
8标志、包装、贮存、使用
8.1标志
8.1.1生物质炉具应在明显位置固定产品标志。
8.1.2生物质炉具标志的基本内容:
a)制造厂名;
b)产品名称;
c)型号;
d)制造日期;
e)出厂编号;
f)执行标准号。
8.2包装
8.2.1包装应符合与用户的约定要求。
8.2.2随同产品提供的文件:
a)产品合格证;
b)产品使用说明书;
c)配件清单;
d)产品保修单。
8.3贮存
贮存场所不能漏雨或受潮。
8.4使用
户用生物质炉具在正常条件下使用,其寿命不低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