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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系列解读之二:可再生能源投资会焕发第二春吗?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20-05-06 1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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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系列解读之二:可再生能源投资会焕发第二春吗?:在《能源法》解读系列之一中,享能汇为大家解读了《能源法》时隔13年再度征求意见的原因,并且从宏观的角度分析了新版征求意见稿与

:在《能源法》解读系列之一中,享能汇为大家解读了《能源法》时隔13年再度征求意见的原因,并且从宏观的角度分析了新版征求意见稿与旧版的差异之处。

(来源:公众号“享能汇”ID:Encoreport 作者:享能汇工作室)

在新版的征求意见稿中,“可再生能源”一词被多次提及。许多新能源媒体也高呼“可再生能源的又一个春天来了”。而化石能源行业的从业者们似乎陷入到了沉默之中。

《能源法》对可再生能源与化石能源的态度真的如此天差地别么?经历过《可再生能源法》的可再生能源,能够在《能源法》的时代里再度迎来新一轮的风口么?

01

地位变化?能源结构优化才是最重要的

让一些人觉得可再生能源与化石能源地位发生变化的重要表述在总则的第四条【结构优化】中:“国家调整和优化能源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安全高效发展核电,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推动化石能源的清洁高效利用和低碳化发展。”。在【非化石能源】的章节中,也明确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可再生能源和核能等非化石能源发展,按年度监测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指标。”

而各类化石能源的开发利用则有着很多的限定条件:“绿色低碳”、“高效”、“清洁利用”、“合理布局”等等。

看起来,似乎化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中国能源产业中的地位在《能源法》中实现了颠覆。也难怪新能源界对于新版的征求意见稿一片欢呼之声。

对于这个问题,展曙光律师给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可再生能源与化石能源在《能源法》中体现出的地位变化,有一定的道理,但只是这么简单的理解并不准确。

“对比一下两版的“立法目的”就会发现,新版征求意见稿与2007版的最大区别就是强调“优化能源结构”,强调发展非化石能源。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优化不是一下子就能完成的,需要一定周期,而且周期还可能较长。在此期间,能源产业的地位、重要性是逐步变动的,短时间内出现根本性变化的概率极低。”

2019年,中国能源消费结构中85%依然是煤炭、石油、天然气为代表的化石能源,风、光、水电等可再生能源只占到总能源消耗的15%。

2018年,中国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为14.3%。每年不到1%的变化,意味着每年要减少约5000万吨标煤的化石能源消耗。而且随着中国能源消耗总量的不断增加,每一个百分点的变化,都会变的更加困难。

“所以,化石能源的基础性地位,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不可能动摇。”展律师说,“以电源结构为例,火电的基础地位无论从经济还是技术的角度,都很难被取代。但清洁高效的压力肯定是很大的。同时,火电自身也面临结构优化问题,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产和热电煤气多联供等将获得更多发展机会。”

因此,并不是《能源法》“支持”可再生能源,“打压”化石能源。而是《能源法》对于中国能源未来发展的基调是实现能源结构的优化。在这种优化的过程中,可再生能源和化石能源都有各自的发展路径。做一个可能不恰当的假设,如果未来化石能源在清洁高效利用方面实现了突破性的进展,可能得到的支持还要高过可再生能源。

02

可再生能源投资会发生怎样的变化?

看懂了上一个问题,其实我们也就能够正确认识可再生能源从业者们对于法律的兴奋是否科学和有依据了。

即便是法律层面更加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很多人没有说出口的“可再生能源热潮”大概率也不会再度出现。

“坦率地说,目前对于可再生能源的投资已经相当热了,进一步提升的空间有限。”展律师对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持中性的观点。“而且,投资归根结底还是要考虑经济性的。在去补贴的大背景下,投资的经济性面临较大压力,这无疑会影响投资热情。”

经历了光伏、风电先后的抢装热潮之后,今年风电、光伏的核准量正在降低。人们似乎又有了周期走到下行阶段的感觉。

过去十几年来,风光的强周期变化给中国新能源企业带来了很多挑战。各类补贴政策刺激之下,可再生能源的投资总是冲动而又盲目。

这种依赖政策的周期变化,会因为《能源法》的出台而得到缓解么?很遗憾,至少从目前来看,可能性很小。

《能源法》对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只是确定了基本原则,并未改变具体政策的制定模式。换句话说,还是要看政策制定者出台什么样的具体政策。

以平价上网为例,如此快速、彻底的政策,对于行业的影响与之前大幅度补贴政策一样,正在对行业产生巨大震动。只不过一个是正面,另一个更偏负面。

政策缺乏连续性,这是一部法律解决不了的问题。

但我们也不能因此抹杀法律的重要性。2006年,《可再生能源法》正式生效。也正是从这一年开始,中国的可再生能源开始一骑绝尘的发展。

“可以这么说,如果没有《可再生能源法》的呵护,就不会有现在看到的可再生能源的蓬勃发展。特别是在传统的统购统销模式下,保障性收购制度发挥了关键性作用。《能源法》提出的可再生能源消费目标制度、消纳保障制度,将消纳列为政府、供电、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的法定义务,实际上是建立了可再生能源的强制消纳制度。这种制度对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可能是关键性的。”

原标题:《能源法》系列解读之二:可再生能源投资会焕发第二春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