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进一步放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门槛
工信部进一步放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门槛4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准入管理规定的修订进一步降
4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准入管理规定的修订进一步降低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门槛。
自《准入规定》2017年发布实施以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能力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效提升,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取得积极进展。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进一步放宽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对《准入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主要修改内容为:
(一)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为更好激发企业活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给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更大发展空间,删除了第五条以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等附件中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相关内容,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同时,强化对企业生产一致性和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的要求。
(二)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企业连续两年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特别公示。《准入规定》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特别公示的要求应与其保持一致。
(三)删除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过渡期临时条款主要适用于《准入规定》实施前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要求其在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遵守有关过渡性规定,目前过渡期已经结束。
(四)删除新建纯电动车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同时满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的条款。发展改革委已于2019年实施《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新建纯电动乘用车投资项目需遵守该规定,《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不再予以适用。
同时,根据上述条款的修改,《决定(征求意见稿)》对《准入规定》的部分附件作出相应修改。
以下为原文
公开征求对《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起草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5月7日前反馈意见。
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电 话:010-68205756(传真)
电子邮箱:law@miit.gov.cn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邮编:100804),请在信封上注明“规章征求意见”。
附件:
1.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2.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说明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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