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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采取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支持开发可再生能源

来源:新能源网
时间:2020-01-15 19: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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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采取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支持开发可再生能源:近日,新疆发改委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原文如下:为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

:近日,新疆发改委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原文如下:

为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我委对2013年11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1月7日至2月7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传真等方式提出意见。请登录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首页“公示公告”专栏,进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征求意见稿)》”栏目,提出意见建议。传真请发至0991-2805833,邮箱请发至462275519@qq.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修改,相关资料:拟修订沿革)

修订依据:根据《节能法》第一条要求,建议修订。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管理,生产、使用能源和开发、利用节能技术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节约能源工作应当遵循节约优先、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科技推动、政策激励和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编制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

第五条(节能考核)自治区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将节能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地(州、市)、县(市、区)以及重点用能单位,逐级分解落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重点用能单位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修改,相关资料:拟修订沿革)

修订依据:根据《节能法》第二十一条要求,建议修订。

第六条(节能战略)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产业布局、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益行业,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提高清洁能源消费比重,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鼓励、支持研究、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鼓励采用节能技术和使用节能产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节能领域促进节能技术改造。(修改,相关资料:拟修订沿革)

修订依据:根据《节能法》第七条要求,建议修订。

第七条(管理主体及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科学技术、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修改,相关资料:拟修订沿革)

修订依据:根据《节能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要求,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一并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建议修订。属2018年修正内容。2018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正式挂牌。这次机构改革,是按照与国家部委名称、职能对应的原则,将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自治区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更名为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八条(政府引导)自治区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节能信息服务平台,完善节能政策、节能标准、节能统计等基础数据库,促进节能信息资源共享,定期发布国内外行业主要能耗先进指标,节能先进产品、设备、生产工艺以及违法用能情况等信息,为社会提供节能指导公共服务。

第九条(宣传引导)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社会团体、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节能宣传、普及节能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用能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职工开展节能教育和培训。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运用多种形式普及节能知识,开展创建节能家庭活动,倡导节能环保的生产、生活、消费方式。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组织开展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节能实践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节能宣传报道,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每年六月的第二周为节能宣传周。

第十条(节能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的义务,有权举报浪费能源的行为和节能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及时受理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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